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警服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2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修訂***已經2000年8月8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規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行為,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民警***著裝,是指公安機關在編在職的民警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公安機關統一的制式服裝。

  第三條 下列民警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一***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二***直轄市公安局、省轄市***地***公安局***處***直接從事督察、戶政、治安、巡邏、防暴、監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三***省、自治區公安廳直屬直接從事監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屬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的民警;

  ***五***各級公安機關直接從事信訪工作的民警。

  第四條 除處置重大緊急事件或者參加重大活動外,第三條規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時間不著裝。

  第五條 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

  ***一***執行偵查、警衛等特殊任務或者從事祕密工作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止執行職務、接受審查或者被禁閉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六條 民警辭職、調離公安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不得著裝。

  第七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執勤、訓練、勞動、搶險救災、處置突發性事件、執行追捕等任務時,通常著執勤服、作訓服。其他場合通常著常服,也可以著執勤服。

  ***二***著常服、執勤服時,內著襯衣,扎系制式領帶。

  外著制式襯衣時,襯衣下襬扎繫於褲腰內,並扎系制式腰帶。著長袖襯衣時,扎系制式領帶;著短袖襯衣時,可以不扎系領帶。

  三級警監以上警銜的民警,著白色襯衣、扎系深藍色領帶。一級警督以下警銜的民警中,從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著淺藍色襯衣、扎系深藍色領帶,其他民警著鐵灰色襯衣、扎系淺灰色領帶。

  ***三***著多功能服附內膽時,內著襯衣、冬常服;不附內膽時,內著襯衣、春秋常服或者執勤服。

  ***四***著常服、執勤服時,佩帶硬肩章。著作訓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衣時,佩帶扣式軟肩章。著多功能服時,佩帶套式軟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著制式皮鞋、膠鞋。

  ***六***參加授銜、宣誓、閱警等重大儀式或者外事活動時的著裝,按照主管***主辦***單位規定執行。

  第八條 民警著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應當戴警帽。

  ***一***著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衣時,男民警戴大簷帽,女民警戴翻簷帽。著作訓服時,戴警便帽。著執勤服時,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簷帽,女民警戴翻簷帽。

  ***二***戴大簷帽、翻簷帽、警便帽時,帽簷前緣應當與眉齊高。大簷帽飾帶應當併攏,並保持水平。戴冬帽時,護腦下緣應當距眉一至三指。

  ***三***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並將其掛在衣帽鉤上***帽徽朝下***。無衣帽鉤時,立姿可以將警帽用左手託夾於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警帽置於桌***臺***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託放於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內時,警帽應當統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鋪被褥上。

  ***四***駕駛或者乘坐摩托車時,應當戴警用頭盔。

  第九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綴釘、佩帶警銜標誌、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警號佩帶於外衣左胸處,胸徽佩帶於外衣右胸處,臂章佩帶於外衣左臂處。不得佩帶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

  第十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警服與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常服內著毛衣***衫***或者襯衣內著內衣時,毛衣***衫***、內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飾物;

  ***四***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足。男民警鞋跟不得高於3釐米,女民警鞋跟不得高於4釐米;

  ***五***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染彩發、化濃妝、戴首飾;

  ***六***男民警不得留長髮、大鬢角、捲髮***自然捲除外***、剃光頭或者蓄鬍須,女民警髮辮不得過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嚴重傷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十一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舉止文明。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嘻笑打鬧、高聲喧譁;不得席地倒臥。

  第十二條 民警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除參加重大禮儀性活動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場所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十三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的民警專用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 民警著裝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規定攜帶必要的警械裝備。

  第十五條 兩名以上民警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第十六條 民警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警銜標誌、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不得變賣、出租、抵押、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贈送、轉借給非民警人員。

  第十七條 民警季節換裝的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規定。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民警,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督察部門依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規定進行糾察和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可以當場進行批評教育和糾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可以扣留其證件,並向其所在單位開具《公安督察通知書》,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進行審查教育。

  第十九條 違規者所在單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書》後,應當對違規者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扣發當月崗位津貼;對再次違規者,應當在本級公安機關範圍內予以通報,並取消當年參與評功授獎資格;對屢教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在公務員年度工作考核時評定為不稱職檔次,給予辭退、行政處分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等處理,並取消所在單位集體和主管領導當年參與評功授獎資格。

  違規者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發出《公安督察通知書》的上級公安機關書面報送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公安機關和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及其人民警察。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著裝,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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