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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5日

  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健全和完善這一制度對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促進勞動力市場的培育,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深化企業改革,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養老保險論文,供大家參考。

  企業養老保險論文範文一:淺析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差距

  “摘要”近年來,我國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待遇差距懸殊已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問題之一。這主要是由養老金制度不同,調整機制不同,企業年金制度未普遍建立以及企業內部原因造成的。本文分析了這一現狀的形成原因,並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思路。

  “關鍵詞”養老保險 待遇差距 原因 解決思路

  一、我國養老保險待遇差距的現狀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經過10餘年的探索和實踐,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由於制度的整體安排,改革措施的一致性等原因,使養老保險制度在不斷髮展中顯露出一些問題。其中,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差距已在近年來成為一個越來越突出的社會問題。

  1、養老金待遇差距。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相近的退休金政策,退休待遇差距不大。1990年,我國企業、事業和機關職工年人均離休和退休費分別為1664元、1889元和2006元,差距並不大。2001年分別為6573元、11324元、12215元,企業退休人員的年均養老金僅相當於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年均養老金的53.8%,相當於機關退休人員年均養老金的58%,差距加大。2004年,我國企業、事業和機關職工人均離休和退休費分別為8081元、14911元和16532元,企業退休人員的年人均養老金僅為機關退休人員的48.8%,差距十分明顯。

  2、養老金替代率差距。養老金替代率是用來表示養老保險人在領取期的生活水平對領取前生活水平的替代程度,它是衡量勞動者退休前後生活保障水平差異的基本指標之一。將每一部門的人均養老金與該部門的職工平均工資相比,即為各部門的平均養老金替代率。根據1995年到2002年的資料,事業單位的退休金替代率在103.03%和92.11%之間波動,機關單位的退休金替代率由94.46%上升到104.56%,企業單位的替代率由1995年的77.3%下降到2002年的59.28%.到2004年,我國企業、事業和機關單位養老金替代率分別為52%、90%和93%.

  二、養老保險待遇差距的形成原因

  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因歷史責任與現實責任混淆,以及事業企業單位制度改革的不同步,不僅無法創造社會和諧所需要的社會公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壞著社會公平,成為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的不和諧音符。

  1、養老金制度不同。20世紀90年代後,企業養老制度改革,企業統一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形成由個人、集體、國家共同參與的社會保障體系,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模式,強調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標準為社會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

  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金都由國家財政負擔,個人無需繳費,退休金水平以退休前工資為基礎,以工齡長短為計發依據。其中,國家機關公務員退休後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均按原工資的100%計發,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一定比例計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按職務工資和津貼之和的一定比例發放,計發比例均根據工齡劃分為不同檔次。養老金制度的不同,使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拉開差距。

  2、調整機制不同。在國家目前實行的“雙軌制”的社保體系中,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可以享受國家財政提供的比企業職工更豐厚、更有保障的退休金。從1995年起,企業退休人員的退休金調整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0%~60%調整,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則按同級在職職工工資增長率的90%調整。從2000年到2005年的6年間,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金年均增長13.07%和11.48%,同期企業退休職工的收入年均增長僅有6.92%.據國家人事部統計,2006年企業退休職工人均增加工資169元,而同期退休公務員人均增了工資414元。而目前全國企業退休職工月平均工資僅735元,與退休公務員月平均工資相差1000多元。

  3、企業年金制度未普遍建立。企業職工的養老金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兩部分組成,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目標替代率分別為58.5%和20%.但實踐中,企業職工養老金大部分為基本養老保險金,本應該作為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有力補充的企業年金,並沒有發揮充分的作用。2006年底,全國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共2.4萬個,參加職工964萬人。覆蓋率只佔當年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人數的7.04%.而世界上167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中,有1/3以上國家的企業年金制度覆蓋了約1/3的勞動人口,而且我國企業年金目前的替代率約為5%,距離企業年金的目標替代率——20%~30%還有很大差距。這不僅加重了國家財政的負擔,而且單純依靠基本養老保險也難以提供比較充足、體面的退休保障。經驗資料顯示,一國養老保險體系中“三個支柱”的替代率合理的比例是4:3:2.所以,隨著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不斷完善,必須逐步提高企業年金的替代率。

