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處理決定
辭退指停止僱用;解僱,你知道關於辭退的決定是怎樣的嗎?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陶海華,男,1983年1月出生,大學文化程度,2000年8月參加工作,2003年4月入黨,2013年11月由部隊轉業到溫嶺市司法局,安排在鬆門司法所任司法助理員。
陶海華於2013年11月27日到鬆門司法所報到,要求其在29日正式上班,但該同志並未按照局裡要求去司法所上班。在12月2日未辦好請假手續的情況下,就私自外出,局裡接到所裡報告後,要求陶海華必須在3日內返回,該同志仍未理睬,後向人勞局彙報並聯合多次催促下,於12月16日回到局裡,並作出一個書面檢討,在局黨組研究給予處分期間,陶海華在12月30日向局裡要求休假10天,局裡未予批准,陶在沒有批准的情況下又擅自外出,至今未歸。這段時間鬆門司法所和局政治處曾經打電話要求其返回,但該同志對所裡的催返未作反應,對政治處的催返電話不予接聽,簡訊未予回覆。我局向溫嶺市人勞局反映,市人勞局也多次打電話聯絡,要求陶海華回到司法局上班,並跟他解釋政策,如確不願上班可辦理辭職手續,但陶海華要麼口頭答應回來,要麼不接聽電話,至今仍沒有返回局裡,也無法再聯絡。
鑑於陶海華同志二次擅自外出、長期不上班和曠工累計已達七個月的錯誤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83條第5款的規定,局黨組研究決定,給予陶海華同志作辭退處理。
溫嶺市司法局
年7月21日
範文二
處屬各部門:
李琪,男,1983年12月生,2006年7月解放軍蚌埠市汽車管理學院本科畢業,2007年11月轉業,經組織安排至我處工作。
李琪在我處工作期間,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並且長期失聯,通過蚌埠日報公告限期到崗仍然未來報到,根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檔案第三條第***四***款之規定,經2015年8月24日處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給予李琪辭退處理,並依據法定程式,於2015年9月24日通過蚌埠日報予以公告。
蚌埠市公路運輸管理處
年9月25日
範文三
長期以來,全區教育系統少數教師無視教師管理的有關規定,擅自離開教育教學工作崗位,外出謀業,長期不歸,嚴重影響了教育教學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83條第5款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對方海霞等32名擅自離崗人員作辭退處理***處理通知已於2011年10月發至本人***,名單如下:
方海霞 徐古鎮綠化小學
梅連生 鳳凰中學
黃志巨集 鳳凰中學
陶 俊 陽邏開發區界埠小學
羅幼良 倉埠中學
吳中伍 倉埠中學
黃 勇 倉埠中學
林清華 倉埠街周鋪中學
潘遠峰 倉埠街周鋪中學
童向華 倉埠街周鋪中學
張偉華 倉埠街中心小學
黃 芳 倉埠街周鋪中學
胡明鳳 倉埠街中心小學
吳 瑤 倉埠街中心小學
黃榮華 倉埠街三山小學
尚 巨集 倉埠街方楊小學
林英俊 倉埠街周鋪小學
陳 功 實驗中學
夏紅林 實驗中學
程改之 邾城街中心小學
吳金玉 邾城街中心小學
王豔霞 邾城五小
陶巨集成 陽邏思源實驗學校
孫麗琴 陽邏思源實驗學校
汪勤偉 陽邏街毛集小學
徐銀華 雙柳街中心小學
張 娟 陽邏街中心幼兒園
郭 卉 新洲區第一中學
易木珍 新洲區第三中學
徐華妮 區直屬機關幼兒園
汪細紅 區直屬機關幼兒園
羅 寧 區特殊教育學校
年三月十五日
除名決定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