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類論文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金融體系作為一國國民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必然會呈現出明顯的區域性。在金融發展過程中,金融資源及由其驅動的各要素向經濟中心城市聚集,促其功能升級發展成為區域金融中心。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特徵及經濟功能

  中國銀監會於2006年12月出臺相關政策,大幅調整放寬了農村地區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市場準入門檻,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境內外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在農村地區投資設立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期望通過大力發展紮根農村、服務於“三農”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實現農村資金的部分迴流,充分利用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管理層次少、經營方式活的特點積極“支農”、“支小”和”支微”;同時,改善農村金融市場的現行競爭狀況,提高經濟和金融資源配置效率。

  一、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特點

  1.服務於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村鎮銀行定位於經中國銀監會有關機構批准,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定位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農村地區的鄉***鎮***、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出資參股組成的股份合作組織,同時受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社會支援,主要面向會員提供儲蓄、貸款和結算業務。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不能用於“農業、農村”當地以外的地區,僅限於縣級行政或鄉***鎮***和社群一級的目標管理,不允許交叉業務,村鎮銀行不能授予異地貸款。

  2.註冊資本金較低

  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立相比較,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設立的資本金要求及門濫要求,要低得多。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註冊資本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即可。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要求更低,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即可。而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註冊資本要求最低:在鄉***鎮***設立的農村資金互助社,註冊資本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在行政村設立的農村資金互助社,註冊資本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

  3.股東持股比例較集中,以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主

  村鎮銀行都是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構成的,其最大股東***有時是唯一股東***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最大股東持股比例一般都在20%以上,而單一自然人股東及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法人實體和非金融機構和企業持有股份通常都較少,分別不超過10%。

  4.治理機構設定簡便靈活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治理機構設定簡便靈活,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和實用性。根據銀監會的相關規定,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不同形式的公司治理結構,不必侷限於“三會”的式,主要著眼於系統的有效性和實用性。

  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優越性及生命力

  1.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提供了靈活多樣的符合農村特點的金融產品,使農村地區的金融產品供給呈現多樣化趨勢,農民的信貸需求得到更大程度滿足。當前伴隨著農村城鎮化程序和經濟發展,農村金融需求呈現多層次、多元化的特點,既有傳統的農戶小額需求,也有鄉鎮中小企業融資需求,還包括大型龍頭企業的融資需求,原有金融體系很難兼顧到各個方面。新型金融機構以其貼近農村、服務農村、適應農村的特點有效彌補了原有金融機構的不足,一些內生於農村的新型金融機構如資金互助社、小額信貸公司等因地制宜,提供靈活多樣的符合農民需求的產品。

  2.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服務模式,市場交易成本有所降低。農戶和中小企業的信貸需求通常具有緊迫性和臨時性特點,傳統金融機構由於總分支機構的管理模式使交易手續和流程相當繁瑣,貸款審批時間較長,變相提高了交易成本,迫使農民往往選擇民間金融作為替代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主要特點在於其組織結構單一,機制靈活,決策迅速,貸款的審批發放相對其他金融機構更有效率。

  3.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利率定價機制十分靈活。銀監會和人民銀行放寬了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限制,政策上賦予這些機構以更大的定價權,很多調’查也顯示新型機構在利率上要更為靈活,符合市場的需求。

  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主要經濟功能

  1.降低農村金融交易成本,有效滿足農村金融需求

  農村金融交易成本大致包拜四類:因農村基礎設施或地理位置等引起的交易成本***簡稱簽約成本***、為減少資訊不對稱引釋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而形成的交易成本***資訊成本***、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成本及產權形式相關的代理成本。我國農村自然交通條件落後,加之農村金融交易關係逐漸由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過渡,資訊成本不斷上升,促使農村金融交易成本攀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通過徵信系統等專業手段,為農村經濟主體提供準確充分的經濟資訊,使各經營主體能夠自主科學決策,對市場價格訊號做出合理反映,保證經濟主體的生產符合社會的需要。

  2.優化農村市場的資源配置

  即通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農村的金融業務開展,優化農村資源的配置結構並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從而促進農村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的發展,帶來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產業結構的優化。這與目前我國農村經濟改革發展的目標相一致。

  3.為農村貿易發展提供有效的結算方式和支付手段

  任何商品或勞務交易的實現,都必須通過一定的媒介或支付手段來完成,而且支付方式越有效,所耗費的成本就越低。在農村地區,由於金融機構少,快捷有效的支付方式普遍缺乏,嚴重阻礙了農村經濟和貿易的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立,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一問題。

  四、結語

  綜上,可以看出要真正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服務效率低下等問題,實現農村金融服務全覆蓋的目標,今後一段時間應主要發展能夠紮根農村服務農村的中小金融機構。特別地,包括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和小額貸款公司在內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將會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發揮金融支農主力軍的作用。

