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交通安全,是指人們在道路上進行活動、玩耍中,按照交通法規的規定,安全地行車、走路、避免發生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認真貫徹交通安全工作“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統一領導,部門負責,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領導組織機構。

  1.公司副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交通安全工作。

  2.各部門主要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交通安全工作。

  3.各部門確定一名交通安全員負責交通安全工作的檢查和實施。

  4.公司辦公室確定一名交通安全員負責本部門公司機動車輛管理、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情況的檢查以及同交通管理部門和地區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聯絡。

  5.由公司交通安全負責人、各部門的交通安全負責人和車管主任組成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領導、部署和檢查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

  6.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地點設在公司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為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

  第三條 公司和各部門主要領導,須將交通安全工作列人工作議事日程?定期召開交通安全工作小組會議和安全員會議,檢查交通安全工作落實情況,宣傳交通安全法規和交通行為規範,認真貫徹執行公司安全委員會的規章制度和會議精神,經常保持與交通管理部門和地區安全委員會的聯絡,徵求他們對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導和幫助。

  第四條 認真貫徹《市交通安全責任暫行規定》和交通安全法規,實行崗位責任制、目標管理、領導監督,做到逐級落實,使交通安全工作有佈置、有檢查、有落實,把交通安全工作同公司各部門的業務工作和經營效益結合起來進行評比檢查和落實。

  第五條 建立獎懲機制,實行半年小結和年度評比,對遵守交通安全規則、成績突出的公司員工和司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交通安全規定、發生違章和交通事故的,給予通報批評、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六條 機動車管理

  1.公司和各部門的司機必須服從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管理,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行為規範,杜絕酒後駕車等嚴重違章行為,服從交警的指揮,保證安全行車。

  2.愛護車輛,保持車輛整潔,對零部件進行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使車輛隨時保持良好狀態,確保行駛安全,嚴禁病車、故障車勉強上路行駛。

  3.車輛實行專人駕駛保管、車管領導主管監督檢查的制度,嚴禁不經領導批准將車輛交給非專職司機駕駛,嚴禁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4.公司非專職司機駕駛機動車輛,須經公司交通安全領導小組領導批准。

  5.認真執行車輛回庫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庫的,須經公司領導批准,並確保車輛在外停放安全。

  第七條 自行車管理

  1.騎自行車的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遵守總公司和地區安委會對非機動車管理和行駛的有關規定,遵守騎車人交通行為規範,並隨身攜帶自行車執照和完稅標牌,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檢查與糾正。

  2.保持自行車牌號齊全,使車輛處於良好狀態。

  3.上班時自行車必須停放在指定的地點,擺放整齊。

  第八條 個人交通安全管理

  1.公司員工要認真學習交通法規,自覺執行行人交通行為規範,服從公司交通安全小組和地區安委會的管理,服從交警和交通執法人員指揮、檢查和糾正,做遵守交通安全的模範。

  2.公司的臨時工作人員在交通安全方面須服從公司交通安全領導小組領導,認真執行各項交通法規和交通行為規範。公司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有權對執行交通法規成績突出的人員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交通法規、不服從管理的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第九條 公司機動車、非機動車及行人發生違章和交通事故,按地區和公司安委會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一、機動車輛通行管理

  1.駕駛員必須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嚴禁無照駕駛,機動車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檢驗合格,無證、無照車輛不得進入校園。

  2.進入校園內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應按規定行駛路線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在進出校門、特殊路段及學生上下課人流高峰時應減速慢行。

  3.原則上謝絕計程車進入校園,師生確有需求***如扶老攜幼、惡劣天氣、手提重物、急送病人***要求出租車進入校園的,需出示相關證明由門衛請示保衛處領導後方可入校。

  4.外來送貨車輛,生活配送車輛。憑送貨單、後勤部開具的證明及核准的車輛號牌到保衛處備案,經門衛檢查後,按校外車輛進出校園規定,可進入指定停車區域停放車輛。 並且以即停即走的原則***卸貨、裝貨完畢***最長停車時間5分鐘,在裝貨,卸貨期間保證車內有人,不能長期佔用正常停車位和主幹道。

