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撤職處分的決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撤職處分是即是做出撤銷現任職務的決定,它既屬於黨內處分,也屬於行政處分。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範文,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

  經紀檢部門審查,2013年3月15日***週五***中午,時任江西省文化市場稽查總隊總隊長***省文物保護執法隊隊長***曾敏同志,飲酒後駕駛單位車牌號為贛M09927的公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江西中晟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送檢曾敏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14.39mg/100ml,屬醉酒駕駛。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以曾敏同志涉嫌危險駕駛,於2013年4月3日移送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3年6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曾敏同志犯罪情節輕微為由,決定對曾敏同志不起訴。

  曾敏同志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工作日中午飲酒;公車私用;受到刑事追究***不予起訴***。其行為嚴重違反了政紀和黨紀。鑑於曾敏同志在組織調查期間,認錯態度較好,並進行了深刻檢討。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經廳黨組研究決定,給予曾敏同志撤銷江西省博物館館長職務處分,由五級職員降為六級職員。

  本決定自20xx年5月10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複核。

  年5月10日

  範文二

  萬寧市紀委對市海洋與漁業監察大隊副大隊長兼港北監察中隊中隊長紀明忠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紀明忠在擔任萬寧市海洋與漁業監察大隊副大隊長兼港北監察中隊中隊長期間,執法不嚴,管理鬆弛、監管不到位,導致萬寧市2016年伏季休漁期間,港北港口仍有漁民違規出海捕魚、在港口違規售賣漁獲物,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監察局審議,決定給予紀明忠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由市海洋與漁業局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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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範文三

  20xx年,興隆窪鎮大甸子村林改時,未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支部書記張興鐵、村支部副書記宮子建、村委會會計宮玉東三人商議,每畝公益林收取5元林改費用,合計收取資金56355元,其中用於林改費用支出33191.81元,餘款23255.19元。截至調查組調查時,張興鐵手中儲存4000元,宮玉東手中儲存13356元,宮子建手中儲存5899.19元。所收取的林改費收入及支出均未記入村財務賬;20xx年,大甸子村在落實老促會的養驢專案時,未召開村民代表會議,以收取專案保證金的名義按每頭驢200元的標準收費,共收取20800元,至調查組調查時,在張興鐵手中儲存,未記入村財務賬;20xx年至20xx年,經大甸子村班子集體商議,將村集體公益林落實到個人名下,套取公益林補助59332.06元,統一收回交村會計宮玉東保管。

  20XX年10月9日,敖漢旗紀委經研究決定,給予張興鐵開除黨籍處分,給予宮玉東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給予宮子建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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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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