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財務風險的形成及控制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4日

  期貨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接受客戶委託、按照客戶的指令、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並收取交易手續費的中介組織,其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期貨公司是交易者與期貨交易所之間的橋樑。期貨交易者是期貨市場的主體,正是因為期貨交易者具有套期保值或投機盈利的需求,才促進了期貨市場的產生和發展。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期貨公司財務風險的形成及控制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期貨公司財務風險的形成及控制全文如下:
 

  隨著《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出臺,如何進一步將證券、期貨公司建設成為具有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併成為發展中的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成了業內的重要話題之一。在發展的同時,規避其衍生的潛在金融風險也成了我們保證資本市場規範健康發展的重中之重。

  在我國現階段,金融風險主要不是市場風險,而是一種制度性風險,切實有效的制度的出臺和實施無疑將是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保證。期貨公司作為期貨交易活動的中介組織,是銜接投資者和市場的橋樑與紐帶,在期貨市場的發展過程中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是長期以來,期貨公司的財務管理沒有統一的制度來規範,財務行為相對混亂,財務關係不明確,是國家財政管理的一個薄弱環節,同時也是形成商品期貨市場風險乃至金融風險的一個重要因素。另外,作為一個高風險、高投機的市場,風險控制始終是期貨業界的一箇中心話題,特別是在期貨公司自身運作不規範的情況下,財務上的風險最終可能進一步演變成一種金融風險。目前期貨市場正在高速發展,對於期貨公司而言,能否形成一套健全的財務制度和風險監控體制將是直接關係到期貨交易乃至期貨公司能否正常開展和執行的關鍵。針對目前期貨公司現狀,筆者從實務角度就期貨公司幾個重要的財務風險點的產生及如何應對進行分析和研究。

  期貨公司財務風險的形成

  期貨市場的運作是以期貨公司為中介進行的,期貨公司在運營過程中,因為外界條件變化或者內部自身原因,會遇到各種風險,加之期貨業本身是個高風險行業,使得期貨公司遇到風險的概率更大。而在期貨公司內部,最大的風險是來自於財務部門的風險。財務部門的風險往往不是單獨存在的,它的產生通常是各種因素互動作用的結果。

  一、法規風險

  1、稅法方面的不確定性定位所致的風險

  為了規範商品期貨交易的財務行為,保護商品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正確進行財務核算,財政部制定了《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以加強對期貨公司財務制度的監管。規定中明確指出:期貨經紀機構屬於在期貨市場從事中介服務的經濟組織,除本規定外另有規定,執行《旅遊飲食服務企業財務制度》。因此,正確核算期貨公司的營業收入是計算、繳納營業稅的關鍵。

  國務院《意見》的出臺已將期貨公司明確定位為金融企業,但至今期貨公司的會計處理仍按相關規定歸類於餐飲服務行業,而正是定位上的不明確使得期貨公司在應計納稅稅額的問題上存在不合理性。根據《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規定,期貨公司可以按手續費收入的5%計提風險準備金,該風險準備金應在成本中列支,理論上來講就應該稅前列支,即期貨公司的毛利潤按照33%繳納所得稅。然而稅務部門有關檔案規定,期貨公司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能作為成本在稅前扣除。風險準備金是用來抵禦因市場不可測的劇烈變動或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等原因所導致的債權損失的備抵金,是保證期貨市場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不應當作為所得稅的納稅調整專案。而在我國期貨市場尚不成熟的條件下,對本已不足的風險準備金計提並繳納所得稅,只會進一步惡化期貨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所以在目前沒有法規改變的情況下,很多期貨公司都作出了一些“變通”的操作,變相擴大經營成本,減少毛利潤額以達到少納所得稅的目的。

  期貨公司是根據手續費收入來繳納營業稅的,根據財政部的《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手續費收入的核算是期貨公司收取客戶手續費減去期貨交易所收取期貨公司的手續費,即手續費淨收入。但是《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即《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併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也就是說,期貨公司在繳納營業稅時,應以收取客戶的手續費作為計稅依據,而不能扣除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即不能以手續費淨收入作為營業稅計稅依據。目前,大多數期貨公司是以手續費淨收入作為計稅依據的,甚至有些期貨公司將經紀人的返傭也從營業收入中扣除了。

  關於居間人手續費返傭稅前列支問題,目前尚未有檔案明確規定:居間人手續費返傭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大多數期貨公司把居間人的手續費返傭作為勞務費在稅前列支,有的公司甚至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關於期貨公司營業部的納稅問題,由於期貨公司營業部不是獨立法人,財務上也不是獨立核算,所以大多數期貨公司營業部在總部所在地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但是根據營業稅屬地繳納原則,營業稅應在營業部所在地繳納,而且所得稅如果在總部所在地繳納也必須報經稅務部門審批後才可執行。事實上現在大多數營業部是在總部所在地納稅。

