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歐封建社會政治論文
西歐封建社會確立於歐洲中世紀,它是歐洲歷史發展的產物,只屬於歐洲,不具有世界性的普遍意義。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希望你能從中得到感悟!
篇一
西歐封建制度的基本特徵
摘 要:西歐封建制度確立於歐洲中世紀,它是歐洲歷史發展的產物,只屬於歐洲,不具有世界性的普遍意義。西歐封建制主要是一種政治統治方式,作為特定時期的社會政治結構有自身的特點,有一定的時空範圍,西歐當時的外部條件和一系列內部因素造就了西歐封建制的獨特性。關鍵詞:西歐;封建制度;基本特徵中圖分類號:K56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2-0095-02“封建主義不是一個事件;它是一種有著不同運動形式的古老社會形態,存在於我們所在半球的四分之三的地區。”[1]91中國封建主義、埃及封建主義、希臘封建主義、日本封建主義――所有這些形態和更多的形態如今已是人們熟知的概念,有關封建主義的各種各樣充滿異國色彩的說法。“封建主義是史學名詞中被誤用最多、也最易混淆的詞彙之一。更糟的是,對於這個詞的意義和說法,歷史學家們意見不一,眾說紛紜。有的歷史學家認為,我們不應該再使用這個詞,在他們看來,這個詞所描述的體制,在更多情況下,只是歷史學家們的臆想,而不是在中世紀確實存在過的體制。另一些史學家則遵從自卡爾・馬克思以降被廣泛採用的理論,用封建主義一詞來指代中世紀的經濟・・・・・・另有許多歷史學家用封建主義一詞指代一種政治和社會結構:擁有土地的精英階層統治著普通百姓;他們不用這個詞來指代支援著地主階層的經濟體制,而使用采邑制一詞。”[2]144布洛赫是廣受人們喜歡的歷史學家,其名著《封建社會》***Feudalsociety***,是研究西歐封建制的一部綜合性著作,它是集各大家之成的公認權威。他認為“西歐的封建制不能涵蓋日本,更不能涵蓋中國,他實際上認為西歐的封建制只屬於西歐”[3]187。我認為是很有道理的,因為西歐封建制的形成有著它的獨特的特徵。
一、西歐封建制的形成封建制在九、十世紀誕生於西法蘭克的政治分裂,卻最終成為建築中央權的基石。法蘭克封建制度的形成結合了羅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一方面是由於羅馬奴隸制度崩潰,另一方面是由於日耳曼部落氏族制度瓦解。“這個事實對於文藝復興時期的思想家們已經是明顯的,當時首次對其起源進行了辯論。近現代對這個問題的爭論主要始於孟德斯鳩,他在啟蒙運動中主張封建主義的起源是日耳曼的。從那時起,終於產生了封建主義的羅馬――日耳曼因素混合中的確切比例問題”。[4]“事實上,羅馬或日耳曼的因素一旦混合為純粹的封建生產方式,其混合的精確比例本身就遠沒有它們各自在出現於中世紀歐洲的各種不同的社會結構中的分佈狀況來得重要”[4]。“每個地方的封建關係都不盡相同:領主擁有土地,卻不必承擔義務;沒有土地的騎士吃住都在貴族家裡***這在當時很普遍***;政治權利的基礎是公眾威信而不是個人地位;忠誠的基礎是血緣關係、友誼與酬勞,而不是封地”[2]。西歐封建制度中的封臣制的主要根源可能是日耳曼人的侍從或者是高盧―羅馬人的庇護制。莊園肯定是源自高盧-羅馬人的田產或田莊,中世紀村莊的公社飛地,基本上是一種日耳曼人的遺產。在中世紀發展的法律和憲政制度同樣是混合性的。羅馬人編纂法典和文字法律的傳統,對於中世紀特有的法律綜合體也具有核心的重要性。在中世紀政治實體的頂端,封建君主制度本身最初體現為一種兼具下述兩方面的不穩定的混合物,一方面是日耳曼人的軍事領袖,它是半選舉性質的,並具有原始的非宗教性職能,另一方面是羅馬的帝國統治者,它是神聖的獨裁君主,並有著無限的權力和職責。“這個下層基礎與上層建築的合成體,將組成歐洲封建社會總體的一般結構,因而有著深刻的雙重根源,並在“黑暗時代”的崩潰和混亂之後形成”。[4]132從以上的分析看,封建制的形成和發展是西歐社會特定環境下的產物,不具有普遍性,更不能誇大,並且即使在歐洲,封建主義的發展也很不均衡。西歐封建制產生於特殊歷史條件下,擁有特定的背景。
二、西歐封建制度的特殊時空範圍西歐封建制出現於10世紀,在11世紀擴張,在12世紀晚期和13世紀達到頂峰。到13世紀,歐洲封建主義已產生一種統一而發展了的文明,標誌著比起黑暗時代初始的、拼湊而成的社會的巨大進步。如果辯證地看,鼎盛實際就預示著衰落的開始。歐洲在14世紀和15世紀時經歷了重要的政治地理動盪時期。伴隨著領土變動而來的是領導國家的新方式。從12、13世紀的封建制度中產生的體制被新型的政府所取代。當然新舊形式交叉重疊,要按年份劃分是比較困難的。比如,國家管理受封建制度慣例和臣民忠實程度變化的支配,這樣便包含人與人之間特別的團結。“國家政治制度的現實就在於這些彼此互相關聯的小政權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這種型別的結構開始發生變化,君主的利益不再只與貴族的利益相吻合,而是擴充套件到與全民的利益相符合”[5]286。