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訓隊管理規定
為加強隊伍管理,經國家體育總局田徑運動管理中心研究,制定《國家少年田徑集訓隊管理辦法》,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田徑專案高水平後備人才的系統培養,完善田徑專案後備人才梯隊建設,為國家培養奪取獎牌乃至金牌的優秀後備人才,促進田徑事業可持續發展,成立國家少年田徑集訓隊***以下簡稱“國少隊”***。為加強管理,明確工作職責,實現國少隊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國少隊是在國家體育總局田徑運動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田徑中心”***與相關省市體育局和體育院校共同合作,共同領導和管理下,相對集中訓練的隊伍。
第三條 國少隊的任務和目標是:培養具有較高運動技能、德智體全面發展的高水平少年運動員,為田徑專案未來發展建立體優智健的後備人才梯隊。
第四條 國少隊應當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發揚團結協作的集體主義精神,一絲不苟的工作態度,勤奮向上的競爭意識,吃苦耐勞的訓練作風。
2、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紀律,又有自由;既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良好環境和有戰鬥力的團結集體。
3、訓練、學習和比賽是國少隊工作的中心,是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國少隊的各項工作都要為訓練、學習和比賽服務。
4、立足選好苗子、打好基礎、系統培養、著眼未來原則,遵循青少年訓練規律和青少年生長髮育特點,防止盲目追求一時的高水平高指標,創造適合青少年運動員健康成長的環境氛圍。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國少隊由田徑中心直接領導,同地方或院校合作建設。
田徑中心負責國少隊巨集觀管理,國少隊的組建和佈局,研究制定並落實支援性政策,提供專項經費等。
地方或院校協助田徑中心管理國少隊,負責日常管理,保證其集中訓練、學習,落實配套經費等。
第六條 國少隊人員確立
1、國少隊領隊、主教練、助理教練員、運動員、翻譯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由田徑中心和合作單位共同協商,由田徑中心確定。
2、國少隊運動員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2月和8月寒暑假期間進行人員調整,確保集中力量培養有發展潛力的運動員。
3、國少隊混合組人員構成按地理區域劃分,超出區域選調人員須上報中心許可,每組原則上超區運動員不超過2人。
第七條 國少隊運動員的選拔條件:***1***參加過訓練營活動;***2***系專家督導組認可的優秀後備人才;***3***國少隊主教練推薦。
未符合本條***1******2***的國少隊運動員的選拔入隊,需經國少隊主教練書面推薦,對被推薦人的基本情況和推薦理由予以說明。
第八條 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國少隊運動員的選拔入隊,需經田徑中心商運動員所在單位和國少隊共建單位,由田徑中心最終確定。
被選入國少隊的運動員所在單位需予以配合,積極輸送運動員入國少隊。
第九條 運動員的離隊***包括輸送至國家青年隊或省市運動隊***需經主教練或原輸送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陳述離隊理由,報田徑中心批准。
國少隊混合組隊員的離隊,需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第十條 國少隊運動員不得擅自離隊。
第十一條 國少隊成立團組織,負責隊伍團務工作,接受田徑中心黨、團組織的領導。
第三章 職責
第十二條 領隊職責
1、在田徑中心青少年管理部***以下簡稱“青少部”***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國少隊全面工作。
2、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國家體育總局及田徑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3、負責隊伍的黨務、思想政治工作,業務和文化學習,隊伍的管理工作,監督隊伍完成訓練、學習和比賽任務。
4、負責行政後勤保障與隊伍的財務預算和管理,核批隊伍經費開支。
5、組織國少隊的各種集體活動。堅持住隊和值班,掌握隊伍各方面的情況。隨隊外出訓練和比賽。及時向田徑中心彙報相關情況。
6、認真開展反興奮劑工作,防止隊伍出現興奮劑問題。
