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通過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的方式,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締造合約的要求。那麼,內容是什麼?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要約撤回的定義

  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要約撤銷的定義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而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欲使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銷與要約的撤回不同在於: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要約的撤回是使一個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撤銷是使一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要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就發生效力,而要約撤銷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不一定發生效力。在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要約是不得撤銷的。  在要約撤銷的問題上,英美法與大陸法的理論迥異。按照英美合同法“對價”的理論,要約作為諾言在被承諾以前是無對價的,對發出要約的人沒有拘束力,因而在要約被承諾以前是可以撤銷的,即使是附承諾期限的要約也是如此。大陸法國家則一般認為,要約一旦生效就不得撤銷。如德國民法典第145條規定,向他方要約訂立契約者,因要約而受拘束,但預先宣告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德國民法典規定了要約的撤回,但沒有規定要約人有權撤銷要約。我國臺灣的規定與德國一致。日本規定了有限制的撤銷:有承諾期限的要約不得撤銷,沒有承諾期限的向隔地人發出的要約,在合理的期限內不得撤銷。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

  ***1***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

  ***2***要約的撤回是使一個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而要約的撤銷是使一個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

  ***3***要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就發生效力,而要約撤銷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不一定發生效力。

  合同的解除和撤銷區別何在

  一,從適用範圍來看,撤銷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於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為場合;而解除僅僅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二,從發生原因來看,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三,從發生的效力看,撤銷都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開始起無效;而解除則往往無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合同時,才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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