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管理實施細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隨著我國保安業的迅速發展,保安在協助人民警察維護治安秩序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下文是,歡迎閱讀!

  一

  第一條 火警事故

  1. 發現火災應立即趕到失火現場檢視,並注意兼顧廠房安全,否則立即向119火警臺報案,且通知部門主管和並做好相關工作。

  2. 若發生火苗應即以滅火器將火源熄滅。

  3. 若已使用滅火器仍然無法將火勢撲滅時,應:

  3.1 火速打電話至119,並集合各部門義務消防員或請求支援。

  3.2 同時通知景區內人員或其他重要幹部集合員工救火,發揮消防編組功能。

  3.3 指揮員工及來賓向安全地區疏散。

  3.4 保持高度警戒,嚴防小偷趁機竊取公司財務。

  3.5 通知派出所協助交通,管制事宜。

  3.6 火勢熄滅後應清查人員及物品所害情形,並保持完整現場,以供警方處理。

  3.7 注意警方處理時,亦不能破壞現場,以免影響保險公司的認定理賠。

  3.8 若於下班時間發生火警,馬上撲滅並上報,若無法撲滅。立即通知119與相關人員。

  第二條 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如員工停止上班,則景區內的安全維護除防守的防護小組人員外,警衛人員應完成以下事項:

  1. 關閉所有門窗及照明電源。

  2. 將散置於室外易於被風吹或吹損壞的物品移於室內或予以固定處置。

  3. 注意接聽員工電話,轉達公司規定的事項。

  4. 遇有災害或須支援時,立即報警求援並報告主管。

  第三條 打鬥事件

  1.打鬥或對公司人員逞凶,應迅速予以制止,將當事人交由主管或警察處理為原則,如當事人不聽制止時,可與值班保安或公司的其他人員合力制止。

  2. 打鬥現場若有其他人員圍觀時,為防止圍觀者鼓譟起鬨或使現場複雜化,應將肇事者帶離現場再行處理。

  3. 事態有愈超嚴重態勢,應立即請派出所協助處理。

  4. 注意立場要保持公正,千萬不可偏袒打鬥當事人任何一方或加入戰局,喪失理智。

  5.對公司人員逞凶時,應立即電請警察局派出所辦理。

  6. 若為下班時間,應即刻電話通知保安隊長及值班幹部;有安全之慮時,即刻電請派出所協助。

  第四條 不良分子前來滋事處理

  1. 管制人員不得與不良分子對打。

  2. 關閉大門和所有出***,勿使不良分子進入尋訊滋事。

  3. 通知值勤人員和景區主管前來支援處理。

  4. 認清來著容貌、特徵、人數、有無攜帶槍支、刀具、坐車種類以及車牌號碼、滋事原因等,作為警方偵查處理的依據。

  5. 將狀況報告並隨時保持聯絡,若下班以後應立即通知派出所並電話聯絡主管。

  第五條 打劫被盜事件

  1. 發現可疑人物,應與班長或與警衛人員聯絡並一人監視。

  2. 發現景區物資被盜,急按報警器和警鈴,及時與保衛部門聯絡。

  3. 保持被盜現場。

  第六條 意外事故

  1. 景區員工或外來人員打架鬧事,值班人員應及時制止勸導,避免事態擴大。

  2. 員工急病,即刻通知人力資源部或救護員,及時派人送醫院治療。

  3. 請救護車隨帶醫生。

  4. 及時報備主管。

  二

  1、當值期間必須著裝整齊、儀表大方、站姿、坐姿符合要求,不許抱胸插手。

  2、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佩戴工牌,經員工通道出入,同時打卡備案。

  3、做到無條件服從上級分配,聽從上級管理。

  4、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下一班未接班時,當值不準離崗***。

  5、熟練掌握保安部崗位工作特點、職責與要求。

  6、接觸客人要十分有禮貌,並注意語氣態度。

  7、處理問題時,力求做到容忍寬大,以理服人。

  8、當值時不得聊天、閱書報、寫私函、聽耳機、吸菸、吃零食、打私人電話,並謝絕來訪,如屬要事,要保安部當值負責人批准方可。

  9、當值時只能與客人保持一種工作上的關係,不得在崗上與客人拉扯、閒聊。

  10、當值時不得利用個人職權與客人進行任何私人交易。

  11、當值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客人索要小費或禮物。

  12、當值時不準睡覺、不得帶有醉意。

  13、嚴禁當值時隨意離崗,如需吃飯、喝水、去衛生間,需領班批准並派他人替崗後,方可進行。

  14、殊情況,嚴禁使用酒店客用設施。

  15、熟悉本酒店各種報警裝置及消防器材的位置,並熟練掌握其使用方法。

  16、一旦發現火警,無論程式大小,都必須按規定的程式上報,並立即採用有效措施。

  17、熟悉酒店各部門出口通道,包括員工通道、客用通道、消防通道等。

  18、無特殊情況,不得私入客房、倉庫、辦公室、廚房、服務員工作間等。

  19、不得以權謀私或者做任何有損酒店名譽的事情。

  20、當值期間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包庇、掩護違法犯罪分子。

  三

  一、治安安全管理

  1、嚴格按照公司的規定,定時開關大門。

  1、車輛出入管理

  ⑴ 管制出入公司的車輛,一般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等人員所乘車輛,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按照規定者,保安應即時糾正

