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已於2007年3月19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天津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 規範戶外廣告使用和經營行為,美化市容環境,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的,均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空間、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設施、空飄物等載體設定的廣告及牌匾設施,包括霓虹燈、燈箱、櫥窗、標識牌、電子顯示牌***屏***、公告欄、宣傳欄、閱報欄、畫廊、指示牌、實物造型、門面匾額、標語、條幅等獨立或附屬式廣告。

  第三條 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規劃、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規劃、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的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的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並應徵求行業協會、廣告經營者、有關專家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二章 設定管理規定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的設計方案, 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六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或位置設定戶外廣告***不含牌匾***: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軍事機關駐地;

  ***二***文物保護單位、風貌建築保護地區;

  ***三***風景名勝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四***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

  ***五***公共綠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橋***不含人行天橋、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視圍牆、護欄、道路隔離帶、臨時棚亭;

  ***八***異型樓頂、坡屋頂和居民住宅樓;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或位置。

  第七條 本市外環線以內的中心城區不得設定大型佔地戶外廣告。

  外環線、高速公路和國道兩側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嚴格控制。

  第八條 在道路及其兩側設定戶外廣告,不得妨礙安全視距或影響通行,不得遮擋綠化和市容景觀,不得遮擋路燈、交通標誌、交通訊號,不得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

  第九條 依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設定的戶外廣告,不得影響城市風貌景觀和市容環境,不得超過有關規劃、規範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險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危險設施上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條 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未預留戶外廣告位置的,不準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一條 在外環線***含外環線外側50米*** 以內及高速公路、國道兩側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到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在前款範圍以外設定戶外廣告的,由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戶外廣告。准予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準予許可的內容進行設定,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應當向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設定路名牌、候車亭、電話亭、路燈杆等公用設施同時附帶設定戶外廣告的,以及在公交車輛車體設定廣告的,應先到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准予許可的,再到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依附建築物、構築物及各類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徵得其產權人的同意,並簽訂同意佔用的書面協議。

  第三章 使用許可權管理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由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對戶外廣告的設定使用授予特許經營權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依法取得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權的,應當自行政許可准予之日起3個月內設定完畢; 逾期未完成設定且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准的,其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權自行失效。

  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權不得私自轉讓。確需轉讓或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轉讓或變更手續。

  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權人應當自設定完畢之日起5日內向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驗收, 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於收到申請後7日內驗收完畢。

  第十六條 設定戶外廣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二***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三***符合節能和環保要求,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藝,造型美觀,裝飾新穎。

  第十七條 未經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准予設定戶外廣告,供電部門不得提供電源,道路管理部門不得辦理佔道手續。

  第十八條 利用固定線路運營的公交車輛車體設定廣告,不得在車輛正面、前後風擋玻璃及兩側車窗上設定,不得全部遮蓋原車體顏色,設定的車體廣告不得影響乘客識別和乘坐。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車輛禁止設定車體廣告。

  第十九條 組織舉辦文化、體育、商品交易、產品展銷、宣傳教育等活動,需要臨時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準予的地點、時限和要求進行設定,期滿必須自行拆除。節假日、舉辦慶典活動經准予設定標語、條幅的,設定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活動結束24小時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條 設定單位或個人應當負責戶外廣告的維護,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巡視、維護,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美觀;

  ***二***戶外廣告破損、傾斜、殘缺的,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新;出現汙損、褪色的,應當及時清洗、油飾、粉刷;

  ***三***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對存有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及時修復或拆除;

  ***四***戶外廣告照明設施應當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如需繼續設定的,應當在期滿30日前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未經准予繼續設定的,應當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撤除。

  第二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保證一定的時間或版面用於公益宣傳。

  在經營性戶外廣告上暫不釋出商業廣告超過7日的,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釋出公益性廣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設定的戶外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由設定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或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定的;

  ***二***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技術規範的;

  ***三***未明確設定期限且設定時間超過兩年的。

  第二十四條 因城市規劃建設等原因確需拆除戶外廣告的,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15日書面通知設定單位或個人限期拆除,並撤銷其准予設定的行政許可決定;因拆除造成的損失,對設定成本按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拆除未經准予設定或超期設定的戶外廣告,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規定, 擅自設定戶外廣告或者設定的戶外廣告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並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未經准予設定的戶外廣告提供電源或辦理佔道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 在各類活動結束後未自行拆除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清除,並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不及時維護更換戶外廣告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並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釋出公益性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由相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尚未實行相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由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定者違反本規定,不履行維護責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和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具有行政許可許可權的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辦理戶外廣告許可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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