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類論文發表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績。而這些成績的取得得益於金融的持續穩健發展。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試談網際網路金融時代的支付行業發展
一、網際網路金融步入蓬勃發展階段
網際網路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網際網路技術相結合的新興領域。從最初的網上銀行、第三方支付、移動支付到近年來興起的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網際網路理財等業務,受國家利好政策的推動,我國的網際網路金融市場迅猛發展,並逐步向傳統金融深層滲透,為傳統金融注入活力,對金融市場格局產生了廣泛影響。可以預見,傳統金融將逐步與網際網路金融實現深度融合、優勢互補。2015年5月,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發布《中國支付清算行業執行報告***2015***》:2014年,支付機構共處理網際網路支付業務215.30億筆,業務金額17.05萬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43.52%和90.29%,共處理移動支付業務153.31億筆,8.24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305.9%和592.44%。支付服務正在改變著人們的生活方式。
二、支付清算體系是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基礎
網際網路金融的本質仍是金融行業,是以通訊技術對傳統支付結算的豐富、以“大資料”應用對傳統金融產品***服務***的補充,使得交易更便捷、資訊更對稱、成本更低廉、普及更廣泛。雖然網際網路金融的新業務、新產品不斷湧現,但無論演變成什麼模式和型別,網際網路金融對現代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統的依賴程度只會是越來越高。支付是交易的核心環節,支付清算體系是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重要根基。隨著各種金融交易規模的擴大,暢捷高效的支付清算體系對便捷民眾生活、降低社會交易成本、提高經濟執行效率都有著重要作用。我國支付系統建設近年取得顯著成就,已經建成大小額支付系統、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為中樞,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業務系統為基礎,行業清算組織和網際網路支付組織為補充的支付清算網路體系。如何把握住未來機遇,控制風險,保障新興支付產業的健康發展等一系列問題,仍有待於探討和解決。
三、相關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支付基礎設施建設
業務量快速增長,業務模式不斷的創新,對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提出越來越高的要求。傳統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機構、電子商務平臺、P2P公司、銀聯等都是網際網路金融市場參與者,每一方都在產業鏈中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現有支付服務基礎設施中,可供支付機構接入並使用的有限,市場迫切需要提供效率多樣化、低成本的清算服務支援。建議搭建為各參與方所共享的基礎設施,鼓勵參與各方有序的健康穩健發展。同時,採用安全可控技術有效擴大金融服務覆蓋範圍,特別是填補農村及偏遠地區金融服務空白,讓社會公眾享受到網際網路金融的普遍性、安全性和便利性。
***二***加強網際網路金融監管和立法工作
傳統金融業務在機構准入、新產品報備、跨業產品代理銷售、客戶風險偏好評估、敏感資訊披露等等方面受到現行法律法規的嚴格規定。相比之下,網際網路金融產品受到的監管較為寬鬆,創新層出不窮,變化快,形式多樣,其複雜性和高風險性比傳統金融產品更高;部分客戶規模龐大的機構,募集或管理的資金已經到了千億人民幣的級別,同時關係到億級客戶的投資收益水平,如管理不善或對風險事件處理不到位,會導致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網際網路金融包括了網路支付、網上小貸、P2P、股權眾籌等多種業態,由於各種業態的內容不同、特徵不同、風險點不同,在我國目前分業監管的背景下,應當由不同的監管部門有針對性地制定不同的監管措施並實施監管,既有利於行業的發展壯大,也有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一方面必須加強網際網路金融服務機構的資訊披露制度,要求金融服務提供者充分披露產品和服務資訊,充分揭示風險,增加透明度。另一方面必須引入結構性保護措施,要求對消費者的資金進行監管和稽查,落實第三方存管制度,杜絕平臺自身建立資金池,以有效控制消費者風險損失,防止欺詐。
