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網上信訪工作流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8日

  成都網上信訪的工作流程是什麼,信訪有哪些基本程式。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信訪工作基本程式

  一、登記

  登記是信訪工作初始階段的基本工作。《信訪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同時,規定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拆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登記基本內容的參照標準:一是信訪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二是基本事實,即信訪人反映的主要事實情況;三是具體要求,即信訪人提出信訪事件的目的及所要解決的問題;四是相應理由和依據;五是信訪事件的來源,即信訪事項由信訪人直接提出,或由上級信訪工作機構轉送;六是信訪事項的處理方式,屬於受理範圍的事項應當受理,不屬於受理範圍的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關機關提出;七是信訪事項受理、答覆的規定期限等。

  二、告知

  告知是指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件後,在法定的期限內,依據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判斷該事項是否屬於其受理範圍和該級管轄,從而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告知信訪人。判斷信訪事項是否予以受理的參照標準:一是信訪事項是否屬於受理的範圍;二是信訪事項是否屬於本級有權受理的事項;三是信訪事項是否屬於本地區有權受理的事項;四是信訪事項是否已經過終結性的信訪工作程式;五是信訪事項是否有實質性的內容和具體請求;六是信訪事項是否已經受理、正在辦理。

  關於應當告知的情形,《信訪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對本條例第15條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三、受理

  受理,是指信訪人工作機構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信訪事項屬於受理範圍,決定進行處理的行為。特殊情況下,對於可能引發群體性信訪行為、集中投拆行為,或即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產生較為廣泛影響的事項,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向信訪工作機構提出信訪事項前,可以根據相關的資訊和線索主動受理。受理程式的參照標準:

  ***一***轉送。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於決定受理的信訪事項,根據政府工作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和級別管轄,將信訪事項轉到有權對信訪事項的實體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意見的部門。《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轉送適用兩種情形:一是對依照法定職責屬於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的信訪事項;二是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

  轉送程式的參照標準:首先,明確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一是指由於作出具體或者抽象行政行為而引發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即通常所稱的責任機關;二是指依上下級隸屬關係或管理職能,有權進行層級監督的行政機關和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三是由於信訪工作機構自身引發的信訪事項,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也是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其次,直接轉送至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同時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二***交辦。《信訪條例》規定,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交辦適用情形;一是對於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屬於本經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二是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

  交辦信訪事項應當附正式的交辦函件,制定交辦函件的參照標準:包括交辦函件的文號、交辦的信訪事項、指定的辦理期限、對辦結報告的要求等基本內容。辦結報告有兩個參照標準:其一,形式標準。包括交辦件的文號;信訪人陳明的事實、意見和要求;調查核實的事實;辦理意見、辦理依據及辦理意見的落實情況或落實計劃;簽發人等。其二,實質標準。一是事實清楚,即信訪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問題的前因後果清楚,證據材料確鑿;二是辦理意見所依據的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三是形成辦理意見後,辦理機關在報送辦理結果時,應當註明辦理意見是否落實或落實的計劃與期限。

  ***三***通報、報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其目的在於:一是便於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全面掌握本轄區範圍內信訪事項的基本情況。信訪工作機構除了瞭解本級受理的信訪事項外,還應該瞭解屬於本級受理範圍但是信訪人向上級信訪工作機構提出的信訪事項,只有全面瞭解本轄區內信訪事項的總體情況才可能進行綜合分析、判斷,為本級人民政府更好的開展各方面工作,為行政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二是便於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過下一級信訪工作機構的報告,瞭解一下級信訪工作機構對其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

  四、辦理

  辦理,是指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對已經受理的信訪事項進行研究論證或者調查核實後,依法作出處理意見、予以處理的行為,這是狹義的辦理。廣義的辦理還包括複查、複核,是指行政機關受理信訪事項後、信訪終結前所有的程式性活動。辦理程式的參照標準:

  ***一***開展信訪調查。《信訪條例》規定,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同時規定,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信訪調查步驟的參照標準:一是事前通知。辦理機關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或者第三人到場陳述或提供文書、物品等相關資料,或者召開聽證會之前,都應當以適當的形式通知當事人,以便其能夠做好必要的準備。二是表明身份。在開展信訪調查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表明自己享有調查者的合法身份,而且遵照調查的基本規則,信訪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三是說明理由。信訪調查人員應當向被調查物件說明調查的理由、法律依據,同時告知其在調查過程中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等各項權利,以獲得被調查物件的配合。四是實施調查。如詢問當事人、調取資料等。五是製作筆錄。信訪調查結束之後,調查人員應當製作相應的調查筆錄並交由當事人簽字。對於比較複雜的信訪事項,辦理機關還應當製作調查報告,基本內容的參照標準:其一,調查的事項和問題;其二,信訪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其三,信訪當事人、第三人所作的其他說明和提供的材料;其四,辦理機關經查核認定的事實、意見以及予採納的事實、意見,並說明理由;其五,對信訪事項的初步處理意見及依據。

