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開除黨籍決議
開除黨籍是對黨員的最高懲罰,那麼關於黨員開除黨籍的決定怎麼寫呢?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範文,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8月4日下午14時30分,xx黨支部在會議室召開黨員大會,應到正式黨員27人,實到24人其中預備黨員2人,xxx在外地服刑,會上宣讀了xx省x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和xx省高階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宣讀xxx所犯企業公司受賄錯誤的事實材料,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和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提請支部大會審議。經大會舉手表決,22名黨員一致同意給予xxx開除黨籍處分。
xx公司黨支部
年8月4日
範文二
***,男,漢族,台州市黃巖區南城街道下洋山村人,1949年3月18日出生,1971年10月23日加入中國共產黨,小學文化程度,1985年至2010年任下洋山村出納。農民。
2010年10月份,時任下洋山村出納的***因被手機中獎***,在村主要領導不知情的情況下於10月11日將由其本人保管的30000元人民幣村集體資金匯給一***犯林小雄;後又在10月12日,私自從村集體賬戶中以造橋為由提取人民幣100000元,分筆匯給***犯林**和戴**。案發後,張本人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與2010年10月15日、16日,將其挪用的村集體資金130000元人民幣交還村集體。
***身為黨員卻挪用村集體資金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違反了黨的紀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例》第九十九條和二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街道黨工委會議於2011年8月31日研究,並報區紀委會於2011年9月23日討論批准,決定給與其開除黨籍的處分。
本決定自2011年9月23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後向區紀委或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
年10月8日
範文三
張**, 男,漢族,高中文化,1959年1月30日出生, 2003年11月入黨。1978年1月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青海基地第二炮兵服兵役;1980年10月在周奮鄉仲北村西寨務農;1988年7月在周奮鄉仲北村西寨辦軸承廠;2004年10月在上海市打工至今。
2014年3月20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張鳳明酒後駕駛牌號為滬A56136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光錢路近南奉公路南約100米處時,被交警查獲。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判決張鳳明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張**身為共產黨員醉駕,被法院判刑,在群眾中造成極壞影響。為嚴肅黨紀,純潔組織,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經鄉黨委會議研究,並報市紀委批准,決定給予張鳳明開除黨籍處分。
本決定自2014年11月28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向鄉黨委、市紀委以及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
中共興化市周奮鄉委員會
年11月 29日
黨內警告處分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