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環境保護的認識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1.1我國農村環保立法滯後,法律體系不健全
改革開放歷經20多個春秋以來,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一個以***12月通過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法律法規體系川,此體系主要包括:①憲法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②環境保護基本法,即***12月26日頒佈的{環境保護法};③環境保護單行法規;④環境標準。我國目前共頒佈了300多項環保標準;⑤其他部門法中的環境保護法律規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這些環境法都涉及了農業環境保護,並對農村環保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這一法律法規體系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首先,從其建立的經濟基礎與達到的目標上來看,這一法律體系是建立在靠行政指令來實施的計劃.經濟基礎之上,實現一種人治型的經濟範疇。而我國目前是一個以價值規律調節為主、巨集觀調控為輔的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建立起一種法治型經濟範疇;其次,從此體系的大致內容上來看,現行此體系中調整農業和農村經濟行政關係的行政法律規範性質的農村環保法律法規不多,而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調整農業和農村經濟民事關係的民事法律規範性質的農村環保法律法規更少。同時,市場經濟的基礎是要求市場上各生產要素都能自由流通和各個市場主體能夠公平、平等競爭的經濟關係,而保證這一關係的以民商法性質為主體的環保法律法規也很少,遠跟不上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最後,此法律體系不健全。此體系中“沒有綜合性的農業環境資源保護法規或條例。作為綜合性環境保護法的<環境保護法》對農業環境雖有涉及,但很簡單,而且未能將農業環境與農業自然資源的保護協調起採[1],。另外,一些重要環境領域還存在立法空白,如程式法方面的有關環境評價法、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農藥使用造成環境汙染法等。從而使我國農村環保立法跟不上國際環保發展的趨勢,不利於環保事業的發展.

1.2現行的一些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不能適應國際環保發展的需要我國現行的一些環保法規已不能適應國際環保發展的需要,如我國目前實施的1996年5月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其第三章第15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汙染物未超過國家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汙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汙費。超標準排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規劃,進行治理,並將治理規劃上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由此可見,對於未超國家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企事業單位,只要繳納排汙費就屬合法;而超標準排汙的企業、事業被強迫繳納排汙費並進行治理。這種作法仍是過去政府對汙染的控制通過對企業強迫徵收排汙費促使企業將外部成本內部化,並不是借鑑國際上“綠色企業”那樣自動將排汙費作為產品生產成本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的做法,來促使企業走綠色化生產軌道。
1.3環境管理體制不完善,監督力度不足
目前,由於我國環保法律體系還不十分完善,致使我國至今還未形成一個統一而完善的環境管理體制。現行的環境管理體制仍是按輔助性原則為依據的統分結合的多部門、多層次的執法管理體制,即國務院設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下,省、市級政府建立環境專門機構,工業較集中的縣、鎮一般也設立專門機構或由有關部門兼管,甚至在較大的工礦企業也設有環保科、室與環保專職人員[2]。這樣形成了執法主體勢力割據的局面,致使權責不明,權力過於分散,從而使一些省、市級環境保護專門機構變成了本地區行政機關的附屬機構。為了一味提高本地區的經濟效益而忽視了環境效益與社會效益,甚至一些縣、鎮領導認為只要經濟上去了,自然一切就都會搞好的,而對環保法置之不理,造成了地方保護主義極為嚴重。另外,各環保部門之間為了部門利益而互相扯皮,關鍵時刻相互推諉責任,形成了一種惡劣的部門保護主義,最終造成執法混亂,法律法規失去法律效力,致使環保工作無從說起。正是由於體制的不完善,監督力度自然也就上不去。因執法主體繁雜,上下級形不成垂直關係。往往為了地區利益、部門利益,形成了上級有政策,下級有對策的應付局面,使許多監督政策不能得到實施,法律得不到執行,監督變得蒼白無力,環境汙染日益嚴重。
1.4農村幹部和農民環保法律意識淡薄
我國目前仍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階段,市場經濟體制仍未完全確立。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人治型法律秩序仍未被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治型法律秩序所代替。尤其是大農村幹部,政策性意識濃厚,法律性意識較淡薄,致使許多法律法規在農村實施過程中給以政策化,以政策的原則性`實踐性、靈活性代替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範性、穩定性,造成農村市場經濟法治建設障礙重重。再由於我國農村環保法整體上仍未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宣傳力度欠缺,農村環保法在廣大農村幹部`群眾頭腦中仍是一個未知數。從而出現了一些農村幹部為了本地區經濟利益而置環保法不顧,採取“殺雞取卵`竭澤而漁 ”的策略採發展經濟。這樣把區域性利益與整體利益、短期效益與長遠利益對立起來,嚴重違背了自然規律、經濟發展規律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這些幹部的地方保護主義對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產生了極壞的影響。同時,一些農民缺乏接近環保法、瞭解環保法,認識不清環保法的內在經濟動因,而為了自己一時的經濟利益濫伐林木,大肆捕獲珍稀動植物,過度放牧,加劇了自然生態環境的惡化,遭到了大自然的嚴重懲罰。

