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心理諮詢行業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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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心理諮詢行業的健康發展,提高心理諮詢從業人員的素質,規範心理諮詢行業的諮詢行為,維護求詢者的合法權利,依據《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標準》和《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心理諮詢職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心理諮詢,是指心理諮詢機構從業人員用自己的知識、技能,按職業職責的要求協助求詢者解決各種心理問題的過程。

  第三條 本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心理諮詢行業的技術標準與規範;工商行政管理和民政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對心理諮詢機構的登記註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心理諮詢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教育部門負責教育系統內部心理諮詢的管理,共同促進大眾心理素質和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

  第四條 本市從事心理諮詢職業的機構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心理諮詢機構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心理諮詢服務的機構須向下列相關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一***營利性心理諮詢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二***非營利性心理諮詢機構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高等院校、中小學以及不向社會開放、僅針對系統內部人員開設的心理諮詢服務機構需在本部門備案。

  第六條 心理諮詢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範的機構名稱、完備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相關業務專案已經註冊,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提供心理諮詢服務的固定場所。房屋佈局能夠滿足心理諮詢服務私密性的需要,有至少一間候診室、兩間可分隔的諮詢室和一間測查室;室內陳設要滿足心理諮詢的基本要求。

  ***四***具備必要的心理測查設施、心理測量工具和電腦等硬體裝置。

  ***五***有兩名以上專職心理諮詢人員,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以上資格或相關專業***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六***有健全的制度與規範。在心理諮詢服務場所顯著位置明示心理諮詢的專案、價格、流程與監督投訴電話,與求詢者簽訂合同,做好諮詢登記並建立檔案。

  第七條 心理諮詢機構可從事個人諮詢和團體諮詢,可通過電話、信訪、網際網路等形式開展心理諮詢活動。

  第八條 心理諮詢機構不得從事精神疾病的診斷和治療,不得出具與執業範圍無關的心理學證明。對超出心理諮詢範圍的求詢者,須轉介有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

  對因違反上述規定,對求詢者造成心理障礙、精神疾病診斷或***和***治療延誤等後果的,將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九條 心理諮詢機構應建立健全督導體系,按照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十條 心理諮詢機構應當妥善儲存求詢者的有關資料,儲存期限自受詢之日起三年。

  第三章 心理諮詢從業人員

  第十一條 心理諮詢從業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方可從事心理諮詢服務:

  ***一***具有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二***從事臨床心理諮詢與治療工作並具有中級以上精神衛生或臨床心理專業技術職稱,或接受過系統的心理諮詢專業訓練並具有精神科執業醫師資格;

  ***三***從事應用心理學教學科研工作並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十二條 心理諮詢從業人員應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求詢者的權利,不能在諮詢期間與求詢者建立諮詢關係以外的任何關係,遵守為求詢者保密的制度規定。

  第十三條 心理諮詢從業人員應遵守由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部門共同制定的《北京市心理諮詢服務行為規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心理諮詢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依法管理和監督。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門負責心理諮詢機構主體資格的監督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心理諮詢機構人員執業資格的鑑定。

  第十五條 高等院校、中小學以及不向社會開放、僅針對系統內部人員開設的心理諮詢服務機構,須在相關部門備案,並接受相應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心理諮詢:諮詢與治療的關係

  關於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的關係,陳仲庚認為兩者沒有本質的區別,無論在關係的性質上,在改變和學習過程上,在指導的理論上都是相似的。

  如果有區別的話,也是人為的、非本質的。第一、工作的任務不同。心理諮詢的任務主要在於促進成長,強調發展模式,幫助來訪者發揮最大的潛能,為正常發展消除路障,重點在於預防。

  而心理治療多在彌補病人過去已經形成的損害,解決和改變發展結構障礙。

  第二、物件和情景不同。心理諮詢遵循教育的模式,來訪者多為正常物件,主要涉及日常生活問題,一般在學校、單位、心理諮詢機構等情景中開展工作。

  心理治療的物件是心理異常的病人,是在臨床和醫療情景中開展工作。第三、工作的方式不同。心理諮詢應用更多的方式介入來訪者的生活環境之中,如參與他的直接環境,與來訪者的家庭、親友取得聯絡,應用更多的日常生活設施***如電話諮詢等***,設計和組織學習班和各種團體活動。而心理治療的形式則更多為成對會談。

  第四,解決問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心理諮詢具有現實指向的性質,涉及的是意識問題,如有關職業選擇、培養教育、生活和工作指導、學習輔導等,因此多采用認知和論理的途徑。心理治療涉及內在的人格問題,更多的是與無意識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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