金融論文電子版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3日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已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金融體系已成為市場經濟的動脈,是市場配置資源的主要渠道。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議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關係

  摘 要: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其實是維持市場競爭公平和有序化的兩個方面,但是又有所交叉。在社會經濟不斷髮展中,為了促進市場經濟運轉的有序性、促進市場競爭的公平性、促進社會資金的合理流動和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必須將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有機結合起來,讓它們從不同的方面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規範管理,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關鍵詞:會計準則;金融監管;關係

  20世紀80年代發生的美國儲貸危機,90年代爆發的巴林銀行倒閉案、亞洲金融危機,以及2007年以來爆發的美國次貸危機,一次又一次地對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提出了挑戰。這些危機事件的爆發,使會計準則制定者和金融監管者不斷尋求能夠有效發現和防範金融風險的方法。會計準則制定者通過不斷完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來提高資訊的透明度。金融監管者則通過不斷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方法以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之間存在著複雜的關係,會計準則對於金融監管的影響已經成為普遍關注的問題。

  一、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概述

  會計準則是規範會計賬目核算、會計報告的一套檔案,它的目的在於把會計處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礎之上,並使不同時期、不同主體之間的會計結果的比較成為可能。按其使用單位的經營性質,會計準則可分為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和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財政部於2006年2月15日釋出了包含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的《企業會計準則》,標誌著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並逐步擴大實施範圍。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較好地實現了新舊轉換和平穩實施。在準則實施過程中,提出了一些需要進一步解釋和明確的問題,有些章節希望再補充些例項。與此同時,2007年12月6日,內地和香港簽署了兩地會計準則等效的聯合宣告,根據兩地準則等效磋商和談判的結果,有些內容需要通過《講解》的修訂進行必要的補充。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徵的政府規制行為。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管制。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二、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關係

  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規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兩個方面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係,兩者是相互聯絡又相互區別的關係。二者的區別是:

  ***1***目標不同。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規定,會計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資訊,反映企業管理層受託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我國會計準則中關於會計目標的表述,是受託經濟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的有效統一,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是防範和控制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穩定。儘管金融監管也考慮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但這與會計準則的目標並不一致。如果投資者與存款人利益發生衝突時,金融監管著重考慮存款人的利益。

  ***2***公允價值運用的不同。在會計準則目標和金融監管目標一致的情況下,儘管公允價值能夠反映企業資產的真實價值,但是卻由於其順週期效應,不利於金融監管。在經濟繁榮時期,公允價值未實現收益的確認,使得銀行利潤過快增長,從而助長了信用過度擴張,為經濟衰退留下了隱患。在經濟衰退期,資產公允價值的下降導致減值損失的增加,使得銀行利潤和資本過度減少,從而進一步限制了銀行信貸規模。

  ***3***資本確認的不同。從會計的角度來看,資本主要是為了盈利而投入的,包括股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4個部分,是資產減去負債後的淨權益。對於銀行資本而言,只要能夠吸收損失,均可稱之為資本。巴塞爾資本協議規定銀行資本包括三級:一級資本即核心資本,包括股本***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積優先股***與從稅後保留利潤中提取的公開儲備;二級資本即附屬資本,包括未公開儲備、資產重估儲備、一般準備金或一般呆賬準備金、混合性資本工具和次級長期債務;三級資本包括最初發行期限2年以上的次級債券。

  二者的聯絡:

  ***1***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重要基礎。在金融監管中,無論是證券監管還是銀行監管,監管部門都離不開必要的資訊。而財務會計資訊作為金融機構資訊披露的主要內容,構成了監管部門進行金融監管的重要資訊。會計準則通過規範這些資訊,為金融監管提供了良好的基礎。以銀行監管為例,在對銀行的流動性進行分析時,銀行存貸款比例、流動性比例的計算,均來自於資產負債表資訊,在盈利性分析中,營業利潤分析利差分析等指標的計算,也來自利潤表有關資訊。在著名的駱駝***CAMEL***評級制度中,5項指標中的4項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盈利水平和流動性等資料,都來自財務會計資訊。

  ***2***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工具之一。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一種工具,比如說會計準則有對金融資產減值方面的相關規定,對於企業金融資產減值的確認、計量和計提都有著詳細的規定,那麼企業在會計準則的要求下做好金融資產的減值計提,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增加大量的減值準備,以抵禦在經濟衰退時資產價值降低帶來的損失,緩解金融風險。

