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關於新農村建設的幾點思專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論文關鍵詞:新農村建設;農村社會保障;農村經濟;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論文摘要:提出了新農村建設應注重制度建設、政策配套的觀點,以及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改革土地產權制度、發展經濟等具體措施。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經濟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與此同時廣大農村卻陷人了長期的相對貧困,與城市的差距拉大。基於以上原因,黨中央提出了進行新農村建設的重大戰略決策。但由於我國農村基礎條件薄弱以及配套政策不完善等原因,在進行新農村建設時遇到了很多深層次困難,因此很多地方的新農村建設僅僅停留在建一些漂亮的新居、拓寬一下街道、沿街道蓋一些漂亮的門面房層面上,而不是注重轉變政府職能、搞好政策配套、提高服務質量。事實上,我國廣大農村地區長期處於落後和相對貧困的狀態,有歷史沿襲、現實人口壓力過大等諸多原因。但是不完善的土地產權制度、不合理的城鄉二元製造成的分配製度才是我國農村地區長期處於落後狀態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加大投人、改革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發展經濟才能解決根木問題。 
    目前農村許多問題都與社保制度不健全有關。比如人口出生率始終比城市高、男女比例嚴重失調、長期難以脫貧致富、脫貧又返貧等。這就是由於農村社保缺失造成的。出生率高是由於養兒防老的心理,雖然養兒未必能防老。難以脫貧、脫貧又返貧是由於高昂的醫療費所致,一家人勤懇勞作好不容易有點積蓄,正當擴大生產之時,一場大病使一切化作泡影,可謂“辛辛苦苦幾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因此,必須建立完善的社保制度。 
  1、建立基本醫療保障制度 
    在提供人人享有的基本醫療條件上,政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它既體現了社會的文明進步程度,又是社會公平、公正的體現。雖然國務院為了讓廣大農民看得起病,看得好病,促進農村醫療工作的健康發展,於2002年釋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提出要逐步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並從2003年開始在全國試點推行。但在實踐中遇到了這樣那樣的問題。比如籌資水平低、保障能力不強。國家、省、市、縣、個人雖然都出資,但總體保障費用不高,加起來人均全年只有幾百元,有的地區還不到100元。相對於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的籌資水平和保障能力明顯不夠。由於資金限制導致參保人員的報銷起點高、比例底、封頂線底。直接影響農民的參合積極性。 
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國家、省、市、縣加大投人。個人繳納的10元應該免除,全部由政府補貼。加大投人降低報銷起點、提高報銷比例,逐步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水平看齊。與此同時進行整個醫療體制改革,將藥品價格降下來,使有限的醫療衛生費用得到有效利用。 
  2、建立基本養老制度 
    養老制度的不同體現著社會制度的先進與否、經濟的發展水平和對人權的重視程度。人們年輕時有奮鬥的需要,同樣老年有享受閒適生活的尊嚴和權力***現代發達的社會,老年人應該通過社會贍養。這是因為①只有這樣他們才可以獲得經濟獨立,不依附子女,自由的享受晚年之樂。②通過給子女減負,能給子女公平的機會,充分的發展空間。③這是社會的責任,因為人們年輕時在為自己家庭工作的同時也為全社會做了貢獻。但是我們國家由於經濟基礎薄弱、福利制度不健全以及儒家思想傳統的根深蒂固,在養老上仍以家庭養老為主,社會養老為輔。社會養老主要是五保戶養老,比例較低。
   但這是不得已而為之,我們不能長期抱著這種模式,這與現代社會價值體系格格不如,長期下去必然會顯露出它的落後性,羈絆生產力發展,進而影響整體國家經濟實力。在養老問題上,國家不能推卸責任,應該建立農村基本養老制度,由社會供養老人。可喜的是今年我國將區域性試行新農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雖然標準較低,但這是個好的開端。 
  3、建立國家級統籌 
    目前農村實行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是縣鄉統籌,到外就醫報銷手續複雜。農民在城市企業務工實行的市級統籌.換個城市同樣帶不走,且與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不銜接。最終,打破城鄉居民醫療保障體制的差異,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才是新農合的發展方向和目標。有了社會保障才能進行下面的嘗試。 
  3.1改革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合理進行土地集中經營 
    土地產權制度是決定農村經濟發展的根本因素之一,也是社會發展中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鍵因素,資源有效配置的前提與保證。尤其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更應該加強土地的科學管理、合理使用。然而由於歷史原因,我國的土地產權制度還不成熟,尤其是農村。我國農村現行土地所有制度是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制。集體所有家庭經營在改革初期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使生產力得到恢復,且至今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隨著城市化、現代化速度的加快,市場經濟制度的採用,它遇到了許多自身難以克服的矛盾。表現在,近期,改革初期高速發展的勢頭不再,農村勞動生產率停滯不前,與城市比較相對收人越來越低,農民種糧積極性下降,政府有關農業政策指揮失靈,土地流轉受到限制。 

    這是因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以及建立其上的土地承包制是在計劃經濟時期產生的。法理上,首先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國有權不清晰,既不是所有權也不是使用權。在此基礎上集體與村民成員之間權利更是模糊。承包權的定義難以界定,造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模糊,主體虛位,土地產權缺乏穩定。 
    因此按照現代產權理論,必須進行土地產權改革,採用國家所有農民承包制。國家所有農民承包制定義:現在農民承包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使用權歸農民,取消集體所有制。國家直接將土地使用權和建立在之上的使用權期限內的出租權、部分發展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出租給農民,農戶對承包權擁有繼承、交換、贈與等權利。國家不收取任何租金或名義上收取1元租金,租期70年或更長。在土地用途管制下土地承包權可以自由交易,交易物件不受限制,交易市價所得歸當時土地承包戶所有,到期當時土地的承包者有絕對的承包優先權。國家要終止承包權,必須以接近市價的合理價格收回,用來購買當時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手裡的承包權。產權權力上高於使用權略低於所有權,但不絕對低於所有權,但法律範圍僅限定在國家農民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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