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打競賽規則的編排和記錄的原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在參加散打競賽時,散打運動員應該要了解競賽的編排原則、種子設定和得分的記錄,不能迷迷糊糊的,下面就是小編整理的,歡迎閱讀。

  散打競賽規則第一條 編 排

  一編排原則

  1.以競賽規程、報名表和比賽的總時間為依據。

  2.同一級別、同一輪次的比賽應相對集中安排,條件要均等。

  3.一名運動員一天最多安排兩場比賽,且不在同一單元。

  4.同一單元的比賽由體重輕的級別開始。

  二種子設定

  1、上一次全國錦標賽取得前四名的運動員確定為種子選手,並根據成績排出種子的順序。

  2、變動級別的運動員不能定為種子選手。

  3、種子選手不再抽籤,編排時根據種子的順序號在輪次表中找到相應號碼的位置,即種子的位置。

  散打競賽規則第二條 記 錄

  一邊裁判員根據得分標準和臺上裁判員的判定,記錄運動員的得分,每局比賽結束後將運動員的得分填入記分表中。

  二記錄員將警告、勸告、強制讀秒、下臺分別進行記錄。

  三迴圈賽制時,編排記錄組根據每場比賽的結果在記分表中為勝方計2分,負方計0分。因對方棄權獲勝時,計2分,棄權者為0分。

  散打競賽規則的編排規則有助於我們瞭解比賽是怎樣設定的,具體該如何比;散打競賽規則的記錄規則是告訴運動員他們的得分情況。

  競賽監督委員會及其職責

  第一條 競賽監督委員會的組成

  由主任、副主任、委員3或5人組成。

  第二條 競賽監督委員會的職責

  一監督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對於不能正確履行仲裁委員會職責,裁決運動隊的申訴不公,有違反《仲裁委員會條例》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撤換乃至停止工作的處分。

  二監督裁判人員的工作。對於不能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能嚴肅、認真、公正、準確的進行裁判,有明顯違反規程、規則的行為者;有明顯錯判、漏判、反判的行為者;接受運動隊的賄賂,以不正當的手段偏袒運動員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撤換、停止工作,乃至建議對其實施降級或撤消其裁判等級的處分。

  三監督參賽單位各領隊、教練、運動員的行為。對於不遵守《賽區工作條例》、《運動員守則》,不遵守競賽規程、規則及賽場紀律,對參賽隊行賄,運動員之間搞交易、打假賽等有關違紀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取消比賽成績、取消比賽資格等處分。

  四競賽監督委員會聽取領隊、教練、運動員、仲裁人員、裁判人員對競賽過程中的各種反映及意見,保證競賽公正、準確、圓滿、順利地進行。

  五競賽監督委員會不直接參與仲裁委員會、裁判人員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不干涉仲裁委員會、裁判人員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不介入判決結果的糾紛,不改變裁判組的判決結果和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

  瞭解競賽監督委員會及其職責可以讓我們避免犯不必要的錯誤,而被取消比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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