  4、企業內部原因。我國大多數企業把工資分為兩部分: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企業既要根據職工的基本工資代扣代繳各種保險費用,還要根據職工的工資水平,對他們的其它社會保險承擔一定比例的繳費義務。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企業會盡可能壓低職工的基本工資,增加績效工資,使職工工資在表面不受損的情況下,往企業這一方傾斜利益。這樣,企業把自己的負擔減至最小,降低了職工的社會保障水平。相比之下,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直接領財政工資,其社會保險的各種費用也由國家財政來承擔,所以基本工資總是穩定在一定水平並隨著其工齡的增長逐步提高,使他們的社會保險費用也更有保障。

  三、解決養老保險待遇差距的思路

  1、建立最低養老金制度,維繫底線公平。“底線公平”理論是從社會公正和發展的角度出發,強調對社會發展過程中處於弱勢群體利益的保障,強調“公平”是一種適度的公平。它是一條政府和社會必須保障、必須承擔的責任底線。底線以下的部分要靠公共財政政策來調節,底線以上或以外的部分可以由市場、企業和社會組織,甚至由個人去承擔,是靈活的、反映差別的部分。

  該理論應用到養老保險中,即為確定各地區的“最低養老金標準”,以保障退休人員的最低生活為基準,使他們不致因物價上漲而降低生活水平。最低養老金標準是全社會除去個人之間的差別之外,共同認可的對社會所有退休人員養老金收入的保障線,這道保障線相對於貧困線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線要高一些,其保障水平也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適度有所區別。由政府確定一個最低養老保險的底線值,底線以上的靠市場來調節,底線以下的要靠公共財政政策來調節。一方面可以有效保障養老金過低人群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在滿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後,市場、企業和個人可以再進一步自我保障。

  2、完善統賬結合制度,保障基本養老保險金。統賬結合制度的實質就是把公平與效率結合起來,把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結合起來,把保障基本生活與鼓勵勤奮勞動結合起來。所以待遇水平存在一定差距是正常的,但如何積極創造條件把這個差距縮小到一個可控制、可接受的範圍內,是我國社會保障學界近年來一直探索的問題。

  目前統賬結合制度許多諸如個人賬戶空賬執行、代際負擔不均衡、基金的保值增值困難等問題,可以通過多渠道籌資彌補,做實個人賬戶;立法、強化養老保險基金的徵收管理,加大基金徵繳和管理的力度;充分利用有限資金,提高社會統籌層次;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模式等途徑,改進和完善“統帳結合”的籌資模式,更好地把社會統籌的長處和個人賬戶的優勢結合起來。

  3、統一待遇調整機制,逐步實行全域性平衡。待遇差距問題是全國性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還有待於國家出臺整體協調政策。造成企事業單位養老金差距懸殊的一大原因,就是退休金調整機制還有待完善。如果在現行的制度條件下,能由國家統籌安排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改變目前這兩部門各自為政的局面,將會大大改善目前這種狀況。

  一個完善的待遇調整機制,首先要合理選擇基本養老金調整引數。既要與社會平均工資相聯絡,也要與物價指數相聯絡,這樣更能保障退休人員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二是要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係。實行高收入者低替代率、低收入者高替代率的政策,以做到低有保障、高有調節,防止出現大的差距。三是應按照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和最低保障水平。

  4、擴大養老金收入來源,提高投資收益率。企業職工的養老金高低,既取決於個人賬戶基金的繳費額,也與運營增值有很大關係。按照規定,養老基金只能用於購買國債或存入銀行,加上某些時候通貨膨脹率較高,很多年份收益率都為負數。事實上,在養老保險基金中,統籌基金實行現收現付,承擔著確保當期支付的任務,結餘基金原則上存銀行、買國債,不能進行其他投資。而逐步做實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基金數額巨大且積累時間長,可以拓寬投資渠道,增加投資工具,提高收益水平,實行市場化運作,實現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多元化。

  目前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實現其保值增值:一是加大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通過專業投資機構對本土證券市場的投入,實現其增值;二是通過有實力的國際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市場,以穩健投資實現其保值;三是在合理確定基金投資比例,嚴格基金投資程式和監管體系的前提下,允許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具有較高的經營穩定性、風險小、收益高的實業行目,使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多元化,確保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升值。

  5、發展企業年金制度,擴大年金運用效應。由於國家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的財政負擔已經過重,指望政府提供全部的較高水平的養老金不現實,也不符合養老保障體系發展的國際潮流。根據養老保險的改革目標,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將逐步由目前的85%~90%下降到60%以下,企業年金的替代率提高到20%~30%.企業年金在我國未來的社會養老體系中,應該發揮起重要的作用。