  ***二***作出辦理決定。《信訪條例》規定,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書面答覆信訪人:1、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援;2、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3、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援。

  作出辦理決定的形式要求:第一,經調查後作出。信訪調查是作出辦理決定的法定前置程式。信訪事項辦理機關要按照行政程式法規定的“先取證、後裁決”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充分辨別的基礎上依法作辦理決定。屬於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辦理機關還必須在舉行聽證後作出辦理意見。第二,以書面方式作出。《信訪條例》明確規定,對信訪事項的辦理意見必須書面答覆信訪人,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知情權、申辨權的保護。

  ***三***送達與執行。送達,是《民事訴訟法》對行政文書的送達與訴訟文書送達的通用性規定,信訪行政文書也適用此規定。信訪處理意見的送達主要採用郵寄的方式,即辦理機關將要送達的處理意見書通過郵局掛號寄給信訪人。同時,辦理機關也可以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執行,是指信訪人的請求得到支援的,處理意見作出之日起即可執行。《信訪條例》規定,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支援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根據法律,行政機關的處理意見作出後,在未被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式改變或撤銷之前,都要承認其效力,負有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以保證行政管理的穩定性與連續性。

  五、複查與複核

  ***一***複查。《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複查機關是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如果原辦理機關是非垂直領導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複查機關可以是辦理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也可以是辦理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如果辦理機關是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則複查機關為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如果辦理機關是地方人民政府的,複查機關只能是上一級人民政府。複查程式的參照標準:

  1、申請。信訪人向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請求,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一是信訪人不服信訪事項原辦理機關的處理意見;二是有具體的複查請求和事實依據;三是屬於信訪複查的範圍,並且無法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其他法定途徑得到救濟;四是屬於該接收申請機關的職權範圍;五是在申請複查的期限的範圍之內。

  2、審查。其一,形式審查。審查是否符合複查申請的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行政機關不予複查,同時告知信訪人相關理由;接受符合條件的複查申請,申請事由部分不清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補正。其二,實質審查。審查關於信訪事項的事實認定是否準確,辦理意見是否合法***含政策規定***與適當。複查機關必要時,可以根據《信訪條例》第31條的規定,享有辦理機關相同的信訪調查權,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信訪人、辦理機關的意見。

  3、作出處理意見。複查機關對信訪人提出的有效申請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複查意見:一是辦理意見事實清楚、依據充分、處理恰當的,處理意見維持;二是辦理意見事實不清、依據不足或者處理不恰當的,依職權直接變更原辦理意見或者責令原辦理機關重新辦理。複查機關責令原辦理機關重新辦理的,辦理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或理由作出與原辦理意見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見。複查意見應當自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二***複核。《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

  複核機關是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與信訪複查機關一樣,根據不同情況,複核機關可能是上級主管部門,也可能是一級人民政府。複核程式的參照標準:

  1、申請。信訪人向原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複核請求,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一是申請人必須是不服複查意見的信訪人,不服辦理意見的只能先申請複查,不能越級直接申請複核;二是有具體的複核請求和事實依據;三是屬於信訪複核的範圍,並且無法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其他法定途徑得到救濟的;四是屬於該接收申請機關的職權範圍;五是在複核申請的期限範圍之內。

  2、審查。其一,形式審查。審查複核申請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不符合複核申請條件的,收到複核申請的機關不予複核,同時告知信訪人相關理由;對符合複核申請條件的,接受複核申請,申請事由部分不清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補正。其二,實質審查。審查辦理機關、複查機關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是否準確,辦理意見、複查意見是否合法與適當。必要時,複核機關同樣可以根據《信訪條例》第31條的規定,享有和辦理機關相同的信訪調查權,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信訪人、辦理機關、複查機關的意見,或者舉行聽證。

