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賽***應該立法規制問題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9日

  ***簡稱人搜,區別於機器搜尋***簡稱為“機搜”***,是一種以網際網路為媒介,部分基於用人工方式對搜尋引擎所提供資訊逐個辨別真偽,部分又基於通過匿名知情人提供資料的方式去搜集對於特定的人或者事的資訊,以查詢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眾運動。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謝謝主席,大家好!

  銅須門虐貓門門門關注,華南虎天價頭事事驚心。眾多***事件湧入人們的視線,那麼今天就讓我們就“***應不應該被禁止”進行一番討論。下面讓我們明確幾個概念,即在網路虛擬社群裡提出一個問題,由線上網民參與解答,利用更多的人工參與、提純來獲取機器自動計算無法獲得的結果的一種尋找方式、途徑。例如搜狗問問等。它是強調人與人互動蒐集的一個新的形式。禁止,不許可。主要強調了不被國家、社會、人民同意使用,嚴格制約。而不禁止不等同於任其自由發展,雖有讓其發展的意思,卻重在積極的引導,規範使其得到優化,更好的為人們服務。 下面讓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陳述:

  首先,***體現了資訊載體的多元化,即你可以用除關鍵字外的模糊瑣碎的圖片、音訊、視訊等多種方式來提出問題,其提供的答案也並非單純的網路資訊採集方式,而是成百上千具有智慧的網民以自己的知識提供解答。這種途徑能更全面的釋出、獲取資訊,更好地滿足了人們對資訊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人們的知識面。從而使我們能夠更好的感知、認識世界。

  其次,***具有互動性,它提高了各階層對時事的參與和關注度,使資訊更加透明化、大眾化。其互動性,它可以稱為一種自力救濟方式,不僅可以搜尋人得到幫助,還可以使不當行為揭開了神祕的的面紗接受公眾的監督、道德的譴責與法律的追究,從而使大家的

  安全與權力得到保證!這樣不僅使社會資源得到了有效利用,還更好的促進了社會的民主、自由、平等。此外,人肉所搜亦為人們提供一個交流的平臺,促進了人與人的交流。

  最後,***更加人性化,其資訊的釋出和提取都是由人直接參與的,而非通過機器演算法獲得,不單純依賴冰冷的機器,而使我們的搜尋更有活力綻放青春光彩!***發揮了網民的主觀能動性,使其獨立性和自主性得到滿足和監督。並且***既更好地解決了問題使提問者被雪中送炭得到社會廣大群眾的支援,還能使回答者大展拳腳,各盡其能。從而為社會營造了一個需有所幫,人盡其能,物有所值,大家和諧相處的社會環境。

  ***的倫理反思

  近年來,“***”風行於網路,這種搜尋方式通過人工智慧參與、過濾搜尋引擎的資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幫助使用者更好地得到想要的答案。在谷歌資訊世界,“***”被界定為利用現代資訊科技,變傳統的資訊搜尋為人找人的關係型網路社群活動,變枯燥乏味的查詢過程為“一人提問,八方迴應”的人性化搜尋體驗。“***”之所以被貼上“人肉”的標籤,是因為它乃是在搜尋引擎搜尋的基礎上,主要通過人工參與的方式提純搜尋引擎經機器自動演算法所獲得的資訊,參與搜尋的網民之間的技術與道德或文化互動是***區別於傳統搜尋方式的最大特色。這種互動不但極大地提高了資訊收集效率,而且搜尋及其結果也大多會直接影響人們的現實生活。

  一、***的型別界分

  最早有影響的“***”案例是2001年的微軟陳自瑤事件。當時有網友在網上貼出美女照,並聲稱該美女是自己的女友。但細心的網友卻發現,該美女其實是微軟公司的代言人陳自瑤,並貼出陳自瑤的部分資料以資佐證。隨後,更多陳自瑤的資料被公佈出來。在這一事件中,最初貼出陳自瑤的資料僅屬論壇灌水而非***,後期的發展才使得事件真正具有了公眾互動參與、資訊集中、影響強勁等“***”的典型特點。第一次全面而深刻地讓世人感受到網路***的迅捷與威力的事件是2006年的虐貓事件。事件中,網友僅根據虐貓視訊背景中的極少量資訊,在不到六天的時間裡就把參與虐貓事件的所有人員的詳實資料一一挖出並予以公佈。這次事件被許多網友定性為“***”的里程碑式事件,因為這次事件之後,***的主題擺脫了最初的戲謔、娛樂等狹隘主題,而注入了弘揚真善美、貶斥假惡醜的秩序維護和構建等積極內容。***正式進入法律程式的案件是被網民與媒體熱炒的“王菲案”。2007年12月29日,王菲的妻子姜巖從24樓的家中跳樓自殺。隨後,姜巖生前的部落格被網友大量點選,上面記載了她因“老公出軌”而經歷的煎熬。針對王菲的“***”