  5.嚴禁在校園道路、空地及運動場地進行駕駛學習培訓。駕校車輛在學校行駛期間必須由教練員駕駛***駕校練車場除外***。

  6.外來車輛門衛有責任提醒減速慢行,注意安全;商店、食堂對送貨車輛有責任告知校內交通安全規定。

  7、探親訪友外來車輛,應做好來客登記資訊,由校內人員帶入校園內並按相關提示標誌遵規停車。

  二、非機動車輛和行人通行管理

  1.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三輪車等,應靠校園道路上的右側行駛,騎車行駛中不得雙手離把,不得並排行駛,橫衝急拐,相互追逐,校園內禁止駕駛摩托車。非機動車按相關標誌線、停車棚等有序停放。

  2.全校師生員工一律走人行步道,未設定人行步道的,請靠道路右側行走。橫穿道路時,須注意來往車輛,在車輛臨近時不得突然橫穿。

  3.任何人不得在校園道路上佔道經營或組織進行體育鍛煉等影響交通秩序的活動。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西南油氣田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車輛及駕駛人員的安全管理,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確保分公司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安全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反違章禁令》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分公司交通運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和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逐級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確保交通安全。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分公司及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工作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應在本單位HSE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將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總體工作之中。應分設交通專業委員會或專業小組,協調指導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條 各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是本單位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應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兼***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其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上級各項安全生產要求,制定交通安全責任制和其它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

  2.制定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本單位內部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4.負責本單位內部交通安全檢查,對事故隱患和交通違法行為按規定及時處理;

  5.負責本單位車輛的入籍、轉籍以及各種交通規費統一繳納等管理工作。組織本單位裝置、資產、計劃、財務等部門對車輛保險、車輛檢驗、改型、報廢、維修等工作進行管理;

  6.負責本單位車輛、駕駛員等臺帳及有關報表資料的管理和

  上報;

  7.負責組織對本單位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建立交通事故檔案,並負責交通事故的統計報告;

  8.負責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交通安全情況及建議,完成交辦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六條 各二級單位的下屬單位應按下列規定設定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

  1.專業運輸單位應設定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並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員。

  2.成建制的車隊應配備專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

  3.非建制車隊或分散車輛所在單位應明確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章 車隊管理

  第七條 車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全面落實上級有關交通安全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完善、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3.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標、計劃、措施,並組織實施;

  4.開展駕駛員動態分析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5.加強車輛維護保養,堅持車輛回場檢驗制度;

  6.實施風險管理,並強化落實;

  7.實施交通安全HSE體系化管理;

  8.本單位車輛、駕駛員等臺帳、報表資料的管理和上報;

  9.安全檢查、隱患整改、事故管理等其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車隊交通安全管理要將車輛回場檢驗、維修、調派、執行規程、風險評估及控制等納入HSE管理體系,建立的規章制度或程式檔案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車輛調派。車輛執行必須由指定部門或人員調派,並嚴格執行憑回場檢驗合格證派車等審批程式。同時,應明確乘車人行政職務最高者即為行車安全負責人。

  2.車輛回場檢驗。車輛的回場檢驗應由具備檢驗資質的機構和人員承擔。

  3.車輛維修保養。車輛應明確維護保管人員,及時按照技術

  要求進行維修維護工作;明確駕駛員堅持每日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三檢制”的職責,認真做好所駕車輛的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等日常維護工作,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或上報,確保裝備齊全、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努力提高車輛完好率和出勤率。

  4.車輛停放。車輛的停放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嚴禁亂停亂放。

  5.安全教育培訓。應對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方式、效果評價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建立補課制度和考勤制度。

  6.駕駛員管理。

  7.安全獎懲。

  8.安全檢查。

  9.節假日車輛管理。

  第九條 車隊交通安全管理應建立以下臺帳及記錄:

  1.車輛基礎資料臺帳。包括機動車登記表、車輛年檢、車輛技術檔案***車輛履歷記錄、歷次維護保養及大修時間、車輛損壞及修復等情況***。

  2.駕駛員管理臺帳。包括駕駛資質證明,以及培訓、違章、肇事、駕駛能力評估、安全行駛里程、安全獎懲考核等記錄。

  3.車輛調派記錄。

  4.交通安全會議記錄。

  5.安全獎懲臺帳。

  6.事故臺帳。

  第十條 車隊組織開展的日常安全活動主要內容包括:

  1.出車前車輛調派人員必須對駕駛員進行“三交待”,即交待任務、交待路線、交待安全措施;

  2.駕駛員集中安全學習。每週應不少於一次,並建立學習記錄和考勤制度。針對因休假、外出執行任務等未參加學習的駕駛員,同時應建立切合實際的補課制度;

  3.開展車場日活動。每週一次對車輛進行綜合性檢查,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隱患;

  4.開展駕駛員不安全駕車行為等交通違法行為的路檢路查活動,在重點路段、重點時段實施抽檢抽查;

  5.及時進行安全動態分析及安全工作總結活動,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工作重點。

  第四章 車輛管理

  第一節 車輛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對於生產指揮車、載客汽車、危化品運輸車輛、精密儀器車、大型特種車輛和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以及國家規定的其它車輛,必須按規定安裝、使用GPS監控終端及系統。

  第十二條 機動車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禁止調派上路行駛。

  第十三條 節假日期間,各單位應對非生產執行車輛和非值班車輛實行“三交一封”***交車輛鑰匙、交行駛證、交內部準駕證、定點封存車輛***制度。擔任生產、值班任務的車輛,應憑《西南油氣田公司節假日行車許可證》和行車路***運***單出行。

  第十四條 進行危化品運輸時,承運單位和車輛必須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準運資質,駕駛員和押運員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資格證,並制定危險化學品運輸應急預案。危化品運輸車輛的裝載、行駛、停放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規定。

  第十五條 車輛進入生產廠***場***區以及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道路,必須符合防火防爆等規定。

  第十六條 各單位從外部租賃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保險費憑證等必須齊全有效,按照“誰租賃、誰負責,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按規定簽訂租賃合同和安全合同,並將租賃車輛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對接送員工上下班、輪休作業員工和子女上學的交通車、執行長途載客執行的大、中型客車,應指定專人隨車負責安全監護。執行長途載客執行的大、中型客車,還必須嚴格實行審批制度。

  第十八條 特種車輛指抽汲車、清蠟車、試井車、鍋爐車、工程作業車、吊車等特殊作業車,特種作業車在行車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執行本辦法條款,在現場施工作業過程中執行相應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各單位車輛報廢應按照國家現行的機動車報廢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節 車輛GPS監控管理

  第二十條 分公司各單位應加強車輛執行監控管理,利用GPS監控系統有效進行車輛執行過程的動態監控,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將各單位GPS系統執行的監督、檢查納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GPS監控總平臺實現監察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機動車輛的GPS系統執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GPS系統的日常管理。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並組織落實上級主管部門有關GPS的各項規定及檔案精神;

  ***二***熟練掌握GPS監控系統的各項功能和具體操作,負責GPS系統執行的日常監控、資料整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三***負責GPS終端及監控平臺的安裝、維護維修和使用的協調工作,督促GPS系統的有效執行;

  ***四***負責對GPS系統監控發現的違章現象的調查,對違章人員、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五***負責GPS系統有關臺賬、報表、資料的管理和上報。 第二十四條 分公司各單位所屬車隊必須落實專***兼***職人員利用GPS系統平臺監控車輛動態。監控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熟悉並掌握GPS監控系統的各項功能和具體操作;

  ***二***負責執行車輛的監控工作,及時傳送警示資訊遏制超速行駛及連續4小時以上的疲勞駕駛行為;

  ***三***負責及時將超速、超時等違章行為和車輛不在監控狀態等情況上報主管領導和部門,並作好處理結果的統計;

  ***四***負責做好日常監控記錄,及時上報重要監控資訊。 第二十五條 安裝有GPS車載終端車輛的駕駛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保車輛執行全過程GPS車載終端處於開機狀態,嚴禁人為破壞車載終端的正常使用,嚴禁私自拆除或改變車載終端結構。車載終端若不能正常工作應及時報告。

  ***二***嚴禁無故或惡意擾亂平臺正常工作。行駛中應保持終端資訊通暢。

  ***三***遵守各項行車安全制度,對監控平臺提醒糾正的違章行為應及時改正。

  ***四***保護好GPS車載終端,使其始終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採購的GPS服務提供商必須取得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並取得分公司HSE市場準入資格。危化品運輸車輛GPS服務商還必須同時取得地方交警交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資質。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不定期對安裝GPS車輛的車載裝置執行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查。