  ***3***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具有相似性。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雖然有著不同的目標,有著不同的監管層次和內容,但是這兩者之間還是有許多相似之處。首先,它們產生的背景是相同的,市場經濟的盲目性帶來的市場混亂,為了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正常運作,就需要對市場上的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管,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就應運而生了。其次,二者都有著政府管制的強制性,這兩者是以一定的法律規範而存在的,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規範,具有強制性的特點。再次,它們的最終目的是相似的,雖然說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它們的最終目的都是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促進社會資金的合理流動。

  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是相輔相成的,是市場經濟健康運作的重要工具,將這兩者結合起來可以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得越來越快,並且能夠快速的發現金融風險,並採取一定的措施防範金融風險。

  三、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協調發展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之間存在的統一性決定了兩者是可以協調的。首先,會計準則相關金融監管問題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會計準則仍然存在不完善之處,為提高會計準則質量,應通過完善會計準則概念框架、強化會計準則社會目標的指導作用來實現;在具體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會計準則制定者應該充分考慮會計準則可能產生的金融監管問題。其次,由於會計準則不是萬能的,因此,金融監管者在藉助會計準則加強金融監管、對會計準則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時,也要不斷根據金融創新的發展及時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手段,只有兩者共同努力才能實現金融長期穩定。

  ***一***針對企業會計準則完善金融監管標準

  企業會計準則賦予會計人員更多的自主選擇權,公允價值會計的運用,更是增加了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次貸危機爆發後,為進一步加強公允價值的監管,巴塞爾委員會於2008年11月釋出了《評估銀行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估值監管指引》。規定為防止金融機構利用公允價值等進行利潤操縱,監管部門應採取措施限制公允價值計量的範圍,明晰監管標準,對公允價值估值行為進行嚴格監管,只有公允價值確實能夠可靠計量的條件下,才可以採用。

  ***二***對於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可以根據現有的五級方式來核查是否足額

  除了按照現有的監管辦法核查以外,還可以由監管部門出臺新的監管標準,提取動態減值準備。該動態減值準備可以在稅後一般風險準備金的基礎上,由固定比例改為動態比例,監管部門可根據逆週期的原理,規定浮動的計提比例。

  ***三***強化會計準則制定與金融監管的合作

  根據共同治理理論,公司不僅要為股東服務,而且要為利益相關者如客戶、供應商、政府部門等服務。金融機構提供的財務會計資訊,也應當為金融監管服務。而財務資訊的提供方式,取決於會計準則的規定。因此,會計準則在制定和修改的時候,應該考慮到金融監管的需要,例如,在附註中披露監管所需的必要資訊,以便監管部門使用。此外,金融監管也可以參與到會計準則的制定過程中,通過影響會計準則的制定,共同發揮會計準則的監管功能。

  結語

  總之,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既有高度的內在統一性又有著很明顯的區別,將這兩者結合起來,協調發展的同時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篇2

  淺議中國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

  一、網際網路金融的定義

  目前,網際網路金融尚無統一、明確的定義,但作為一種金融創新路徑,已經快速演變為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馬雲***2013***認為,網際網路企業從事金融業務的行為稱為網際網路金融,而傳統金融機構利用網際網路開展的業務稱為網際網路金融。林採宜***2013***認為,網際網路金融只是金融服務的提供方式和獲取方式發生改變,是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在網際網路上的延伸,而非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第三種融資模式。

  筆者認為,網際網路金融是指以依託於支付、雲端計算、社交網路以及搜尋引擎等網際網路工具,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資訊中介等業務的一種新興金融。網際網路金融不是網際網路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在實現安全、移動等網路技術水平上,被使用者熟悉接受後,自然而然為適應新的需求而產生的新模式及新業務,是傳統金融行業與網際網路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

  二、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在市場有效的理想情景下,市場參與者是理性的,個體自利行為使得“看不見的手”自動實現市場均衡,均衡的市場價格全面和正確地反映了所有資訊。此時,金融監管應採取自由放任理念,關鍵目標是排除造成市場非有效的因素,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少監管或不監管。但網際網路金融在達到這個理想情景之前,仍會存在資訊不對稱和交易成本等大量非有效因素,使得自由放任監管理念不適用。第一,網際網路金融中,個體行為可能非理性。[1]比如,在P2P網路貸款中,投資者購買的實際是針對借款者個人的信用貸款。即使P2P 平臺能準確揭示借款者信用風險,個人信用貸款仍屬於高風險投資。第二,網際網路金融創新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在我國部分 P2P 平臺中,客戶資金與平臺資金沒有有效隔離,出現了若干平臺負責人捲款“跑路”事件。第三,網際網路金融消費中可能存在欺詐和非理性行為。比如,在金融產品的網路銷售中,部分產品除了籠統披露預期收益率外,很少向投資者說明該收益率通過何種策略取得、有什麼風險等。

