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變遷下的農村人才與農業產業化
關鍵詞:制度變遷,農村人才,農業產業化
制度變遷有兩種型別: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是指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而強制性制度變遷是指政府以法規命令和人大制定法律等形式引入,由政府推動為主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演進來實現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必須由特定的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無法得到的獲利機會引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與區域性地區農民自發的誘致性制度變遷進而成為大部分地區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有關,如安徽小崗村農民的家庭承包到改革開放後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全面執行,1993年山東諸城為解決農民產品難賣的問題而進行產業化經營的探索到1995年全國大力發展農業產業化的政策措施等。目前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農村發展模式和合作組織形式的不同,這些制度變遷帶動的農村經濟發展與農村中的經濟人才所起的作用和農業產業化的大力發展是分不開的。
誘致性制度變遷下農村人才的作用
本文中所使用的“制度”是指各種影響農民經濟行為的制度安排,它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如土地制度安排等,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如社會意識等。制度安排能影響預期,它作為一種行為規則,約束著農戶的行為和關係。主要表現在它決定農戶決策和選擇的權利集合,如在改革開放之前,農戶做什麼和不做什麼都由制度安排做出限定。制度安排還通過影響農戶生存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決定農戶與農戶之間、農戶與其他經濟行為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進而決定農戶的偏好,影響農戶的預期和動機。在改革開放之前由於合作社共同生產所造成的激勵問題,引起個人努力程度與報酬脫鉤,導致農村普遍缺乏創新與勞動的積極性,當時所謂農村能人主要是指社會能人和政治能人,根本不可能在農村出現經濟能人。而農村家庭承包責任制的確立實際是權利和利益的轉移和再分配,即權利的重新界定,表現在確立了擁有私產和經營決策自主權的農戶相對獨立的經濟主體地位以及國家利益逐步退出農村,承認農民對剩餘產品的索取權的過程。
我國農村經濟人才的產生具有時代性,正是農村家庭聯產承包制政策的實施打破了由於共同擁有集體財產、共同勞動、平均分配、利益一致,農民之間在財產佔有、收入、社會地位等方面幾乎沒有什麼差別的局面,極大地釋放了農民的勞動積極性和潛在的巨大生產力,農民出現了改善自身經濟狀況的強烈衝動,他們利用計劃經濟體制缺陷形成的大量獲利機會發展起來,表現為自發演進和自下而上的需求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特徵。一部分有技術、懂管理、富有冒險精神和勤奮實幹的農民在收入水平、財富存量上脫穎而出,他們在生產和流通等領域內由於規模和特有的網路,而與一般農民有所不同,成為農村種植、養殖、手工等行業中的農村經濟能人。
誘致性制度變遷理論認為,人類制度變遷的一般過程是:從初始的制度均衡到制度的不均衡,再到制度的新均衡,周而復始。制度變遷是個人或團體在把握制度從均衡到非均衡的轉變過程中釋放的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施的,因而它是由下而上、由區域性到整體的演進過程。在我國農村的誘致性制度變遷中農村經濟能人起著創新者的作用,他們通過對創新機會的把握,利用市場的資訊、自己的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優勢,合理配置農村資源,通過自己的勤勞致富,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推動力和內生變數,他們的行為反過來又激發了農戶的模仿、傳播和推廣,這些農村經濟人才具有熊彼特所說的 “創造性破壞”的企業家精神。
我國農村的鄉鎮企業、農村個體私營企業蓬勃發展就是由一大批農村經濟人才發起和帶動的,而其他農戶的模仿和跟進正符合熊彼特把經濟發展看作是創新和對創新的反應過程,正是大多數農戶主體行為模式的變化才對原有的制度安排提出新的要求,導致制度變遷,進而推動當地經濟進入新的迴圈軌道。農村經濟能人群體的崛起對增強農村社會活力、開發人力資源、優化農村資源的合理配置、發展農村經濟、推動傳統農業生產向現代農業生產的轉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誘致性制度變遷下的農業產業化發展
農業產業化經營是我國農民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鄉鎮企業之後的又一次創舉,是農業經營方式和組織方式的創新。其本質特徵是以市場為導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龍頭企業及各種中介組織通過合同、訂單、股份合作等多種方式與農戶結為“風險共擔、利益同享”的經濟利益共同體,將農業的產前、產中和產後諸環節連線為完整的產業鏈條,實行產加銷一體化經營,形成產業系統內部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和利益互補機制,達到優化資源配置和提高經營效益的一種新型農業經營方式。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從理論到實踐經過 10多年的探索和發展,對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產生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其發展過程也符合制度變遷的理論。