7、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為隊伍配備醫務和科研保障。
8、每年12月下旬向田徑中心上報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每年6月下旬上報上半年工作總結和下半年工作計劃。總結和計劃主要包括國少隊訓練、學習、生活等情況。
第十三條 主教練職責
1、負責運動員訓練、比賽、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發揮在訓練和比賽中的主導作用,努力提高運動員成績,認真完成比賽任務。做好賽前準備、臨場指揮和賽後總結工作。賽後15日內向田徑中心上報比賽總結。
3、制定科學、系統、詳盡的訓練計劃***長期系統訓練計劃、年度訓練計劃、階段訓練計劃、周訓練計劃、課訓練計劃***。按規定要求住隊和值班。及時、準確地瞭解和掌握運動員執行計劃的反饋資訊。
4、每月初5日內向田徑中心上報國少隊訓練、參賽簡況彙報;每年6月下旬上報上半年訓練、參賽總結和下半年訓練、參賽計劃;每年12月下旬上報本年度訓練、參賽總結和下一年度訓練、參賽計劃。
5、貫徹執行“三從一大”的科學訓練原則,嚴格管理和要求,不斷提高訓練質量。堅持科學、求實、創新的訓練態度,堅決反對早期專項化訓練。
6、深入研究專案特點,不斷探索青少年訓練規律,積極開拓創新,勇於實踐、敢於突破。
7、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加強自我修養,做到以身作則,為人師表,不得打罵或侮辱運動員。
8、加強反興奮劑知識學習,堅決反對使用興奮劑,切實防止出現任何興奮劑問題。
9、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重視科研和醫務監督工作,加強與科研人員和醫務人員的配合。
第十四條 助理教練員職責
1、助理教練員是主教練的助手,協助主教練制定和實施訓練計劃,建立運動員訓練檔案。
2、協助主教練做好運動員思想教育、文化學習和生活管理等工作。
3、不斷學習,提高業務能力和自身修養。
4、完成領導和主教練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條 運動員職責
1、運動員是訓練和比賽的主體,要增強競爭意識,以飽滿的熱情參加訓練和比賽,把為國爭光意識落實到訓練和比賽中去,不斷鞏固和提高運動成績,完成比賽任務。
2、以“運動員守則”為標準,規範自己的行為。遵守國少隊的一切規章制度,自覺服從管理。
3、認真完成每一次訓練課,詳細記錄訓練日記,認真完成個人訓練和比賽總結。尊重主教練和助理教練員,積極主動向其反饋訓練情況和體會。
4、努力學習文化知識,提高自身的文化素養,做到德智體全面發展。
5、關心集體,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
6、堅決抵制各種興奮劑,加強自我保護,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藥品和營養品。
第四章 訓練、比賽、生活、宣傳、出訪紀律要求
第十六條 主教練制訂的全年訓練計劃和階段訓練計劃,需經教練組研討和專家組論證。主教練在訓練過程中要發揮主導作用,保證訓練計劃正常實施。
第十七條 主教練、助理教練員、運動員訓練不得遲到、早退,保質、保量完成訓練任務。不得隨意停訓,遇特殊情況須提前請假,病假需有醫生證明。
第十八條 主教練、助理教練員、運動員要嚴格遵守訓練安全要求:
1、訓練前檢查訓練場地和器械,保證安全。
2、訓練中注意周圍環境情況,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條件下進行訓練。
3、訓練中遇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停止訓練,嚴防安全問題發生。
第十九條 國少隊的參賽計劃由主教練提出,經團隊研究,領隊同意後報中心批准。未經田徑中心批准,運動員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比賽。
第二十條 認真執行競賽規程、遵守競賽規則和主辦單位的有關規定。尊重裁判,尊重對手,尊重觀眾,做遵守體育道德的表率。
第二十一條 按規定使用運動裝備和著裝***運動服、比賽服、領獎服等***。
第二十二條 制定並嚴格執行作息制度、請銷假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會客制度。
第二十三條 運動員不許吸菸,不許喝烈性酒。在國少隊期間不準駕駛各種機動車輛。
第二十四條 服從住宿安排,不得自行調換宿舍。不得接待親友***包括家屬***在宿舍過夜。搞好個人及室內外環境衛生。
第二十五條 講文明,有禮貌,不說粗話,不大聲喧譁,不打架鬥毆。愛護公物,勵行節約,反對浪費。
第二十六條 嚴禁播放、複製具有反動、淫穢內容的光碟、錄相帶和錄音帶。
第二十七條 國少隊的對外宣傳由領隊統一負責,重大事情需準備談話要點,統一口徑,注意分寸和保密。