  就此展開,並且一發不可收拾。王菲與“第三者”的真實姓名、住址、照片、王菲工作單位等資訊盡被披露,甚至王菲家人的相關資訊也被公開。根據王菲後來在起訴書裡的說法,他的生活從此受到多方面的影響:不斷收到恐嚇郵件、失去工作、父母住宅門口經常被塗滿各種標語„„2008年3月28日,不堪其擾的王菲以名譽權受損為由,將披露其資訊的相關網站及網站管理員告上法庭並要求賠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並予以審理。

  從2001年至今,***已從最初單純的民間娛樂型自助活動發展成為從形式到內容的多樣態資訊方式,根據其動機、內容以及形式的不同,***的基本型別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社會監督型。主要針對公務員或政府職能機構的行為及相關事件的處理進行監督,“最牛房產局長”事件、“躲貓貓”事件及最近的“香豔日記”事件等是其中的代表。***參與社會監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社會的民主化及管理的透明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全社會的公民意識與參與精神,這種積極作用應當得到倡揚。

  2.懲惡型。主要指由網民發起的對某一社會敗德或違法行為及其主體的資訊搜尋,以最快的速度揭露其敗德或違法行為,並推動、監督相關職能部門的懲治行動。在現實生活中,網民通過***對傷害公眾利益和情感的事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這體現了一種責任心。而且網民的廣泛參與、互動在一定程度上把對事件的探討推向縱深,這多少算是對當前大眾媒介普遍以娛樂為重、不關注深度事件報道的糾偏。

  3.挾私攻擊型。主要是指由於利益或人際衝突引起的網路上的攻訐行為,即把他人的隱私資訊惡意公佈於網路社群,導致其日常生活受到干擾,甚至傷及他人人格等。這種攻擊類似於社群間的人際攻訐,只不過這種行為的主場所在網路,並由於資訊散播的廣域與快速而會導致對被攻擊者更大的不利影響;受攻擊者也可能進行類似的報復行為,但攻擊的雙方都不可能成為贏家,贏家只可能是網路或者說網路運營商。

  4.娛樂、惡搞型。這種***純粹出於發起人的娛樂旨趣,惡搞為上;既不刻意攻擊他人,也不刻意謀取利益或進行相關的道德訴求。這種資訊搜尋往往會造就一些流行的網路語言,如冏、槑、雷人雷語等,並可能涉及現實生活。

  5.公益型。這種***是熱心的網民發起的非盈利性活動,主要針對病症援助、弱勢群體援助、災害支援等。在汶川大地震發生之後,各大搜索引擎和網站紛紛建立尋親平臺並不間斷地釋出各種資訊,許多離散的親人得以團聚。日常生活中也有許多弱勢群體的人們在遭遇各種困境的時候,一經媒體報道,熱心的網友對其開展“人肉支援”,積極呼籲社會救助。目前,這種公益型的***越來越多,讓人們感受到了網路人性與溫情的一面,同時,它也反映了人肉網民的良好道德情懷與社會責任擔當精神。

  6.商業型。這種***方式尚未普及,但利用***進行廣告發布、商業服務等謀利操作已初見端倪,“最美清潔工”、“蘭董姐姐”等都已被證實為某些公司的炒作或網路營銷行為。