2 健全和完善我國農村環保法制的設想

2.1扭轉人治化,加強法治化,推動農村環保產業市場化程序
法治是一種文明的法律精神,即法律至上、平等運用`制約權力、權利本位`正當程式、達到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3]。其核心是價值取向上的定性特徵或價值合理選擇與定位[4],力求社會價值的平衡與互補,公正地調整各種利益關係,平等地保護和促進一切正當利益為價值目標[5]。由此它與。權力集中化,決策專斷化,利益凝集化”的人治是根本對立的。目前,我國正在完善的農村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種法治經濟,基於此,扭轉人治化,加強法治化正是我國農村由以入治為特徵的計劃經濟體制向以法治為特徵的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客觀需要,是我國農村法治建設的關鍵,而農村環保法制建設正是我國農村法制建設中的關鍵一環。由此,轉變農村環保法制建設中出現的以-人治”為核心,忽視環境效益,社會效益而片面發展經濟效益的思想意識,樹立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思想,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我們必須正確協調人與自然的關係,解決好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從而推動農村環保適應國際化趨勢,加速環保產業市場化的發展程序。

2.2完善農村環保法律體系,使之統一化、規範化和高效化
2.2.1完善農村環保立法體系
為了適應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達到農產品國際貿易化發展的要求,基於農村環保法制建設的現狀,需要構築一個比較完善的、獨立的農村環保法律體系,把農村環保這一塊從整個環保法中獨立開來,根據可持續發展原則,結合農村環保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形成一個單獨針對農村的環保法律體系。此體系大致應由下列各部分構成:①憲法關於農村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②農村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③農村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④農村環境標準;⑤其他部門法中關於農村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規範。這樣使整個農村環保法律體系統一化,有利於農村環保法制建設有序地進行。
2.2.2依據農村環保法律體系框架,使各項環保法律法規規範化、完善化
農村環保法律法規應做如下完善:①立法高度方面。***環境保護法》的制定應由全國人大上升到全國人大,加大此項法律的權威性,真正落實保護環境是我國一項基本國策。同時,在基本法中應增加綜合性的農業環境管理法律,以完善農村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這一塊;②補充農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欠缺的單行法。如農村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保護評價法,農藥使用造成環境汙染法等;③修訂現有立法,以適應目前農村環保法制建設同國際接軌的需要。如{水汙染防治法***中的排汙費稅法的規定,1997年國務院頒佈實施的{農藥管理條例***中對於農藥進行使用所造成的汙染怎樣處治,仍缺乏相應的法律條款;④根據國內國際情況,制定出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能與國際環保接軌的環境標準;⑤加強地方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立法,全面具體落實農村環保法律法規,切實推動農村環保事業的發展。
2.2.3規範農村環保管理體制,促使此體系高效實施
為了在農村有效實施環保法,必須提供一套強有力的管理體制作保障:基於目前的管理體制,除繼續完善排汙許可證制度、徵收排汙費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外,還應建立實施清潔生產促進制度,農業環保責任制度和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定量考核制度,獸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制度等。
