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核算賬戶設定探討

General 更新 2024年07月03日

  現行制度對增值稅的會計核算規定:在“應交稅金”明細科目下設“應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中增設“轉出未交稅金”、“轉出多交稅金”等科目。從目的上看,這樣規定是為了更好地區分當月已交、當月留抵、當月應交未交、當月多交稅款等不同情況,防止因核算不細而造成用當月留抵稅款抵減上月欠稅等現象。但從幾年來的工作實踐情況看,實際運用效果較差。在此,筆者結合多年來在實際工作中發現的作些,並提出一些初步的改進建議,與大家探討。

  一、現行會計制度關於增值稅的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1.由於增值稅會計核算業務多、數量大、相對比較複雜,再加上現有核算增值稅業務的有關明細會計科目設定過多,明細核算內容過於繁瑣複雜,不僅增加了會計人員的工作量,而且不易為會計人員所理解和接受。《關於對增值稅會計處理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簡稱《補充規定》***下達後,大部分仍然不能很好地貫徹其精神,未能準確地運用“未交增值稅”科目核算及填列“應交增值稅明細表”。

  2.相應的“應交增值稅明細表”的專案表述不清,使不懂財務知識的人看著相應的報表不知所云。單從明細表來看,不懂財務知識的人根本無法知道當年應交多少稅、已交多少稅,即使懂得財務知識的人也要通過才能得出結果,特別是“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與“未交增值稅——本年已交數”兩欄容易使人混淆併產生歧義。

  3.不便於會計電算化年末資料的結轉。按現行會計制度,年終結算後“應交增值稅”的下級明細科目餘額不能正確地自動結轉下年,須人工製作憑證才能正確結轉。

  4.科目定義不規範,“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應該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計上繳增值稅的情況,而現在規定交納上期的增值稅要通過“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核算,這就使“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不能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計上繳增值稅的情況。增設“轉出多交增值稅”和“轉出未交增值稅”科目顯得畫蛇添足,不設這兩個科目,照樣能將多交或未交增值稅額轉出。

  二、完善增值稅會計核算應採取的措施1.取消“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下的“轉出多交增值稅”、“轉出未交稅金”、和“已交稅金”三個明細科目,其他明細科目不變;更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為“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科目,其下級明細科目除“進項稅額”科目外,其他明細科目“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轉出”、“減免稅”的借貸性質不變,核算內容不變。“進項稅額”借方反映待抵扣的進項稅額,貸方反映通過稅務局認定後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期末餘額反映未抵扣數;更改“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為“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其借方核算當期已交稅金,貸方反映應交增值稅額***即納稅申報數***。若當期借方發生額大於貸方發生額,則差額的絕對值為當期多交增值稅;若相反,則差額為當期應交未交增值稅,科目餘額反映未交增值稅或多交增值稅。

  月份終了,企業根據納稅申報數,將當期“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科目下的所有明細科目按科目借貸屬性的當月發生額結轉至“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貸方,借方科目發生額以負數結轉,其中“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只結轉允許抵扣額。結轉後,如當月進項稅額可抵扣完,“應交增值稅”科目貸方結轉數大於零即表示當期應交增值稅額大於零;如當月進項稅額不能全部抵扣完,“應交增值稅”科目貸方結轉數等於零即表示當期應交增值稅額為零。“待交增值稅”科目餘額即為未抵扣數。

  2.對“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也需作相應的調整,具體格式如下:

  填表說明:

  第1行的期初未交數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期初數填列,多交數以“-”號表示;

  第2行的應交增值稅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第3行的銷項稅額根據“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第4行的出口退稅根據“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第5行的進項稅額轉出根據“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第6行的本期進項稅額實際抵扣額根據“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第7行的期初未抵扣數根據“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科目期初餘額填列;

  第8行的本期待抵扣數根據“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第9行的期末未抵扣數根據“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第10行的減免稅款根據“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第11行的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根據“應交稅金——待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第12行的已交增值稅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第13行的期末未交數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表內鉤稽關係:2行=3+4+5-6-10-11,9行=7+8-6,13行=1+2-12.通過對上述科目和明細表進行更改和補充後,不僅能達到《補充規定》在“應交稅金”明細科目下增設“未交增值稅”和“轉出未交稅金”、“轉出多交稅金”科目的要求,而且它還具有如下優點:

  ***1***核算應交增值稅的明細科目更加簡潔、明瞭,人員核算時更容易操作,實用性強。

  ***2***將原“應交增值稅”科目更改為“待交增值稅”以及將“未交增值稅”更改為“應交增值稅”科目,更合邏輯,也容易讓人理解,且保留了“待交增值稅”餘額為當期留抵數的模式,達到了防止當月應交抵頂上月欠稅的目的。

  ***3***將原“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取消,實際上繳的增值稅統一在新設定的“應交增值稅”科目借方核算,全面反映了本期、本年累計上繳增值稅的情況,且能反映當月應交未交、當月多交等情況。

  ***4***應交增值稅明細表的格式更改後,對於區分當月已交、當月留抵、當月應交未交、當月多交等具體情況更加直接明瞭。即使不懂財務知識的人也能看懂該報表。

  ***5***使用會計電算化進行年末餘額結轉時,不再需要人工結轉,可自動將年末未抵扣數結轉為下年的“待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借方年初數;將年末未交數自動結轉為“應交增值稅”貸方的年初餘額,年末多交數自動結轉為“應交增值稅”借方的年初餘額;其餘“待交增值稅”的下級明細科目年末全部結平,不留餘額結轉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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