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現金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為落實現金管理責任制及責任制,國務院頒佈了《鐵路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現金管理辦法》,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事業單位現金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釋出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為加強鐵路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現金管理工作,監督鐵路經濟活動,保證鐵路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1***條

  第二條凡在銀行和其他各類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鐵路資金結算***排程***中心開立賬戶的鐵路企業***包括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等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必須依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資金中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1***條

  第三條各級財會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所屬單位現金收支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現金收支管理

  第四條已成立資金結算***排程***中心的地區,各單位只能在資金結算***排程***中心開立一個基本賬戶,不得多頭開戶。

  第五條各單位要與銀行協商,積極推行銀行代發工資業務,以減少現金流量。

  第六條運輸進款現金和餐營收入按下列要求管理:

  ***一***各單位要選派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的財會人員負責運輸進款保管存匯及賬表編報工作,必須實行賬款分管制度,業務量大及現金數量多的車站、列車***客運***段應配備專職進款員,專職進款員不得對外直接辦理客貨運輸及收付業務。

  ***二***運輸進款要按規定及時送存開戶銀行,現金數量多時要增加送款次數。取送進款時,必須由公安人員護送。當地沒有銀行的車站,進款隨指定列車交代繳站轉存銀行時,車站、列車、代繳站要有嚴格的交接手續和安全措施。

  ***三***各站、段必須建立運輸進款專戶銀行存款日記賬,及時核對賬目,保證賬款相符。各級運輸收入管理部門要經常對站、段的銀行存款情況進行實地檢查,要加強對站、車進款的檢查監督工作。

  ***四***對列車上補票、餐營收入現金的管理,要求做到措施嚴密,責任分明,裝置齊全。補票款金額往返程在五千元以上的跨局長途列車,在安全上無保證的要實行到站交款辦法,局與局之間進行清算。

  ***五***列車乘警要把保衛列車補票進款、餐營收入的安全作為工作重點之一,檢查督促有關乘務人員認真落實各項安全負責制度。夜間和列車通過治安情況複雜區段時,要加強對存放現金部位進行巡視,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列車在終到站交款時,應由列車長和收款員一起將票款送到交款處,數額超過10萬元以上時可由乘警護送,以確保安全。

  第七條其他現金收入必須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應與開戶銀行協商,確定送存時間,但不得超過第2天。

  第八條各單位在辦理結算業務時,不得填寫空白支票。要嚴格控制收取外單位現金,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九條各單位從銀行提取現金時,要寫明真實用途,同時,必須由本單位財務主管稽核蓋章後,才能向銀行辦理提款。不得超限額提取備用金。

  第十條各單位在日常經濟活動中,要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範圍使用現金,能通過轉賬方式結算的,一律不準支付現金;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現金***即坐支***,或者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1***條

  第十一條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制度,不得超限額儲備現金,如有超儲,必須於當日送存銀行。需要增加或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及時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庫存現金限額的申請額,不得超過單位預計每天的現金使用額***不包括工資、獎金額***,交通不方便的單位,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單位預計三天的現金使用額。

  第十二條各單位財務主管必須不定期對現金、庫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銀行對賬單進行抽查核對,每月不得少於2次,抽查情況要有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各單位財務主管必須保管好銀行預留印鑑和個人印章,外出期間要指定出納以外的財會人員代為保管,或者委託有關行政領導人保管,嚴禁支票和印鑑、印章由同一個人保管。

  第十四條各單位要建立健全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出納人員必須根據當天發生的經濟事項和會計憑證,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任何單位不準月末按銀行對賬單一次登賬;現金日記賬要求做到日清日結,銀行存款日記賬要做到日清月結;現金賬結餘額應每天與庫存現金核對。

  第十五條各單位必須每旬一次將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每月對賬單數量少於3 張的單位也必須做到每月不少於一次。

  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不一致時,要查明原因,按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各單位要建立單位內部制約制度。

  要健全內部財務稽核制度,有條件的單位要設定專職財務稽核員,工作量較小的單位也必須指定兼職財務稽核員,以負責對本單位各項財務收支內容進行嚴格的事前審查,以及對其他會計資料的事後複核。

  每一會計事項的處理,不得由一個人負責辦理全過程,必須由兩個以上人員處理。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七條已停止手工記賬的單位,其使用的會計核算軟體,必須具備在結賬後對計算機內資料記錄不能直接修改的功能,發生錯賬時,只能運用補充登記法實現留有痕跡的修改。

  第三章 現金收支安全保衛

  第十八條各單位要加強現金保管地點的安全保衛工作,配備必要的報警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建立嚴格的值班和保管制度,並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各單位每次向銀行取送款金額達5千元及以上時,必須2 人同行;金額達1 萬元及以上時,必須由出納員的直接領導人員陪同,並儘可能派機動車接送;取送款額10萬元及以上時,必須保證機動車接送,並由公安幹警、保衛幹部攜帶槍支或警械護送;日取送現金達50 萬元及以上的單位,應儘可能配備取送款專用車輛。取送款專車嚴禁搭載無關人員。

  第二十條各單位由於工資、獎金等未及時發完,或者現金收入超限額當天不能送存銀行時,要加強現金存放地點和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必須安排人員值班。

  第四章 現金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要建立現金管理責任制。

  ***一***單位行政領導人負責領導本單位財會部門、財會人員和其他人員確保現金收支核算和管理的真實、準確和安全。

  ***二***財務主管是現金管理和監督的主要責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必須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銀行結算辦法》組織對現金、銀行存款業務核算,對每一張收、付款憑證和銀行對賬單要做到親自稽核,外出期間應指定人員代行職權。

  ***三***出納人員對銀行對賬單的真實性和現金收支的安全負有直接責任,對銀行對賬單要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塗改。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2***條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本辦法的,由其上級財會主管部門或開戶銀行給予相應的處罰。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1***條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現金管理場所安全保衛工作不落實,未建立現金管理責任制,或者責任制不落實的,給予單位領導人和財務主管人員通報批評;屢教不改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二***財務主管日常把關不嚴,不按規定保管好預留銀行印鑑,不按規定抽查、核對現金、銀行存款和銀行對賬單的,給予通報批評;屢教不改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三***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造成單位經濟損失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單位行政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或解除勞動合同:造成3 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給予單位行政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記大過以下處分,並處以相當於本人2 個月技能工資和崗位工資之和以下的***;造成3萬元及以上經濟損失的,處以相當於本人3個月技能工資和崗位工資之和的***,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單位行政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撤職以上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四***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並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鐵道部財務司負責解釋;部屬各單位要制訂相應的實施辦法,並報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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