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黨員處分決定範文
黨員犯錯同樣會受到處分,那麼你知道黨員處分的格式是怎樣的嗎?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支部黨員處分決定,供大家參考!
篇一
鎮紀檢監察室對20**年2宗案件進行了自查,現將自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反映丁其國同志在職期間違紀案件:
丁xx,男,1956年1月出生於XX市蘆溪鎮水山村,漢族,199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8年參加村委會工作,歷任水湄村***現改為水山村***團支部書記,民兵營長,黨支部副書記,1996年任水湄村黨支部書記至2002年10月,現在務農。
經調查丁其國同志任水湄村支部書記期間,收取農戶建房款4000餘元,收取竣工禮金5050元,收取建校禮幣3438.52元,共計12488.52元未入帳。
二、反映吳xx同志違紀案件:
吳xx,男,漢族,1974年4月出生,高中文化,江西XX市東陽村人,199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4年至1997年12月在上海警備區83304部隊服兵役,1998年至2003年在菸草公司做零時工,2003年至現在在家務農。
吳xx同志違反計劃生育條例,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三、經過自查自糾:
1、黨紀案件案卷按要求裝訂,並集中保管,卷內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按程式和要求填寫,處分決定在規定期限內已送達本人,並在黨支部大會上宣佈,處分決定行文規範。
2、案件檢查符合“二十四”字方針要求,做到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3、處分決定已歸檔。
4、受處分人無違規晉升其工資。
5、對受處分人員的年度考核、黨員考評的等次很恰當。
篇二
鄧xx,男,漢族,19xx年3月出生,xx鎮人,高中文化,19xx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xx年11月至20xx年12月任xx村村委會主任;20xx年1月至今任xx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
20xx年5月,xx村為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道路建設滯後的問題,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計劃將村內通組道路建成晴雨路。整個工程總長4.5公里,預算需投入21萬元。為確保工程順利完成,xx村通過多種途徑共籌集資金226832元,其中:市扶貧辦公室撥付整村推進扶貧專案補貼資金150000元,村級一事一議籌資15705元,財政以獎代補資金43757元,村民捐資17370元。籌集資金全額入村級財務帳。20xx年6月初xx村晴雨路工程開始施工,10月份完工。xx村晴雨路工程實際支出為159379.28元,但是在辦理結算時,為解決該村歷史遺留的不便入帳報銷費用,xx村召開村幹部會議,由鄧xx提議後商定利用該工程結帳機會多報支出,從而套取資金解決村級歷史遺留帳務。鄧xx分別於2011年1月11日、6月29 日到市地稅局開具了票額為15萬元、7萬元的施工建設稅票兩張,其中15萬元稅票原件交市扶貧辦公室報帳***其撥款均入村財務帳***,其影印件及7萬元稅票在村級帳目中列支22萬元。除去晴雨路工程實際支出159379.28元,xx村通過虛列支出共從村級財務帳套取資金59620.72元,其中:墊支村級公墓建設費用19449元,支付村級日常事務支出40060元,結佘111.72元。
綜上所述,鄧xx同志身為中共黨員、xx村主要負責人,對xx村違反財經紀律,採取虛列村級修路支出的方式套取村級資金用於村級公益性事業及日常事務支出的行為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構成違反財經紀律錯誤。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鎮紀委決定,並經鎮黨委20xx年5月17日批准,給予鄧xx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5月17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xx鎮紀委、市委直至中央紀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訴。
中共xx鎮紀委
20xx年5月18日
篇三
xxx,男,漢族,生於xxx年x月xx日,中共黨員,初中文化程度,住**縣xxx鎮xxx村五組,現任該村村支部書記。
xxx年退耕還林中,經xxx鎮政府、xxx鎮林業站核定,xxx村原原七組組集體退耕還林面積為250畝。該組250畝退耕還林截至目前共兌現九輪,其中前四輪為糧,已兌現到原七組各村民手中。20xx年——20xx年五輪兌現為現金,共183600元、管護費20000元、賣黃姜收入13600元,以上共計217200元,全部由xxx負責收支。支出情況為:
***1***給原七組村民133人每人一畝退耕還林款共兌付59185元。
***2***給原七組村民133人交合療款共計3990元。
***3***給原七組村民交農林兩稅共計8120元。
***4***修通組路花費14760元。
***5***管護費支出24000元。
***6***給原七組買磨面機共花費12500元。
***7***還買黃姜貸款41600元。
***8***其他支出1734元。
以上支出共計165889元。經聯合調查組核定有51301元資金在xxx名下,但xxx既不建立賬目,也未確立專人管理資金,構成截留、挪用公款行為。
xxx身為中共黨員、基層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在擔任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體資金,侵犯了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經xxx鎮黨委2011年5月30日會議研究,決定撤銷xxx同志xxx村黨支部書記職務。
本處分決定字20xx年x月x日起生效。若不服從本處分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向xxx鎮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xxx鎮紀律檢查委員
二0xx年x月x日
分公司登出登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