  篇2

  談我國金融租賃法律法規的思考與評述

  金融租賃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1]。 在20世紀中期,美國出現了金融租賃行業,我國則是從1981年起步,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形成如今的規模。隨著金融租賃行業的發展,其存在的問題逐漸暴露,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1 我國金融租賃法律法規的現狀分析

  1.1 立法方面――法律不健全,缺乏針對性

  自1981年以來,我國針對融資租賃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但是迄今為止仍未出臺一份專門地針對融資租賃的法律檔案。1982年,我國頒佈了第一個融資租賃相關法規《海關總署關稅處關於租賃進口裝置申請免稅問題的覆函》,此後,相繼出臺和修正了將近400個相關的法律法規檔案,雖然法律檔案眾多,但是非常的零散,未形成完整的體系。而目前,針對我國融資租賃業一些糾紛,僅在合同法進行了部分規定。

  1.2 監管方面――司法混亂,缺乏統一監管

  金融租賃屬於租賃行業,同時又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監管方面就面臨多方監管混亂的問題。此外,涉及金融租賃業的法律法規眾多,而且分屬不同的部門。例如,人大根據《合同法》對金融租賃予以監管,財政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租賃》進行審查,而銀監會則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進行監督。這明顯說明我國對金融租賃業的監管混亂,沒有專門的法規,眾多監管機構難以統一。

  1.3 政策方面――稅收優惠制度不健全

  ***1***投資抵稅制度不健全。我國目前公佈的有關投資抵免的暫行辦法和規定都沒有明確指出給予的優惠是否適合於金融租賃業,以及這些政策是如何在金融租賃業中實施的。例如,2007年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雖然規定了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指定的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置的,可按照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但又註明了通過金融租賃方式獲得的該項專用裝置不可享受此優惠。這就使得金融租賃機構有更高的成本,面臨更激烈的競爭。

  ***2***加速折舊制度不完善。在折舊制度方面,美國《稅法》規定的折舊機制比法定折舊年限短短10%-25%,而且美國的會計準則允許租賃公司的計提折舊在直線折舊法、雙倍餘額折舊法等加速折舊方法中自由選擇,且呆帳準備金比例自定,租賃機構具有極大地自主權。較平均折舊而言,加速折舊前期稅基小,成本低,能夠很好地拉動金融租賃的發展。雖然我國的金融租賃行業也實行了加速折舊制度,但是,租賃公司在進行加速折舊時,須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審批,公司的自主權受到很大限制。

  2 對我國金融租賃法律法規的思考

  通過對目前我國金融租賃行業法律法規現狀的總結,得出我國金融租賃行業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缺陷。對此,我針對金融租賃業的法律法規建設進行思考,並提出一些個人看法。對於租賃行業而言,其發展需要法律、會計準則、監管和稅收這四大支柱的支援,而金融租賃作為租賃行業的一種,自然也不例外。

  首先,從立法方面來說,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否,在於存在糾紛時能否有效地解決,使糾紛有法可依。但是,法律的建設是一個過程,是隨著融資租賃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的,不可能先於經濟的發展而存在,法律只有在發展中針對不斷產生的糾紛進行完善。立法是為了讓融資租賃當事人在面對類似的糾紛時,能夠有法可循。隨著信用經濟的發展,融資租賃成為一種很好的融資渠道,企業之間的這種合作方式增加,然而,融資租賃租賃期限長、成本高的特點,租賃過程中的糾紛也會增多。所以有一套統一的、專門針對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法律法規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從監管方面來說,租賃行業少不了監管。監管過鬆,不起作用,監管過嚴限制行業發展。中國人民銀行銀行2000年6月30日,正式頒佈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範了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的管理。此外,就目前我國金融租賃業多方監管的現象,有其利處也有其弊端。一方面,多方監管可以增強企業的效率,減少違約行為的發生,然而,這要以有序的監管為前提。如果,對於一起糾紛根據不同的法律由多方監管,則容易造成混亂,反而不利於監管的進行。因此,對於我國的金融租賃行業來說,應建立統一的監管體系,多方合作進行監督管理。

  最後,在政府制度法規方面,稅收對於金融租賃行業的影響是至關重要的。在國外,現代租賃行業發展初期,國家都曾經給予一定的稅收政策扶植。例如,日本就規定對於IT行業註冊資本在3億日元以上的承租人,可以少交租賃總費用6% 的所得稅。而我國對金融租賃行業稅收優惠嚴格受限,而且租賃公司需納稅專案眾多,嚴重影響金融租賃業的發展。此外,在折舊制度方面,我國應借鑑美日等國家的加速折舊制度,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折舊方式,放寬折舊方法和加速折舊的條件的限制,從而促進我國金融租賃業的迅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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