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叉車管理規定範文3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叉車管理規定是為了確保叉車執行安全而制定的。下面是叉車管理規定範文,歡迎參閱。

  叉車管理規定範文1

  1、叉車司機應嚴格執行出車前檢查的規定:確認機油、水位、傳動、制動系統及儀表讀數正常,方能作業;如發現問題及時交維修廠處理。

  2、由於叉車司機,不按公司叉車保養、使用規定,造成的車輛維修費,由叉車司機承擔50%,並***100元/次。

  3、叉車水箱開鍋,必須待水溫冷卻後,方可開蓋加水,避免開水燒傷。

  4、叉車司機必須瞭解公司路況,在行駛過程中遇到通道、路口、拐彎、下坡、掉頭時,應立即減速,並注意避讓來往行人、車輛。

  5、為保證安全,禁止叉車在園區內高速行駛;經勸阻無效者,管理者有權進行處罰。

  6、嚴禁在叉車加油、檢查蓄電池的時候吸菸,違者***100元/次。

  7、叉車行駛時,除駕駛室外,任何部位不得承載人員,如發現上述情況,***100元/次。

  8、嚴禁穿拖鞋駕車;嚴禁酒後駕車,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承擔,如發現上述情況***100元/次,二次免職。

  9、不得超載作業,駕駛員應在叉貨前,核實貨物重量***特別是異形貨物***,如超出叉車荷載重量,應及時向上級彙報,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0、未經部門主管副總批准,不得將叉車借予他人使用,違者雙方各***100元/次。

  11、非工作需要,不得將叉車駛出作業區域,違者***100元/次。

  叉車管理規定範文2

  一、目的:

  1.1. 加強叉車的規範化管理,提高叉車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

  1.2. 確保叉車的安全執行,避免公司財產和人員受到損失和傷害。

  二、範圍:

  公司所有叉車和涉及的管理、駕駛和使用部門和人員。

  二、職責:

  3.1.裝置管理部:

  3.1.負責叉車的申購、報廢、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等工作。

  3.2,負責裝置臺賬中叉車的登記、管理卡、維修記錄的登記。

  3.3. 負責叉車年檢、大修的對外聯絡。

  3.2.叉車維保、管理人員***公司指派的叉車維保管理人員***:

  3.1.1.負責叉車的日常點檢、維護和保養。

  3.1.2. 負責叉車用配件、燃油的控制和申購。

  3.1.3.負責叉車年檢、大修的聯絡和協調。

  3.1.4. 負責叉車各車間、部門使用外的日常協調和排程。

  3.1.5. 負責叉車駕駛員作業過程的安全作業的指導和監督。

  3.2.叉車使用部門***車間、倉庫等***:

  3.2.1.負責所屬叉車工的工作分配和考勤。

  3.2.2.負責所屬叉車工的薪資核算。

  3.3.叉車工:

  3.3.1.服從專屬使用部門的工作安排。

  3.3.2.在使用專屬使用部門使用外,服從叉車管理人員的統一排程。

  3.3.3.嚴格按本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和日常保養。

  3.4.監察部:

  3.4.1.按本規定的要求,對叉車管理和作業過程中的違規、違紀現象進行檢查和處理。

  四、具體的管理、作業規定:

  4.1.叉車管理:

  4.1.1.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叉車由裝置管理部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叉車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使用。

  4.1.2. 叉車定期檢驗週期為一年,由裝置管理部負責車車的定期檢驗。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政府部門頒發的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4.1.3. 裝置辦理不應建立健全每輛叉車的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內容包括:

  1***、出廠的技術檔案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4.2 駕駛人員管理:

  4.2.1所有駕駛叉車人員必須市、區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證,獲得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4.2.2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進行復審,複審不合格者取消操作資格。

  4.2.3無證、無效及過期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叉車操作。

  4.2.4非工作期間叉車司機不準操作叉車玩戲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4.2.5嚴禁酒後駕駛,行駛中不得飲食和閒談。

