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失業保險案例分析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由於農民工科學文化素質低下,主要從事體力及技術含量低下的勞動密集型產品的生產,加上缺乏法律意識和缺少社會關注等因素的綜合作用,進城務工農民工面臨巨大的失業風險,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農民工失業保險案例,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農民工失業保險案例篇1

  徐某,鹽倉街道農村戶籍,原系舟山中川電子有限公司職工。公司從2003年8月以農民工身份為其參加失業保險***個人不繳費***,2007年9月按照有關規定本人自願實行與城鎮職工同比例繳費,個人開始繳費。同年10月公司產業結構調整,雙方未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公司解除了和徐某的勞動合同。徐某及時向我局失業保險科申請失業保險待遇,經稽核,可以領取7個月失業保險金,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待遇。

  農民工失業保險案例篇2

  我是一名農民工,於2008年10月25日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後,我發現與我同時進入公司的其他員工均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唯獨我沒有。我向有關人員質詢,被告知《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僅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應依照條例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作為農民工的我不在其列,故不能享有。請問:農民工就真的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嗎?

  農民工並非絕對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是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農民工失業保險案例篇3

  賈某,江西人,2000年進入杭州某機械製造廠工作。2003年6月向公司提出辭職。賈某在辦理辭職相關手續時,向公司勞資部門詢問其失業保險金如何領取;結果該公司勞資幹事告訴賈某,因其是農民工,從來就沒有繳納過失業保險費,所以辭職後也就不存在領失業保險金一說。

  該公司勞資幹事的說法是錯誤的。失業保險是所有城鎮企業事業及其職工必須參加的,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258號***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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