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精神病人監護人的相關規定
由於精神病人是需要看護的人群,因此,法律上都會規定監護人來進行看護。那麼,對精神病人監護人的規定還是什麼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精神病人監護人的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精神病人監護人的規定
對精神病人設立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親屬;
③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④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夫妻離婚孩子監護權變更的情況
一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例如,無生活來源,失去勞動能力,智力有障礙等。
二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如有經濟能力,但不支付,對未成年人生活,學習,成長不管不問。
三監護人人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利的,虐待被監護人的。
四由於失去監護人。如監護人去世等情形。
一般來說在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申請監護權變更的程式
一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二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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