  2、銀行規定將抑制“***”帶來的風險

  去年中國人民銀行連續公佈了《金融機構反“***”規定》等三項規定,並於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金融機構反“***”規定》要求,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賬戶。

  這一措施意味著,中國金融市場在銀行、股市和期貨領域實現了實名制的並軌,歷來困擾中國金融市場的實名制有名無實的問題,將在它的源頭得以解決。實名制的施行,將更好地體現期貨市場公開、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則,有利於整個期貨市場的長期、穩定、持續、健康發展。

  在實際經營中,有的期貨公司在市場競爭的壓力下,為了爭取客戶,財務部門相關人員並沒有按照相關的條例規定在客戶存入期貨保證金時仔細檢查資金來源以及核對姓名真偽,只要有錢進來就收;在客戶提取保證金時也存在把關不嚴的現象。這些現象的存在使得期貨公司有可能成為“***”的場所之一,成為金融市場巨大的風險隱患。

  二、管理風險

  1、公司本部的管理風險

  由於我國期貨市場早期曾有過的暴利現象,不少金融機構、現貨企業紛紛以各種形式進入期貨市場,經營管理的不規範性大大增強。這使得期貨市場情況變得更為複雜,使原本經營風險就很大的期貨市場經營管理的風險擴大化。同時迅速發展的機構和業務與近乎空白的經驗之間的矛盾是期貨公司管理滯後的一個實際問題。而管理滯後對於期貨公司來說,意味著內控風險、事務風險、經營風險等極易發生。這類風險的產生,固然有外部一些因素的影響,但它產生的根本原因還在機構自身。期貨公司必須通過加強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執業人員素質等途徑防範和減少管理風險。

  目前相對各大期貨公司而言,制度上的不完善、結構上的欠缺以及相關政策的相互制約使得期貨公司本身在執行中就存在極大的自主性和隨機性,因此,管理上就缺乏有效和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而面對高速發展的期貨市場,有章可依、有規可循的相關制度的出臺無疑將是從根本上根除管理風險的必要前提。

  而《期貨經紀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指南》的出臺無疑具有積極的規範指導作用,其中提出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內部機構的設定將為期貨公司管理提供方向。

  2、各分支機構的管理風險

  公司本部的管理風險主要體現在制度的制定上,而分支機構的管理風險則主要體現在制度的執行上。對於期貨公司各分支機構而言,無序性和自主性是其管理上的主要弊端。其中按照中國證監會要求設立的公司各營業部由於其嚴格的按要求進行運作,故相對而言其風險存在很大的可控性。但由於公司本身出於對營業成本的控制,可能出現一人多崗的現象或對各種管理制度形式上執行成分居多,因此如何完善其機構上的缺陷將是其從根本上規避風險的首要問題。

  目前期貨公司與各地相關機構和人員聯合設立營業網點已是一種普遍行為,但由於網點本身運作的理念與公司存在較大的差別,因此相對期貨公司今後的發展而言,風險存在的最大隱患或許主要來自於此。為追求最大的利潤和市場份額,期貨公司對各營業網點的管理存在較大的缺陷,無主性和隨機性在各營業網點中普遍存在,同時專業人士的缺乏以及風險防範意識的淡薄也是其運作中的主要弊端。由於合同雙方的執行者主要是期貨公司和投資者,因此直接執行權利和義務的仍然是期貨公司,故如何保障期貨公司和營業網點間的合作,將是期貨公司尤為需要關注的重點,其中合作物件的選擇或許將是遏止此種風險的關鍵。但由於其合作的特殊性,市場體制上的既有缺陷,使得此種風險仍將會在很大程度上長期存在。

  三、資金風險

  1、自有資金的風險

  期貨公司屬於金融服務性行業,由於其特具的行業背景以及較強的專業性,使其進軍金融業進行投資行為具有極大的便利,但目前我國的期貨公司整體規模都在3000萬——5000萬元的註冊資本金,這與證券公司上億元,甚至幾十億元的註冊資本金相比顯然抗風險能力太弱,而投資行為失敗與否對其資產質量的影響將是巨大的。因此,如何保證資本金的充足應當是當前每家期貨公司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

  同時,期貨行業屬於高風險的行業,因此,按照相關規定,期貨公司可以按手續費收入的5%計提風險準備金,以用來抵禦市場不可測或不可抗拒的風險等原因所導致的債權損失的備抵金。這部分資金不同於公司的自有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以避免可能發生的整個期貨公司的信用風險。

