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暑期的實習報告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檢察院暑期的實習報告,望大家喜歡。

  一

  今年暑假,為了鍛鍊我們的專業能力,學校安排我進行了為期50天的專業實習。因為人數眾多,我們分散到各個基層法院、檢察院進行實習。很幸運的,我被分到了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刑檢局二室。我們一共19人在7月11日到達了檢察院,並開始了為期50天的實習。

  在實習中,由於我是第一次實際意義上的接觸檢察院的工作。師兄師姐並沒有因此產生不耐,反而細心的教會我如何理卷,整卷,訂卷,當我把基本程式熟悉之後,就完全放手讓我獨自處理這些卷宗。這樣的信任,讓我動力十足,更加堅信了做好一切事物的決心。我很慶幸,自己是被分在刑檢局二室,在這裡有著開朗的濤哥,認真的胡師兄,耐心的伍師兄,開明的濛濛姐,還有好學的陳師兄,大家一起認真的努力著,在這個大家庭裡我學會了很多。

  因為師兄師姐們的刻意,我實際學習了案件子檢察院到法院中的所有過程,並且參加了幾起案件的開庭審理,認真學習了正當而標準的司法程式並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進行對比,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細緻的瞭解了公訴起訴的全過程及法庭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一些律師的整個舉證、辯論過程,並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適用及適用範圍。除此之外,在伍師兄和胡師兄的帶領下,我多次進入看守所、拘留所 對犯人進行提審詢問。在和犯罪嫌疑人的接觸中,實際瞭解瞭如何核實犯罪事實,探詢犯罪的心理、動機。並學習辨認犯罪嫌疑人的證言是否真實,是否有所隱瞞。在多次與犯罪嫌疑人接觸過程中,我終於學會了客觀的看待事實,不把個人情感帶入案件之中。因為不止一次,我在詢問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面對他們的哭訴動了惻隱之心,雖然仍然堅持了公正,但心裡實在不好受。

  然而,當我拿到相關犯罪嫌疑人的罪證後,再聯想到他們的哭訴和自己的同情心,真的覺得很諷刺,他們是真正犯罪的人,有的甚至在證據面前還要狡辯,這樣的人不值得同情,而自己卻同情心氾濫。其中最為典型的一個案子,是我和伍師兄一起去看守所詢問一個女犯罪嫌疑人時遇見的。當時我沒有提前看過卷宗,直接和師兄一起去的看守所,因此在訊問過程中,女犯罪嫌疑人否認她偷東西的事實。

  據她稱,那幾條項鍊和珠寶是她做清潔的時候,女主人扔垃圾不小心把這些首飾裝在一起給扔掉了,她當時覺得這個包好看就撿起來想佔為己有,並沒有偷東西。在這個過程中,她還發毒咒說自己如果偷了東西絕子絕孫,還說她進看守所這麼久了,丈夫、兒子都不來看她,她一生辛辛苦苦,到老還受這種罪。她完全否認已經做過的筆錄,說是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結果,還說什麼她想自殺之類的。當時我真的以為她是冤枉的。可是回到檢察院看過證據後,覺得好傻。公安機關從她家搜出來比報案人幾乎一倍的贓物,以她家的經濟情況連三分之一都不可能買到,更何況這麼多,此時我才發現自己受騙了,心裡不是一般的難受,更讓自己難過的是自己的洞察力之差。

  好不容易當我調整好心態後,伍師兄才對我說:“小秦,當時你很同情那個人吧,現在是不是通過這個案件受了很大的教育!”我只能無言,因為這是事實。令我感動的是,伍師兄一直都有注意我的情況,但並沒有指責我不應該對罪犯有同情心,這樣會影響工作之類的,而是讓我自己發現事實。讓事實教育我,使我在以後的案子中保持了真正公正的態度,不再將個人情緒帶入審訊中,能夠在面對犯罪嫌疑人各種伎倆時,思考其中的真實性,是否有破綻。在不斷跟隨師兄們來往於看守所,拘留所的過程中,我真正瞭解和熟悉了有關看守所的提押程式和必須檔案,也學會了從犯罪嫌疑人的神情中辨認其真實性。