  二、***的法律爭歧與反思

  從目前的情況看,人們在***問題上的爭歧主要集中在法律與倫理道德方面。法律爭歧的焦點在於隱私權問題。

  關於***的法律爭歧的焦點在於人肉行為是否侵犯了人們的隱私權。儘管隱私權的合法性已有逾百年的歷史①,但是在“***”是否侵犯了個人隱私權問題上,仍存有較大爭歧。

  第一,***中公開的資訊是否都屬於“受保護的隱私”?有人提出,並非所有人的所有隱私都是不可公開的。首先,公眾人物的隱私並非都不可公開。在最近半個多世紀以來的許多前援判例中,涉及公眾人物的資訊披露,很多情況下都不認為構成侵權。其次,行為是否侵權與其是否侵犯他人的人格尊嚴相關。有些資訊如家庭住址、工作單位、電話號碼等與人格尊嚴並沒有直接關係,儘管這些資訊具有個人屬性,但公開這類資訊並不一定直接侵害到主體的人格尊嚴或精神利益。再次,只有濫用或商業性利用個人資訊才真正構成侵權——商業利用會侵害到個人的名譽權等權益,而濫用則會侵害主體的其他權益,如利用手機號碼進行電話騷擾、恐嚇或傳送垃圾簡訊的行為會侵害主體的通訊自由而非隱私權;知道某人家庭住址後往其家門上潑墨水等行為,會侵害到他人的物權而非隱私權等。[1]最後,在許多人看來,如果一種行為危及社會公益,儘管這種行為屬於個體行為,儘管行為主體不願意公開這種資訊,但資訊公開也不能說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如果主體行為危及國家安全時,其隱私更不在受保護之列。

  第二,有人提出,在***中,相關個人隱私資訊的公開不一定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王菲案”中的被告律師就辯稱:一個人的名譽是和他的言行相符的,原告因婚外情導致妻子自殺,本來就是違背道德的,這種不道德的行為給他帶來了負面社會評價,不能被看作是名譽受損,名譽權受侵犯只適用於捏造事實或歪曲事實的案例。如果被公開的資訊屬真實資訊,而且針對的是不道德行為,即便語言有些偏激,也不必定構成侵權。[2]

  事實上,從目前情況看,討論***是否違法以及如何利用法律來規範之尚不具備太大的現實意義。因為針對***的立法是完全滯後的:2008年朱志剛委員曾在全國人大會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時提出有必要追究“***”者的刑事責任,建議在刑法中予以規範;秦希燕代表則提出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追究違法“***”的法律責任。然而,在十一屆全國人大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中,儘管增加了嚴打洩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行為的相關規定,但爭議很大的“***”並未在刑法修正案中入罪。2009年1月18日,《徐州市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經江蘇省十一屆人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後,曾一度引起廣泛的社會關注,因為相關報道認為這一條例提出了限制***的規定;但事實上,該條例僅作了“未經允許,擅自散佈他人隱私,或在網上提供或公開他人的資訊資料,最多可***5000元”等規定。

  現實情況是:***已經被演繹成為網路社群乃至現實生活中一個聚訟極繁的焦點。認同者把它讚美成正義的化身、道德的衛士。在這些人看來,***已經強勢為制度外維護社會正義與道德威權的強大力量,這有助於推進當代中國的民主建設。尤為重要的是,在當前我國社會普遍存在道德失範的態勢下,***以道德衛士的身份維持著道德併為重塑社會道德指明瞭新的可能性機制。還有人把***看成是網民言路的重要通道,特別是弱勢群體利益表達的重要乃至幾乎唯一的通道。這有利於上呈民意,並通過有效宣洩而部分地消解社會危機。然而,另一些人則把***定性為網路恐怖與暴力,它不但以極為暴力的方式侵犯了人們的隱私,而且還將所有的人都置於隨時可能成為人肉物件的恐慌境地。

  很顯然,對於***來說,簡單地偏執一端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作為一種資訊搜尋方式,***的正當性直接與人們“為何運用”以及“如何運用”相關。一方面,***固然體現了技術與社會的進步;但是另一方面,由於缺乏有效的規範與約束機制,***更容易受個體主觀性的影響,並因此造成了負面的社會效應。因此,加強對***的倫理道德的引導與法律規範勢在必行。但這首先需要明確***可能導致的倫理危機,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明確引導的應然價值方向。其次,相關立法勢在必行,但立法既需要對現實的全面考察,也需要足夠的倫理的價值與標準的支援。

