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票據管理規定範文3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為了加強對票據的管理,需制定票據相關管理制度。下面是財務票據管理規定,歡迎參閱。

  財務票據管理規定1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科學理財水平,嚴肅財經紀律財,保障全所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認真學習《會計法》等相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財務電算化業務知識。

  二、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原則,把好收支關。

  三、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嚴禁公款私借和坐支,嚴格各種支票和結算憑證的管理、儲存。

  四、負責編制單位年度預算、決算報表。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加強資金管理,精打細算,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等不良現象。

  六、單位一切費用支出,經所領導核准,經辦人簽名,所長簽字方可報銷。

  七、對原始憑證進行嚴格稽核,如不合法、不真實、數量、單價、金額不符、經辦人未簽字,拒絕支付。

  八、每月按時向所長提供財務收支報表。帳表處理堅持真實、及時、準確,做到帳表相符,帳帳相符,帳物相符,日清月結,上報下達。

  九、銀行賬戶要完全符合開設賬戶的規定,財務預留印鑑由財務人員分開保管,及時核對銀行賬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按規定裝訂歸檔,妥善保管。

  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固定資產盤點清查,賬、物核對,如有盤盈、盤虧,要及時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財務人員相互協作配合,因工作需要購買、招待等經所長批准後方可辦理。為基層站、隊單位搞好服務,做好後勤保障工作。

  票證管理制度

  一、為了加強票證管理,進一步規範和正確使用票證,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證是有價證據,有利於保護合法經營,強化管理手段,規範經營行為,搞好統計工作的重要依據。票證管理必須堅持專人負責專人發放,專人核銷,建立票證明細登記,定期檢查的原則。並實行繳舊領新制度,做到臺帳登記清楚,票款、帳票相符無差錯,發放有計劃,庫存不積壓,保證及時供應。

  三、嚴格票據發放範圍,必須整本用完後再使用新的票本,嚴禁票據一分為二使用。各基層站票管員必須妥善保管票據。做好防盜、防火安全工作。嚴禁票據亂扔亂放,以防丟失。

  四、開據票據必須按專案填寫清楚,嚴格執行政策,註明時間、開票人員的姓名、單位,以便備查。同時開票人必須字跡清楚,不得隨意塗改。

  五、處罰票據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認真做到開票、繳款兩分離,嚴禁工作人員隨意坐支、挪用。

  六、票據作廢必須所長簽字同意,財務股、縣所票管員要按照各自職責嚴格把關。

  七、營運證工本費收取嚴格執行有關政策,嚴禁發放人情證。

  八、財務股和縣所票管員每月對各基層站、隊、股所領票據繳銷使用情況嚴格核查,每月將票款使用情況上報所長。年終對所有票據核繳收回入庫,發現問題要如實向領導彙報,以便及時處理。

  九、因工作需要,票管員發生變動,在互相交接時,必須簽字交接清楚,以防意外。

  十、對不遵守、不執行票證管理制度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1***開票不規範、票據管理混亂但未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2***對開人情票、發人情證等造成輕微經濟損失***損失額小於100元***的,給予相應損失額度2倍以上的***。***3***對票據丟失、損毀的,站***隊***負責人要負領導責任,並給予處罰相應損失額***按票據最高價值計算***20%的經濟處罰;給予票據管理人員或直接責任人處罰相應損失額80%的經濟處罰,並責令在全所大會上說明情況、作出檢討。損失額超過5000元的;撤消站***隊***負責人及票管人員職務,並給予黨、政紀處分;***4***對中飽私襄、有意貪汙、合夥貪汙的工作人員,給予黨、政紀處分、解聘及貪汙金額2倍以上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堅決依法處理。

  財務票據管理規定2

  一、為加強票據管理,規範票據業務,明確管理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財務票據包括銀行票據和非銀行票據。銀行票據包括支票、貸記憑證等;非銀行票據包括收據、各種稅票、社保票據等。

  三、財務票據的領購、保管、核銷業務由專人分工負責。出納擔任銀行票據的保管業務,經財務總監指定的會計人員負責非銀行票據的保管。非銀行票據領用後由領用人保管,領用的收據由出納包管。

  四、財務票據應存放於保險箱內,有專人妥善保管。財務印章與銀行票據應由財務總監與出納分別保管。非銀行票據的保管使用兩分開原則,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辦理有關票據業務必須財務總監稽核,出納員根據稽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收取、支付銀行票據,收取款項時應開具收據。

  六、銀行票據、收據必須順號簽發,作廢時應加蓋專用的作廢章。作廢票據不得缺聯少頁,已開出的作廢票據,由票據開具人員負責收回。

  七、票據開具時候應該注意單位名稱***全稱***、金額大小寫規範、專案名稱準確,規範單據填寫正楷,字跡清晰;單據在填寫過程中出現錯誤,不得撕毀單據,必須保持單據完整,並加蓋作廢章。

  八、出納收到銀行票據時,應認真稽核,及時入賬,對不合規票據及時向財務總監反映,由財務總監確定解決方案。

  九、已繳納的稅票、社保憑證等非銀行票據應由專人及時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後有查可依。

  十、票據管理人員應建立備查登記簿。發生有關票據行為時,應及時登記備查簿。

  十一、財務人員在發現票據遺失、票據出錯和票據不實等情況時,應儘快採取相應的措施,對重大事故財務總監應向公司總經理彙報。

  十二、票據保管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編制票據移交明細表,在財務總監的監督下逐筆確認移交,確認無誤後,由監督人和後任財務人員 在交接明細表上簽名確認。

  十三、本規定適用於所有財務人員,如有違反究其相關責任。

  財務票據管理規定3

  第一條為了加強票據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票據的管理部門。

  票據管理應當遵守票據法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票據活動,行使票據權利,履行票據義務。

  第五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

  第六條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銀行。

  第七條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

  第八條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

  向銀行申請辦理匯票承兌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資信狀況良好,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第九條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第十條向銀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與出票人、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

  第十一條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二條票據法所稱"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匯票專用章、銀行本票專用章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十四條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票據法所稱"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條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效力。

  第十八條票據法所稱"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代其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條票據法規定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及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時,應當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票據喪失的時間和事由;

  ***二***票據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

  ***三***掛失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絡方法。

  第二十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第二十一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與申請人約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碼,作為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保證人應當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正面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背面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

  第二十四條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票據法第五十五條所稱"簽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正面簽章,表明持票人已經獲得付款。

  第二十六條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條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的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的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第二十八條票據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是指:

  ***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第二十九條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

  第三十條有票據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或者貼現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0.7‰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擅自印製票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票據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及防偽技術要求和印製,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在確定票據格式時,可以根據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實際需要,在票據格式中增加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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