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開除黨決定書
黨員在黨內犯錯誤時,情節嚴重者會被開除出黨,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範文,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周**,男,漢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江山市真彩印刷有限公司經理,住江山市賀村鎮機電園區實業路17號***戶籍地江山市賀村鎮獅峰村山寺壟20號***,2007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根據***2014***衢江刑初字第8號判決書,周**因犯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於2014年3月6日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周**,身為中共黨員,本應以身作則,帶頭遵紀守法,卻犯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周**開除黨籍處分。
本決定自2014年5月 30 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賀村鎮委員會提出申訴。
中共賀村鎮委員會
年6月3日
範文二
劉**,男,漢族,1965年9月出生,中專文化,1982年10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原為九龍坡區殘疾人聯合會主任科員。
劉**身為共產黨員、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2001年10月至2002年7月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為他人辦理9個殘疾人證,從中收受好處費、感謝費8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錯誤,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61條和中紀委《關於對犯有貪汙、賄賂錯誤黨紀處分數額界限問題的請示的答覆》的有關規定,經區直機關黨工委決定,並報經區紀委會2003年7月11日會議討論批准,給予劉**開除黨籍處分。
此決定自2003年7月11日起生效。
重慶市九龍坡區直機關黨工委
年七月十七日
範文三
***,男,漢族,台州市黃巖區南城街道下洋山村人,1949年3月18日出生,1971年10月23日加入中國共產黨,小學文化程度,1985年至2010年任下洋山村出納。農民。
2010年10月份,時任下洋山村出納的***因被手機中獎***,在村主要領導不知情的情況下於10月11日將由其本人保管的30000元人民幣村集體資金匯給一***犯林小雄;後又在10月12日,私自從村集體賬戶中以造橋為由提取人民幣100000元,分筆匯給***犯林**和戴**。案發後,張本人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與2010年10月15日、16日,將其挪用的村集體資金130000元人民幣交還村集體。
***身為黨員卻挪用村集體資金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違反了黨的紀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例》第九十九條和二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街道黨工委會議於2011年8月31日研究,並報區紀委會於2011年9月23日討論批准,決定給與其開除黨籍的處分。
本決定自2011年9月23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後向區紀委或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
年10月8日
黨委處分黨員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