  因此,對網際網路金融,不能因為發展不成熟就採取自由放任的監管理念,應該在實現良好的監管前提下促進其發展,鼓勵其創新。

  三、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

  ***一***網際網路金融的功能監管

  在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過程中,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和法律合規風險等都會存在。因此,對於網際網路金融的功能監管主要是針對風險的監管,其中以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兩種監管方式為主。

  1.審慎監管

  現在,部分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從事了信用中介活動,比如在P2P網路貸款中,一些P2P 平臺直接介入借貸鏈條,這類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就會產生信用風險的外部性,它們如果破產,不僅會使相關債權人、交易對手的利益受損,也會使具有類似業務或風險的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的債權人、交易對手懷疑自己機構的清償能力。[2]在P2P 網路貸款中對信用風險的外部性,可以採用風險儲備池的方法,將部分平臺劃撥部分收入到風險儲備池,用於保障投資者的本金。風險儲備池在功能和經濟內涵上與銀行資產損失準備金、資本相當。

  同時,部分網際網路金融機構進行了流動性或期限轉換。這類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就會產生流動性風險的外部性,它們如果遭受流動性危機,不僅會影響債權人、交易對手的流動性,也會使具有類似業務或風險的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的債權人、交易對手懷疑自己機構的流動性狀況。對流動性風險的外部性監管,可以參考《巴塞爾協議Ⅲ》引入的兩個流動性監管指標――流動性覆蓋比率和淨穩定融資比率。按照類似監管邏輯,對網際網路金融機構提供的“第三方支付 + 貨幣市場基金” 合作產品,應該通過壓力測試估算投資者在大型購物季、貨幣市場大幅波動等情景下的贖回金額,並據此對貨幣市場基金的頭寸分佈進行限制,確保有足夠比例的高流動性頭寸。[3]

  2.行為監管

  行為監管,包括對網際網路金融基礎設施、網際網路金融機構以及相關參與者行為的監管,主要目的是使網際網路金融交易更安全、公平和有效。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對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的股東、管理者的監管。[4]一方面,在准入審查時,排除不審慎、不誠實或有不良記錄的股東和管理者;另一方面,在持續經營階段,嚴格控制股東、管理者與網際網路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交易,防止他們通過資產佔用等方式損害網際網路金融機構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第二,對網際網路金融有關資金及證券的託管、交易和清算系統的監管。一方面,提高網際網路金融交易效率,控制操作風險;另一方面,平臺型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的資金與客戶資金之間要有效隔離。[5]第三,要求網際網路金融機構有健全的組織結構、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IT 基礎設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二***網際網路金融的機構監管

  網際網路金融的機構監管的前提是,可以對網際網路金融機構進行分類,並且同類機構從事類似業務,產生類似風險,因此適用於類似監管。

  1.對金融網際網路化、基於大資料的網路貸款的監管

  首先,在金融網際網路化方面,網路銀行、手機銀行、網路證券公司和網路金融交易平臺等主要體現網際網路對銀行、證券公司和交易所等物理網點和人工服務的替代。基於大資料的網路貸款,不管是以銀行為載體,還是以小貸公司為載體,主要是改進貸款評估中的資訊處理環節。與傳統金融中介和市場相比,這些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在金融功能和風險特徵上沒有本質差異,所以針對傳統金融中介和市場的監管框架和措施都適用,但需要加強對資訊科技風險的監管。[6]

  2.對移動支付與第三方支付的監管

  對移動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我國已經建立起一定的監管框架,包括《反洗錢法》、《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和《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此外,對以餘額寶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貨幣市場基金”合作產品,鑑於可能的流動性風險,首先,要求這類產品如實向投資者揭示風險,避免投資者形成貨幣市場基金永不虧損的錯誤預期。其次,要求這類產品滿足平均期限、評級和投資集中度等方面的限制條件,確保有充足的流動性儲備來應付壓力情景下投資者的大額贖回。

  3.對P2P網路貸款的監管

  第一,准入監管。要對P2P平臺的經營條件、股東、董監事和管理層設定基本的准入標準。要建立“誰批設機構,誰負責風險”處置的機制。

  第二,運營監管。P2P平臺僅從事金融資訊服務,在投資者和借款者之間建立直接對應的借貸關係,不能直接參與借貸活動。P2P平臺如果通過風險儲備池等方式承擔了貸款的信用風險,必須符合與銀行資產損失準備金、資本相當的審慎標準。

  第三,資訊監管。P2P平臺必須完整、真實地儲存客戶和借貸交易資訊,以備事後追責,並且不能利用客戶資訊從事超出法律許可或未經客戶授權的活動。P2P平臺要充分披露資訊和揭示風險,保障客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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