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在大力提倡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切實解決中低收入群體住房困難問題的程序中,長期的可持續性資金來源是公共租賃住房專案得以順利進行的保障,也成為目前制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的主要瓶頸。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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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對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第11號令***、國家住建部等三部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執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海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瓊府辦〔2010〕1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和“雙困房”並軌執行管理制度,並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兩種方式。符合本市規定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選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方式。

  第三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稽核、保障實施、房屋使用、退出和管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遵循公開公平、保障准入、動態管理、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實施機構、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具體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組織實施的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土地、財政、監察、人社、價格、統計、民政、公安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房源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民政等管理部門,結合本市經濟發展狀況、產業政策及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情況等,組織編制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計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集中新建或配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並逐步推行配建方式的實施及擴大配建比例。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

  第八條 如下房屋納入本市由政府統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範圍:

  ***一***本辦法公佈施行前,由市政府統籌興建並已竣工交付或在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二***本文公佈施行前,原由政府統籌興建及交付使用,按“雙困房”性質管理且實行政策性優惠租金價格出租的住房。

  ***三***本辦法公佈施行後,根據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及房源籌集計劃,由政府統籌投資並通過集中新建或配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的住房。

  ***四***其他經市政府批准納入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房屋。

  第九條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對政府統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實行統一管理,並根據本市各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情況,制定房源分配計劃及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條 政府統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按房屋權利取得途徑及方式,分別由市或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登記房屋產權。市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薄中註明公共租賃住房的房屋性質。

  第十一條 政府統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只租不售。國家及省、市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銷售管理另有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保障管理

  第十二條 申請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符合如下戶口、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就業或實際居住年限等規定情形之一:

  1.申請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常住戶口,在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工作或實際居住的。

  2.申請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其戶口登記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但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工作或實際居住滿2年及以上的。

  3.申請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已與本市轄區內依法登記的單位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滿2年及以上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從事個體經營滿3年及以上,且已在本市累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滿2年及以上,並在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實際居住滿2年及以上的。

  4.申請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但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含技術等級***,已與本市轄區內依法登記的單位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滿2年及以上,且已在本市累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滿1年及以上,並在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實際居住滿1年及以上的。

  5.申請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但屬本省或本市人才計劃引進,且與本市轄區內依法登記的單位簽訂簽訂服務期累計為2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在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實際居住的。

  6.申請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不符合本項第1目至第5目規定條件,但在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實際居住滿8年及以上的。

  ***二***收入條件

  申請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公佈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收入標準;申請人為單身居民的,其年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公佈的單身居民保障物件收入標準。

  ***三***住房困難條件

  申請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無自有住房或者申請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現居住的自有住房屬經鑑定為應當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申請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本市公佈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住房困難標準的。

  ***四***財產值條件。申請人家庭人均財產值低於本市公佈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人均財產值標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財產值標準等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

  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具體包括本市各街道辦事處及長流鎮、西秀鎮、海秀鎮、城西鎮、靈山鎮及演豐鎮。主城區範圍重新調整的,由市政府或市規劃部門重新公佈。政府批准的本市城鄉統籌示範鎮或計劃單列鎮,參照本款規定的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鄉鎮執行。

  第十三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收入標準、城鎮低收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收入標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住房困難面積標準、城鎮低收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人均可保障住房面積標準和貨幣補貼標準等,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城鎮居民平均住房面積水平、普通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等因素制定並報市政府同意後公佈施行,並適時調整。

  第四章 申請及核准

  第十四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年齡應當屆滿18週歲***或年滿16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年齡屆滿18週歲***或年滿16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孤兒或年齡屆滿28週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居民可以單獨作為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用人單位可代表本單位職工集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職工的保障准入條件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人應當持如下材料向其戶口所在地的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申請。不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常住戶口的,申請人應當向其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所處的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申請。

  ***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書。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件、戶口簿。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情況證明,包括家庭人數、婚姻狀況。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住房、財產、社保等情況承諾或相關證明。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屬有穩定就業的,應當提供工作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或勞動用工合同。

  ***五***申請人簽署的同意接受對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核查的書面承諾。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涉及無法收取原件的,提供原件核對後收取影印件。