***三***落實支付賬戶實名制,規範虛擬支付賬戶管理
網路支付發展之初,自然人客戶在平臺進行身份資訊登記時,網上商家沒有強制要求進行實名身份資訊核實,雙方都以虛擬暱稱登入網路支付平臺系統,非實名支付賬戶比例較高。2012年,《支付機構網際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網上支付賬戶的開立應實行實名制,要求支付機構應登記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址、***以及有效身份證件等身份資訊,並對其真實性進行稽核。《中國支付清算行業執行報告***2015***》指出,目前完成實名認證的支付賬戶共有9.45億個,佔支付賬戶總量的43.07%,佔比較低。與傳統交易方式相比,第三方支付使用者的虛擬賬戶可以和任意一家簽約銀行賬戶相關聯,只需通過虛擬賬戶就可以轉移資金。在提供便捷支付的同時,其也帶來了網路黑客盜用資金、信用卡非法套現、***等風險。建議進一步落實虛擬支付賬戶實名制,實現對虛擬資金帳戶的資金往來、交易記錄的可追溯性,引導虛擬賬戶向小額、便民、風險可控的方向發展。
***四***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鼓勵創新
創新是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根本。市場主體應深入研究,以使用者為中心、以需求為驅動,通過改進技術,在支付工具、支付方式以及支付環節等方面進行突破、整合或重組,逐步減少或消除原有業務環節上存在的約束、不足或缺陷,從而最大限度地改善使用者體驗。2015年2月,人民銀行釋出《關於推動移動金融技術創新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是央行在移動網際網路時代,明確給出的移動金融發展業務流程標準、技術創新規範和市場導向原則。參與各方應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遵循安全、統一的技術標準,開展合作,支付技術創新、移動應用創新、平臺服務創新,逐步建立網際網路支付生態圈,構建競爭優勢,給終端消費者帶來更多的便捷和更優惠的服務。
篇2
淺論金融產品交易中冷靜期制度
隨著我國國家經濟不斷髮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呈現出蓬勃的發展態勢,大陸內銀行的業務越來越多。而在2009年,東亞銀行就在自己金融產品的交易期中規定了一個“冷靜期”,成為在中國大陸中所有銀行裡第一個實行在金融產品交易中設定冷靜期制度的銀行。根據東亞銀行的相關規定,投資者在產品交易後有三天的撤銷期。即在購買了金融產品之後,投資者可以有三天的思考時間,在這三天的思考時間內,投資資金也仍然有一定的收益,是按照活期存款的利率來進行收益的計算。這種做法在金融行業內掀起了軒然大波,吸引了眾多專家學者關注的目光。
1 現階段我國銀行金融產品交易的簡要概況
所謂的金融產品在貨幣學被稱為金融資產,從廣義的角度來看,它包括著貨幣、保險、基金等多種經濟產品,這些產品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用錢幣的數量來進行衡量,並且可以在市場中對這些產品進行交易。而狹義的角度來看,金融產品則僅僅指那些能夠進行投資的金融產品,只是消費者的一種投資方式。
經過對金融產品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金融產品具有這樣幾點特殊性質:
首先,金融產品具有無形的特性。金融產品不同於其他市面上有形的產品,它是一種特殊的產品,沒有外形,是一種虛幻的產品。這一特質主要是由金融產品所具有的服務性質所決定。所以這種產品進行交易時,需要一系列的書面形式的資料作為基礎,從而保證投資者的權益得到保護。
其次,金融產品具有專業的特性,它不同於一般的產品,它在風險、收益以及提前退出等方面都有著明確的規定,並且有著較高的專業理解和要求。只有投資者具備一定的金融知識,才能在複雜激烈的金融市場中站穩腳跟,對產品進行正確的理解。
再次,金融產品具有回報的特性。金融產品能給投資者帶來收益,正是這一特性使得投資者用收益的比例來衡量金融產品的價值。
第四,金融產品具有較高的風險性,金融產品存在著各種的風險,因為現階段市場流行的金融產品多是高風險高收益的,所以人們在進行投資時需要承擔大量的風險來獲取高額的利潤。
2 現階段我國金融產品交易中存在的問題
2.1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存在著問題
