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8日

  為了充分發揮統計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鼓勵他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作出更大的貢獻,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關於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特制定。下文是,歡迎閱讀!

  統計專業職務是什麼

  1. 掌握一般統計專業知識和計算技術.

  2. 能夠按照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的規定,準確及時填報或彙總報表.

  3. 能對統計資料進行一般的加工管理和簡單分析.

  4. 中等專業學校或大學專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統計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鼓勵他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作出更大的貢獻,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關於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統計專業職務的名稱定為:高階統計師、統計師、助理統計師、統計員。高階統計師為高階職務;統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統計師、統計員為初級職務。

  第三條 建立統計專業職務聘任制度,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定專業工作崗位,凡需要設定統計專業職務的單位,各級職務都應有一定的結構比例和限額。

  第四條 設定統計專業職務,要根據工作的要求,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考核制和獎懲制。各用人單位要依據《統計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統計專業職務的職責,結合本單位實際,確定受聘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第二章 任職基本條件

  第五條 擔任統計專業職務的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熱愛統計工作,積極鑽研業務,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努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六條 統計員

  一、掌握一般統計專業知識和計算技術。

  二、能夠按照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的規定,準確及時填報或彙總報表。

  三、能對統計資料進行一般的加工管理和簡單分析。

  四、中等專業學校或大學專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

  第七條 助理統計師

  一、掌握統計理論基礎知識和有關業務知識,熟悉計算技術。

  二、熟悉有關的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能準確及時填報或彙總報表。

  三、能夠擬定比較簡單的統計調查方案,獨立進行調查研究。

  四、能夠對統計資料進行比較系統的加工整理,提供分析研究報告。

  五、獲得碩士學位;獲得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或獲得第二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大學專科畢業擔任統計員二年以上;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擔任統計員四年以上。

  第八條 統計師

  一、掌握本專業比較系統的理論知識和較多的業務知識。

  二、有一定的統計工作經驗,能夠擬定統計調查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能夠對本專業有關的社會經濟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寫出有一定水平的統計調查報告或有一定應用價值與學術水平的論文。

  四、能閱讀本專業一門外文書刊資料。

  五、獲得博士學位;獲得碩士學位擔任助理統計師二年左右;獲得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或獲得第二學士學位,擔任助理統計師二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擔任助理統計師四年以上;大學專科畢業擔任助理統計師四年以上。

  第九條 高階統計師

  一、掌握系統的統計原理知識和比較豐富的業務知識。

  二、有豐富的統計工作經驗和解決統計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能力。

  三、能夠對社會經濟問題進行系統的調查研究,寫出較高水平的統計調查報告或較高應用價值和學術水平的論文,或能夠對統計理論、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進行科學研究,提出有重要價值的建議。

  四、掌握一門外語。

  五、獲得博士學位擔任統計師二年以上;具有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擔任統計師五年以上。

  第十條為了廣開才路,對確有真才實學、工作能力較強、貢獻顯著、符合任職條件的統計人員,雖不具備相應學歷,也通過考核、評審,聘任***任命***相應的統計專業職務。

  第三章 職責

  第十一條 統計員:負責一個崗位的統計業務工作。及時準確地填報或彙總國家和有關部門制定的統計報表,進行統計資料的一般加工整理和簡單分析。

  第十二條 助理統計師:負責一個崗位或組織指導一個專業某一方面的統計業務工作。擬定比較簡單的統計調查方案,獨立進行調查研究;及時準確地收集彙總統計資料,進行比較系統的加工整理和分析研究;指導統計員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三條 統計師:負責組織和指導一個單位、一個專業的統計業務工作。擬定統計調查方案,組織實施一定範圍的社會經濟調查;系統地加工和整理統計資料,寫出有一定水平的分析報告;指導助理統計師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四條 高階統計師:負責組織和指導一個地區、一個部門、一個專業的統計業務工作。擬定大型統計調查方案,組織實施大規模的社會經濟調查;對社會經濟的現狀和發展作出科學的預測、預報;指導培養中級統計專業人才。

  第四章 評審和聘任***任命***

  第十五條 評審統計專業人員任職資格,要根據統計人員任職的基本條件,對統計人員工作成績、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全面進行評議審定。

  第十六條 聘任***任命***統計人員專業職務,應由本人提出申請或組織推薦,經統計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員會***評議審定符合相應條件的,由單位行政領導或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行政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和職務限額擇優聘任或任命,並頒佈發聘書或任命書。未經評審委員會評議審定的,不得聘任或任命。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應由具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或擔任較高專業職務、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統計人員組成,其中中、青年應占一定比例。評審委員會的人選由本單位統計人員醞釀推薦,單位統計負責人提名,經單位領導批准。中級職務評審委員會人選,須報上一級統計部門批准。高階職務評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建。本單位專業技術力量薄弱,也由上級統計部門評審委員會代評,也可聘請外單位專家和本單位專家共同組成評審委員會,承擔評審任務。

  第十八條 統計人員在擔任統計專業職務期間,按照國家有關工資制度的規定,領取相應職務工資。調離原崗位或統計部門後,其原任專業職務即自行免除。

  第十九條 評審、聘任或任命統計人員專業職務時,要堅持任人唯賢的原則,反對不正之風。對於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專業職務的,應予解聘或免除其擔任的統計專業職務,其中情節嚴重的,還應給予適當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國家統計局指導全國統計專業職務的評審、聘任工作,本條例的解釋權屬國家統計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委***局***可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實施意見,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實施細則,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根據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部署,參照本條例規定的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委制定實施辦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可根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批准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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