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守則制度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8日

  員工守則是指公司內部的員工在日常工作當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應如何制定公司的員工守則和規章制度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公司員工守則制度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員工守則制度如下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祕密。

  ***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員工每是工作8小時,星期六、日及紀念日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所延長時數為加班,可給加班費或補休。

  第四條管理部門之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之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採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1星期調整1次。

  第五條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六條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條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8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係,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每日下班後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癒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1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結婚可請2天。

  ***四***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

  ***五***產假──女性從業人員分娩,可請產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併入計算***。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徵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十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3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並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准處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其餘人員均由直屬核准,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准。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第十三條曠工1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7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

  第十四條第九條一、二款規定請病、事假之日數,系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1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1個月之不請假獎金,每請假1天,即扣發該項獎金1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該項獎金。 第十五條本公司人員服務滿1年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滿10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給1日,但休假總數不得超過30日。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之範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日期後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閒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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