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從康德的法哲學看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論文摘要 康德不僅是一位哲學家,因其法學成就顯著,也可以稱為法哲學家,在其思想理論基礎中,三大批判十分重要,同時其道德理論更是具有不容忽視的地位。康德闡述了法與道德的區別和聯絡,並在此基礎上論證了什麼是法。本文從康德對法的定義入手、分析其對道德的理論根據,以便更深刻理解法與道德的關係。
論文關鍵詞 康德 法哲學 法律 道德
一、康德理論中對法的釋義
在康德的觀點中,他肯定了社會契約論,並在此基礎上論證了法存在的理性依據。他認為:法是一類人放棄其不受約束的自由而在憲法裡追尋的安靜的社會秩序。豍從康德對法所作的釋義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康德認為“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識的行為按照普遍自由原則確實能與別人有意識的行為相協調的全部條件的綜合。”豎這個定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涵義:
(一)康德把人的外部行為作為法律追究的物件
現代法律認為,法律約束的是人的行為,而且對其規範的也僅僅是人的有意識的行為。對於在無意識狀態下人們發生的行為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比如:民法中有民事責任能力概念和刑法中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患有精神疾病或者無意識能力的人可以給予減輕或者免除法律責任的。
(二)法理學與法哲學在康德《法的行而上學原理》得到了很好的區分
法發的定義可以從法理學角度進行解讀亦可以從法哲學層次的進行理解。康德認為:作為法理學理論的實在權利和實在法律體系,其科學範圍包括一定的權利和原則。在法理學中不僅是立法理論,還包括法的社會性質、、法的主客體、法的內容(權利義務)。如果僅對法理學作實體性分析,就可以看出康德對法的概念的理解。同時,對現代意義上的法定義時正像卓澤淵教授《法學導論》一樣,法是以國家意志作為其制定目的、以法律中包含的權利義務原則和思想為重要內容、其內在實質和外在形象具有約束力和強制力。現代定義的法與康德的定義的法相比較而言,在理論印證上,缺乏哲學理論和抽象的解釋,這也就是隻把康德的法哲學劃分在哲理法學派裡的主要原因。
二、康德道德理論分析
康德關於道德的哲學思想的重要方面就是“形而上學”,也可以說是他的法哲學思想的靈魂。康德肯定德行倫理學說,他堅持認為道德具有純潔性和嚴肅性。他認為:“一個人可以追求理想而生存,但是不能活在空洞的理想中,因為這不能稱之為幸福。”在康德的道德理論中,道德是至高無上的,是一切價值追求的源泉,什麼價值都要以道德為出發點。也正是因為這一點,西方其他哲學家遠不及於康德的道德哲學觀點。
康德在道德哲學的基礎上提出著名責任和意志的。首先他認為有道德的來源於於責任,一些行為如果僅僅以愛好或者是興趣為出發點,其結果是沒有多少道德價值的,甚至可能是一點都不存在道德的蹤影。人應該作為一個具有理性且能夠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將尊重道德法制看成是自己行為的動機,最好是賦予每個人以道德感。人的意志體現在現實中就是道德發展的動機。其次,“出於責任”在客觀上體現對道德的遵循。豐道德規律是先天,意志來源於道德規律,且具有普遍性、必然性、有效性,這就是康德稱之為自由規律的現象。康德認為道德規範是法律的根據。法律是在道德規律支配人的意識情況下的一種特定的行為準則,行為準則與道德規律相一致時,法律乃善意的、合法的。在康德的命題中,責任連線自由原則和人的行為,責任是一個連線紐帶。自由在責任的支配下不會成為虛幻。在上述觀點基礎上,康德著名的認為:“除非是願意將自己置於大眾的行為規範中,將約束自己的準則變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律,否則就不具備行動的意義。”這些分辨行為是善還是惡,是強制行為還是非強制行為。法哲學理論的發展乃至立法學的發展都深受意志原則影響,意志原則是“人為自己立法”的理性、自由主義法學強力支柱。康德的道德法則是這樣實現的:在我採取行動之前,由我的自由意志來設想,如果我要採取的行動準則普遍化實施(也就是通過立法讓所有人都執行)後會怎麼樣?在這裡我的自由意志不能受到自私的慾望、外界強制(包括他人樹立的道德榜樣、道德格言或口號、甚至法律等造成的壓力)、生理和心理狀況(比如痴呆、精神病、恐懼等)等因素的干擾。也就是用個人的自由意志來客觀地考慮,如果每一個人都按照這個準則行動後會對包括我自己在內的所有人會造成什麼樣的結果?如果這個結果導致這個準則被取消,就是不道德的,如果可以存在,就是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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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康德 法哲學 法律 道德