  申請人家庭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可優先配租保障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設立專項服務視窗,方便申請人申請。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受理,並將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轉送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所處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申請人不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常住戶口的,相關申請材料轉送申請人現居住地的所處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如下工作:

  ***一***稽核。通過稽核材料、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查閱相關資料、公示等方式,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收入、財產等情況進行核實。

  ***二***公示。經材料稽核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當在其辦公所在地及申請人居住地或其工作單位等,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收入、財產等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

  ***三***出具初審意見。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當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申請、公示及稽核等材料檔案移交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進行復核。

  申請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常住戶口,但戶口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當協助做好調查、公示及稽核工作。

  第十八條 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稽核等材料檔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如下複核工作:

  ***一***審查。對申請人的申請情況、初審意見等進行復核。

  ***二***公示。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收入、財產等情況,在相關報刊或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作相應的調查核實。

  ***三***核准。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作出複核及核准意見,並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查備案。

  對經複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准的稽核意見書並說明理由。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備案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審查、公示及備案工作。公示平臺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網站、市住房保障資訊網站或相關報刊;公示期限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向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具備案證明。

  經取得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准予備案證明後,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向申請人出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資格證明,按規定予以輪候登記或給予保障。

  第十九條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自有住房面積的核定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自有住房面積以在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的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自有住房未登記產權的,住房面積按實測建築面積核定。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有2處或2處以上自有住房的,住房建築面積應當合併計算。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轉讓在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自有住房的,該轉讓住房建築面積應當納入自有住房面積合計範圍。

  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各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當採取分散或相對集中等的查詢方式,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自有住房產權或備案登記等情況進行查詢;市房屋產權登記資訊管理實施機構應當配合及協助。

  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自有住房無產權登記的,由住房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協助出具相關住房情況證明。

  第二十條 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勞動關係及社會保險的核定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家庭成員以戶口簿記載的成員為準,申請人與家庭成員間應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戶口簿上無記載,但與申請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實際共同居住並達到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人應實際居住年限要求的,可列入申請人家庭成員計。實際居住以居住地所處轄區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或社群居委會出具的有關證明為準。

  ***二***勞動關係證明以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由用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為準。

  ***三***社會保險證明以本省、市社保管理實施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申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相關憑證為準。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及財產的核定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收入情況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等,採取由申請人自行申報、調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結合進行核實。

  ***二***人均財產值,按登記在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現金及存款、有價證券、投資股份等計算,採取由申請人自行申報、調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結合進行核實。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含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其工薪收入以用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為據。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沒有工作單位的,其收入情況採取由申請人自行申報,由申請人家庭實際居住地所處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會同所處社群居委會進行核查,並採取調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結合進行核實。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其收入情況按上年度相關稅收繳納憑證為參考,並採取由申請人自行申報、調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結合進行核實。

  第二十二條 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公示資訊資料、稽核意見等材料進行整理和相關資料資訊錄入,並按一戶一檔的管理模式,建立轄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資訊資料檔案和電子檔案。

  第五章 實物配租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實行輪候管理制度。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對登記為輪候物件的申請人,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查備案後向社會公佈。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物件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配租方案公佈後,輪候物件可以向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意向登記。

  第二十五條 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物件進行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可按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資格證明的順序、優先保障排序、申請人家庭人數及配租房源戶型面積等,確定配租選房分類範圍、配租物件和配租排序並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配租物件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共租賃住房。

  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可採取抽籤、搖號等方式組織配租選房工作。配租選房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配租結果應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一***本辦法公佈施行前已經核准具備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物件資格並已輪候登記,且現仍符合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公佈的城鎮低收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收入標準的。其中屬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家庭、本市城鎮住房救助物件的,應當做到應保盡保。

  ***三***申請人屬孤兒、孤寡老人、本省或市政府引進的人才。

  ***四***申請人屬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級以上勞模及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復轉軍人的。

  ***五***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重大病殘人員、歸僑及僑眷、享受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優撫物件的。

  ***六***申請人家庭現居住房屋經鑑定屬應當拆除或停止使用危房的。

  ***七***其他規定可優先安排住房保障的。

  本市原已建成未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專案建成後,要優先解決原廉租住房輪候登記物件的配租保障需求。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申請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公佈的城鎮低收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收入標準的物件家庭,配租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應當不低於經核定的申請人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築面積。