第二十八條 未經允許,不得向外界透露國少隊內部情況、個人生活。
第二十九條 向國外***海外***報刊、雜誌投稿須經領隊同意。
第三十條 嚴格遵守國家體育總局及田徑中心的出訪紀律。
第三十一條 出訪時比賽服、專項鞋必須隨身攜帶,不得託運。出訪人員不得為他人攜帶藥品,自用藥品必須由隊醫***或領隊***統一攜帶。
第三十二條 出訪期間必須統一行動,任何人外出必須經領隊批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和文化教育
第三十三條 加強黨、團組織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各種有益的集體活動,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十四條 領隊、主教練、助理教練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要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提高政治覺悟、理論水平和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五條 領隊、主教練、助理教練員負責運動員的思想教育工作,並對運動員在訓練、比賽和日常生活中的思想問題進行經常性的分析和有針對性的教育。
第三十六條 領隊、主教練、助理教練員制定運動員的文化教育計劃。必須按照規定保證學齡期間的運動員參加正規文化學習,定期對其進行考核。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嚴格執行國少隊經費預算。預算內經費開支須經領隊同意。隊伍報銷必須接受領隊核准和財務部門稽核,報中心領導批准。
第三十八條 預算外經費使用需書面向田徑中心申請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三十九條 嚴格執行國家體育總局和田徑中心有關經費使用規定,不得公款私用。
第四十條 田徑中心購置的所有器材、裝置都要進行詳細登記,並按照田徑中心有關物品管理規定,定期檢查和報告使用情況。耐用品嚴格執行報廢制度,易耗品的損耗必須進行記錄備案。
第七章 反興奮劑
第四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體育總局、田徑中心關於反興奮劑的一切規定。
第四十二條 廣泛開展興奮劑危害性的宣傳教育,做到人人知曉、時刻警惕。
第四十三條 切實加強反興奮劑工作,禁止強迫、指使、誘導、欺騙、指導和默許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全國註冊的運動員行蹤申報以及反興奮劑工作由所在省市單位負責。
第四十四條 時刻提醒和督促運動員加強自我保護,防止運動員使用或誤服興奮劑。
第四十五條 運動員要自覺抵制興奮劑,嚴格把好藥品、營養品、食品和飲料關,杜絕誤服興奮劑現象。運動員使用藥物必須經隊醫同意。
第四十六條 按照規定報告運動員移地訓練資訊和用藥豁免申請。
第四十七條 運動員根據有關規定認真接受興奮劑檢查。
第八章 贊助與廣告
第四十八條 國少隊主教練、助理教練員、運動員的名譽屬國家無形資產,有關廣告贊助事宜必須按照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積極參加田徑中心組織的贊助活動和公益活動,不得以任何藉口缺席。
第五十條 主教練、助理教練員、運動員接受廣告宣傳須提出書面申請***附廣告方案***,經領隊稽核並報田徑中心批准。
第五十一條 嚴格遵守田徑中心有關贊助規定。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五十二條 對錶現突出的國少隊領隊、主教練、助理教練員、運動員和工作人員予以表彰***表彰辦法另定***。
第五十三條 國少隊如出現興奮劑問題,取消主教練、助理教練員執教資格和運動員註冊資格。
第五十四條 國少隊運動員未經過正常程式擅自離隊的,開除出國少隊,情節嚴重的,取消註冊資格。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1、對運動員、主教練、助理教練員、相關人員:
***1***通報批評;
***2***取消各種獎勵的評定資格;
***3***取消參加國際和國內比賽的資格;
***4***建議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5***開除出國少隊;
***6***取消註冊資格;
2、對高水平後備人才基地:取消基地命名。
3、對國少隊共建單位:解除共建關係。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田徑中心。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6日起執行。
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