  2、客戶保證金的風險

  客戶資金是期貨公司非常重要的資產,具有金額大、流動性強的特點,應當是期貨公司控制資金風險的重中之重。由於其特殊性,此部分資金必須封閉執行,不得挪作他用。

  目前客戶保證金的風險主要來自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期貨公司如何保證其保證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是如何證明客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前一方面我們可以通過期貨公司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來控制,但後一方面由於其內在原因存在較大的變數,因此控制起來將有一定的難度。客戶在存入保證金時有現金、票據、銀期轉賬等方式。現金和銀期轉賬以存款人的意願為準,收到即可,風險較低。但票據方式,則要體現出票方的意願,當出票方和存入方不一致時,如何體現出票方的意願,就面臨風險。

  存入期貨公司的資金未必就可以作為期貨保證金,這一點在相關規定中有明確說法,“如果客戶以支票等轉賬方式入金,必須證明客戶有權將該項資金用作期貨保證金”。這句話包含了兩個含義,一個是客戶對資金使用的權力,一個是用途。但在實際執行中,有的期貨公司直接將保證金按照經辦人的要求直接劃入其在期貨公司的專用賬戶上,其資金證明的形式或許僅以客戶的傳真為準,這樣的做法並不能準確地執行上述規定,其中就存在資金合法性風險。

  3、資金調撥的風險

  目前,國家管理層實行規範期貨市場、加強監管、控制風險的政策,期貨公司大多資金較為緊張。而目前三個期貨交易所的結算中心尚未統一,如果客戶劃入一筆資金,有時想做這個交易所期貨品種的交易,有時又打算做另一個交易所期貨品種的交易,這樣資金在公司擁有席位的交易所之間及時、準確劃轉就是非常關鍵的問題。財務人員應掌握支票、電匯和匯票等各種結算方式的特點,同時與業務部門緊密聯絡,掌握客戶的交易動態,及時預測資金流向,就能把有限的資金用好、用活。

  同時,在客戶資金調撥時,尤其要注意的是實際資金調撥人和合法的資金調撥人是否為同一個人,此時合同中規定的資金調撥人方為合法的取款人。這種情況的實質是資金的所有人用別人的名字開戶進行交易,並且在開戶時開戶人就書面聲明瞭資金調撥人的身份,因此按資金調撥人的指令付款才能保障客戶的權益。有時會遇到客戶本人不能來辦理取款手續的情況,他可能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或以傳真的方式要求辦理。前者應要求代理人提供客戶的書面委託和身份證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方可辦理;後者如果客戶在開戶合同中指定了存款賬戶則可將客戶保證金存入指定賬戶,如果沒有指定賬戶則不可辦理。此外,對經紀人代替客戶辦理取款也要特別小心,不能讓他接觸款項。因為經紀人行為的後果可能是由期貨公司來承擔的,一旦他有不法行為,就可能會使期貨公司遭受損失。

  四、技術風險

  1、電子化交易、結算風險

  在電子網路化日益發達的今天,傳統交易方式受到越來越大的市場競爭壓力。從世界範圍來看,電子化交易已成為現今期貨交易的主要形式,但如何應對網路交易的安全性又是期貨公司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目前電子化交易最容易產生風險的主要是委託交易資料的網上傳輸、期貨公司的交易管理系統及資料庫系統。因此,期貨公司系統本身必須有良好的安全防範機制,以免系統受到外部攻擊造成中斷或被網路犯罪分子截獲造成資訊洩露、客戶密碼被盜或資料被更改,造成重大損失。

  交易電子化的普及使得投資者的交易行為更加及時方便,但同時交易結果的如何確認又將是期貨公司必須面對的問題,此時,日結算單、月結算單的及時簽署將是控制此種風險的主要手段。

  2、銀期轉賬的風險

  期貨網上交易開展以來,客戶與經紀公司之間的保證金往來一直是制約發展的瓶頸之一。投資人為了參與期貨,往往要經過銀行電匯往來才能進行出入金操作。資金往來效率並不高,手續也煩瑣,而且中間需要進行身份鑑別的手工操作,具有一定的風險隱患。

  銀期轉賬的推出無疑將很好地解決了上述的風險,但同電子化交易一樣,銀期轉賬本身也將面對同樣的風險。而出現此種風險的根源莫過於密碼的流失,因此,妥善保護密碼將是控制銀期轉賬風險的主要手段。

