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警告處分的決議
決議是指黨的領導機關就重要事項,經會議討論通過其決策,並要求進行貫徹執行的重要指導性公文。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範文,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麻劍,男,***2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蓮都區巖泉街道里佳源村人,2012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經審查,麻劍同志存在以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問題:
2014年7月2日23時30分,麻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麗水市蓮都區開發路282號門口路段被麗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蓮都大隊查獲,經查酒精度達到酒駕標準。2014年7月7日麗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蓮都對麻劍,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 、***19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麻劍身為共產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予嚴肅處理。依據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和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巖泉街道黨工委2016年6月27日研究,決定給予麻劍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16年6月27日起生效。如不服,可向本委及上級有關黨組織提出申訴。
中共蓮都區巖泉街道工作委員會
年7月6日
範文二
陸小波,男,漢族,1984年5月出生,本鎮賀周村人,初中文化,2010年6月入黨。
經查明:2012年 5 月 11 日13時41分,陸小波駕駛浙H7242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蘭賀線外賀周村路口時,被執警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 27 mg/100ml,已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2012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人民幣2000元的處罰;對陸小波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人民幣20元的處罰;以上二項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併執行,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6個月駕駛證、***人民幣2020元的行政處罰 。
陸小波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陸小波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15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江山市清湖鎮委員會
年8月10日
範文三
王順,男,漢族,1973年08月出生,本鎮和睦村人,初中文化, 2003年11月入黨。
經查明:2014年12月11日19時25分,王順駕駛浙HR2981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北泉路城北洗車場門前,被執警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59mg/100ml,已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2014年 12月12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王順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人民幣2000元的處罰。
王順同志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和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王順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16年10月14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清湖鎮委員會提出申訴。
中共江山市清湖鎮委員會
年10月14日
黨內處分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