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對小額訴訟制度的幾點思考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論文摘要 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後引入了小額訴訟制度。小額訴訟制度有其自身特點,作為一項新的民事訴訟制度其負面效應也可能被放大。對該制度的應然價值和實然價值的認識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還存在相對錯位的認識。真正發揮小額訴訟制度應有的功用,還需要立法和司法等方面的不斷完善。

  論文關鍵詞 小額訴訟制度 應然價值 實然價值 制度完善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決議,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稱《民事訴訟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事訴訟法》在此次修改中亮點很多,小額訴訟制度就是此次修法的亮點之一。基本條款設計即“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將小額訴訟制度引入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既是對國外先進民事訴訟制度的借鑑,又結合了目前我國法院辦理民事訴訟的現實制度需求。本文擬對我國《民事訴訟法》小額訴訟制度特點及存在的問題、價值及其完善進行分析,以求對小額訴訟制度的認識進一步深化。

  一、小額訴訟制度的特點及存在的問題

  (一)特點
  1.成本低、效率高。訴訟成本決定當事人是否提起訴訟的一個重要因素,尤其是在民事訴訟中。從國外小額訴訟制度的相關規定來看,法院對在該程式下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只收取少量的訴訟費或不收取費用,而且由於案情的簡單,雙方也不需要聘請律師以及進行鑑定等,由此則免去了律師費、鑑定費等費用。因此,在小額訴訟程式中當事人能夠以較低的訴訟成本獲得司法裁判。 由於程式的簡化,案件能夠在較快的時間內得以解決,司法資源也得到節約。在有限的司法資源前提下,更多的糾紛得以解決,提高了效率。
  2.特定的適用範圍。小額訴訟程式有著特定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債權債務糾紛,而且訴訟標的額較小,具體限額由法律做出規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
  3.程式簡便靈活。小額訴訟程式一般都在基層的法院按常識化方式進行。具體體現在訴訟的各個環節,如起訴書、答辯狀等可書面方式、可口頭方式,開庭、休庭時間靈活,法官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可讓原被告直接對話,不適用嚴格的證據規則等等,這些簡便靈活的方式目的就是通過靈活、簡便的手段迅速解決糾紛。
  4.注重調解。法官在辦理小額訴訟案件時,其自由裁量權較大,在審判與調解一體化的情勢下,法官能夠更加主動地介入訴訟,積極進行利益衡量,引導、規勸促成當事人和解,弱化雙方當事人的對抗。在瞭解雙方當事人的主張之後,往往會在他們爭執不下時,直接提出賠償建議。
  (二)可能存在的問題
  小額訴訟制度自身存在的價值,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採納。但不管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小額訴訟制度都存在一些問題,對其評價也是褒貶不一。
  第一,關於公正與效率的關係。公民以平等的權利享受國家提供的司法資源是現代法治的一個重要特徵。小額訴訟程式為當事人接近司法資源提供了一個便捷的途徑,在節約當事人成本的前提下,保證了實體權利的實現。但是,小額訴訟程式在公正與效率的排序中,選擇了效率優先。與普通程式相比,該程式在更大程度上體現了一種程式的不完整性,弱化甚至排除了當事人的某些權利,如上訴權。
  第二,法官容易濫用自由裁量權。小額訴訟案件的特點以及追求效率優先的價值取向使得法官在整個訴訟程式中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則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官的權利在立法中的擴張,在實踐中更容易出現自我膨脹,這種現象為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埋下伏筆,尤其是在法官的業務水平和道德素養普遍不被信任的情況下, 自由裁量權更容易勾結司法腐敗而導致司法不公。
  第三,容易誘發濫訴。小額訴訟程式的設立初衷從當事人角度來說主要是以其簡便、快捷、高效的優勢,提供一種更加經濟的司法救濟途徑;從法院角度來說,這種程式的設定能夠緩解案件的繁多和程式的複雜帶來的壓力。但是,當訴訟變得更便宜和更快捷時,許多人可能會因此而易於提起訴訟。
  第四,關於程式救濟問題。根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小額訴訟程式實行一審終審。在我國現行二級審判的程式體制下,很明顯小額訴訟程式進行了簡化。雖然從效率方面來看,審級的簡化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但簡化的程式並不能保障在該程式下決不出現判決上的差錯,因此,對小額訴訟程式的救濟還需要立法完善。

  二、小額訴訟制度應然與實然價值分析

  (一)應然價值
  現代化法治國家一個重要標誌就是它應當保障人們能夠平等地獲得公力救濟。法治社會中,不管爭議涉及的標的額大小,當事人都有訴諸法院以求公正裁判的權利,通過國家的司法救濟獲得平等的司法保護。“一種真正現代司法審判制度的基本特徵之一必須是司法能有效地為所有人接近,而不僅僅是在理論上對所有人可以接近”。對於涉及利益較大的權利爭議來說,當事人未求得公正的司法裁判而願意適用相對複雜的普通程式或者建議程式,也願意為此承擔較高的訴訟成本。但對於日常生活中產生的輕微權利爭議而言,當事人可能會因法律知識欠缺或訴訟成本過高而理性選擇放棄訴訟。顯然,這不符合現代法治國家提供司法救濟的基本預期。民眾不同的司法需求,決定了國家提供的訴訟程式保障須兼具兩方面內容。普通程式、簡易程式因其程式保障與救濟的完備與精確而更可能實現實體公正,但當事人必須承擔高昂的訴訟費用,忍受漫長的訴訟週期。對小額、簡單案件而言,當事人則更願意以最低訴訟成本,達到通過訴訟程式快速、便捷地解決糾紛的目的。因此,充分實現當事人所期待的程式效益,顯然這就是小額訴訟程式的應然價值。

  (二)實然價值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近些年來民事案件急速增長,尤其是日常生活中公民之間小額的民事糾紛,更是有讓法院應接不暇之勢,法院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如何在現有有限的司法資源條件下,保障公民能夠利用國家提供的司法資源通過訴訟途徑實現自己的權利,這無疑是一個重要的課題。在這種背景下,建立小額訴訟制度逐漸成為共識。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雖然引入的小額訴訟程式,但是,從條文規定來分析,其實然價值的考慮更多的則是緩解基層法院壓力,而相對弱化了該程式所應當具有的更高效地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深層次價值。
  (三)我國小額訴訟制度的價值評價
  縱觀國外小額訴訟制度的發展,其主要價值在於“賦予當事人更加便捷的方式進入訴訟,國民可以更加容易地利用訴訟制度保護受到侵害的小額債權,避免因程式繁瑣與費用巨大而被剝奪訴權,法院也不因訴訟標的額過小而放棄保護當事人實體利益的程式努力。” 所以,設立小額訴訟制度的初衷在於讓國民能夠平等地利用國家提供的司法資源,拉近司法與民眾的距離,讓司法在更加大眾化、親民化程式設定中實現權利保護。但是,無論是理論上已有的關於該制度的論述以及法律規定的修改,我國建立的小額民事訴訟關注點主要集中於民事訴訟的程式減負和分流,或者說重點在於減輕法院的負擔。由此看來,在小額訴訟制度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價值定位存在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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