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組織論文
非政府組織作為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的社會轉型期中將會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下面是由小編整理的,謝謝你的閱讀。
篇一
我國非政府組織現狀研究
摘 要 非政府組織作為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的社會轉型期中將會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非政府組織健康良性的發展將會更好的服務於整個社會,促進社會的和諧,基於此,本文將試分析我國非政府組織的現狀即其現階段存在的問題,為將來分析研究非政府組織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關鍵詞 非政府組織 社會治理 社會轉型期
作者簡介:田起家,鄭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2013級行政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管理理論與績效評估。
中圖分類號:D6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07-145-02
現階段我國社會漸入轉型期,經濟體制和社會結構均發生了巨大的變革,各方面社會問題逐漸突出,政府的職能也在逐步的發生改變,改革開放之前我國政府作為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壟斷者,現階段由於社會的變革以及經濟的發展將會使其職能為由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統治者逐步轉變為對社會公共事務的治理者和引導者,而非政府組織的存在恰恰可以打破政府對社會公共事務的壟斷地位,有效的填補政府在某些公共事務上的空白,協助政府共同為社會服務,按照國外的發展規律,非政府組織將會成為我國社會治理的重要力量,但是由於非政府組織在我國發展的歷程相對較短,其發展相對不成熟,職能相對不規範,這就使得非政府組織在我國的社會治理過程中發揮不了其應有的作用,故基於這種原因,本文將試探討我國非政府組織的定義,及非政府組織所面臨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以求推動我國非政府組織的不斷髮展,使其能夠成為我國社會公共事務治理過程中的重要力量。
一、非政府組織的定義
非政府組織是來源於英語的一個概念,它在英文中被稱為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簡稱NGO,在國外它代指的是獨立於政府和市場的第三種組織,而由於與西方國家的國情的不同,我國目前非政府組織是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即《社團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登記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所成立的民間組織,它們主要分為三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
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的,為實現社會成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基於上訴對於非政府組織的定義,可以發現正是由於國情的不同,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與社會發展存在滯後性,對非政府組織的各種法律法規限制過多,造成非政府組織的註冊和成立的困難,這有可能導致我國非政府組織的非良性發展,從而使能夠發揮社會治理作用為政府解決一定的社會公共事務的非政府組織相對較少,所以本文在界定我國的非政府組織的定義後,結合我國改革轉型期的實際情況,嘗試探究我國非政府組織發展的現狀及其在我國改革轉型期間,限制其發展的各種因素。
二、 我國非政府組織發展面臨的問題
***一***與我國非政府組織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
由於非政府組織在我國的發展歷程相對較短,更由於國情的限制,我國的法律法規的頒佈存在一定的滯後性,所以造成現階段我國能夠應用於非政府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相對較少,並且存在法規條例較多,但相對權威的法律較少的情況,就目前的情況來看,與我國頒佈的法律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與非政府組織有關,相關的法規也並不多見,例如民政部頒佈了《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等,國務院頒佈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從與非政府組織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看,我國現階段已經初步建立起了對非政府組織監督與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是與西方對非政府組織法律法規相對完善的國家相比,我國現階段的與非政府組織法律法規體系並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
其一,由於我國特殊的國情限制,我國的法律法規對非政府組織的註冊實行嚴格的管控,設定了相對較多的門檻,造成很多可以對社會治理髮揮積極作用的社會組織得不到註冊,但是這些很多非官方承認社會組織依然存在,這會造成很多不必要的問題,同時這也與我國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的意願產生一定的矛盾。
其二,我國法律法規雖然對非公共組織的註冊實行嚴格的管控,但是卻對非政府組織自身的執行和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卻缺少相關的法律依據,這會導致很多政府承認的非政府在執行過程存在一定的問題,並且使部分非政府組織在參與社會治理的過程中的合理權益無法得到合法的保障。
