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安置用地管理辦法最新版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4日

  為加強我縣安置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株洲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下文是攸縣安置用地管理辦法,大家可作參考!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安置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株洲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縣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徵地過程中農村村民房屋拆遷安置用地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用地管理、土地徵收預留安置用地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置用地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的原則;

  ***二***就近安置、方便生產生活的原則;

  ***三***統一規劃、集中安置的原則;

  ***四***統一管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

  第四條 徵地過程中農村村民房屋拆遷需要安置用地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被徵地單位根據需安置用地情況分別向國土、規劃部門提出安置用地申請;

  ***二***國土部門提出審查意見;

  ***三***規劃部門提出審查意見;

  ***四***國土部門提出安置用地供地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具體用地審批程式,由國土、規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需安置用地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拆遷人根據拆遷情況分別向國土、規劃部門提出安置用地申請;

  ***二***國土部門提出審查意見;

  ***三***規劃部門提出審查意見;

  ***四***國土部門提出安置用地供地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具體供地方式、程式,由國土、規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土地徵收預留安置用地,是指為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產、生活需要,在土地徵收時,政府按一定比例將集體土地留給被徵地農民,用於居住、公共設施和生產經營等。

  土地徵收需要預留安置用地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被徵地單位分別向國土、規劃部門提出預留安置用地申請;

  ***二***國土部門提出審查意見;

  ***三***規劃部門提出審查意見;

  ***四***國土部門提出預留安置用地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預留安置用地的申報、審批,由國土、規劃部門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報批程式進行。

  第七條 對於土地徵收預留安置用地,可以採用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處理,即把預留安置用地全部納入土地儲備,按國有土地報批後,由國土部門統一向社會公開出讓。出讓後的資金,除報批成本、前期開發費用及有關稅收規費外,返還給當地集體經濟組織用於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

  第八條 未使用完的安置用地,原則上不得改變土地安置用途,統籌用於拆遷安置;確需處置的由安置用地管理部門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相關部門依法定程式處置。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攸縣安置用地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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