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基於電子商務的特點淺談電子商務的立法原則
一、電子商務及特點
電子商務***E-Commerce***,是經濟和資訊科技發展並相互作用的必然產物,指商事主體使用網際網路***Internet***、內部網***intranet***等計算機網路實施的各類商事行為的總稱。廣義的電子商務指一種全新的商務模式,利用前所未有的網路方式將顧客,銷售商,供應商和企業員工聯絡在一起,將有價值的資訊傳遞給需要的人們;狹義的電子商務是指給予資料的處理和傳輸,利用開放的網路進行的商業交易,包括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企業與政府之間的交易活動。本文所稱的電子商務是取其狹義。
電子商務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交易虛擬化
通過Internet為代表的計算機網際網路絡進行的貿易,貿易雙方從貿易磋商、簽訂合同到支付等,無需當面進行,均通過計算機網際網路絡完成,整個交易完全虛擬化。對賣方來說,可以到網路管理機構申請域名,製作自己的主頁,組織產品資訊上網。而虛擬現實、網上聊天等新技術的發展使買方能夠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廣告,並將資訊反饋給賣方。通過資訊的推拉互動,簽定電子合同,完成交易並進行電子支付。整個交易都在網路這個虛擬的環境中進行。
2、交易成本低
電子商務使得買賣雙方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具體表現在:
***1***距離越遠,網路上進行資訊傳遞的成本相對於信件、電話、傳真而言就越低。此外,縮短時間及減少重複的資料錄人也降低了資訊成本。
***2***買賣雙方通過網路進行商務活動,無需中介者參與,減少了交易的有關環節。
***3***賣方可通過網際網路絡進行產品介紹、宣傳,避免了在傳統方式下做廣告、發印刷產品等大量費用。
***4***電子商務實行“無紙貿易”,可減少90%的檔案處理費用
***5***網際網路使買賣雙方即時溝通供需資訊,使無庫存生產和無庫存銷售成為可能,從而使庫成本降為零。
3、交易效率高
由於網際網路絡將貿易中的商業報文標準化,使商業報文能在世界各地瞬間完成傳遞與計算機自動處理,將原料採購,產品生產、需求與銷售、銀行匯兌、保險,貨物託運及申報等過程無須人員干預,而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傳統貿易方式中,用信件、電話和傳真傳遞資訊、必須有人的參與,且每個環節都要花不少時間。有時由於人員合作和工作時間的問題,會延誤傳輸時間,失去最佳商機。電子商務克服了傳統貿易方式費用高、易出錯、處理速度慢等缺點,極大地縮短了交易時間,使整個交易非常快捷與方便。
4、交易透明化
買賣雙方從交易的洽談、簽約以及貨款的支付、交貨通知等整個交易過程都在網路上進行。通暢、快捷的資訊傳輸可以保證各種資訊之間互相核對,可以防止偽造資訊的流通。例如,在典型的許可證EDI系統中,由於加強了發證單位和驗證單位的通訊、核對,假的許可證就不易漏網。海關EDI也幫助杜絕邊境的假出口、兜圈子、騙退稅等行徑。
二電子商務中的不正當竟爭行為的表現主要有:
1貶損行為。貶損行為主要是通過網路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信譽等行為。2.虛假廣告宣傳行為。3.混淆行為。混淆行為指在經營活動中採取一些旨在消費者對該經營者與其競爭對手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提供的服務產生混淆的行為。4.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5.域名糾紛。域名是與網路上的數字型IP地址相對應的字元型地址。域名已不僅僅是一種網路地址,而是一種在因特網上代表企業形象祀商譽的商業識別符號號。6.用技術措施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通過不正當的技術手段陽止使用者使用對方軟體。
三、電子商務的立法原則
基於以上電子商務的特點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我們在立法中應當把握以下幾點原則:
1、中立自由原則
電子商務是建構在電腦和網路上的,對高科技有很強的依賴性,其交易形式千變萬化,它使用的技術正在不斷進步,更新。這樣,立法機構就無法判斷什麼是現在最好的技術,更談不上對未來的預測。因此,電子商務立法對所有涉及的相關技術範疇應保持開放、中立的姿態以適應電子商務不斷髮展的客觀需要,而不能將其侷限於某一特定的形態,防止因電子商務立法對特定範疇的偏愛而損害法的連續性,穩定性,阻礙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2、協調統一原則
協調性原則是指電子商務立法既要與現行立法相互協調,又要與國際立法相互協調,同時還應協調好電子商務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新的利益關係,如版權保護與合理使用、商標權與域名權之間的衝突、國家對電子商務的管轄權之間的利益衝突等,尤其是要協調好電子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關係。現行的國際貿易方式也具備一定的開放性等,因此現代電子商務立法應與現行有關立法相互協調,如應與現行立法中有關書面、簽名等規定和有關遠端合同立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跨境交易法等相互協調。
3、法律介入循序漸進,加強鼓勵、引導原則
電子商務無論在我國還是發達國家,都是剛剛形成和起步,其所提供可資研究的個案還不多。電子商務隨著其相應技術的發展和具體的貿易形態的千變萬化,使得人們無法預料今後電子商務活動中具體某一個環節應當符合的規範。因此法律介入應當循序漸進,加以鼓勵,引導,促進。作為一種新生事物,立法機構不必而且也不能馬上就把電子商務的所有問題都納入法律軌道,應道給它以寬鬆自由的外部環境,如果管得過嚴過死,就會抑制電子商務的活力,阻礙其發展。當然立法機構至少也要就電子商務行為規定最低標準或有效性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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