  4.2.6.叉車駕駛員須服從使用部門的安排,使用部門使用間歇期間,經叉車維保管理人員與各使用部門協調後的統一排程。

  4.3 叉車鑰匙管理:

  4.3.1叉車鑰匙由使用部門指派專人保管,並做好上下班的交接,由當班負責人收發。

  4.3.2操作人員離開車輛,必須拔下鑰匙,做到“人離鑰匙離”。

  4.3.3 使用結束後,鑰匙需及時交還到當班負責人處。

  4.4 使用前點檢:

  4.4.1.叉車駕駛員在駕車前須做好叉車的自我點檢。

  4.4.2.按照《叉車點檢表》***如附件1***對叉車各個部位和系統進行仔細檢查

  4.4.3.點檢完成,對叉車車況進行判別,車況良好投入執行,發現異常即停止執行並及時報告叉車維保和管理人員,及時進行維修和維護。由叉車維保、管理人員判別,達到良好狀態,方可投入執行。

  4.5. 行駛過程安全注意事項:

  4.5.1.叉車起步時要由慢而快,應先對制動器和轉向功能進行驗證,要看清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方可起步。

  4.5.2.前後換向時,應使叉車完全停止後方可進行。

  4.5.3.轉彎時必須慢速行駛,倒車是須注意車後的人和物品。

  4.5.4.叉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km/hr。

  4.5.5.叉車不得載人行駛,除司機室外,其它部位嚴禁乘人。叉車在起重升降或行駛時,禁止任何人員站在貨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

  4.5.6.叉車行駛過程中須時刻注意行駛路徑上的物品,防止物品損壞。

  4.5.7廠內叉車行駛時貨叉底端距地高度應保持300~400毫米,門架須後傾。不得作劇烈的剎車和急轉彎。

  4.6. 叉運貨品和裝卸過程的安全原則及注意事項:

  4.6.1.在未發動前必須注意車輛周圍環境等各方面因素,確保運載的安全。

  4.6.2.在叉起物品是須注意周圍其他物品的位置,防止貨叉叉壞和傾覆其他貨品。

  4.6.3.貨叉在規定的負載中心,最大負載不超過額定起重量。如貨物重心改變,其起重能力應按車上起重量規定執行。

  4.***根據貨物大小調整叉間距離,注意貨品的平衡,使貨物重量均勻地分配兩叉之間。

  4.***貨叉插入貨堆時貨叉架應前傾,貨物裝入貨叉後貨叉架應後傾,使貨物緊靠叉壁,然後才可行駛。

  4.6.5升降貨叉時,一般應在垂直位置下進行。

  4.6.6在進行裝卸時必須使用手制動,使叉車穩定。並絕對禁止叉架下有人。

  4.6.7車輛不得超載使用,鏟工件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 。

  4.6.8貨叉架前後傾至極限位置或升至最大高度,必須迅速地操縱手柄置於中間靜止位置。在操縱一個手柄時,注意不得使另一個手柄移動。

  4.6.9當搬動貨物時,貨物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叉車應倒車低速行駛。正常情況嚴禁倒車行駛。

  4.6.10嚴禁用貨叉等屬具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禁止單叉作業或用貨叉頂物、拉物,禁止用制動慣性溜放圓形或易滾物品,禁止用貨叉挑翻貨盤的方法卸貨。禁止高速叉取物品。

  4.7.叉車的停放和應注意事項:

  4.7.1.叉車在停止使用時,應按定置管理規定,在定置地點停放,隨用隨開,用後及時歸位。

  4.7.2.停車後,拉緊手制動杆,換檔手柄置於“空”速檔。

  4.7.3.工作完畢,貨叉應置於地面,不得懸空,將車剎穩。

  4.7.4. 清洗車內外的汙物,檢查各部緊韌體連線有無鬆動或滲漏。

  4.8 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置:

