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融資租賃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有什麼規定?下文是最新版,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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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規範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行為,防範經營風險,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商務部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融資租賃直接服務於實體經濟,在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中小企業融資、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裝置進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動產融結合、發展實體經濟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資金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投資者,還須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並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擁有不少於三年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險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員。

  第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

  本辦法所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七條 鼓勵融資租賃企業通過直接租賃等方式提供租賃服務,增強資產管理綜合能力,開展專業化和差異化經營。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八條 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條件下采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後回租、槓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九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諮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

  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購買租賃物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第十四條 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對融資租賃專案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採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並加強對融資租賃專案的檢查及後期管理。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融資租賃企業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係的人員應當迴避。

  融資租賃企業在向關聯生產企業採購裝置時,有關裝置的結算價格不得明顯低於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裝置的價格。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企業對委託租賃、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注意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企業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系統進行登記,明示租賃物所有權。

  第十九條 售後回租的標的物應為能發揮經濟功能,並能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財產。融資租賃企業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時,應注意加強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承租人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企業在簽訂售後回租協議前,應當審查租賃物發票、採購合同、登記權證、付款憑證、產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以確認標的物權屬關係。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充分考慮並客觀評估售後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總額的10倍。

  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各種稅款,嚴禁偷逃稅款或將非融資租賃業務作為融資租賃業務進行納稅。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商務部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應依法加強管理,對所知悉的企業商業祕密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五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督管理,對企業經營狀況及經營風險進行持續監測;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相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監管水平。

  第二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情況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租賃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七條 在日常監管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對融資租賃企業是否存在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超範圍經營等違法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一旦發現應及時提報相關部門處理並將情況報告商務部。

  第二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對企業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比例、租金逾期率等關鍵指標進行分析。對於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加大的企業應給予重點關注。

  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協助瞭解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務部書面上報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融資租賃企業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如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上報。

  第三十條 商務部建立、完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資訊系統”,運用資訊化手段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情況進行了解和監督管理,提高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商務部的要求使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資訊系統,及時如實填報有關資料。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統計表及簡要說明;每年4月30日前填報上一年經營情況統計表、說明,報送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含附註***。

  第三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變更名稱、異地遷址、增減註冊資本金、改變組織形式、調整股權結構等,應事先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前述變更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備案等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應在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登入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資訊系統修改上述資訊。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要重視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鼓勵行業協會積極開展行業培訓、從業人員資質認定、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支援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依法維護行業權益,配合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監督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三十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如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資租賃的計算方式

  1.決定租金的因素

  2.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金通常採用分次支付的方式,具體型別有:

  ***1***按支付間隔期的長短,可以分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

  ***2***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可以分為先付租金和後付租金兩種。

  ***3***按每次支付額,可以分為等額支付和不等額支付兩種。

  【提示】實務中,承租企業與租賃公司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大多為後付等額年金

  3.租金的計算

  租金的計算大多采用等額年金法。等額年金法下,通常要根據利率和租賃手續費率確定一個租費率,作為折現率。

  融資租賃與其他租賃的區別

  與傳統租賃的區別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裝置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與分期付款的區別

  ***1***分期付款是一種買賣交易,買者不僅獲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權,而且獲得了物品的所有權。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租賃行為,儘管承租人實際上承擔了由租賃物引起的成本與風險,但從法律上講,租賃物所有權名義上仍歸出租人所有。

  ***2***融資租賃和分期付款在會計處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所有權屬出租人所有,租賃物作為長期應收款;承租方計入固定資產,進行計提折舊。分期付款購買的物品歸買主所有,因而列入買方的資產負債表並由買方負責攤提折舊。

  ***3***上面兩條導致兩者在稅務待遇上也有區別。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可將攤提的折舊從應計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則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則是買方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買者還能將所花費的利息成本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此外,購買某些固定資產在某些西方國家還能享受投資免稅優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於交易物品的經濟壽命期限,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限則往往和租賃物品的經濟壽命相當。因此,同樣的物品採用融資租賃方式較採用分期付款方式所獲得的信貸期限要長。

  ***5***分期付款不是全額信貸,買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貸款的—部分;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全額信貸,它對租賃物價款的全部甚至運輸、保險、安裝等附加費用都提供資金融通。雖然融資租賃通常也要在租賃開始時支付一定的保證金,但這筆費用一般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額要少得多***例如在進出口貿易中買方至少需現款支付15%的貨款***。因此,同樣一件物品,採用融資租賃方式提供的信貸總額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夠提供的要大。

  ***6***融資租賃與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時間上也有差別。前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還有一寬限期,分期付款一般沒有寬限期,交易開始後就需支付租金,因此,分期款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7***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通常留有殘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對租賃物任意處理,需辦理交換手續或購買等手續。而分期付款交易的買者在規定的分期付款後即擁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處理之。

  ***8***融資租賃的物件一般是壽命較長、價值較高的物品,如機械裝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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