2.3健全執法機構,強化執法隊伍
2.3.1健全執法機構
依據農村環保基本法和環保管理體制,應建立一個從中央到地方進行統一管理的專門環保機構,即中央仍由部級***甚至許可權要高於一般的部***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全國環保建設進行統一部署、管理、指揮、協調。各省、市、縣級政府設定專門環保機構,此機構為環保總局的分支機構。在各地環保執法過程中,環保局為執法主體,並且垂直上一級環保機構管轄、監督,不隸屬當地政府主管,但各地政府必須參與輔助本地環保機構工作,另外,各部門環保執法機構也應由環保分局採擔任。這樣全國各地各部門的環保工作都由統一的環保機構來行使職權,各級政府與各部門密切配合各內部的環保法制工作,並將此項工作作為考核各級政府各個部門政績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效地制止地方保護主義與部門保護主義。
2.3. 2強化執法隊伍,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要不斷提高各級執法隊伍人員的政治覺悟,使其能抵制各種腐敗現象的侵蝕,嚴格依法辦事,作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不斷更新執法人員的知識結構,強化他們各項環保科技技能;同時也要妥善安排好農村環保執法人員的待遇問題,儘量作到懲罰分明,充分調動環保執法人員的積極性,保證環保法落實到實處。
2.4加強執法監督,提高執法力度
農村環保執法監督機制由2個監督層面組成:①上下級政府監督關係,即上級政府把下級政府關於環保工作開展的好壞,是否密切配合環保機關工作的順利進行,做為進行量化考核評定其年度政績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樣:對當地政府起到了良好的監督作用,同時,也利於扭轉地方政府只重經濟效益而忽視環境效益與社會效益的不良傾向;②環保機關形成上下級的垂直監督關係。國家環保總局要從法律和行政上對各級環保機關`各部門的環保機關在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方面加大稽查力度。對個別環保機構不能認真執行杯保法規,不能圓滿完成上級交付的任務的情況要進行嚴格查處。對違法亂紀現象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及行政責任,促使各級各部門的環保機構依法行政,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2種監督制度的實施既能克服地方保護主義與部門保護主義的發生,又能在人民群眾中樹立起環保部門的執法權威,保證農村環保法制建設順利進行。
2.5加強環保法制宣傳,提高於部和農民的環保法律意識
目前我國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人民的文化生活水平較低,法治意識淡薄,廣大農民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仍是一種小生產者,自私自利性在他們心目中仍佔有一定的地位,從而出現了一些農民為了一己的利益,在金錢的誘惑下大肆捕獲國家珍稀動物,濫伐林木,嚴重破壞了生態平衡。與此同時,在我國中西部一些欠發達地區的農村幹部對環保還存有模糊認識,環保法律意識極其淡薄。因此,在廣大農村必須加強環保法制建設,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廣大農村幹部群眾環境意識。
2.6借鑑國外環保法制經驗,爭取早日與國際環保法制接軌
在我國農村環保法制建設過程中,要借鑑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和管理體制,引進一些尖端的管理技術與環保科技。同時要加強研究國際環境保護條約、公約,充分利用WTO中關於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中規定的非歧視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達到與國際環保法規接軌,為我國農村環保事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空間。

可持續發展和環境資源法律保護
淺論鳥類與環境
相關知識
農業環境保護的認識
談談對環境保護的認識普通話三分鐘說話稿_愛護環境的精彩演講稿
農村環境保護的論文
有關農村環境保護的論文
提倡環境保護的文書樣本
關於環境保護的名言
環境保護的演講稿範文
關於環境保護的演講稿
關於環境保護的公益廣告詞
倡導環境保護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