  ⑵ 一般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其它廠商之營業、採購、檢查、安裝等人員所乘車輛,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按照規定者,保安應即時糾正。

  ⑶ 對於公司人員停放車輛一律要求一車一位,整齊排放。不得有佔用多個車位、越位停車、佔用車道等現象發生。

  ⑷ 加強對車輛的安全檢查巡視,注意有無載有違禁、危險或易燃物品,發現異常立即上報處理,隨時與安全主管保持聯絡,密切協作,保證車輛安全。

  ⑸ 下班、節假日公司的商務車、大眾車鑰匙交由保安管理,無派車單嚴禁交車鑰匙,特殊情況須經安全主管或經理同意。

  2、物品出入管理

  ⑴ 物品放行應憑核准的出門證核對無誤始得放行,經保安確認之後出門證由警衛室按順序裝訂保管。

  ⑵ 公司人員經保安查獲有私帶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暫扣留物品,並以下列程式處理:

  ① 記錄攜帶人所屬部門、姓名、時間、地點。

  ② 由攜帶者親書理由,註明品名、數量、由何處取得等。

  ③ 情況嚴重時,不得讓當事人離公司,應速呈報處理。

  ⑶公司內住宿人員攜帶個人物品出公司時,按下列所定處理:

  ① 攜帶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應憑保安開具出門證放行。

  ② 攜帶一般日常用品者,由保安人員查驗後放行。

  ⑷ 記錄和《物品進出情況登記表》填寫. 人員管制

  3、人員管制

  ⑴ 協助行政稽查,確實管制員工上下班、遲到、早退、加班人員的考勤記錄。

  ⑵ 員工在上班時間因公或事***病***假離公司時,應查驗請假記錄或核對公出事實,始允其外出。各級人員公出或事***病***假由其直接上級核准。經理以上人員可自由出入。

  ⑶ 輔導公司員工遵守各項規定,並制止不法行為的發生,維持公司庫區及辦公處所秩序。

  ⑷ 上班時間內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謝絕會客。

  ⑸ 外界來賓到公司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其它公司的營業、採購、檢查、安裝人員等應至警衛室辦理進入公司的手續,發給會客單,並聯絡有關部門 接待。非經公司部門人員接待者,不得任其進入公司。凡來訪人員不可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物品進入公司。

  ⑹ 無明確探訪物件的人員,在未明白來意之前,不得讓其進入公司。

  ⑺ 所有推銷,收廢品等閒雜人員,未經辦公室允許,不得進入公司。

  ⑻ 內部員工在轄區內各項活動要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保安員在公司轄區範圍內有權監督員工的各種違章違紀現象並據實上報給予嚴肅處理。

  ⑼ 合作單位派駐公司的工作人員,須憑胸卡、工作服或其他標識出入。

  ⑽ 記錄和填寫《外來人員出入庫登記簿》。

  4. 巡查制度

  ⑴ 白天:由安全主管或其指定保安員負責巡查,監督公司內部治安、消防及生產安全,發現違規行為及時制止並記錄上報有關領導按章處罰,最大限度 地避免安全事故隱患。

  ⑵ 夜間:由值班保安員負責巡查,監督公司內部治安、消防及生產安全,發現違規行為及時制止並記錄上報有關領導按章處罰,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隱患;值班保安每日巡查安全保衛責任範圍至少三次,並做好巡查記錄,以確保公司安全。

  ⑶ 交換班時,應將執勤所需器械物品,注意事項交接清楚,並將執勤中所見重要事項或事故,以及巡邏時間等登記入《值班記錄表》。

  ⑷ 記錄和填寫《巡邏記錄表》。

  二、消防安全管理

  1、認真執行消防法規,由安全主管負責安排人員每月定期檢查督促各部門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消除火險隱患。

  2、由保安隊長負責安排人員每月定期進行消防裝置的檢測、保養、維修,及時排除消防裝置故障。

  3、檢查辦公及宿舍用電、用水狀況,發現違規行為及時制止並記錄上報有關部門按章處罰。

  4、應熟記公司內各處之水、電、燃料、開關、門鎖及消防器材放置地點,以免臨急慌亂,對重要路口電燈、門窗、圍牆等有缺損時,應即上報辦公室處理。

  5、密切注意、熟練操作消防控制器,及時處理火警、故障訊號,並做好記錄。

  6、通過監視器密切監視出入公司人員情況,發現可疑問及時通知附近有關人 員注意和處理,並記錄在案。

  7、當班人員不得無故私自離崗,針對天氣突發情況要關好門窗等。

  三、緊急事件之處理原則

  1、發現竊盜時,以收回失竊物為首要,並應立即呈請處理。

  2、保安人員應熟練安全裝備的使用,瞭解配置地點。緊急事發生時應鎮靜,以最有效方法使災害減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張誤事,視情況按下列程式處置:

  ⑴ 判斷情況若尚可解決消除時,速採取行動,並報告上級。

  ⑵ 判斷事故無法解決,應急速通報有關部門。

  ⑶ 日間災害急報有關負責人,夜間災害除急報有關負責人外,判斷情況報派出所110、消防單位119或救護單位120。

  ⑷ 夜間或休假日近鄰發生災難時,應將所知及判斷是否波及本公司等情形,迅速通報有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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