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沼氣開發利用促進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2日

  結合沼氣開發利用對減少生態環境破壞、緩解能源緊張、降低農民生活生產成本等積極的影響。下文是,歡迎閱讀!

  全文

  第一條為了促進沼氣的開發利用,發展可再生能源,改善農村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沼氣開發利用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沼氣的開發利用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綜合利用、講究效益的原則,與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農業建設、疾病預防控制、扶貧開發相結合,發揮綜合效益。

  第四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沼氣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沼氣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經貿、建設、環保、質技監督、衛生、科技、勞動保障、工商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沼氣開發利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農村能源建設、農村環境整治、疾病預防控制以及畜牧業發展規劃制定沼氣開發利用計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沼氣開發利用計劃的實施。

  編制沼氣開發利用計劃應當進行公眾調查,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沼氣開發利用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村鎮建設規劃。

  第六條下列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沼氣開發利用計劃組織建設沼氣利用工程:

  ***一***生活汙水未納入汙水處理管網統一處理的地區;

  ***二***農村環境衛生集中整治地區;

  ***三***畜牧業相對集中發展地區;

  ***四***血吸蟲病流行區。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支援沼氣的開發利用,將農村沼氣利用工程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第八條在血吸蟲病流行地區,血吸蟲病防治經費中應當單列部分專項經費用於沼氣利用工程建設。

  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中應當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處理畜牧業廢棄物、生活汙水沼氣利用工程建設。

  有關專案的具體申報辦法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援沼氣利用新技術的研究、開發,鼓勵大專院校、科研單位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沼氣利用的新技術、新產品。

  農村能源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沼氣應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開展沼氣開發利用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十條鼓勵生活汙水未納入汙水處理管網統一處理的學校、旅遊景點、賓館等單位興建沼氣利用工程處理生活汙水。

  第十一條較大規模的畜禽養殖場、畜禽屠宰場、釀造廠、豆製品廠等排放高濃度有機廢水的單位,應當利用沼氣技術處理有機廢水及其他有機廢棄物。具體的規模標準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新建的畜禽養殖場應當同時建設沼氣利用工程。

  鼓勵沼氣生產單位和個人對沼渣、沼液實行綜合利用,發展生態農業。

  第十三條沼氣利用裝置與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

  禁止生產與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不合格的沼氣利用裝置與產品。

  第十四條設計、施工、承包建設沼氣利用工程應當由各方依法訂立合同,明確約定質量要求、後續維修要求、違約責任等,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從事沼氣利用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

  從事沼氣利用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員應當具備沼氣施工規範操作、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禁止無資質單位從事沼氣利用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十六條沼氣利用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標準,從事設計、施工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按照專業技術規範進行勘察、設計和施工。

  第十七條興建下列沼氣利用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將工程作業方案在施工前報所在地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單池容積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氣利用工程;

  ***二***日處理汙水50噸以上的生活汙水淨化沼氣利用工程。

  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報備案的工程作業方案應當及時予以審查,對不符合技術安全要求的,應督促施工單位予以改正。

  第十八條沼氣利用工程的立項、招投標、監理和驗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沼氣利用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沼氣利用工程檔案管理制度,並將沼氣利用工程檔案的影印件及時報所在地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沼氣利用工程的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承擔沼氣利用工程質量維修的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的維修範圍、期限,負責沼氣利用工程的質量維修。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檢查,保證沼氣利用工程安全執行。

  第二十一條農村能源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提供沼氣利用工程的安全執行、填料更換、定期出料等後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農村能源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沼氣利用工程質量、維修和後續服務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農村能源技術推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一***指定購買或推銷沼氣利用工程的材料、裝置和配件的;

  ***二***挪用沼氣利用工程補助款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二十五條沼氣利用工程未達到設計、施工標準或者質量要求的,承擔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採取補救措施;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造成質量事故或者傷亡事故的,由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沼氣的利用技術

  沼氣作為能源利用已有很長的歷史。我國的沼氣最初主要為農村戶用沼氣池,20世紀70年代初,為解決的秸稈焚燒和燃料供應.不足的問題,我國政府在農村推廣沼氣事業,沼氣池產生的沼氣用於農村家庭的炊事來逐漸發展到照明和取暖。目前,戶用沼氣在我國農村仍在廣泛使用。我國的大中型沼氣工程始於1936年,此後,大中型廢水、養殖業汙水、村鎮生物質廢棄物、城市垃圾沼氣的建立拓寬了沼氣的生產和使用範圍。隨著我國經濟發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工業、農業、養殖業的發展,大廢棄物發酵沼氣工程仍將是我國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環護的切實有效的方法。

  自80年代以來建立起的沼氣發酵綜合利用技術沼氣為紐帶,物質多層次利用、能量合理流動的高效農產模式,巳逐漸成為我國農村地區利用沼氣技術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方法。通過沼氣發酵綜合利用技術沼氣用於農戶生活用能和農副產品生產、加工,沼液用料、飼料、生物農藥、培養料液的生產,沼渣用於肥料、的生產,我國北方推廣的塑料大棚、沼氣池、禽畜舍和相結合的“四位一體”沼氣生態農業模式、中部地區的以沼氣為紐帶的生態果園模式、南方建立的“豬一果”模式、以及其他地區因地制宜建立的“養殖一沼氣植”、“豬一沼一魚”和“草一牛一沼”等模式都是以業為龍頭,以沼氣為紐帶,對沼氣、沼液、沼渣的多層次利用的生態農業模式,沼氣發酵綜合利用生態農業模建立使農村沼氣和農業生態緊密結合起來,是改善農村環境衛生的有效措施,是發展綠色種植業、養殖業的有效途徑,已成為農村經濟新的增長點。

  沼氣燃燒發電是隨著大型沼氣池建設和沼氣綜合利用的不斷髮展而出現的一項沼氣利用技術,它將厭氧發酵處理產生的沼氣用於發動機上,並裝有綜合發電裝置,以產生電能和熱能。沼氣發電具有創效、節能、安全和環保等特點,是一種分佈廣泛且價廉的分散式能源。沼氣發電在發達國家已受到廣泛重視和積極推廣。生物質能發電併網在西歐一些國家佔能源總量的10%左右。我國沼氣發電有30多年的歷史,在“十五”期間研製出20~600kW純燃沼氣發電機組系列產品,氣耗率0.6~0.8m0/kwh***沼氣熱值~>21MJ/m0***。但國內沼氣發電研究和應用市場都還處於不完善階段,特別是適用於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小型沼氣發電技術研究更少,我國農村偏遠地區還有許多地方嚴重缺電,如牧區、海島、偏僻山區等高壓輸電較為困難,而這些地區卻有著豐富的生物質原料。如能因地制宜地發展小沼電站,則可取長補短就地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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