  有關此類風險的防範,財務部門、結算部門應當會同業務部門共同關注異動賬戶,使得此類風險的發生能夠控制在萌芽之中。
 

  期貨公司財務風險控制的措施

  在期貨業面臨發展機遇的今天,我們重提這個風險話題,是為了更好地處理和麵對它的發生。因此針對以上幾大風險點,筆者從實務出發,提出個人的一些建議和應對措施。

  首先,目前我國期貨法制方面的建設非常滯後,一些法規僅僅制定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業內人士對條文的理解存在一定差異,對具體工作的開展並沒有多大的指導意義。從政策法規來看,往往偏向於保護投資者,一旦有了糾紛多半會對期貨公司不利。因此,期貨公司的風險控制、期貨公司的財務風險控制應該是一個自上而下的發展過程。一是在法規上應該給期貨公司一個明確的地位;二是建立完善的行業行為規範,促進期貨市場各方參與者的自律意識;三是加強政府監管部門的服務意識,改變監管作風;四是期貨公司應設立專門的法律部門,來妥善處理對應的法律糾紛,防範不必要的財務風險。目前,期貨公司的客戶一般來講都是久經沙場的“老期貨”,經驗豐富,非常瞭解期貨公司的運作程式,其中難免有人在自己遭受損失時會想到去鑽法規的空子來彌補損失。如目前經常發生的與期貨經紀人有關的糾紛往往牽涉到期貨公司,所以設立相關法律部門進行專業處理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期貨公司應強化自律,不能為了眼前的一點利益而放鬆對客戶和執業人員的要求。期貨公司應該抱著“寧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信念來審查客戶的資金。由於實際工作中各種各樣的情況均可能發生,所以應該強調在原理上、邏輯上把握資金來源的風險問題,這就對審查客戶資金來源的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因此對相關執業人員的管理也不能放鬆。

  其三,人力資源是期貨公司的重要資源之一,因而對期貨公司財務方面關鍵人員的控制也是一個重要環節。其中最主要的一個是出納,一個是出市代表。出納受傳統財務紀律的約束,有一定的按程式辦事的思想基礎。但對出市代表的控制往往容易被忽視。“出市代表應該由期貨公司負責交易的人員管理,只接受指定人員的指令”,有些期貨公司是這樣規定的,但在執行過程中出了問題。一些公司在期貨交易所所在地往往設有代表處,甚至還各自開展業務,統一在公司總部結算。出市代表由代表處負責人招聘、考核。

  出市代表同時接受幾個地方的委託,對客戶的持倉、可用資金有時會難以把握,這樣就可能導致風險的出現。有的辦事處由於與客戶有直接利益關係會支援客戶超倉下單,出市代表即便知道,有時也會出於壓力而執行超倉下單的指令。由於行情時刻在發生變化,這就會使期貨公司處於風險的境地。控制出市代表的方式,除了上面提到的指定專人外,還要在人事、經濟上保持獨立。異地客戶下單的程式應該通過總部指定人來執行,這樣雖然效率降低一些,但與異地代表處降低的風險相比還是值得的。

  其四,選擇合適的客戶是控制資金風險的一個方面,應該堅持寧缺勿濫的原則來對待。對品行不佳、難以管理的客戶應婉言謝絕或勸其離去。對於經紀人,通常意義上來講,其主要區分為兩種:

  一是受僱於期貨公司的期貨經紀人,為期貨公司的執業人員,其在期貨交易中的行為將直接代表公司的利益,同時將受到相關期貨執業人員行為規定的規範;

  二是為期貨公司招攬客戶、促成期貨代理合同訂立,併為客戶投資決策提供參考資訊服務的期貨居間經紀人***如投資顧問等***,主要提供的是期貨居間服務。由於經紀人是靠客戶的返傭來獲取利益的,其利益來源於客戶,當期貨公司與客戶產生糾紛時,經紀人為了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會作出有利於客戶的證詞,但由於上述經紀人的差別,其產生的風險後果也應區別對待。期貨經紀人由於在期貨經紀活動中其身份從屬於期貨公司,故期貨公司應當對其經紀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但期貨居間經紀人從性質上來講屬於居間人,與期貨公司之間並無直接的歸屬關係***這一點應當明示給投資者***,期貨公司對其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因此在風險控制中對經紀人的管理是必要也是有區別的,期貨公司應當選擇品行一貫良好的經紀人,通過對其思想的教育、專業的培養、行為的規範約束,使之符合公司的利益。同時,還要組織經紀人認真學習、充分領會政策法規等相關規定,來知道在實際工作中如何避開不利的局面,從而從根本上達到有效控制此類風險的目的。

  在期貨市場高速發展的今天,如何使其科學、規範地健康發展是每個期貨業人士所關注的焦點。期貨財務風險的有效防範無疑是其發展的有力保證,而財務風險控制的前提是必須有一健全的風險控制制度。同時,在制度的執行過程中,各級風險管理人員在具體工作中,必須崗位明確、權責分明,並依此進行全面的績效考核。

  另外,為確保制度的嚴格執行和效果,我們需要做好稽核工作。稽核工作不是單純的風險稽核,也不是等風險發生時才進行,而是要在各項業務和管理活動開展前、中、後全過程進行,目的就是要確保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基於此點,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風險的有效控制將使得期貨市場的明天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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