  因此,儘快提高企業年金的替代率水平,減輕國家財政的負擔,是當前我國進行養老金制度的結構性改革的關鍵性問題。國家應採取積極的稅收激勵政策、加快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建設,以提高其覆蓋率,加強企業年金的支柱作用。在老齡化高潮到來之前,積極推進企業年金養老保險體制,以此來輔助解決中國老年人的經濟安全問題,為中國的發展提供一個***團結的社會環境。

  “參考文獻”

  [1] 中國勞動統計年鑑2005:國家統計局人口和就業統計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劃財務司編。

  [2] 景天魁:論“底線公平”。黨政幹部文摘,2006***7***。

  [3] 李珍、孫永勇: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體制選擇。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

  企業養老保險論文範文二: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和企業養老金會計的發展

  [摘要]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形成一套完善的養老保險體系。企業養老金會計也由最初的“社會福利觀”轉變為“勞動報酬觀”。本文主要分析養老保險制度和企業養老金會計的發展過程。

  [關鍵詞]社會福利觀;勞動報酬觀;規定受益制;規定繳費制

  養老金的會計核算與一個國家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是息息相關的,兩者的共同目標是準確合理的確認養老金的成本,保障職工退出勞動舞臺後的生活來源,共同推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我國養老保險進入了改革、發展階段。全國各地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改革探索,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轉變。一是由企業保險轉變為社會保險,二是由企業一方負擔轉變為國家、企業、職工共同負擔,三是由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的籌資模式轉變。四是由單一層次養老保險向多層次轉變。經過20多年的不斷努力,已建立起了一套基本適合我國國情的養老保險模式。

  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基本框架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年金,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占主導地位的仍然是第一層次基本養老保險,它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的政府行為,全體勞動者必須參加,保證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統籌模式。給付方式是規定受益制與規定繳費制相結合,屬於混合性的保險。其中社會統籌部分屬於規定受益制,而個人賬戶部分屬於規定繳費制。第二層次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政策和本企業經濟狀況建立的、旨在提高職工退休後生活水平、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進行重要補充的一種養老保險形式。給付方式是規定繳費制。第三層次完全是一種個人行為,職工個人按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投保、投保的水平和選擇經辦機構,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作的一種預防性儲蓄安排,給付方式也是規定繳費制計劃,該計劃是一種個人行為,並不是社會意義上的養老金。

  二、企業養老金會計處理的發展

  企業對養老金的會計處理也相應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主要是在“社會福利觀”或“勞動報酬觀”的理念影響下進行的,是由收付實現制向權責發生制的轉換。

  社會福利觀認為:職工在職時領取工資,是按勞分配,退休後不再從事崗位性的勞動,但卻領取養老金,這是對剩餘價值的再分配,實質上隸屬於社會福利的範疇。與此相應的養老金成本的會計核算採用的是“收付實現制”。我國傳統體制下的養老金支付即是該觀點的體現,養老金支付往往由國家和企業包攬。企業職工在職期間並不確認養老金成本,只是在實際支付養老金時列為“營業外支出”或“管理費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一觀點的弊端日漸暴露,一是養老金費用沒有預提,企業無法估計未來應付養老金數額:二是成本和收益不相配比,使得企業各期的損益缺乏可比性。不利於企業間的競爭。

  勞動報酬觀認為:職工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是職工勞動力價值的組成部分,與職工在職時領取的工資一樣屬於勞動力再生產費用的一部分。這種觀點主張,養老金是遞延的勞動報酬,屬於“遞延工資”的範疇。因此,在會計核算中,按照權責發生制來確認養老金成本,不論其是否實際支付,與當期收入相關的費用都應在當期確認。這樣,一方面企業確認和計量在職職工的養老金費用,計入當期成本;另一方面也就負有為職工提存養老金的義務。這一觀點已被世界各國會計界普遍接受。在實踐中,絕大多數國家的會計理念都在由“社會福利觀”向“勞動報酬觀”進行過渡。與此相應,養老金成本的會計核算原則也由收付實現制向權責發生制轉變,我國養老金會計的發展也印證了這一軌跡。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和企業養老金會計發展的探討