  4.8.1.叉車在行駛和叉運、裝卸過程中損壞公司設施、物品和叉車本身,或因疏於點檢和維護造成叉車非正常故障等均屬於叉車事故。

  4.8.2.叉車發生事故時,應馬上報告叉車維保管理人員。叉車維保管理人員須在一個工作日內根據事故的內容和性質報告給使用部門的主管和裝置管理部門。

  4.8.3. 使用部門的主管和裝置管理部門,須在2個工作日內對事故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以書面形式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經生產運營執行審批後,報監察部門備案。

  4.8.4.由叉車維保管理人員、裝置管理部和叉車使用部門須在規定時間內跟蹤預防措施的執行和落實。

  4.9.叉車管理和安全使用的獎懲規定:

  4.9.1.對違反本規定4.2“駕駛人員管理”相關條款的,第一次發現,對相關責任人處罰100元,第二次發現扣發200元,三次以上,扣發500元。

  4.9.2.對違反本規定4.4,“使用前點檢” 按照《叉車檢查表》中的專案在上車前對車況進行檢查,或是存在不檢、漏檢及不及時上報檢查結果的情況。凡是由下一位檢查出的前一位未報告的問題,由前一位員工承擔責任。第一次扣罰50元。第二次扣發100元,三次以上扣發200元。

  4.9.3.對違法本規定5.5“行駛過程安全注意事項”,和4.6“叉運貨品和裝卸過程的安全原則及注意事項”造成公司設施、物品和貨品損壞的,每發生一次除了按造成的損失的30%作出賠償外,第一次追加扣發150元。第二次追加扣發200元。三次以上追加扣發500元。

  4.9.4.對違反第4.7,”叉車的停放和應注意事項”的,除4.7.1按《車間定置管理規定》進行處罰外,對違反其他條款的,每次處罰50元。

  4.9.5.對違反4.8“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置”的規定,發生安全事故上報和處置者,每次處罰200元。

  五、附則:

  5.1.本規定的解釋權歸生產運營中心和公司監察部。

  5.2.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前實行。

  叉車管理規定範文3

  1.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以確保叉車駕駛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全體叉車駕駛人員。

  3.職責

  3.1生產保障部負責維持廠區交通秩序,全廠交通安全檢查和考核,負責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工作。

  3.2生產執行部負責裝卸用叉車的排程和管理。

  3.3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叉車的使用和保養,以及駕駛人員的排程、管理。

  3.4生產保障部負責公司所有叉車的維修。

  4.程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並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後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1.2沒有厂部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紋產生。

  4.2.2檢查燃料系統所有管道、接頭是否有洩露。

  4.2.3檢查燃料油、發動機油、齒輪油、波箱油、液壓油及水箱水位、

  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後方可使用。

  4.3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鎖匙,啟動後不允許撥出車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鎖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啟動叉車時,每次啟動不得超過5秒鐘,再次啟動應隔10~15秒以上,若連續三次啟動不成時應再隔5分鐘。冬天啟動時,應進行預熱後再啟動。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啟動時,應及時通知生產保障?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苯?寫?恚?苊庠斐尚畹緋廝鴰怠?/p>

  4.3.3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門口應減速慢行並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痺大意。

  4.3.4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倒後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並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後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5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並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6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7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以保證安全。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在潮溼、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

  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9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把手剎掣拉起並掛空檔才能離開叉車。

  4.3.10叉車出入門口應注意構築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駛入或駛出。

  4.3.11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坐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2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3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後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後傾斜。

  4.4.3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不要運送鬆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裝置、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後方可提升。

  4.4.5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並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停放後將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剎車

  4.6保養規定

  4.6.1注意保養工作,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時聯絡生產保障部處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系生產保障部進行檢修。司機不得私自拆修。

  4.6.3每週清洗叉車一次,並將空氣濾清器芯吹乾淨。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補充加足。

  4.***各部門指定保養叉車的司機,每年應協助維修人員進行一次全面的保養和維修工作。

  4.6.5叉車保養責任人所保養的叉車及廠內的叉車駕駛員,如違反上述的規定,按失職處理,並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和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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