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款答辯狀的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8日

  保障民事起訴權的行使,使民眾更加接近司法,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了,僅供參考。

  篇一:

  民 事 答 辯 狀

  答辯人:王XX、蔡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所述不實,不實之處有以下幾點: 1、2012年11月23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簽訂借款協議後,被答辯人是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賬的方式,從戶名叫盧XX,賬戶號為6222XXXXXXXXXXXXXX5的賬戶上轉至XX的62XXXXXXXXXXX賬戶上20萬元,之後被答辯人在其工作的成都XX投資有限公司辦公室將27500現金交給答辯人,口頭說將其餘22500元作為第一個月的利息先予扣除,並讓答辯人手寫了一張借條一張收條,收條內容是收到現金25萬元。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答辯人實借的本金應按227500計算。

  2、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最初約定的利息不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辯人於2012年12月22日和2013年1月23日分別按九分利息還了兩次單筆22500元后,與被答辯人協商,答辯人同意將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後答辯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000元開始還款。

  3、答辯人沒有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答辯人在實際獲得借款後的一個月即從2012年12月22日起就開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還息,在2012年12月22至2013年12月9日期間,分十六次累計將23萬元打至被答辯人要求匯入的盧興根的工商銀行賬號上。2014年1月27日因答辯人經濟緊張,距離上次還錢49天都沒有還錢,被答辯人便主動聯絡答辯人王XX,答應再借給答辯人10萬元,條件是將借到的錢中一部分用於歸還上一筆錢。於是雙方在2014年1月27日再次簽訂借款協議,被答辯人借給答辯人10萬元,亦通過盧XX的工商銀行賬號轉賬10萬元,答辯人收到該款時馬上按要求將其中5萬元轉入被答辯人徐X的賬戶。

  二、因最初被答辯人關於借款利息的約定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所以該筆借款利息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答辯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還款時多還的利息應算至償還本金,並且每次計算利息時也應以扣除已還款後的本金為基礎。2012年11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年利率為6%,四倍的月利率則為2%,本金為227500元,至2014年1月27日止,答辯人累計還款280000元,而至該日,答辯人所欠被答辯人連本帶息僅為262298.59元,答辯人不僅歸還了被答辯人全部借款,還多還了17701.41元。***答辯狀後附計算過程***

  三、被答辯人約定的違約金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予以支援。 四、2014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辯人徐X找到答辯人王XX要求其繼續還錢,因答辯人當時沒有錢,被答辯人便要求其寫下兩張欠條,一張數額60000元,一張數額33000元,用來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條是建立在***基礎上的,答辯人已於2014年1月27日還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條所載的債務是子虛烏有的。

  五、答辯人於2012年末在網上查到成都XX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可以貸款,於是聯絡到名為盧X的經理,因盧X指派徐X一起承辦答辯人的借貸業務,所以答辯人才認識被答辯人徐X。放款、還款時用盧XX的賬號也是盧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辯人從來都沒有見過或聯絡過盧興根此人。被答辯人拒絕承認答辯人用盧興根的賬號還款意圖很明顯,因為作為專業的放貸人員,被答辯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屬於違法的***,法院一定不會支援,所以其採用說謊隱瞞的方法拒不承認答辯人已還款。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和其背後的投資公司採用說謊隱瞞真相的手段企圖鑽法律的空子,利用訴訟侵佔答辯人的合法財產,這種行為應當得到嚴厲制止,否則受到侵害的將遠不止答辯人。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期貴院依法公正審理。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七月十五日

  篇二:

  答 辯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漢族,住賀州市新城六區XX號。

  答 辯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漢族,廣西XX縣人,住賀州市新城六區XX號。

  被答辯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漢族,廣西XX市人,住XX市XX路50號。

  答辯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訴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只是曾是答辯人位於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的住客,答辯人並不認識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承租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五樓一個單房是通過答辯人朋友何XX辦理的***證據1***。被答辯人居住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五樓期間,答辯人正在忙於XX縣的化妝品店經營。

  被答辯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條》需從答辯人的房屋發生入室盜竊***已向建中派出所報案並由公安機關立案***說起。

  大約在2009年8月初,租住答辯人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6樓的何XX電話告知答辯人住處鑰匙弄丟了。答辯人從XX縣趕回賀州後發現,屋內被翻了個底朝天,答辯人的相關證件:包括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個人相片、答辯人於2007年6月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個人借款合同及房產抵押材料等一些個人重要資料全被盜走。對通過房產抵押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事實,答辯人手頭持有的《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授權委託書》***證據6***可以證實。答辯人向蓮塘信用社貸款時,簽有《個人借款合同》和用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作抵押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已被盜走***。