制度變遷理論認為只有四種原因才能引起制度不均衡:制度選擇改變;技術改變;制度服務的需求改變;其他制度安排改變。而農業產業化的誘致性制度變遷的根本原因在於農業生產力的發展和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導致農村生產專業化水平的提高,而交通運輸的迅速發展,使農產品市場銷售範圍進一步擴大,也加劇了農產品市場的競爭,為增加農產品的競爭力必然對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提出新的要求,導致新的農業組織形式的出現。而農民作為單一的經濟主體,面臨自然的風險和市場的風險,必然希望有一個能降低生產風險且有穩定的銷售渠道,另外農產品加工企業為保證穩定的原材料來源,減少交易成本,也希望與農戶合作,正是這種制度變遷的收益大於成本才使農村產業化得以迅速的發展。
目前我國農業產業化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專業市場+農戶”,是農產品直接銷售的一種有效方式,專業的市場為農戶與需求市場的對接提供了一個平臺,既可以集中供應商的資訊又可以集中需求方的資訊;“公司+農戶”,是農業產業化經營中最為普遍的組織形式,既有以合約為聯絡農戶紐帶的形式,也有以一體化聯絡農戶的形式;“中介組織+農戶”,中介組織可以是政府的科研機構、農技部門,也可以是農民自發組織的協會、農業經紀人等形式。其中以“公司+農戶”形式在我國農業產業化組織形式中占主導地位。“ 公司+農戶”模式是通過“商品契約”實現企業與農戶之間的有效連線,這種組織形式既保證了農戶利益,又使企業適應了農副產品加工銷售的規模要求,給雙方帶來了利益。但從各地農業產業化初期的調查發現,這種商品契約雙方都存在違約現象,雙方的違約行為嚴重地制約了“公司+農戶”模式的發展與壯大。其根本原因在於雙方的關係是一個委託—代理關係,存在著資訊不對稱,知情者的私人資訊***行動或知識***影響不知情者的利益。在“公司+農戶”組織形式下,公司面對大量分散的農戶,不可能掌握每個農戶行動,當市場價格高於契約價格時,農戶可將農產品轉售市場而影響公司收益,這樣便構成了公司***資訊劣勢***與農戶***資訊優勢***的委託-代理關係。對於農戶來說,由於獲取資訊能力低,公司則可以憑藉市場資訊優勢,或在簽約過程中侵佔農戶利益,或在市場價格低於契約價格時,違約、棄約。此時,便構成農戶***資訊劣勢***與公司***資訊優勢***的委託-代理關係。正是這種雙方經濟利益不均衡的關係導致產業化程序的減慢,從而使農業產業化制度變遷有了可能,目前理論界比較認可的既適合公司發展又利於保護農戶利益的農業產業化經營形式是“公司+合作社+農戶”形式,合作社作為農戶的組織,能充分代表農戶參與談判,也可以促進合約的履行,還將通過組織提高農戶參與社會分工的程度,通過分工的放大效應增加收入。
政府在制度變遷中的作用
誘致性制度變遷的根本原因在於原有的制度中存在不均衡,個別創新者能在制度創新中獲利,但由於制度創新可能會被其他人認為違反了現行規則,因而會增加創新者的社會壓力,同時又因為制度變遷中的外部效果和“搭便車”現象,必然會減少創新者創新的動力,因此整個社會建立一個崇尚創業、創新的氛圍顯得尤為必要。
由於誘致性制度變遷並不能提供市場經濟正常執行所需要的制度,而且制度變遷只能是區域性氛圍的且較慢,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農村經濟的不確定性,影響農民的預期,進而創新活動也將受到壓制。一般情況下,在誘致性制度變遷單項突進的條件下,沒有強制性制度變遷提供遊戲規則的情況下,將導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發展,最後影響農村經濟的發展。
政府作為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主體,應彌補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缺陷,加強市場經濟的法律建設,探索新形勢下的土地流轉、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村合作組織以及農村民間信貸組織的制度創新,並通過教育、交通等社會公共產品的投入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增強農村經濟發展的後勁。現今的新農村建設根本一點在於加大農村教育和科技投入,通過農民專業技能的培訓,提高農民的人力資本,優化農村就業結構,促進農村勞動力合理流動。通過建立國家農業科技創新體制增強農村自主創新能力,提高農業技術推廣應用能力,加快農業生產的機械化程序。
從農業產業化組織的 “組織或機構+農戶”模式中可以看到,在其中起中間環節作用的都是一些企業家和農村經濟人才,從各地的實踐和調查也可發現一個地方產業化搞得好的地方都活躍著一批長期在市場環境中拼搏、善於分析資訊和疏通各種關係、熟悉農產品市場的經濟能人和企業家,正是這些善於產業化經營的經濟能人和企業家使農戶和市場銜接起來,在各地形成各具特色的產業,通過產業的形成,帶動當地的農戶生產的分工,促進農民的增收。也正是這些具有企業家精神和異質性人力資本的人才的努力才使各地的產業蓬勃發展起來。因此政府在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制度安排中,應形成以農戶和企業家為主體,優勢大戶、企業家帶動農戶的產業化經營模式,以國內外市場為導向,體制改革、政策創新為動力,逐步形成自調整、自適應的調整和創新的機制,為農村經濟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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