  對養老金的會計處理,國內外有兩種方法。

  ***一***規定受益制下的養老金會計處理

  在規定受益制下,企業要將未來的給付義務換算成當前的養老金費用和負債,會計核算工作非常複雜。首先,企業將來的給付義務包括許多不確定性因素;其次。將來的給付義務換算成現時的養老金費用和負債,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從而涉及貼現率的選擇,而貼現率的計算必須將上述不確定因素考慮進去。還由於這部分資金所組成的基金由企業負責,即基金資產的收益由企業收取,損失由企業承擔。這項工作會計人員很難勝任。一般要由精算師完成,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把養老金費用的確認與養老金基金的籌集分開。—般來說,養老金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是當期服務成本。指由於員工在當期提供服務,公司應向員工支付的養老金福利***預付福利負債***的增加而引起的費用。精算師把服務成本計算為當年員工賺取的新福利的現值。

  二是負債利息。養老金是一項遞延報酬安排,它具有貨幣的時間價值,事實上,養老金記錄的是折現值,預計福利負債與任何折現負債一樣,每年都發生利息費用。

  三是計劃資產的實際收益。在計算髮起員工養老金計劃的企業淨成本時,特定年度累計養老金基金資產獲得的收益是相關因素。因此,每年的養老金費用應當隨著累計到基金的利息和分紅以及基金資產市場價值的增減而得到調整。

  四是前期服務成本的攤銷數。養老金計劃的修訂***包括開始實施***經常包括提高***很少情況是減少***員工以前年度提供服務的養老金福利的條款。因為計劃是在企業預計未來期間將實現經濟利益的情況下修訂的,提供這些追溯過去而又涉及未來利益的前期服務成本應在未來養老金費用中分配,特別是在有關員工剩餘服務年限中分配。

  五是精算利得和損失。

  六是當縮減或結算一項計劃時,確定因此導致的利得或損失。

  以上費用的確認必須依靠精算師的幫助。精算師預測員工的死亡率、離職率、利息率、投資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來的薪金水平及養老金計劃運作中的其他因素,通過計算各種影響財務報表的養老金專案來提供幫助,這些專案包括養老金負債、年服務成本和計劃修訂的成本。總之,規定受益養老金會計高度依賴精算師提供的資訊和計量。

  ***二***規定繳費制下的養老金會計處理

  在規定繳費制下,企業根據各期提存的金額和基金的投資收益來確定養老金的支付額,其會計處理較為簡單。企業在各期所負擔的養老金義務一般就是該期應提存的金額,而企業提存的金額由計劃中的計算公式確定。當企業每期實際提存時,其現行義務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各期應確認的養老金費用通常就是當期應付的提存金。

  如果企業各期應提存的數額與實際提存額不一致,則構成一項負債***應計費用***或是一項資產***預付費用***。

  從我國現實的情況看,由於目前企業和職工對養老保險的意識還不高,認識還不足,如果讓企業直接按照規定受益制來確認養老金費用,還存在諸如會計人員素質不高、精算師隊伍建設欠缺等制約因素。筆者認為,這個課題不宜交由企業來承擔,應交給國家社會保障系統的專家們去考慮。現在全國都在推崇專家理財的方式,養老金的計量也應採取此模式,由專家來考慮養老金的未來受益水平與當期繳存數的關係,進行專業化管理。

  雖然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處於探索階段,但近幾年國家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投入逐步加大,相關的制度也逐步走向規範,其中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基礎,也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目前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基金就是受益制下的養老金,個人賬戶與企業年金均屬於繳費制下的養老金。我國應在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過程中充分考慮受益制下養老金對當前養老金繳費的影響,確定合理的繳費比例和管理模式。

  另外,我國現行養老金制度和企業養老保險會計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個人賬戶空賬,即企業養老金對過去養老金欠賬的問題。近幾年國家在一些地區試點做實個人賬戶,財政在這方面的投入非常關鍵。但單靠財政的力量是非常簿弱的,且這麼大空賬要在幾年內做實是不現實的,即使財政出資補缺,也不過是拆東牆補西牆。這不是幾年、十幾年就能解決的問題,更何況我國正處於高速發展階段,各方面都需要資金的投入。因此筆者認為做實個人賬戶的步子要緩、要穩。通過幾十年甚至幾代人的共同努力,從養老保險的繳費與待遇中逐步進行彌補。這要求社會保障的專家們在制定政策時,考慮當前參保人員享受的待遇和以前年度的欠賬。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進行分攤。依靠企業、依靠個人、依靠社會來共同彌補這個空洞,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有足夠的資金運轉。

  這樣就解決了企業進行受益制養老金核算難的問題,只要根據國家養老保險政策進行繳費,按實際支付數計入養老金成本,大大簡化了會計計量。我國在2007年實施的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9H江薪酬》中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這一規定也正預示著企業養老金的計量與向社保經辦機構繳費趨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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