一、康德理論中對法的釋義
在康德的觀點中,他肯定了社會契約論,並在此基礎上論證了法存在的理性依據。他認為:法是一類人放棄其不受約束的自由而在憲法裡追尋的安靜的社會秩序。豍從康德對法所作的釋義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康德認為“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識的行為按照普遍自由原則確實能與別人有意識的行為相協調的全部條件的綜合。”豎這個定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涵義:
(一)康德把人的外部行為作為法律追究的物件
現代法律認為,法律約束的是人的行為,而且對其規範的也僅僅是人的有意識的行為。對於在無意識狀態下人們發生的行為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比如:民法中有民事責任能力概念和刑法中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患有精神疾病或者無意識能力的人可以給予減輕或者免除法律責任的。
法發的定義可以從法理學角度進行解讀亦可以從法哲學層次的進行理解。康德認為:作為法理學理論的實在權利和實在法律體系,其科學範圍包括一定的權利和原則。在法理學中不僅是立法理論,還包括法的社會性質、、法的主客體、法的內容(權利義務)。如果僅對法理學作實體性分析,就可以看出康德對法的概念的理解。同時,對現代意義上的法定義時正像卓澤淵教授《法學導論》一樣,法是以國家意志作為其制定目的、以法律中包含的權利義務原則和思想為重要內容、其內在實質和外在形象具有約束力和強制力。現代定義的法與康德的定義的法相比較而言,在理論印證上,缺乏哲學理論和抽象的解釋,這也就是隻把康德的法哲學劃分在哲理法學派裡的主要原因。
二、康德道德理論分析
康德關於道德的哲學思想的重要方面就是“形而上學”,也可以說是他的法哲學思想的靈魂。康德肯定德行倫理學說,他堅持認為道德具有純潔性和嚴肅性。他認為:“一個人可以追求理想而生存,但是不能活在空洞的理想中,因為這不能稱之為幸福。”在康德的道德理論中,道德是至高無上的,是一切價值追求的源泉,什麼價值都要以道德為出發點。也正是因為這一點,西方其他哲學家遠不及於康德的道德哲學觀點。
康德在道德哲學的基礎上提出著名責任和意志的。首先他認為有道德的來源於於責任,一些行為如果僅僅以愛好或者是興趣為出發點,其結果是沒有多少道德價值的,甚至可能是一點都不存在道德的蹤影。人應該作為一個具有理性且能夠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將尊重道德法制看成是自己行為的動機,最好是賦予每個人以道德感。人的意志體現在現實中就是道德發展的動機。其次,“出於責任”在客觀上體現對道德的遵循。豐道德規律是先天,意志來源於道德規律,且具有普遍性、必然性、有效性,這就是康德稱之為自由規律的現象。康德認為道德規範是法律的根據。法律是在道德規律支配人的意識情況下的一種特定的行為準則,行為準則與道德規律相一致時,法律乃善意的、合法的。在康德的命題中,責任連線自由原則和人的行為,責任是一個連線紐帶。自由在責任的支配下不會成為虛幻。在上述觀點基礎上,康德著名的認為:“除非是願意將自己置於大眾的行為規範中,將約束自己的準則變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律,否則就不具備行動的意義。”這些分辨行為是善還是惡,是強制行為還是非強制行為。法哲學理論的發展乃至立法學的發展都深受意志原則影響,意志原則是“人為自己立法”的理性、自由主義法學強力支柱。康德的道德法則是這樣實現的:在我採取行動之前,由我的自由意志來設想,如果我要採取的行動準則普遍化實施(也就是通過立法讓所有人都執行)後會怎麼樣?在這裡我的自由意志不能受到自私的慾望、外界強制(包括他人樹立的道德榜樣、道德格言或口號、甚至法律等造成的壓力)、生理和心理狀況(比如痴呆、精神病、恐懼等)等因素的干擾。也就是用個人的自由意志來客觀地考慮,如果每一個人都按照這個準則行動後會對包括我自己在內的所有人會造成什麼樣的結果?如果這個結果導致這個準則被取消,就是不道德的,如果可以存在,就是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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