  此次實習,我除了瞭解我國的公訴程式及法庭的作用和職能外,同時還配合公訴人員做好案件的調查筆錄和庭審筆錄。在實際運用中知道了記錄的訣竅,不是完完全全一模一樣的記錄。因為這樣你會發現,在開庭的這段時間是不可能完全記錄的,因此必須學會記錄重點及事實,而無關廢話就不需要了。只有這樣才能快速、準確的做好筆錄工作。當然,同樣需要做好案卷的裝訂歸檔工作,這可是為以後查閱做好的準備工作,課不能出錯的。

  由於是在刑檢局,我所接觸的全部是刑事案件,一個渝北區僅半年時間就要辦理那麼多案件,而且公訴人到現在還持續著很高的辦案量。以一個縣市推至全國,而且渝北區還是社會治安比較不錯的區,所以我國現在的犯罪形勢不容樂觀。大部分的案件都是酒駕、盜竊案件,而其中的酒駕的作案人員幾乎都是重慶本地的還比較好,但是盜竊的作案人員幾乎都以外來打工人員為主。他們很多人是來重慶打工的,沒有找到工作就幾個老鄉一起從事犯罪活動,這些人屬於流動人口又不好管理,以至於在案發後給抓捕和取證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另外,搶劫、搶奪、敲詐勒索、故意傷害、販賣***等案件也頻繁出現,大部分案件也暴露出了社會的很多不穩定因素。例如黑社會性質的團伙,犯罪人員的低齡化***很多犯人的年齡比我還要小***,***的泛濫等等。 在辦案的過程中,正如我在前文中所說到的,是對法學專業知識的再學習和再認識。刑檢局的老師們經常會就疑難案件進行討論,我從中獲益匪淺,很多的法學專業知識拿到實踐操作領域來討論,又可以有更深入的理解。 另有一點很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在學校學習時,說中國的司法系統只重實體,不重程式,以至於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不夠。通過實習我發現,這個問題確實存在也不可迴避。但讓人欣慰的是,程式問題已經得到了很大的重視,這僅從我們要完成的大量程式性文書就可以看出來,這個問題遠沒有像以前在學校裡想象的那般恐怖。

  更為重要的是我真實的瞭解到作為一位公訴人員不僅需要一個嚴謹的工作態度,還需要一個嚴格遵守紀律的職業道德,在法律面前容不得一點馬虎大意!

  在實習的日子裡,我逐漸認識到紮實的專業基本功的重要性,認識到對知識不斷更新不斷靈活加以運用的重要性,認識到工作中具體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積累的必要,也認識到與人相處適應社會的必要。在工作中,我發現許多知識都是書本上沒有學過的,因此不知道該如何做,這讓我感到非常的鬱悶。在學校總以為自己學的不錯,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多麼少,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這也許是我一個人的感覺。不過有一點是明確的,就是我們的法學教育和實踐的確是有一段距離的。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需要理論的指導,但是法學的發展是在實踐中來完成的。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當與實踐結合起來,採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具體說就是要處理好“三個關係”:即課堂教育與社會實踐的關係,以課堂為主題,通過實踐將理論深化;暑期實踐與平時實踐的關係,以暑期實踐為主要時間段;社會實踐廣度與深度的關係,力求實踐內容與實踐規模同步調進展。

  在實習過程中,也發現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國政府為推進法治建設而進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動,取得了很大成就。人們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與廣度上還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時候,人們對有些法律條文是知道的,但卻不知道如何適用它,以至於觸犯法律;有時候人們對兩個以上不同罪名的認定,存在著爭議,而這點又是十分重要的細節。

  有一個案件就是這樣的,被告人是酒後駕駛,造成一人死亡但據他所說,是在行使過程中,剎車突然失靈,導致的被害人死亡。就這一細節,我們無法確認,因為這是關係到“交通肇事”和“意外事故”的分界點,只有確定了這一點才能決定被告人的罪名。這一個案例就說明我們的普法活動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實際,真真正正的讓人們瞭解法律、法規的含義。並在這個基礎上,逐步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確立法律神聖地位,只有這樣法治建設才有希望。

  在這些成長的日子裡,我實踐、思考、反思、總結,所得收穫都已經成為大學生涯中寶貴的財富。50天短暫而又充實的實習,它架起了我從學校到社會的橋樑,承載了我即將面對現實和挑戰的心情,必將終生難忘!