金融產品的銷售同一般性產品一樣,依靠一個平臺進行銷售。這樣就導致整個金融市場擁有十分激烈的競爭氛圍,這就對於各金融機構來說提出了十分嚴峻的要求,要求它們在險峻的競爭環境中搶佔市場份額,佔據一個良好的先手環境。從而出現大量謊報實際具體情況的工作人員,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
2.2 投資者心理不理性因素居多
金融市場現階段呈現出一種畸形的狀態,金融產品資訊十分混亂,使得投資者只看到金融產品的高收益,而沒有注意到其他因素,從而做出不理性的決定,最終影響投資者的利益。這些都是因為投資者心理存在著不理性的狀況。
2.3 金融資訊不對稱
金融產品超高的專業特性,使得投資者在金融交易過程中,對一些專有名詞理解不甚清楚,很難了解其準確性含義,一味的依靠銷售人員的宣傳和盲目節食和誇大,從而影響了投資者的理性投資。在這種情況下,很少有投資者能夠了解整個金融產品的具體真實的情況,從而嚴重影響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特性。
3 我國現階段冷靜期制度的具體實踐
現階段我國金融市場關於冷靜期的規定,只是在保險業一些監督管理條例中有著具體的表現,而在銀行的理財類產品和金融產品的消費中,對這一制度的規定極少。保監會在2000年釋出《關於規範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是在我國金融行業第一次對冷靜期進行規定。《通知》做出了以下幾方面的規定:第一點規定了關於猶豫期起算及其期間。第二點,規定投保人在猶豫期內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但必須退還保險單,而保險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收取費用,僅可以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第三點,保險公司具有法定的說明義務。
4 對於我國大陸金融產品設立冷靜期制度的立法建議
冷靜期制度雖然在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了新的發展,但是由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商品”並不包含“金融產品”,因此,冷靜期制度並不能適用於金融產品交易。而在金融產品領域,僅在保險領域有了冷靜期制度的雛形,在消費金融、理財保險等金融產品中,並沒有相關的冷靜期制度,因此我們應該在金融產品交易中引入冷靜期制度,從而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4.1 適用範圍
各國冷靜期的立法概況來看,冷靜期制度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的穩定性。通過給護消費者無條件解除合同的權利,自然有利於消費者。但是任何權利的設定,都不是隨意的,需要尋求一個平衡點,這樣刁一能促使權利雙方的共同進步。冷靜期制度,實質上是給撲消費者超越傳統契約法界限的一種後悔的權利,必須把握一定的量度。縱觀各國的金融產品冷靜期的適用範圍,並考察我國金融市場冷靜期制度的發展現狀,筆者建議在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領域強制實行冷靜期制度: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是指把各種現金資產和衍生品結合起來形成具有不同風險與收益狀況,讓投資者能夠享受到廣泛投資機會的各種金融產品。它主要是指參照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因素而釐定須付的部分或者全部同報或款額或交收方法的票據。
4.2 冷靜期間及其及計算
設定冷靜期制度是為了給投資者一次反悔的權利,能夠隨時撤同自己所簽訂的交易合同,因此,期間的設定必須尋求一個平衡點,使投資者能夠在合理期間行使解除權,而金融機構也不至於為此付出很大代價。
4.3 解除權的行使
解除權的行使必須採用書面方式,這利於舉證,能夠避免投資者與金融機構口頭通知解除合同引起糾紛。
4.4 法律後果
投資者在冷靜期間內可以隨時解除與金融機構的交易合同,在正常情況下投資者行使權利後,投資者便解除與金融機構的合同。金融機構可以扣除相關費用。
結束語
為了維護實質公平、傾斜保護弱者,應賦予金融消費者冷靜期規則,給予消費者一次冷靜考慮的機會,重新審視其交易,進而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降低消費者的非理性消費,同時也儘可能促進交易和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商業銀行論文參考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