  三、***可能導致的倫理危機

  ***一***“人肉暴力”可能危及人們的生活並進而影響和諧社會的建構 在許多人看來,***介入當事人的生活就是一種暴力。首先,有針對性的人肉行為介入當事人的生活從來就不徵求當事人的同意;其次,一旦個人資訊被暴力搜尋並被公開,這種暴力對相關者的影響就不只侷限於網路社群,而是經常直接介入到其現實生活,演變成真實的暴力。更為可怕的是,在缺乏有效約束的情況下,現實生活中的人們隨時都處於被“人肉”的暴力與恐嚇之下,這種情況在惡搞型及商業型的***中尤為明顯。因為惡搞型***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展開對任何人的人肉行動;商業型***則為了商業利益可以為任何理由而展開對任何人的人肉行動。在當前態勢下,兩個方面的因素還使得人們面臨的恐懼威脅有日趨嚴重的傾向:其一,***對人們生活的暴力介入極為便利——網路的便捷性與匿名性還使得這種暴力行為的成本極為低廉,幾乎就是支付網路線上費用及休閒時間與業餘勞動付出;其二,法律的滯後與無力使得發起、參與人肉行動者都愈加肆無忌憚,這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事實上,在有些事件中,人肉行動還因被人肉者的反擊而升級,暴力在抵抗中被強化,這是一個很值得反思的問題。毫無疑問,***對被人肉者的這種暴力侵犯是極不道德的,如果人們在生活中必須時刻為自己是否被人肉暴力侵襲而擔心不已,他就失去了應有的安全感,這無助於社會公益的實現。這種情況持續發展還可能培育出一種暴戾的社會氛圍,因為如果施暴者知道自己不會因自己的行為而受到相應的懲罰,他就可能變本加厲;而被侵犯者則可能因為同樣的原因採取報復性行為。從社會建構的角度看,這種情況還可能直接威脅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因為和諧社會的兩個重要維度: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個體因社會安全而得的內心寧靜在這種環境中都無法真正實現。

  ***二***離軌放大對社會道德重建的負面影響英國學者萊斯利·威爾金斯因大眾傳播媒介經常誇大現實世界裡的真實事件而把它看作是“離軌放大器”,“離軌放大”描述的是一種傳播效果,即受虛構的“離軌”或非虛構描寫的集中“反饋”,使得人們以為社會離軌事件呈增長趨勢並進而導致明顯的生活不安全感[3]。***的許多案例中,敗德或違法行為都可能是真實的,但是這種資訊經網路集中而強勢的釋出,可能會讓公眾對自己所處社群的道德環境產生不夠正確、全面的印象,並進而產生不安全感。媒體的這種離軌放大的影響在很長時間裡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以美國洛杉磯市為例,統計表明,1988年到1996年間,洛杉磯市的犯罪率本已有所下降,但是《洛杉磯時報》的一項調查卻表明,幾乎3/4的人相信犯罪情況並沒有好轉,相反,他們認為情況變得越來越糟了。另一次民意調查表明,80%的人認為媒介的報道增加了他們對犯罪的恐懼;美國廣播公司在1997年進行的一次民意調查中也發現,從全國的情況看,半數美國人對犯罪的恐懼比犯罪情況更為嚴重的1992年還有所增加。[4]***往往也會產生這種離軌放大的效果,而且這種效果是雙重的。一方面,儘管***能蒐集到行為人的大量資訊,但通過網路所得到的資訊畢竟不完全,而且並不是所有的資訊都真實地反映了行為人的真實特點或人品。嚴格地說,公佈在網路上的資訊其實是關於當事人的“真相碎片”,根據這些“真相碎片”,人們往往會形成對他***她***的片面印象,而且多數是放大了其惡的一面。另一方面,集中而強勢地釋出“離軌”事件很容易給人們造成社會的危機假相。關於傳播效果的幾種理論也證實了這種離軌放大的可能性:“選擇性接觸理論”認為,人們傾向於“選擇”接觸那些與自己既有立場、態度一致或接近的人群或內容,從而形成、強化群體認同。網路技術使網民不斷接觸和強化接近性資訊,網路上看似多樣化的資訊在網路互動中形成了一個“迴音壁”,危機在這裡被不斷強化和放大。“沉默的螺旋”理論也認為,只有那些“被認為是多數人共有的、能夠在公開場合公開表明”的意見才能成為輿論,一種意見一旦具備了這種性質,就會產生一種強制力——公開與之唱反調就會陷於孤立狀態,甚至可能招致社會制裁的危險。這就是說,一旦網路資訊“統計”出了社會危機的結論,反對這一結論的聲音便很難在網路上形成相抗衡的影響。***這種突出危機等社會負面資訊的行為還有可能誤導公共政策。美國學者富蘭克林·吉列姆就指出,如果觀眾看到的犯罪新聞比反映校園問題的新聞多,他們就可能得出結論,認為應該把納稅人的錢更多地投入到修建監獄上,而不是改善學校條件和僱傭好老師上[5]。