因此,從時間上看來,早期與晚期的封建制有很大的變化,由最初的萌芽封建制,中期的成熟封建制,再到13世紀以後危機中的封建制,新的因素在不斷成長,封建制也在逐漸完成量變到質變的積累。西歐封建主義的地圖的多樣化從它在9世紀出現起就一直在發展。事實上,歐洲封建主義的核心地區是在羅馬與日耳曼因素“均衡綜合”的地方:基本是北部法蘭西和與其相鄰的地帶,即加洛林帝國的故土。法蘭西作為歐洲封建主義的中心故土,北部法蘭西通常比這個大陸的任何其他地區都更密切地符合典型的封建制度。“因而在法蘭西的基本程序仍是一種緩慢的同軸心的中央集權化”[4]162。在英格蘭,一種中央集權化的封建主義是從外部由諾曼征服者輸入的,“其特點是一個高度中央集權化的國家和一種有伸縮性的民眾司法的結合,這是此後中世紀英格蘭的特有之處”[4]164。德意志最初就彷彿是一種政治真空,“此後,德意志君主制的歷史,大部分就是在一個不滿意的基礎上創立一個封建效忠的、有組織的金字塔的多次夭折的嘗試”[4]167。12世紀的德意志終於建立了封建制,然而它是建立在反抗君主對這個國家的一體化上的。葡萄牙是西歐最後一個出現的重要封建君主國。“封建財產的極度集中是葡萄牙社會獨特結構性的一個生動標誌。隸屬型農奴制的缺乏和從13世紀起海運商業的興旺,這兩者結合在一起,很早就使葡萄牙同其他地區區分開來,具有另一種未來的前景”[4]177。
三、西歐封建制的基本特徵1.王權非血緣紐帶,非至上。“最簡易的方法是從什麼不是封建社會說起。雖然從血緣關係產生出來的各種義務在封建社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封建社會並不只依賴血緣關係。更確切地說,嚴格意義上的封建關係紐帶正是在血族關係不能發揮有效作用的時候才發展起來的”[6]700。可見,“封建社會既不同於建立在血族關係基礎之上的社會,也不同於受國家權力支配的社會,但它是這些社會的繼承者,並留有他們的印記”[6]700。封君封臣制是歐洲封建制度中一項重要的制度,封君封臣關係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可能具有的一種形式。當時,人與人之間不論在社會生活或私人生活中,個人的聯合便成為社會的紐帶。這些關係因受等級和不對等的影響,其特點一般都是有權勢的人給予自由人保護,自由人則表示竭誠效忠。這種複雜的聯絡制度取代了已然消失的非個人的國家權力。2.獨特的依附關係。人身依附關係是作為已經不再充分發揮作用的家族連帶關係的替代物或補充物而載入史冊的。領主與附庸的依附關係是西歐封建制中的核心,就附庸於領主的關係而言,附庸長期處於一種補充親屬的地位,他的權力及義務與血緣親屬相同。附庸關係的這種準家族特性,是封建社會的習慣和法律中幾個永久性特點形成的原因。“附庸的臣服是一種名副其實的契約,而且是雙向契約。如果領主不履行諾言,他便喪失其享有的權利。因為國王的主要臣民同時也是他的附庸,這種觀念不可避免地移植到政治領域時,它將產生深遠的影響”[6]712。附庸擁有離棄惡劣領主的權利,這就是歐洲著名的“反抗權”。
3.莊園制。“封建主義即莊園制度,這種認識可追溯到很久以前”[6]699。“依附於他人的人並非僅見於以軍事效忠製為典型特徵的上層社會。但在下層社會,依附關係的自然背景見於一種比附庸制古老的多、而且在附庸制消亡後還存在了很長時間的構造物。這個構造物就是莊園”[6]337。“以采邑為中介,形成領主與附庸的軍事關係,領主向附庸提供采邑,附庸為領主效忠進行出征;在莊園內部,領主向他的店戶提供份地,同時享用後者的勞役或貨幣報酬”[3]187。莊園制是封建制度的基礎。4.主體權利。西歐中世紀及近代早期的歷史,從一定意義上講,是自然法向自然權利轉變的歷史,是客觀法向個體權利轉變的歷史,也是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轉變的歷史。這個轉變在中世紀至近代經歷了漫長而複雜的歷史程序。“中世紀的權利不可能是充分的,也不可能是平等的,它實際上是有限的權利,等級的權利,所以,subjectiverights也具有原始的、發展中的、中世紀的權利觀念的特徵。它與客觀法律並立,而且逐漸地被認為先於客觀的法律秩序而存在,是其存在的依據和基礎”[7]126。總之,西歐封建制度具有本身的獨特性,是歐洲所特有的。布洛赫的最後一章“歐洲封建主義的延存”對西歐feudalism作了相當精彩的點評,將其不僅看做一個歷史過程,也視為一份對近代社會的寶貴遺產,其中特別強調了武士觀念與契約觀念。布洛赫的全書封筆之語意味深長,雖與前面的觀點不無相違之處,但還是忍不住說了出來,一語破的。他說:“西歐封建主義的獨創性在於,它強調一種可以約束統治者的契約觀念,因此,歐洲封建主義雖然壓迫窮人,但它確實給我們的西歐文明留下了我們現在依然渴望擁有的某種東西。”[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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