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受益權的應用研究
信託制起源於中世紀,有錢人為了讓自己的財產不斷增值,而自己又不善於理財,或者不願讓自己的鉅額財產在養尊處優的下一代手中揮霍光,於是就把自己的財產通過簽訂合同等方式委託給既可靠又善於理財的人經營管理,其經營管理的目的必須是有利於該有錢人,這就是信託。
信託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它的核心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信託法》指出,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關係中的當事人有三個,即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其中受託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財產;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信託中的財產權的含義包括:對財產的實際使用權;獲取財產收益的受益權;實施對財產管理的權力;對財產處分的權利。信託財產應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信託財產應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信託法》規定,信託受益權可以放棄、償還債務、依法轉讓或繼承,因此,從本質上講,信託受益權屬於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權利的行使只有通過向受託人請求給付的方式實現,因而更多體現了債權性質。《信託法》在規定受益人撤銷權的同時,還賦予了受益人恢復信託財產原狀和賠償損失的請求權,恢復財產原狀是典型的物權請求權,而賠償損失又屬於債權的請求權。因此,作為財產權的一種,信託受益權既有債權性質,又有物權性質。
信託受益權作為信託合同中的伴生權力,在財務管理工作中實際應用並不多見,信託受益權常見的財務運用主要有:利用信託受益權轉移稅負、利用信託受益權融資、利用信託受益權清償債務、利用信託受益權規避關聯交易等。本文主要對信託受益權在上述業務中的運用進行簡要介紹。
一、利用信託受益權轉移稅負,從而達到合理降低稅負的目的
由於信託受益權重在受益的權利,有受益就意味著有收益的存在,收益的存在則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稅收方面的問題。一般來說,由於信託受益權將資產的管理者和收益者分離出來,與資產收益相關的收益所得課稅問題也將隨著相關權利的分離而分離。通過信託受益權來降低稅負在信託受益權的應用中成為較為常用的一種避稅方法。
利用信託受益權進行稅務籌劃有兩種方法:一是在稅收優惠地區設定信託機構,將非優惠區的財產掛靠給優惠地區企業或信託機構下,利用其稅收優惠進行稅務籌劃;二是利用同一地區不同型別企業的稅率差異,將信託受益權與債務清償結合起來,達到稅率優惠的享受不因債務清償(債務清償同股權變動相關)而不能享受的目的。
我國目前設有各種各樣的稅收優惠區,如高新技術開發區、保稅區等,因此可以將信託建立在稅收優惠區。如北京中關村是享有著種種稅收優惠政策的地區,可以在中關村設立信託,該項信託可以具有上海浦東的受託人,並在香港進行管理。當許多信託及其財產從中關村的避稅地轉移出來,被指定到浦東的受託人管理時,信託、受託人、管理地異地而存,受託人與信託資產相互分離的。普遍為納稅人接受的做法是通過一個投資控股公司來持有信託資產,該資產以公司發行的股票和借貸資本的形式存在,公司按照就其所得無需繳納當地稅收的方式註冊和進行管理。具體而言:
企業在特別地區設定信託機構,將其擁有的機器裝置、房產這部分的經營所得、利潤收入掛在特別地區信託公司名下,以達到節省稅款、提高企業直接經濟效益的目的。
如上海某A企業,1998年將整個企業財產全額虛設為珠海市B信託公司的財產。1999年該企業利潤收入1347萬元,按當時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444.51萬元。然而由於實行虛設信託財產,其當年的實納稅額為78.21萬元,節省稅款366.3萬元。又如把信託建在國際避稅地,如開曼群島、列支敦斯登、澤西島、馬恩島、直布羅陀等。由於這些地區對信託業實行比較優惠的稅收規定,因此這些地區信託業相當發達。如直布羅陀規定,信託所得只要直接歸受益人所有,將免徵所得稅,不論其受託人是否為本國居民,也不論其所得究竟來源於境內或者***。又如在澤西島,境內的受託人如取得信託財產的***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澤西島的居民,這一信託單位不必繳納所得稅。假定一個居住在***的英國人,他把100萬英鎊的財產授予澤西島的受託人(信託組織)管理,每年取得12萬英鎊的利息,支付給居住在第三國的受益人,可免徵所得稅和利息預提稅。
二、利用信託受益權融資和償還債務