  二

  學校行政與團委共同策劃組織在2012年7月XX日-8月XX日,為把在學校學到的知識應用於實踐,為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加深自己對社會的瞭解,對中國法律體制的認識,我們一行7人到XX區人民檢察院進行了為期半個月的實習,我所實習所在科目是檢察院公訴科。

  我們是七月XX號去的,到八月XX號結束。在公訴科的實習專案包括:檢視卷宗、寫閱卷筆錄、製作討論表、訊問犯罪嫌疑人、參加公訴科討論會、寫起訴意見書等。這是我第一次真正接觸到現實中的法律,在檢察院的實習中我學到了很多,受益匪淺。

  第一,學到是如何寫閱卷筆錄。再公訴科的基本任務就是寫閱卷筆錄,每當有新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來,都要經過公訴科審查。首先,閱卷筆錄的第一步就是要閱卷,要初步審查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對於證據不足,證據來源不合法等的案件應該退回原偵查機關或是檢察院自行偵查。其次,如果案件確實沒有退回必要,則要重新仔細閱讀卷宗,開始寫閱卷筆錄。閱卷筆錄要求目錄清楚,文書卷、證據卷的內容要概括清楚,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犯罪過程中的行動要寫清楚,標註頁碼以便在法庭上可以快速查閱到次內容在卷宗的具體位置,支援公訴。最後,在閱卷的同時要找出該案件要被提出來在公訴科會議上討論的問題,寫好討論表。在討論表中要註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累犯、是否是未成年人。

  第二,訊問犯罪嫌疑人。寫完閱卷筆錄,對案件有基本瞭解後,就可以隨該案件負責人到看守所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首先要向當事人表明身份。然後開始針對案件中影響量刑等的重要問題要求犯罪嫌疑人再次供述,以便核對公安機關筆錄。訊問犯罪嫌疑人最重要的是要了解清楚案件中有疑點的問題,例如共同犯罪中的主從犯問題,盜竊案件中的贓物種類數量問題等。

  第三,參加公訴科討論會議。討論會議就是對案件中有爭議的問題提出來讓所有公訴人員一起討論以便決定是否起訴。在討論會中我學到二點:其一,對於只有受害人陳述,沒有被追回,而犯罪嫌疑人也沒有供述的“贓物”,不納入盜竊罪的財物損失範圍內,這是尊重證據,尊重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的要求。其二,一罪與數罪。在一個案件中,可能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同時犯有數個罪名,這時候就要根據法律規定,按“擇一重罪”原則處理,當然某些特殊罪名要求數罪併罰的按照規定。通過討論無異議的案件就要被移送起訴到人民法院了。

  第四,寫起訴意見書。對於已經審查終結決定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就要寫起訴意見書了。起訴意見書要寫清楚被告人的基本背資料,尤其是是否成年的問題,正文是描述犯罪經過事實以及證據。最後要寫清楚被告人是否累犯,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表明檢察院的態度:從輕、從重的問題。

  第五,關於言詞證據的證明能力問題。言詞證據是指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它包括法律上規定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以及鑑定結論。言詞證據往往生動、形象、內容豐富,能夠直接證明有關案件的事實以及犯罪動機、過程等。但是,同時它的真實性受到提供證據證據的人自身道德素質、外界的影響以及感知能力、判斷能力、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的限制,因此,它們又具有不穩定性,不確定性。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很難佐證其言詞是否屬實。如果檢察院僅憑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等言詞證據而提起訴訟,很可能陷入不利局面。

  一旦被害人或被告人翻供,不承認以前說過的話,那麼定罪所依賴的言詞證據就失去了其作為證據的價值,檢察院就可能處於敗訴的地位。但是依個人觀點來說,比如一些年代久遠的****案***時隔2、3年。。。***,找不到其他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缺有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且其陳述和供述十分吻合,如果檢察院因為擔心敗訴而不提起訴訟,放縱犯罪嫌疑人逃脫法律的制裁,那麼刑法保障公民合法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目的就達不到了。