  3、作出處理意見與公示。複核機關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複核意見:一是事實清楚、依據充分、處理恰當的,處理意見維持;二是複查意見事實不清、依據不足或者處理不恰當的,直接變更有關處理意見或者直接責令有關機關重新辦理。複核機關直接責令有關機關重新辦理的,該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或理由作出與原辦理意見、複查意見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見。複核意見應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如果複核期間舉行了聽證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信訪條例》第35條第2款規定:“複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複核意見可以向社會公示。”其意義在於:一是可以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為作出公正的複核意見提供程式保障。通過聽證與公示,使有關行政機關對該信訪事項的處理活動處於公眾監督之下,其作出的處理意見必須指明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政策依據、說明相關的理由,避免了隨意性。二是信訪人可以通過聽證與公示發表意見、陳述情況、當面質證,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三是有利於提高信訪人的法律意識,將極少數人利用信訪無理纏鬧的情形公之於眾,讓社會和群眾作出客觀評價,起到教育疏導作用。

  六、督辦

  《信訪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建議:1、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2、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3、未按規定程式辦理信訪事項的;4、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5、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6、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採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督辦的主體專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督辦的物件是同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行政機關,既包括了對信訪事項有權作出處理意見的行政機關,也包括了信訪處理意見的執行機關,還包括了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督辦的內容是信訪事項的處理***包括執行***情況,包括對信訪事項個案的督辦和對信訪事項總體處理情況的督辦;督辦的方式包括電話督辦、書面督辦、實地督辦、聯合督辦。督辦程式的參照標準:

  ***一***跟進督促。信訪事項交辦後,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主動對有關辦理和執行情況進行一般性的跟進督促,或者要求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代為跟進督促直至辦結;如果發現行政機關在處理信訪事項的過程中有輕微不當的行為,要及時通過電話或函件形式予以提醒和督促糾正,以使信訪事項得到妥善處理。

  ***二***專門立項。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在對信訪事項處理情況進行跟進督促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關行政機關有《信訪條例》第36條所列6種嚴重不當的情形,要予以專門立項,及時督導。立項時要明確督辦的理由、內容、目的、物件,並提前將有關材料彙集整理,提出初步意見。必要時,可以將專門立項的決定通知被督辦的行政機關,要求其準備配合督辦工作。

  ***三***調查協調。對已立項的督辦事項,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針對其情形進行調查,分清緣由,瞭解辦理、執行的真實情況和效果;情況複雜、有關行政機關處理信訪事項有困難的,可以予以協調幫助。

  ***四***提出建議。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專門立項督辦的信訪事項進行調查瞭解,掌握實際情況後,應當針對信訪事項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一是提出改進建議。比如,辦理機關未按期答覆信訪人辦理結果的,應當建議依法書面答覆;對關鍵事實認定不清的,應當建議重新調查核實等。同時,《信訪條例》規定: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採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二是提出責任追究建議。《信訪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五***稽核結案。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認為信訪事項處理完畢的,應當向交辦、督辦機關***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交辦、督辦機關對辦結報告進行嚴格的稽核,並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是否結案。稽核結案程式的參照標準。

  首先,辦理機關按規定向交辦、督辦機關提交辦結報告。《信訪條例》第21條第1款第四項明確規定:“對轉送的信訪事項中有比較重要的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因此,信訪事項處理完畢,辦理機關應當及時向交辦、督辦機關提交辦結報告。

  其次,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辦結報告後,應當對交辦事項所反映的事實情況、處理程式、處理意見等內容進行稽核。稽核的參照標準:一是事實清楚,即信訪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問題的前因後果清楚,調查全面充分,證據材料確鑿;二是依據充分,即辦理意見依據的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充分;三是處理適當,即辦理意見要考慮到信訪事項的特定情節或特殊情況,實事求是、寬嚴適度;四是意見落實到位,即辦理機關在報送辦理結果時,應當註明辦理意見是否落實或落實的計劃與期限。

  最後,作出結案決定。如果需要向上級機關或領導同志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反饋,然後再作出結案決定。

  七、立卷歸檔

  信訪事項結案後,應當組成案卷歸檔,有條件的,應當輸入資訊系統,以備查索。

  立卷範圍的參照標準:信訪工作大事記領導批示;重要會議材料;信訪事項所有登記記錄;信訪資料統計;信訪工作定期總結報告;信訪資訊、專報、交流;信訪事項交辦、通報函件;信訪事項結案報告;經簽發的所有檔案。

  信訪檔案立卷歸檔之後,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措施,防止損毀檔案的各種因素髮生,保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首先,應當有適合檔案存放的固定場所,應當有科學的管理和存放方法,做到即查即用。

  其次,應當建立信訪檔案保密制度,防止洩露國家祕密和洩露需要為信訪人保密事項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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