  第二十八條 GPS系統按以下規定設定限速實施監控:九座***含***以下載客汽車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時;九座以上載客汽車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時;危化品運輸及其它車輛最高限速80公里/小時。同時,執行井場等特殊路線的車輛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分段限速。

  第三節 車輛回場檢驗

  第二十九條 分公司執行車輛實行回場檢驗制度。具備檢驗資質的車隊可由本單位進行車輛回場檢驗;無檢驗資質的車隊由各單位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委託具備資質的車輛維修單位進行回場檢驗,雙方必須簽訂安全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條 車輛回場檢驗執行短途車周檢、長途車趟檢規定。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一律不得出具回檢合格證。

  第三十一條 車輛回場檢驗時,駕駛員必須參加現場檢查,掌握瞭解車輛技術狀況,並在回場檢驗記錄、合格證上簽字。

  第三十二條 回場檢驗時發現的車輛安全隱患、故障等,必須立即落實隱患整改、故障維修事宜。整改及維修完成後需進行復檢,複檢合格的方能出具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 回場檢驗記錄或合格證留底保管半年備查。

  第五章 駕駛人員管理

  第一節 內部準駕管理

  第三十四條 分公司駕駛人員實行內部準駕制度。內部準駕是駕駛從業人員的上崗資質,辦理內部準駕證人員須經單位人事勞資、安全管理部門認可備案,未取得內部準駕證的人員不允許駕駛分公司內部的各型機動車輛和租用車輛。

  第三十五條 分公司各單位應建立和執行駕駛員企業內部準駕證管理制度,各單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準駕證的審批、發放及登出***回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專職駕駛從業人員辦理企業內部準駕證,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因工作需要;

  ***二***具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件;

  ***三***身體條件符合駕駛車輛。

  第三十七條 汽車檢驗人員辦理企業內部準駕證,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企業在冊員工;

  ***二***具有有效的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

  ***三***安全駕駛常識和安全駕駛技術考核合格。

  第三十八條 辦理企業內部準駕證的駕駛人員,應經單位測評、考核合格,並報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或給予登出***回收***準駕證,並在備案資料中註明:

  ***一***患有妨礙安全駕駛車輛疾病的;

  ***二***已離開工作崗位,退休、退養或自謀職業的;

  ***三***駕駛員本人提出登出內部準駕證的;

  ***四***單位認定不適應駕駛企業車輛的;

  ***五***聘用期滿未進行續聘的外聘駕駛員。

  第四十條 駕駛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內部準駕證規定的車型駕駛企業內部機動車輛,同時必須將內部準駕證隨車攜帶。

  第四十一條 持內部準駕證的汽車檢驗人員只能在進行車輛

  維修質量檢驗試車等規定範圍內方可駕駛本企業車輛,不準駕車執行運輸任務。

  第二節 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應對車輛實行定人、定車管理,未經批准不得將車輛交給其他人員駕駛。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應對駕駛員進行分類管理,對駕駛載客車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特種車輛的駕駛員實施重點監控管理。

  第四十四條 對非建制車隊、零散車輛的管理應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指派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客運車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特種車輛駕駛員的錄用、考核、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應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對員工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和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規。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應對駕駛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定期交通安全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有關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規定等;

  2.交通安全常識;

  3.交通運輸風險管理知識;

  4.安全駕駛技術;

  5.車輛機械常識;

  6.職業道德教育;

  7.交通事故案例;

  8.其它交通安全內容。

  第四十八條 嚴禁疲勞駕車。駕駛員連續長途駕車超過4小時應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得少於20分鐘。每日駕車行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因工作需要,執行緊急任務,需行駛超過8小時的,應配備2名駕駛員輪換駕駛。

  第四十九條 夜間21點後原則上不得繼續調派車輛執行任務,確因工作需要執行任務時,車輛調派必須經過單位主管領導批准。

  第五十條 初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應由各單位安排跟車實習6個月,實習期滿考核合格並符合地方管理部門相關要求後,方可單獨駕車。

  第五十一條 各單位從外部聘用車輛駕駛員,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經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審查考核合格。

  各單位應對擬聘用的車輛駕駛員做下列審查:

  1.駕駛員的有效居民身份證;

  2.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核發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齡5年以上;

  3.年齡在50週歲以下;

