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警徽使用管理規定
2000年3月27日公安部發布了《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安部警徽使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人民警察警徽的尊嚴,正確使用警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警徽圖案由國徽、盾牌、長城、松枝和飄帶構成。國徽襯地和垂綬為正紅色,盾牌襯地為深藍色,長城、松枝和飄帶為金黃色。
第三條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徵和標誌。人民警察必須愛護警徽,維護警徽的尊嚴。
第四條 警徽及其圖案的使用範圍:
***一***授銜、授裝、宣誓、閱警等重大儀式;
***二***人民警察機關及其事業單位的重要建築物、會場主席臺;
***三***人民警察機關頒發的獎狀、榮譽章、證書、證件;
***四***人民警察報刊、圖書及其他出版物;
***五***警服、警帽、警用交通工具、標誌等物品。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使用警徽及其圖案應當經地***市***級以上人民警察機關批准。
第五條 懸掛警徽,應當置於顯著位置。使用警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莊重,嚴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不得使用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顏色的警徽。
第六條 警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一***商標、商業廣告;
***二***日常生活的陳設佈置;
***三***私人婚、喪、慶、悼活動;
***四***娛樂活動;
***五***其他有礙於警徽莊嚴的場合或者物品。
第七條 警徽為人民警察專用標誌,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使用、製作、仿造、偽造和買賣警徽,也不得使用與警徽及其圖案相類似的標誌。
第八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並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當事人紀律處分。
第九條 對非法持有、使用、製作、仿造、偽造或者買賣警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警徽由公安部按照《人民警察警徽技術標準》統一監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警察機關對警徽及其圖案的使用,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公章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