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接待實施細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6日

  該如何制定?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僅供參考!

  一

  第一條 公務接待,主要指上級部門、上級領導、校外有關單位到學校***含學院、機關部處及業務實體等,下同***視察工作、檢查指導、考察調研、出席會議、合作交流等公務接待活動。

  第二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三條 根據賓客的職級、來校的目的等情況,本著“誰接待、誰負責”的要求,按照嚴格標準、對口接待、分工負責的原則,做好公務接待工作。

  第四條 接待規格。根據公務接待物件及活動內容,本著對等節儉的原則做好接待工作。

  ***一***省***部***級領導因公來校,由學校主要領導及有關校領導接待,兩辦負責安排。

  ***二***廳***局***級領導因公來校,一般由對口校領導負責接待,牽頭部門負責安排。確需學校主要領匯出面的,由兩辦負責協調。

  ***三***其他因公來校,校領導原則不參加接待,按來訪要求由對口單位負責接待。如確需學校有關領導會見的,須事先報兩辦,由兩辦進行協調安排,但校領導原則上不陪同,不陪餐。

  第五條 嚴格控制接待範圍。

  ***一*** 學校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二***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條 按規定安排住宿。

  ***一***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在在學校內部接待場所,按標準結算;確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在定點飯店安排,執行協議價格。住宿費由接待物件自理,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間內擺放花籃和果籃。

  第七條 嚴格控制用餐標準。

  ***一***接待物件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則上安排在校內賓館、學術交流中心***招待所***,餐廳;如遇特殊情況需在外接待,須經主管校領導審批。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物件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物件人數的三分之一。由科研經費或其他專項經費支援的學術交流等活動,如確因工作交流需要,陪餐人數可本著從簡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安排。嚴格控制工作餐標準,其標準不得超過成都市規定的開支標準。

  ***二***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到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消費。

  第八條 嚴格控制接待形式及活動範圍。

  ***一*** 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組織歡迎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組織師生歡迎、不得鋪設迎賓地毯,不得有意造勢或搞誇張性宣傳。

  ***二*** 接待單位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專案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不得偏離工作主題。

  ***三***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原則上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校內出行活動儘量步行。

  ***四***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舉辦師生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若因公務接待確需委託旅行社安排車輛、食宿的,必須提供合同***明確說明事由***、參加人員名單,並經分管校領導審批。“旅遊費”、“旅遊團費”等名目均不能報銷。

  第九條 嚴格執行接待清單制度。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須如實、完整填寫接待清單***接待清單包括接待物件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專案、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由相關負責人審籤。

  《四川大學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在學校財務處網頁“資料下載”下載。

  第十條 嚴格執行公務接待費報銷規定及審批程式。

  ***一***公務接待費報銷應及時,票據必須規範,並限由接待單位主要負責人籤批。各單位接待費需在發票開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報銷,原則上逾期將不予報銷。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併接受審計。憑證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報銷。

  ***二***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四*** 學校及校內各二級單位須將公務接待費納入預算管理,實行總額控制,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物件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涉外公務接待,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該嚴格按照國家外交禮儀規定及外事紀律,負責組織接待工作,並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各單位涉外公務接待,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稽核同意後方能報銷。

  第十二條 各單位公務接待情況應當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專案等,接受教職工監督。

  公務接待堅持誰接待、誰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由學校根據國家和省主管部門有關檔案規定辦理。

  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進一步規範學校公務接待管理,厲行節約,勤儉辦學,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辦發〔2013〕22號***及工信部、江蘇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學校各機關部處、學院及直屬單位的公務接待行為。本細則所稱公務,是指來賓來校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學習交流、檢查指導等活動。

  第三條 公務接待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簡化禮儀、高效透明等原則。

  第四條 上級部門、地方政府、兄弟院校、合作單位等領導帶隊來校進行綜合性的考察調研、檢查指導等公務活動的接待工作,由黨政辦公室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其餘來校進行的專項檢查、調研交流、評估驗收等公務活動的接待工作,按照對口對等接待原則,由對口或者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範圍。學校部門之間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六條 公務接待執行審批程式,事前制定接待方案,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活動統籌安排,無公函或電話記錄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原則上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籤。接待清單包括接待物件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專案、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七條 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組織師生迎送活動,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八條 公務活動中,接待物件應按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以自助餐為主,如不具備自助餐條件的,可安排桌餐。用餐地點原則上在校內賓館或餐廳安排,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菜餚以家常菜為主,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物件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物件人數的三分之一。

  接待用餐標準按南京市公務接待標準執行。

  第九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有關規定,原則上安排在校內賓館,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條 公務活動期間,各類會議會場佈置要簡樸,不製作背景板、歡迎牌,不擺放花草、香菸、水果,不安排茶歇。

  第十一條 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根據人員情況儘量集中乘車,合理安排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第十二條 公務接待中可根據情況安排校內參觀,參觀點要與活動內容相關,並能展現學校的辦學特色和辦學成果,參觀過程中不鋪設迎賓地毯,嚴格控制陪同人數,校園內一般不設交通禮儀崗,嚴禁干擾學校正常教學、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三條 學校將公務接待費納入預算管理,實行總額控制,單獨列示。不得另立名目在會議費或其他費用中支出,或者以任何名義向下屬單位和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轉嫁報銷公務接待費用。

  財務部門要加強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控制,強化對公務接待經費日常使用的稽核。

  第十四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或電話記錄和接待清單。接待費資金支付在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公務接待堅持誰接待、誰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由學校根據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檔案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務接待暫行規定》***校字〔2008〕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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