  與離軌放大所導致的不安全感並存的是人們的道德恐慌。所謂道德恐慌,根據英國學者斯坦利·科恩的解讀,是指這樣一些偶發性的事件,這些事件的發生會使得人們對價值產生擔憂,以至於社會所支援的原則也會受到懷疑,整個社會由此而陷入到一種道德恐慌的境地[6]。真實情況是,這種恐慌所引起的恐懼本身甚至已經成了一種社會公害。在2003年的“非典”事件中,部分媒體在報道中誇大、扭曲疫情,曾一度引起公眾的極大恐慌。針對這種情況,諾貝爾醫學獎獲得者戴維·巴爾的摩撰文指出,“我們在經歷一場令人恐怖的與非典有關的公共健康危機,這是一場由媒體傳播開來的恐怖”,“新媒體技術正在加速公眾對於病毒的焦慮情緒,這種對病毒的焦慮情緒增長的速度超過新醫學技術對付病毒的速度”[7]。

  從倫理的維度考察,***可能導致的離軌放大與道德恐慌不利於當前我國社會的道德重建,因為它使得社會公眾普遍對道德整合持悲觀的態度,這無疑加大了社會道德失範的慣性,並使得當前社會道德重建變得尤為艱難。事實上,***及部分媒體對那些非道德甚至反道德材料的嗜好,已經使得社會公眾普遍生活於一種道德危機的壓力之下,並進而導致公眾對普遍道德原則的構建與社會整合喪失信心。眾所周知,道德重建乃是要重建為社會公眾所一致認可並共同執守的道德價值體系,但如果社會公眾普遍對道德原則喪失信心,道德重建無疑會變得極為艱難。

  ***三***道德衝動下的非理性傾向

  在立法不足或法制效力有限的情況下,道德時常被當作解決問題的手段。在許多***事件中,由於法律不能及時提供有效支援,人們大多借助道德審判、道德譴責甚至不正當的人身攻擊等方式來宣洩自己的不滿情緒或尋求問題的解決。這當然反映了事件參與者的激情與道義擔當,無論如何,這種出於激情與道

  義擔當的行為總要好於對敗德行為或違法行為的漠不關心。但是當現實生活中的事件最終演繹成網路乃至現實中大規模的道德討伐時,一些原本應當理性對待的問題卻被暴躁的“道德評判者”推進到非理性的境地。一般情況下,人們在發動***時,就已經在特定的道德價值立場上形成了基本的道德判斷,許多當事人在一開始就已經被貼上“道德惡”的標籤,並在輿論的促推下被裹挾進入到強勢的道德法庭成為道德審判物件,最近的最瘋狂斂財校長事件就是明證。如果當事人確實存在敗德或違法行為,這種道德審判儘管有處置不當的嫌疑,但仍屬可接受的範圍。但事實上,在實踐操作中,許多網民由於過於憤懣而經常把問題引向非理性的境地,造成攻擊者與被攻擊者的雙重困境。其一,道德審判中的先驗道德判斷忽視了對事件本身的考察,有些問題原本不屬於道德問題,而屬於制度性缺失所導致的社會問題等,但在道德審判的強大聲勢下,往往也被解讀為道德問題,並試圖通過道德審判的方式尋求問題的解決。這種尋求解決問題的願望是好的,但方向與手段明顯不當。其二,過於憤懣還使得人們忽視了許多更為實質的問題或問題更為實質的方面。如在“Die豹事件”中,某高校網名為“Die豹”的學生因發文稱汶川地震不夠強烈且死的人不夠多而遭***,來自網路、現實等的各方圍攻使得她最後不堪重負而被迫休學。事件中,Die豹不成熟的個人言論固有不當之處,但她所受的攻擊卻也明顯有處置不當之嫌。更需深刻反思的是,事件中最需反思的當代中國教育問題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Die豹是當代中國教育的產品,她的問題無疑就是當代中國教育問題的一個縮影,因此,教育問題才最需要反思,如應當培養學生具有何種品質,以及如何培養?等等。但又有多少人認識到了這一點?其三,在實際的人肉行動中,人們還普遍存在一種以道德審判干預甚至取代法律審判的非理性傾向。在針對敗德行為或違法行為的***中,人們在發起***時,其實也就是一場聲勢浩大的道德審判開庭的時候。在強大的社會輿論的壓力下,有的人開始有意無意地干預法律審判,試圖通過輿論力量影響案件的審判。更有人還自覺不自覺地試圖以道德審判取代法律審判自行“終結”問題。但事實上,這種以民間道德審判干預或取代法律審判的現象極不可取,因為它不但直接影響了法律的程式正義,而且無助於社會法制精神的健康成長。