  4.當年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

  第五十二條 單位應將聘用駕駛員等同於單位內部職業駕駛員進行管理,與其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教育責任、管理責任、經濟責任、違約責任及權利和義務等事項。聘用單位應為聘用駕駛員投保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五十三條 凡持有機動車輛駕駛證的人員,必須按時參加車管部門組織的證件複審和培訓。複審合格,方可繼續駕駛車輛。

  第五十四條 嚴格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反違章禁令精神,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駕駛員有權拒絕駕駛車輛:

  1.裝載的物品不符合裝載規定或未採取相應安全措施,嚴重影響安全行車的;

  2.裝載危險物品,超高超長物件,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手續不全或沒有專人押運的;

  3.車輛存在嚴重故障或隱患,影響安全行車的;

  4.在不能確保行車安全的情況下,強令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的;

  5.工作疲勞、身體不適或正在患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的;

  6.行車路線和到達地點與路***運***單不符合的;

  7.其他情況妨礙安全行車的。

  第六章 事故管理

  第五十五條 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駕駛員在執行任務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向當地交警部門和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同時報告所在單位

  領導和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現場保護措施,做好受傷人員的搶救工作。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並及時做好現場取證和內部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十七條 各單位車輛發生的各類交通事故必須嚴格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及分公司事故管理相關規定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

  第五十八條 各單位應加強交通事故的檔案管理工作,事故檔案應包括從事發報告、調查、理賠到結案處理的全過程內容。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九條 各單位應對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分公司對安全行車裡程達到100萬、150萬、200萬公里的駕駛員進行表彰獎勵,建立起長效的交通安全激勵機制。

  第六十條 各單位對所發生的交通事故,無論大小都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事故原因,總結教訓,制定有效防範措施。對事故直接責任者和涉及事故責任的有關單位及人員要按本規定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員工安全環保責任書》中相關條款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十一條 對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處罰分為:扣獎、扣減安全行車裡程、待崗、改換工種等。

  第六十二條 需要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分的,按照國家及企業員工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應根據事故大小、性質等以責論處,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六十四條 事故駕駛員停車思考期間按待崗處理。

  第六十五條 各單位租用外部機動車和駕駛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應按租用協議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六十六條 本車駕駛員私自或默許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扣獎1000元。發生事故的,其事故經濟損失由本車駕駛員和事故責任者全部承擔,並根據事故性質、損失大小,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駕駛員因違章在一個記分週期內一次記12分或記分累計分值滿12分,接受培訓和考核、辦理證件等所需費用自理。停車期間按停車思考處理。

  第六十八條 駕駛員公車私用或無故開繞道車的,扣獎500元,承擔該次用車全部費用,不予報銷差旅費。發生事故的,其事故經濟損失由本人全部承擔,並根據事故性質、損失大小,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九條 車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駕駛員不報告、不檢修或不及時採取安全措施,扣獎600元。發生事故的,其事故經濟損失由本人全部承擔,並根據事故性質、損失大小,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七十條 駕駛員破壞、遮蔽GPS車載終端及車輛執行時終端不開機的,扣獎500元。GPS監控系統監控到的駕駛員超速、超時、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規違紀行為,按分公司員工“三違”積分管理辦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七十一條 駕駛員酒後駕車發生事故的,其經濟損失由本人全部承擔,並根據事故性質、損失大小,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及反違章禁令進行處理。

  第七十二條 發生事故後破壞、偽造現場、逃逸現場、毀滅證據的,參照相關管理規定加重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未經允許駕駛分公司機動車輛和租賃車輛的人員,發生事故造成本人或他人受傷的,其醫療救治費全部由本人承擔,並根據事故性質、損失大小,按照《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七十四條 因下列情況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規定對駕駛員做出處理外,還應對單位和單位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1.未按規定明確交通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交通安全管理人員的;

  2.違反交通安全法規,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決定、規章制度的;

  3.管理鬆懈,明知車輛存在事故隱患而未及時消除的; 4.發生事故後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同類事故在一定時期內重複發生的;

  5.發生交通事故,有意隱瞞不報、謊報、弄虛作假或不及時報告的;

  6.違反本規定及分公司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一般A級及以上交通事故或嚴重後果的。

  第七十五條 對單位負責人的處理按《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責任管理人員處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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