  通過這次實踐,我明確了以後學習的重點。在檢察院實習的時間雖然很短,卻讓我學到很多東西,真正是把學到的知識運用到實踐中,指導實踐。

  三

  大學末了的一個暑假,我去區查察院練習,時間是從2015年7月16日至8月9日。練習期間積極將本身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只管做到理論與實踐相連合,在練習期間可以或許服從事變規律,不遲到、早退,認真完成領導和查察職員交辦的事變,得到院領導及全體查察幹警的同等好評,同時也發明白本身的很多不敷之處。

  此次練習,重要崗亭是檢察告狀科,因此重要練習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練習中,我參加了幾起案件的開庭審理,認真學習了合法而標準的司法步伐,真正從講義中走到了實際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存,過細的相識了公訴告狀的全程序及法庭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一些狀師的整個舉證、辯說程序,並把握了一些執法的實用及實用範疇。跟隨幹警提審,核實犯法究竟,探詢犯法的生理、動機。真正相識和認識了我國的公訴步伐及法庭的作用和職能,同時還共同公訴職員做好案件的觀察筆錄和庭審筆錄,做好案卷的裝訂歸檔事變。

  練習期間,我利用此次惆悵的機遇,積極事變,嚴格要求本身,客氣向領導和查察幹警討教,認真學習政管理論,黨和國度的政策,學習執法、規矩等知識,利用空餘時間認真學習一些講義內容以外的相干知識,把握了一些根本的執法技能,從而進一步牢固本身所學到的知識,為以後真正走上事變崗亭打下底子。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練習程序中,我深深的感覺到本身所學知識的菲薄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剛開始的一段時間裡,對一些事感情觸無從動手,茫然不知所措,這讓我感觸非常的惆悵。在學校總以為本身學的不錯,一旦打仗到實際,才發明本身知道的是多麼少,這時才真正意會到“學無止境”的寄義。這大概是我一小我私家的感覺。不外有一點是明白的,就是我們的法學教誨和實踐簡直是有一段間隔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必要理論的引導,但是法學的生長是在實踐中來完成的。以是,我們的法學教誨應當與實踐連合起來,採取理論與實際相連合的辦學模式,具體說就是要處理懲罰好“三個干係”:即講堂教誨與社會實踐的干係,以講堂為主題,通過實踐將理論深化;暑期實踐與平常實踐的干係,以暑期實踐為重要時間段;社會實踐廣度與深度的干係,力圖實踐內容與實踐範圍同步調盼望。

  在練習程序中,也發明執法的遍及非常緊張。我國當局為推進法治建立而舉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誨活動,取得了很大成績。人們的法制見解、執法意識都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在普法的深度與廣度上尚有一些不敷。比如有些時間,人們對有些執法條文是知道的,但卻不知道怎樣實用它,以至於得罪執法;偶然間人們對兩個以上差別執法對同一題目的規定不明白,不知道該實用哪一部執法,有一個案件就是如許的,被告人原是某村管帳,厥後在改選中落第,如許一些管帳帳簿、管帳憑據必要移交,但是他不停以為《管帳法》是規定的要等帳目整理後再移交,以是就對峙不交出,結果被以隱匿管帳帳簿、管帳憑據罪逮捕。這一個案例就闡明我們的普法活動不能只做外貌文章,要深入實際,真真正正的讓人們相識執法、規矩的寄義。並在這個底子上,漸漸建立人們對執法的信奉,建立執法神聖職位,只有如許法治建立才有盼望。

  再有一個題目就是青少年犯法。在練習中所打仗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後出生的,乃至有兩個犯有擄掠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思量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從社會大環境來說,我以為社會也有一些責任的。從八十年代初改造開始到八十年代末,這是一個龐大釐革的時期。這一段時間對精力文明建立有些放鬆,也就是說,有些犯法人在童年時期就有大概已經沾染上了一些不良習氣。以是說,教誨從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個標語,要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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