  四、***立法的倫理考察

  要徹底、有效地規範與引導***,健全的立法必不可少:立法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明確框定網路中的行為責任,並通過增加“網路宣洩”的成本等方式引導、規範***。從目前的情況看,我國關於新聞傳播、***等傳媒活動的立法明顯滯後,這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導致了媒體運營、受眾參與、媒介文化建設等多方面的現實問題。加強傳媒立法勢在必行。事實上,相關機構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已經開始了相關傳媒立法工作,但受各種因素的制約,我國第一部新聞立法至今尚未完成。需要強調的是,立法前的倫理維度的考察有著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一***倫理的參與能明確權利主體的義務原則

  這裡所說的權利主體的義務原則,一是指公眾民主監督的義務;二是指政府職能部門完善機制建設、解決現實問題的義務。公民民主監督主要關乎民眾的公民意識與參與精神,在這裡民眾的道德素養是討論的焦點。一方面,公民意識與參與精神應得到肯定,並培育相應的輿論環境與制度機制。從立法的角度看,就是要切實保障公眾參與社會事務的權利,並在此基礎上正確引導、規範公眾的社會參與。另一方面,道德能力的加強更應受到重視。這裡的道德能力一是指對問題的道德意義的正確認識與把握;二是指踐行道德的能力,即有效地、道德地思考與行動,而不是盲目地隨大流。政府職能部門完善機制建設、解決現實問題則主要關乎社會建設與職能部門的責任履行問題,相關的制度建設則是這一層面討論的焦點。對政府職能部門來說,制度建設與完善應是出於自覺的權利主體行為,而不是被動的行為。換句話說,制度建設與完善應該在主動的態勢下進行,而不是每每在受到監督後的亡羊補牢。即使沒有公眾監督,仍需採取行動完成制度建設與完善的工作。在一些***案例中,職能部門的積極配合監督固然反映了監督的效果與相關部門糾錯的勇氣,但是如果糾錯行動大多隻是在受到監督後才展開,或只有在受到監督後才展開,那麼,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便成為更值得反思的事情。在公益型的***中,一個值得反思的現象是,許多原本應當在制度框架內得到解決的問題,卻越來越多地藉助***這種民間手段來尋求幫助,這本身也說明了當前我國的制度建設仍任重而道遠。毫無疑問,倫理考察為***立法所提出的這種權利主體的義務原則很有意義,因為這種權利主體的義務原則更多地強調主體性、自覺性,強調在這一權利主體義務原則的基礎上構建起相應的內部自律機制。沒有這種自律機制,即便有足夠的立法,法律的實踐機制與實際效力也不可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在對***立法之前,倫理的參與能明確相應的價值基礎,確立相應的價值標準

  對媒體來說,這種價值基礎與標準同樣重要,因為它不僅決定了媒體應當成為何種媒體,也決定了媒體應當行進的價值方向。與之相關的是,媒體應當為當代社會的人們提供何種價值指引,有關***的立法精神也應當在這個框架中得到正確的解讀與處置。從倫理的角度看,傳媒立法公正與否,與其是否認同並內在地包含了一些基本的倫理價值標準直接相關,這些基本的倫理價值及標準包括傳媒自由、主體平等、內容真實、價值導向合理而健康等。當且僅當傳媒立法內在地包含了基本的倫理價值標準時,它才可能有利於建設公正有效的傳媒執行秩序,並進而保障公眾利益的實現。從這個角度看,針對***的立法,其目的並不是為了取消***,也不僅在於約制***;而是要通過立法著重培養全社會的公民意識與參與精神,以法律手段保護正當的參與,並及時有效地懲治不合理的、違法的人肉行為。當然,反過來看,傳媒立法還能為傳媒倫理的某些價值及其實現提出合理且合法的限定,併為其規範功能提供相應的體制保障,這恰恰從另一個方面說明了針對***立法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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