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2日

  為切實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特制定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天津大學研究生管理條例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經教育部批准,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須在規定的日期內,憑天津大學錄取通知書、有效身份證件和學歷、學位證書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報到者,須事先請假並附有關證明,經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報到,期限不得超過兩週。

  第三條 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資格複查。複查合格者,在交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註冊,取得學籍。

  第四條 在體檢覆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適於學習者,經三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在短期內可以治癒的,經個人申請,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離校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須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兩個月內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學申請,經三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覆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

  第五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入學資格:

  ***一***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兩週不報到者;

  ***二***入學複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的新生未按規定提出入學申請,或是雖申請入學,但經複查仍不合格者;

  ***四***在招生報名、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者。

  第六條 研究生應在每學期按規定的日期返校,並持研究生證按時到註冊中心註冊。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事先向導師及學院請假,辦理請假手續。

  第七條 研究生未按學校規定交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八條 我校碩士研究生學制一般為2-3年***根據各學科規定執行***博士研究生學制一般為3年,碩博連讀生、直博生學制一般為5年 。

  第九條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長學習年限,因特殊原因必須延期畢業者,應提前提出“天津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申請,經指導教師同意,學院主管院長稽核,報研究生院批准。碩士生延長期一般不超過半年,博士生延長期一般不超過兩年。經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延長期內的相關費用由本人***或導師***解決。延長期滿仍不能畢業的研究生按肄業處理。

  第十條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養計劃中規定的課程學習、論文工作及其它培養環節,可提出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的申請,經研究生院批准後,可提前答辯和畢業。提前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半年。申請提前答辯的研究生,其學位申請應按學校相關檔案執行。

  紀律與考勤

  第十一條 研究生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按時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必須按培養方案的要求,參加科學研究、社會實踐和專門技術訓練,積極參加體育鍛煉。

  第十二條 研究生不準擅自離校。研究生因特殊情況須請病假、事假時,要提交必要的證明。經導師同意,兩週以內,報學院主管院長批准;兩週以上,報研究生院批准。違反規定者將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學習與考核

  第十三條 我校研究生的課程學習實行學分制,研究生必須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總學分。總學分包括學位課學分、必修課學分和選修課學分。

  第十四條 學位課與必修課必須進行考試,考試及格後才能取得學分。學位課、必修課成績不及格或“缺考”,須隨下一年級重修,學校不單獨組織補考。若研究生已取得合格成績則不予重修。

  第十五條 必修課包括我校指定的實驗技能課和工程實踐、學術報告,按百分制登記成績。

  第十六條 新生入學兩週內,須根據本專業培養方案及學分的要求,在導師指導下制訂出課程學習計劃,輸入“研究生管理資訊系統”。

  第十七條 研究生因故變更課程學習計劃時,必須在開學第一週內,經指導教師同意,所在學院審批,報研究生培養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研究生已修過全日制研究生課程計劃中的某門課程,在成績有效期***入學註冊前兩年***內,可申請免修、免考,承認已修成績、學分。研究生對某門課程若有很好的基礎,確已達到優秀程度,可以申請免修。研究生在開課兩週內提出免修申請***並附相關證明***,經研究生院批准,准予免修,但不免考。

  第十九條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參加考試時,必須事先持證明向所在學院請假,經學院批准報研究生院備案後,可隨下一年級考試。擅自缺考者,成績註明“缺考”。

  第二十條 碩士生應在第二學期、博士生應在第三學期完成論文選題報告及論文工作計劃。經指導教師同意,碩士生在第四學期初、博士生在第六學期初確定出論文答辯的時間,在學制規定時間內完成論文及答辯。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有以下原因允許休學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必須有三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書。休學時間以一學期為單位,期滿後仍不能復學的,可以繼續申請休學,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一學年。

  ***二***女研究生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一學年。

  第二十二條 申請休學者須填寫《天津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申請表》,經指導教師同意,學院稽核,報研究生院批准後,方可休學。休學期間,其往返路費自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其戶籍不變更。

  第二十三條 休學的研究生申請復學時,應持原《天津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申請表》***因病者需提供三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證明***,經研究生院批准後,憑復學證明到註冊中心註冊。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因故須中途停學,但不符合休學條件者,可提出保留學籍的申請,經指導教師同意,學院主管院長簽署意見,研究生院審批執行,發給保留學籍的證明,期限不超過一年。停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二十五條 停學期滿應於開學前兩個月,持保留學籍的證明申請復學,經研究生院批准後,方可復學。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學。凡因特殊情況本單位無法繼續培養而必須轉學的,須由本人申請,經指導教師同意和學院同意,報研究生院稽核,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專業。委培、定向培養的研究生及***本***碩博連讀研究生不許轉專業。確因專業調整、導師調動須轉專業或更換導師者,原則上應在同一個一級學科範圍內,並在開學四周內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專業的指導教師同意,所在學院稽核、研究生院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退 學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休***停***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二***休***停***學期滿復學複查不合格者;