  申請人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築面積按本市公佈的城鎮低收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人均保障住房建築面積與申請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的差額及申請人家庭人口數核計。

  計算公式為:申請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本市公佈的城鎮低收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人均保障住房建築面積-申請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申請人家庭人口數。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當期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

  ***一***未按住房配租方案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與配租選房,或者不同意接受當期住房配租安排的。

  ***二***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與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協議的。

  第三十條 申請人第一次取得但又放棄當期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的,可參加下一期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選房。申請人連續2 次放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安排的,5 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配租,但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貨幣補貼物件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領取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第三十一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適用統一的合同示範文字。房屋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由房屋租賃雙方根據具體情況在合同中約定。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按照簽訂的住房配租合同約定及時提供住房。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需續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在租賃合同約定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申請,經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稽核,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准予續租並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二條 每個申請人家庭只能配租一套***處***公共租賃住房。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可以根據配租房源套型建築面積情況,安排2個或2個以上單身居民申請人共同承租一套***處***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人家庭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後,原租住的單位公有住房或本市直管公房應當退出。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後,承租人之間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經協商同意需要相互對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承租人提出申請,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可以辦理相關住房配租調整手續。配租調整結果應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備案。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後,承租人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跨轄區調整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向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申請,經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核實及報經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同意,在存有房源的情況下,可由調整後的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與該承租人簽訂住房配租協議,並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承租人重新申請及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原住房租賃關係合同應當終止並退出原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六章 租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制度,具體專案的租金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建部門統籌考慮,按略低於該公共租賃住房專案所在同地段***片區***、同類型的普通住房市場平均租金價格水平,結合本市經濟發展狀況和承租人支付住房租金能力等因素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並適時調整。

  第三十六條 實行公共租賃住房差別化租金管理制度,滿足承租人的租金支付可承受力。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實際配租住房建築面積、公佈的專案租金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核定,並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公佈施行後,原已建成並配租入住的本市廉租住房及“雙困房”,承租人經複核仍符合本市原有廉租住房或“雙困房”保障物件規定條件規定的,房屋租金可按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水平執行,過渡期限為1年半。經公佈的配租住房專案租金標準低於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水平的,按就低原則核算房屋租金。

  過渡期限屆滿且在租賃期間,承租人經複核不符合本市原有廉租住房或“雙困房”保障物件規定條件規定,但符合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規定條件的,其租金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及具體專案的租金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十八條 具有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且申請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公佈的城鎮低收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收入標準的,按實際配租住房建築面積、經核准申請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等情況核算租金,並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常住戶,且申請人家庭為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或本市城鎮住房救助物件的,免收申請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已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超過經核准的申請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公佈的配租住房專案租金標準的15%核算租金。

  ***二***申請人家庭不屬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或本市城鎮住房救助物件的,按所配租住房建築面積及公佈的租金標準的20%核算租金。

  市政府對本市城鎮住房救助物件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計收管理另有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具備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資格,申請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出本市公佈的城鎮低收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收入標準20%及以下的,按公佈的租金標準的80%核算租金。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房屋運營權歸屬管理的原則,由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收取並按規定及其行政隸屬關係上繳區財政,並確保依規定專款專用。市財政部門可依規定對各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統籌安排及調劑使用。

  公共租賃住房存在跨轄區配租管理的,出租人可以委託房屋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收取住房租金。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做好相關銜接工作。

  第七章 貨幣補貼

  第四十一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物件條件是:具備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且申請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申請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公佈的城鎮低收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收入標準。

  保障物件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按差額補貼的方法核定及發放。貨幣補貼發放起始點自申請人獲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資格證明的當月份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補貼額度按本市公佈的城鎮低收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家庭人均保障住房建築面積,與申請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自有住房建築面積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等確定。

  貨幣補貼計算公式為:貨幣補貼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家庭人均保障住房建築面積-申請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申請人家庭人口數。

  第四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貨幣補貼物件選擇實物配租的,已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與經核定的申請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存在差額面積,不足的部分可領取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差額補貼款額可用於衝抵房屋租金。