由於信託受益權是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它也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的收益性決定了信託受益權價值的存在,信託受益權的轉讓也往往伴隨著融入資金業務的產生或償還債務業務的產生。
由於受益人可通過信託受益權享有信託財產的收益所得,所以通過信託受益權的轉讓流通可使轉讓人得到急需的資金,使受讓人得到獲得信託利益的預期。由此,利用信託受益權進行融資的業務也就應運而生。
基於信託受益權的獲取收益的能力,信託受益權往往在債務重組過程中被用於清償債務。
(一)利用信託受益權融通資金。信託受益權是一種財產權,它可轉讓,能帶來收益,信託受益權的所有者能利用其得到收益,由於該收益屬於未來預計可獲得的收益,故通常也被用作融通資金,將該權利一定時間段內的收益權轉讓給他方,以此從對方獲得經營所需要的資金支援。
如上海寶鋼集團公司委託華寶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推出上海磁浮交通專案股權信託受益權投資計劃,面向個人投資者分割轉讓上海寶鋼集團公司持有的上海磁浮交通發展有限公司2億元股權的信託受益權。該計劃募集資金2億元人民幣,期限2年,每份計劃金額最低為50萬元,可按5萬元的整數倍增加,年收益率為4%,並且在信託受益權轉讓期限屆滿後,信託受益權可由上海寶鋼集團公司無條件以人民幣形式回購。
在上述案例中,寶鋼集團作為委託人,將其所持有的2億元對上海磁浮交通發展有限公司2億元股權作為信託財產,信託給華寶信託投資公司,華寶公司作為受託人對該股權進行管理,而個人投資者投入若干資金將等額的信託股權購入,享有該信託股權內兩年期的年收益率4%的固定收益權,兩年後該信託受益權可按原成本由寶鋼集團無條件購入。通過該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寶鋼集團短期內融入了資金,華寶公司作為受託人從中收取費用,個人投資者則通過信託受益權投資獲得了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
(二)利用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由於信託受益權的收益性的存在,信託受益權也成為了一種可轉讓的權利。對於企業因債權而產生的信託受益權,是企業以信託受益權來作為企業債權的對價補償,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期限則是永久的,對於永久轉讓的信託受益權產生的主要原因則是為了規避股權變更後因稅收優惠政策不能享受而導致的所得稅的補交。
如某中外合資企業,處於稅收減免期的減半期,所得稅率是24%,由於處於減半期第3年,減按
12%徵收。該企業25%的股權為外方持有,75%則是中方持有。該企業前5年的稅前利潤依次為100萬元、8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現外方股東的子公司欠該企業中方股東貨款1000萬元,三方據上達成債務重組協議如下:外方將該企業的外方股權轉讓給該企業中方股東,代外方股東的子公司償還所欠中方股東的貨款1000萬元,因該企業如將外方股東更換,將因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足10年導致補交所得稅約100萬元。為此,該企業股東雙方又達成如下補充協議:外方股東將股權信託給中方股東管理,並依據債權協議同中方股東簽訂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將該股權的受益權永久轉讓給中方股東,作為債權的對價補償。
上述案例產生的背景主要是因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的退出而產生的股權轉讓所涉補交所得稅問題,通過信託合同及信託受益權的轉讓,規避了股東的變化,達到債權和信託受益權的對價補償,債權因信託受益權的產生而消失,股權轉讓而產生的補交所得稅問題也被很好的規避。
三、利用信託受益權規避關聯交易
在上市公司中,由於對關聯交易監管較為嚴格,上市公司同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往往被做了重重的限制,諸如關聯交易批露、關聯交易定價、關聯交易資產等都有各種限制條款,而一些上市公司為了規避這類關聯交易,往往將某項業務通過信託方式,通過信託公司與關聯方發生交易關係。
由於該業務沒有體現關聯方同上市公司之間的業務,所以在關聯方交易中也不用批露,上市公司通過信託財產獲得了固定的受益權,達到了獲利和規避關聯交易的雙重目的。
在實際財務工作中,將信託受益權同稅收籌劃、債務清償、關聯交易聯絡起來的例項還有很多,通過信託受益權的籌劃,實現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利益的最大化是信託受益權應用的最終目的。
迴圈經濟時代財務管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