  答辯人的報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將被答辯人李某某列為重點物件並決定對其採取了強制措施。同時,答辯人前往賀州市房產管理局查詢,發現答辯人的賀州市XX路XX號房產再次被抵押。對此,答辯人向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2009***賀八行初字第47號],請求撤銷房產抵押登記,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法院撤銷了賀州市房產管理局對賀州市XX路XX號房產的抵押登記行為***證據2***。在行政訴訟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關證據材料。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協議》***證據3***、被答辯人向公安機關提供的《關於廖某某借本人現金人民幣叄拾捌萬元整抵押房產證、土地證一事的情況說明》***簡稱《情況說明,證據5》和本案中出現的借條。這些證據都與本案有直接關係,卻都是虛假的,到處都存在與基本事實不符的“硬傷”。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協議》簽訂於 2009年5月23日,稱抵押借款方為“賀州市星光矽業有限公司職工”。此時,答辯人廖某某早在2006年就自己經營化妝品店,既不是賀州市星光矽業有限公司職工,也不是臨江地產公司員工***《情況說明》提到答辯人廖某某是臨江地產公司房產主任***。

  《房屋抵押協議》開頭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證號碼與落款時中的乙方身份證號碼竟然不同。首先,假若答辯人廖某某向被答辯人真是借款38萬元,被答辯人不會連證件號碼前後矛盾都不管,並且連這樣基本的錯誤都允許發生。其次,答辯人廖某某已於2008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證***證據4***,號碼為45010419XXXXXX0334,被答辯人不會傻到連原件都不檢視。

  3、偽造的《借條》。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條》上顯示借款高達人民幣380000元,《借條》顯示內容卻不足100字,且將最重要的還款日期列印錯誤,然後用手改寫,明顯欠缺嚴謹。請問如果真是放貸,放貸人會同意嗎?

  ②就現有《借條》影印件所顯示字跡的顏色深淺和字號來看:a《借條》正文字跡與承諾人處的字跡深淺明顯不一樣;b《借條》正文字號與承諾人處的字號也不一樣,而《借條》中“特立此據”位置還低於“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內容,表明這兩段字的行間距是不一樣的,如果確實是用電腦排版,這種排版是很難的。對於答辯人來說,這種排版方式也是沒有必要的。所以說,從整體上來分析,這《借條》不是通過電腦一次性打印出來的。

  ③通常民間私人借貸,借條上落款應當是借款人才對,借條上僅出現“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的字樣,也是不可想象的。

  而答辯人正好有證據可以推斷被答辯人是如何拼湊假《借條》的。2007年6月,答辯人通過房產抵押方式向賀州市蓮塘信用社貸款,向蓮塘信用社出具了《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簡稱承諾書,因出具的承諾書被盜走,提供空白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證據7***],該材料中有答辯人夫婦倆的簽字。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正好利用了有答辯人夫婦倆簽字的《承諾書》,被答辯人要麼是在舊的承諾書中空白處直接用電腦列印借條的內容,要麼是將假借條正文內容和承諾書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復印,拼出假的《借條》。

  4、《情況說明》也存在著相互矛盾的地方。《情況說明》第2頁第10行稱:“房屋抵押的事千萬不要告訴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條》中卻是表述為“經抵押房產借到李某某……”,借條卻是有黎某某的簽字。這又是一個可笑的謊言。

  綜上,我們可以確認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是徹頭徹尾的偽造。為此,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之訴訟請求。

  此致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O一一年 月 日

  篇三:

  民 事 答 辯 狀

  答辯人:A

  被答辯人:B

  答辯人就B訴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C借款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債務應由D承擔

  C與答辯人為D名下“新村園”專案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係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為了“新村園”專案籌集建設款,其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後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萬元現金,用於C與A名下的“新村園”專案建設。但實際履行情況為:2013年5月24日,B向郭國傑轉款270萬元,郭國傑扣留此筆借款,未向C及答辯人轉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郭國傑由保證人實質變更為債務人。

  三、因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債務轉讓,未經連帶保證人胡香蘭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於債務轉讓於郭國傑,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答辯人訴求存在高利借貸情形,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為5%,計算利息期限為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6月30日,共計418天。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於2013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2014年6月20日共計402天,本金為270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為731529.86元,遠遠少於99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五、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延遲履行利息條款,被答辯人不可同時主張遲延履行違約金屬於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上屬於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於違約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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