***二***我國相關職能部門對非政府組織的監管不嚴
我國相關相關職能部門忽視了對非政府組織的監督,造成某些非政府組織自身管理上的混亂,甚至造成某些非政府組織以斂財為目的而存在,例如曾在全國引發巨大轟動的“郭美美事件”,一個20歲的女孩,在其微博上展示自己擁有的豪宅,瑪莎拉蒂轎車,各種高檔皮包等公然炫富,然後引發社會公眾質疑的並不是她的年齡,而是她微博認證的身份是中國紅十字會商業總經理,紅十字會本應該是一個公益性的慈善組織,而它的商業總經理如此年輕並且擁有這令人羨慕的財富,這不得不引發社會公眾的質疑,後經過調查本次事件與中國紅十字會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絡,這使得這個非政府組織的公信度跌入谷底,社會各方面均對這一非盈利性的公益組織產生各種質疑,本次事件不僅僅對中國紅十字會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它甚至會影響到社會民眾對其他非盈利性的慈善組織的信任程度,會造成極其惡劣的後果。再例如,由於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和相關監管部門的失職,造成“全國牙防組”這一非政府組織居然在長達15年的時間裡並沒有按要求辦理相關認證許可的情況下違規認證,並且收取大量違法的認證費用,而且當時“全國牙防組”的名字頻頻出現在各大衛視的廣告中,使得社會公眾一度認為經過全國牙防組認證的產品是質量可靠的代名詞,直至其被調查,才使得社會公眾瞭解到打著非政府組織旗號去斂取鉅額財富的內幕。 上訴例項表明,我國對非政府組織的監管確實存在一定的問題,這些問題不僅會使部分非政府組織自身出現問題的概率加大,而且更會大大增加了政府對整個社會管理的風險。所以,政府必須重視對非政府組織的監管,探究對非政府組織監管的正確路徑,才能使其進入良性發展的軌道。
***三*** 社會公眾對非政府組織的參與度相對較低
從古至今,我國的國情決定了我國的社會民眾習慣於各類大小社會事務均會依賴於政府去解決,社會公眾普遍認為政府是社會治理的唯一主體,他們對非政府組織的缺乏瞭解,甚至會存在一定的牴觸情緒,這種種原因均會造成社會公眾對非政府組織的參與並非出自志願,這就是所謂的社會公眾的志願性缺失。
而在我國,社會公眾往往是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亦或是社群的號召下才參與某種非政府組織,農村甚至某些縣城社群很多群眾不知道有非公共組織的存在,並對一切非政府所發起的公共服務持牴觸的情緒,對各種公益的募捐的信任度極低,而在私營企業,企業的所有者大部分沒有組織參與非公共組織的現象,而且非公共組織在對自己的宣傳上面也缺乏相應的手段,造成很多人根本不瞭解甚至不知道非公共組織。
上訴這種現象的存在,會導致我國非政府組織發展的瓶頸,因為社會公眾的參與度直接決定這我國非政府組織未來的發展。
***四*** 我國的非政府組織具有濃郁的官僚組織色彩
由於我國法律法規相關的規定,造成我國非政府組織註冊必須掛靠相關的行政單位亦或是企事業單位,並且有可能還會受到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這種非政府組織的註冊的程式,必然會導致我國非政府組織的獨立性較弱,甚至會成為政府的附屬機構。
而且在我國的非政府組織很多采用的都是仿照行政機關的層級制設定組織機構,有的也會模仿企業的相關組織機構進行建構自身的組織結構,這種至上而下的組織層級很容易造成我國的非政府組織帶有濃郁的官僚組織色彩,並且會導致其決策和平時執行過程中難免受到掛靠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的影響,成為政府的“附屬品”,部分非政府組織的特殊組織機構也有可能導致其出現一人或少部分人當家做主的情況,這與非政府組織的初衷相背離。通過一組調查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地方非政府組織中有46.6%的組織由理事會或全體會議決定其戰略決策和活動計劃;10.7%的組織無正式決策機構;17.8%的組織由兩個以上的負責人協商決定;18.9%的組織由負責人個人決定。” 由這組資料我們可以輕易的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非政府組織的決策體系是相當不完善的,甚至存在一言堂的情況。
這種官僚風氣濃郁的非政府組織能否在社會治理的過程中貢獻出應有的力量,還是會變成我國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附屬品”,這是我們不得不去面對的問題,所以消除這些非政府組織的官僚組織色彩是我們必須要做到的。
***五*** 我國對非政府組織的優惠政策有待改善
我國現階段對非政府組織的支援主要通過兩個方面:
一是直接通過資金、物質或者稅收減免的方式對非政府組織進行幫助。
二是通過減免稅收等方法促進企業或者個人對非政府組織進行資金、物質上的支援。
這兩種方式是目前我國對非政府組織進行扶持的重要方式,但是其卻存在一定問題。例如,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對公益性的捐贈方式採取免稅亦或是減稅的方式,但是由於稅務部門的相關限制性措施和我國特殊的國情,造成了這種免稅和減稅的方式形同虛設,許多捐贈人和公益機構得不到任何的相關政策優惠,反而一些與政府關係親密的非政府組織卻能夠堂而皇之的享受這種優惠政策。由於我國的非政府組織的註冊的困難,更造成一些未經註冊卻存在的非政府組織無法享受一系列的政府優惠政策,這些問題必然會限制我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更會減小社會公眾對參與政府組織的積極性。
綜上所述,我國的非政府組織的發展會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過程,為了更好的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應對我國在轉型期面臨的各種社會治理問題,我們必須使得非政府組織的發展走上良性的道路,以便使其滿足我國轉型期間的社會公共服務的缺失,更好的與政府配合服務於社會民眾。
註釋: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基金會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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