  貨幣補貼計算公式為:貨幣補貼額=***申請人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已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貨幣補貼物件選擇實物配租的,在輪候期間可依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貨幣補貼。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公佈施行後,已按本市廉租住房管理規定領取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原有廉租住房保障物件,經複核符合本辦法規定貨幣補貼物件條件的,可重新核算及續發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第四十五條 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與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物件簽訂貨幣補貼協議,並依協議約定按月份或按季度及時發放。貨幣補貼物件當年可領取的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應當於12月25日前全部發放到位。

  第四十六條 貨幣補貼物件資訊及發放結果資訊,應當向社會公開;涉及資訊內容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將補貼發放結果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備案。

  第八章 物業管理

  第四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按專案屬地管理原則,由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依照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也可以按市場方式委託專業服務機構具體實施管理。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參照本省或本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費的政府指導價標準確定,由物業服務單位依法向市價格主管部門申辦備案手續。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屬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或本市城鎮住房救助物件的,可免繳所承租住房物業管理服務費。按市場方式委託專業服務機構實施物業管理服務的,可由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按免繳的住房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總額,直接給予物業服務機構相應資金補助。補助資金可從轄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資金中列入。

  第四十九條 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及小區內相關配套設施等的日常養護和小修工作,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及小區內相關配套設施的的中修和大修等工作,具體工作範圍可由市、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協商確定。市或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房屋及小區內相關配套設施的養護、維修、裝置更新及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優先從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財政統籌安排。

  第五十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區住房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同意。

  承租人負有保護配租住房及其裝置完好併合理使用的義務;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裝置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並依規定承擔相關費用。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五十一條 保障物件應當自取得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資格的次年起,在每年的3 月底前以書面或通過電子網路向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成員的人均收入、自有住房、財產值及家庭人數等情況;未及時申報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催報。

  第五十二條 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入戶調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申報的情況進行核實,並對保障實施工作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十三條 保障物件家庭人均收入、自有住房及財產值等情況未發生變化,或發生變化但仍符合保障條件的,屬待保障輪候的,可繼續實施輪候登記;已實施貨幣補貼或實物配租的,可保留原保障方式。

  本市城鎮低收入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物件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積、家庭人數等發生變化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保障物件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標準及貨幣補貼發放額度等重新進行核定。

  第五十四條 申請人在取得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資格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騰退已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或停止領取住房貨幣補貼;申請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資格被終止後仍領取的住房貨幣補貼應當退還:

  ***一***申請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已超過本市公佈的收入標準的。

  ***二***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又在本市租住單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購買公有住房、參與職工集資建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等政策性優惠住房的。

  ***三***家庭人均財產值已超過本市公佈的財產值標準的。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取其他非政策性優惠的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已超過本市公佈的住房困難標準的。

  ***五***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情形的。

  第五十五條 申請人主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 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向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二***未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由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向申請人出具終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意見書;已經實施保障的,由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與申請人終止住房貨幣補貼協議或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協議。

  第五十六條 申請人依照本辦法規定騰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結清水、電、煤氣、電視、電話、物業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五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作出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資格的決定;已經實施保障的,應當同時解除已簽訂的保障協議,終止住房貨幣補貼或收回所配租的住房: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未主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經摧告仍未申請退出的。

  ***二***採取瞞報虛報收入、住房及財產等情況、弄虛作假、賄賂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

  ***三***將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四***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承租人未按租賃合同約定,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續租申請的。

  ***八***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九***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經催繳仍不繳納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或違約情形。

  第五十八條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作出取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資格決定後,應當在15日內送達承租人。承租人應當在3個月的期限內實施搬遷並騰退所租賃住房。逾期不騰退住房或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按公佈的所配租專案公共租賃住房市場租金價格標準核收租金。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騰退所租賃住房;或者依照規定或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十九條 承租人在搬遷期內的住房租金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自有住房,且經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同意續租的,應當按所配租專案住房市場租金繳納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專案住房市場租金標準參照該專案所處的同地段***片區***、同類型的普通住房市場租金價格水平,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會同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調查及提出,經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建部門稽核後聯合公佈施行,並適時調整。

  第六十條 保障物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誠信記錄資訊管理,由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將其記載入保障物件信用檔案:

  ***一***不按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成員收入、住房及財產等變動情況,經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催報仍未報送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不主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

  ***三***符合本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對存有不誠信記錄的保障物件,按本辦法或有關規定再次申請本市住房保障的,取消其優先保障的資格。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違法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六十二條 租賃期間,承租人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或有關規定使用住房的,由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責令限期整改。

  第六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投訴。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實施機構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本市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管理、租賃合同履行及住房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照職責予以查處,或者告知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未及時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並造成房屋長期閒置的,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責令整改,並可對該房源重新調劑安排使用。

  第六十四條 申請人以虛假資料騙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一經查實應當立即糾正,並取消其在5 年內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或申請購買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第六十五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實施機構應當設立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等,暢通訊訪舉報渠道,採取多種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六條 對違反規定申請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國家住建部第11號令***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由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實施機構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統籌管理,限定住房面積標準和租金水平,並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中的住房困難物件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本辦法所稱的自有住房,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通過購買、繼承、受贈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在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的自有產權住房。

  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的轉讓自有住房,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出售、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轉讓自有住房,不包括司法裁判導致的自有住房產權轉移。

  本辦法第四十三條所稱的城鎮低收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家庭可保障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是指扣除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範圍內自有住房建築面積外,申請人家庭應當可享受政府提供保障的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

  本辦法第四十三條所稱的已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是指申請人家庭已實際取得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

  本辦法所稱的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保障物件提供住房,並按照公佈的住房租金標準及本辦法規定核算並計收房屋租金。

  本辦法所稱的貨幣補貼是指向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城鎮低收入保障物件發放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由其自行通過市場承租住房。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公佈施行後,本市原有的廉租住房保障物件和“雙困房”保障物件直接納入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管理範圍。

  在租賃期間,原廉租住房保障物件或原“雙困房”保障物件因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住房、財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經複核不符合本市原廉租住房或“雙困房”保障物件條件規定,但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條件的,可繼續納入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物件管理。

  第七十條 經省或市政府批准及給予相關優惠政策支援,由社會機構利用單位自有土地及非政府性資金建設並用於向本單位職工配租的單位公共租賃住房,其配租物件、配租辦法等,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社會機構應當將住房配租實施方案及配租結果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備案。

  經省或市政府批准及給予相關優惠政策支援並由社會機構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10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國家及省、市政府另有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社會機構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上市交易時,應當按規定補交涉及專案建設的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土地價款等費用。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海府〔2013〕80號***、《海口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海府〔2011〕73號***同時廢止。

  公共租賃住房的優點

  1. 公共租賃住房有利於引導國民“先租後買”,合理住房消費。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通常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購買住房,另一種是租賃住房。據瞭解,在發達國家,首次購房人的年齡比我國要大很多,年輕人長期租房是一種普遍狀態。在日本、德國,首次購房人平均年齡為 42 歲,法國為 37 歲,美國也在 30 歲以上,英國在 2008 -2009 年間近 32% 的家庭靠租房解決居住問題,而在我國現階段,國民太過關注購房,而租房則處於相對被忽視的境地。鑑於此,國家應在正確引導國民的住房消費理念方面有所作為,即住房應“從租到買、由小及大”。公共租賃住房為居民提供可租賃適當房源,這不僅可以引導鼓勵居民租房,減輕中低收入群體購買住房的經濟壓力,而且可以減少“被買房”群體的數量,對抑制過高房價起到積極作用。

  2. 公共租賃住房有助於克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弊端。首先,公共租賃住房擴大了保障範圍,有利於解決“夾心層”住房問題。因為廉租住房只面向最低收入群體,經濟適用房儘管保障物件是中等收入群體,但其價格仍然偏高,甚至部分地區的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價格相差無幾。由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三者之間不能實現對接,形成兩個數量龐大的“夾心層”,即收入超過廉租住房申請標準、但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人群和收入超過經濟適用房申請標準、但無力購買商品房的人群。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體出租,在保障範圍上實現了與商品房的對接。其次,經濟適用房是產權房,存在套利空間,且通過行政手段進行分配,極易誘發權力尋租現象的發生,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體出租住房,不存在引發上述弊端的空間或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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