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職稱論文發表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教師是一個令人敬仰的職業,它的味道像顆五味豆,酸、甜、苦、辣、鹹什麼味兒都有。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你們喜歡。

  篇一

  教師義務雜談

  義務是普遍存在的。馬克思說過:“作為確定的人,現實的人,你就有規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務,至於你是否意識到這一點,那都是無所謂的。這個任務是由於你的需要及其與現存世界的聯絡而產生的。”[1]教師作為社會中的自然人,必然有自己的義務。

  一、勿忘教師的義務

  毫無疑問,教師將自己的身心奉獻給了孩子,奉獻給了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奉獻給了自己立定的理想,這是一種崇高而偉大的善行。教師的行善是由於對教師義務的自覺承諾。

  從世俗的角度審視教師並無過錯,教師非聖非賢,不過是一個普通職業者;但如果純粹從世俗角度、用世俗眼神看待教師,則是對教師的不敬。教師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夙興夜寐,不是受世俗利益的驅動,而是為“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的內在需求所支配。

  教師以普通而平凡的職業勞動詮釋著“神聖”一詞。在這個新的歷史時期,教師對義務的承諾體現了更多的道德理智。

  當然,在我們的教師隊伍中也有少數人因受市場經濟大潮的影響,心猿意馬,身在曹營心在漢,傾情於權力和金錢。他們選擇了教師職業,卻想方設法迴避教師的義務;帶上“人之模範”的徽標,卻推脫作為一個教師的基本職責。他們給教師義務的嚴肅摻進許多的油滑。

  說教師職業的神聖不是要將教師推向不食人間煙火的聖壇,教師也是普通人,教師有權要求在履行職業道德義務的同時,獲得相應的回報,當社會對教師職業的態度不公正時有權要求得到公平的待遇。教師要求改善生活條件,要求提高工資待遇,要求創造更好的工作環境,這都是既合情又合理的事,這就是義務和權利的並存。

  我們對嗷嗷待哺的孩子有諾,對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家長有諾,對渴望良材的社會各界有諾,對眺望未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國家和民族有諾,對追求理想目標、追求人生價值全面實現的自我有諾……這是自教師選擇了教師職業的那一天起便早已決定了的,只要在崗一天,這些承諾就應該有效。教師沒有什麼理由怠慢自覺承負的義務,待遇低下、社會分配體制不公也不是理由——除非放棄這種職業,重新選擇奉獻物件。所以教師要時刻提醒自己:勿忘教師的義務!

  二、怎樣理解教師的義務

  所謂教師的義務,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必須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教師的義務有政治義務、法律義務、道德義務等種種區分。這裡所闡述的主要是道德義務。所謂道德義務,是個體自覺地對社會、對他人,以及對自己所承擔的道德責任,是一定社會或一定階級的道德原則和道德規範對人們提出的思想和行為要求。道德義務的履行不靠外力強制,而是靠內心信念的支配,即道德義務訴諸人的內心。

  教師在社會生活中總是扮演著多種角色,不同的角色面對不同的道德義務。我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2008年修訂***》等政策法規規定,教師必須履行道德義務,如“遵守憲法、法律”“教書育人”“為人師表”“關愛學生”等。作為教師,在職業活動中要對國家、社會、學生、家長、同事、領導承擔一定的道德責任,履行一定的職責,這就是教師的義務。這些義務都是社會對教師提出的基本道德要求。

  教師的義務是一種道德命令,具有客觀性。它不依賴於個別教師自我,也不因人、因時、因地變動。義務不會因為教師假裝不知、不懂而消失。教師的義務依附於教師這一職業,是從教師所處的職業道德關係中產生出來的,它對教師的約束是非主觀、非個體和非特殊化的,任何教師在教育過程中的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不得不直面“教師的義務”,接受師德原則、師德規範的限制。