  ***三***博士生學位課、必修課程考試累計兩門次***包括重修***不及格者;碩士生學位課、必修課程考試累計三門次***包括重修***不及格者;

  ***四***經考核認為不宜繼續培養者或學位論文工作中明顯表現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學習者;

  ***六***本人申請退學;

  ***七***申請自費出國留學者;

  ***八***擅自離校或無故未註冊兩週以上者;

  ***九***超過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

  退學的研究生必須在研究生院辦理退學手續,逾期不辦理,按自動退學處理,並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退學經學院稽核,研究生院批准後,登出其學籍。學習不滿一年者或學習滿一年但未完成培養計劃要求的課程學習者,發給學習證明。未經批准擅自離校的,不發給任何證明。

  第三十條 研究生退學後的善後工作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入學前為在職人員的,退回到原單位;

  ***二***委培生或定向生退學一律回委託單位或定向單位;

  ***三***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一條 委培、定向研究生申請辦理休、停、退學手續時,本人須事先告知委託、定向單位。

  第三十二條 退學的研究生,一律不得復學。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三條 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品學兼優的研究生,按學校有關規定將給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犯錯誤的研究生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處分。

  ***一***對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情節嚴重者;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蔘加考試或使用作弊工具考試等作弊情節嚴重者;偽造資料、剽竊他人成果造成惡劣影響者,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留校察看以一學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研究生,在期滿時確已改正錯誤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的,開除學籍。

  ***三***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須經學院院長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批執行,並在學院內公佈。給予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須經學院院長簽署意見後,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批准,並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受處分的研究生如對處分有異議,參照《天津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被開除學籍後回其生源所在地,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完離校手續,發給學習證明。否則不發學習證明。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的鑑定、獎勵、處分等材料要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畢業、結業、肄業及證書頒發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在學制規定的期限內按培養計劃的規定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學習成績合格和學位論文答辯通過者,准予畢業,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通過課程計劃的學習,但學位論文未通過者,按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條 學習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完成培養計劃要求的課程學習且成績合格者,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准予畢業的研究生,可根據《天津大學碩士、博士學位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在我校有學位授予權的專業範圍內,向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評定通過後,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二條 領取各類研究生證書,學院需報送畢業、結業、肄業稽核表,由研究生院稽核。畢業證書與學位證書的頒發時間一致。

  第四十三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核實後學校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條 畢業研究生應在規定的日期內辦理離校手續。

  研究生證管理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證是在校研究生身份的證件,按學期註冊方為有效。研究生證不得擅自塗改,不得轉借他人;一個人不能同時擁有一個以上研究生證。違反上述使用規定者,各學院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研究生本人負責。

  第四十六條 如因家庭地址變更,需要更改研究生證中“假期火車減價優待證明”欄的內容時,應持有家長***或配偶***工作單位和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第四十七條 研究生證確屬遺失,可以申請補發。申請者應填寫《補發研究生證申請表》。根據申請表內容辦理補證手續。

  在學期間出國

  第四十八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因公需要出國***境***,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指導教師和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後,報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十九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因公需要出國***境***的期限為:博士生一般不超過一年,碩士生一般不超過半年。

  第五十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因公需要出國***境***,須簽訂《天津大學研究生在學期間出國***境***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

  第五十一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因公需要***除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外***出國***境***,必須還清其在學校所借儀器、裝置和暫借款等,方可辦理出國***境***手續。

  第五十二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因公需要短期出國***境***,須在批准期限內及時回國。回國後,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學院和研究生院報到,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三條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按照《天津大學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專案實施辦法》***天大校發〔2009〕5號***執行。

  第五十四條 研究生自費出國學習者,須先退學,方可辦理出國手續。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津大校研〔2006〕6號***、《天津大學關於研究生證和校徽的管理辦法》***津大校研〔2005〕31號***、《天津大學關於研究生在學期間短期出國***境***的規定》***津大校研〔2005〕32號***、《天津大學關於研究生證書頒發工作的暫行規定》***津大校研〔2005〕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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