  教師應當努力於教育目標的全面實現;應當培養人、教育人,為國家和社會造就合格的公民、合格的人才;應當嚴於律己,為人師表;應當尊重家長、團結同事;應當拼搏進取,奮進向上,學而不厭,誨人不倦……這些是作為一個教師應該接受的基本的道德規約,也是最為基本的教師義務。

  三、認真履行教師的義務

  教師的義務既然是由師德原則和師德規範具體規定下來,而非憑空捏造的,教師就應當自覺承諾,認真履行。

  教師的義務在本質上來源於教師勞動的複雜關係之中,適應於社會分工的需要。教師在教育過程中如何處理各種關係、如何確定培養目標、如何完成教育任務和實現培養目標,並不完全是個人的事情,而是由教師的義務所限制和約束的,有著客觀的社會規定性,這一點體現了教師義務的客觀性。

  教師義務的客觀性有時以其明確的表現形式來體現。在當今這個法制社會,教師義務的許多內容已經在職業合同、行政章程和教育法律法規中得到明確,這樣就使教師的道德義務擁有了法律規範的效力。比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虐待兒童、傷害兒童,就使“熱愛兒童”的道德勸諭獲得法制強制的支援。再如,在我國的《教師法》中對教師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職責也有明確的規定。

  無論是否擁有了法律的形式,教師的義務因具有客觀性而構成評價教師工作情況的標準。我們作為從事教師職業的人,是否堅持履行自己的職責,是否勝任或稱職,是否有道德責任感,評價標準之重要來源就是教師的義務。如果我們不能擔負教師職責,不能履行教師的義務,就會受到社會的道德譴責。

  然而,雖然教師義務在存在形式上是客觀的,但它的作用機制卻要訴諸內心。教師義務對我們的規範或限制是教師自覺承諾的結果。教師義務只規定“應當怎樣”,對“不應當怎樣”卻不多言。因此,它在教師個體身上的表現形式是義務心、責任感,是教師的自覺和主動的承諾。

  義務心也可說成是責任感,它可以分成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教師對教師義務的理性認識、深刻理解,或者說是對義理的省察;第二個層面是教師對教師義務生髮出的情感或態度,概括的表述是對義務的敬重心。教師的自覺承諾就是在對教師的道德責任或道德義務有了深刻認識、體察的基礎上,內心對道德命令或道德要求的敬重。教師義務的履行不依靠外力強制,而依靠教師的自覺。依靠外力強迫才得以實現的義務沒有任何道德意義,儘管履行這一義務的過程可能有巨大的社會意義,但這樣的擔負義務的過程只標示了法律的威力。

  加強對義務的理性認識是產生義務心和責任感的基礎或前提。沒有認識的基礎,履行義務的事實也缺乏道德意義,因為人可能稀裡糊塗、莫名其妙地做了好事,但卻不是道德行為。道德行為是動機明確的,而且對道德義務有恰當的理解和自覺的服從。

  但理性認識還不是義務心。只有理性認識也不是一定保證生髮出義務心和責任感,正如許多人認識到教育職業的光榮和偉大,但卻不一定傾情於這一職業,更不一定投入這一職業。教師的義務心或自覺承諾是經過理性認識到情感態度的轉化過程而產生的,在這個過程中,實踐***教育教學活動***起著很大作用。許多人因不得已去教書,由教書而愛上這一行,這種愛最終變成了內心的信念,變成了職業理想,道理就在於此。所以說,自覺的承諾絕非一時衝動,它須領受道德義務的莊嚴和深沉。

  許多被社會生活斑斕圖景的眩光罩住雙眼的人都納悶:那些躑躅於三尺講臺十幾年的教師,何以不能忘懷讓他們吃苦受累徒增清貧的教書生活?難道他們不知教室外世界的精彩?不解和誤解都是正常的,因為他們沒有過自覺承諾的那種莊嚴和深沉的體驗。

  請我們勿忘教師的義務!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29.

  ***作者單位:吉林省安圖縣教師進修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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