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6日

  中國經濟社會的現實發展需要匯入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與制度資源以推進、保障和諧、分配正義及持續長效機制建設。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略談企業社會責任分層激勵機制

  1企業社會責任概說

  只有在正確認識了何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前提之下,才有可能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正確地分層與激勵實踐。鑑於此,將企業社會責任之內涵與特性,歸納為以下3點。

  1.1企業社會責任實為企業對負外部性之持續補償

  外部性有正負之分,其中,負外部性是指某個經濟行為個體的活動使他人或社會受損,而造成外部不經濟的該個體卻沒有為此承擔成本,正外部性則反之。各國解決負外部性問題最常用的方式是徵稅與補貼,即對負外部性徵收稅費,對正外部性給予補貼。然而,負外部性從慢慢集聚到最終爆發間往往存在較長的時間間隔,因此補貼***包括補償***並不能較為準確和快速地給予應對。例如,某些農藥生產企業在農村租地生產,難免在生產過程中向空氣、地下和水源排放一定量的有害物質,類似的環境汙染行為自生產開始就存在,但是周圍村民卻需要在汙染達到較大的程度時才會發現,而此時,對周圍村民的補償、對環境汙染的治理,僅靠企業所交稅款是很難滿足的,而政府最終成為類似環境汙染的埋單人。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企業的負外部性存在於企業的整個存續過程中,但是負外部性的大面積爆發卻需要一定的時間,而爆發時僅靠企業所繳稅款往往難以滿足對負外部性的補償,因此,激勵企業積極地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其實質就是通過日常的踐行社會責任行為,不斷地對企業負外部性給予一定程度的補償,以避免負外部性的集中爆發。例如,在上文例子中,企業可以定期對周邊地區空氣質量、土質和水質進行檢測監控,給予企業周邊農戶一定的健康補助甚至資助其搬遷至其他地區,通過這些行為,從一開始就對負外部性給予補償而避免環境汙染加劇危害周邊環境和村民。

  1.2實踐企業社會責任是對股東利益負責

  企業社會責任並不是對傳統經濟學觀點的否定,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也遵循了“公司唯須對其股東負責,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其為股東謀求利益最大化的法則”這一觀點。因為,踐行企業社會責任一可為企業長遠發展營造良好外部環境;二可以化解企業將來可能負擔之不利益。具體說來,企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可以有效的提升其公眾知名度、公信力,可以更加容易地獲得政府的政策支援,這些都有利於其長期的經營;除此之外,從補償負外部性這一角度出發,還能化解企業將來可能負擔之不利益,減低股東利益受損的可能。例如,企業如果提升員工工作環境,短期內這種行為可能讓企業生產成本增加和股東收益減少,但是良好的工作環境也會使得員工職業病發病率降低,而職業病率的降低,就使得該企業無需支付大筆職業病治療補償金甚至政府***,如此一來,反而有利於股東的長遠利益。

  1.3企業社會責任是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的綜合體

  企業社會責任並不是一項單純的法律義務或者道德義務,而是其二者的結合,這主要表現在:首先,企業社會責任的一些具體要求,諸如企業保護環境、滿足員工和消費者的需求等,既有來自法律的要求,同時也有源自道義的要求,只不過二者在具體要求標準上有所不同而已。法定義務是對行為人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因此,企業首先應當履行法定的義務,以保證企業行為的合法性。其次,企業社會責任還要求企業不囿於法律的最低要求,而應志存高遠,為公共利益的維持與提升盡力。同時,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道德層面上的企業社會責任相較於前述法律層面上的企業社會責任的“硬約束”來說,是一種“軟約束”,即該類義務是超於法律法規的道德要求,即使企業不履行也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會面臨輿論的譴責,因為對這類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更需要巧妙的激勵方式。

  2企業社會責任型別的層次劃分

  2.1企業社會責任層次劃分的必然性分析

  學界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促進方式鮮有條框清晰的劃分,筆者認為雖然企業社會責任主要是為員工、消費者、社會公共利益及環境等非股東的利益相關者爭取利益,但是這些利益相關者在具體的利益型別以及獲益方式等要素上存在著較大的差別。例如企業為了增產,可以通過在生產環節上的硬體投入來改善員工的工作環境,以期員工能夠較好的完成工作任務[4];而為了獲取外在的輿論和政府支援,則可以通過對社會的捐助、支援福利事業和公共事業建設來實現[5]。上述的兩個例子雖然都是企業通過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投入來獲取對自己有利的盈利條件,但是可以看出,企業對於員工工作環境的投入較之於對社會的捐助,由於前項投入能夠更加直接的刺激企業生產獲益,因而企業會更加主動於此項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正是由於企業社會責任利益相關者在利益型別和獲益方式等要素上的差別,使得企業在履行不同的企業社會責任時會存在主動性、投入程度、投入方式等方面的差別。因此,對於促進不同內容的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其層次的劃分就顯得非常重要。

  2.2企業社會責任的層次劃分研究

  關於企業社會責任層次的劃分,學界也各有說法。JamesJBrummer及其支持者將之劃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與社會責任。但這種劃分方式在激勵企業踐行企業社會責任的過程中難有實效,原因在於若將企業社會責任中法律與道德責任完全分離,則對於道德層面的責任實難操作而使實踐陷入僵局。此外,我國著名學者盧代富教授將企業社會責任區分為中小型企業、國有企業的企業社會責任。該種劃分更多的基於對當前我國國情之分析,考慮到了不同企業之間的經濟輻射帶範圍,以及因不同的盈利心態而產生的不同經營理念和經營方式。筆者在本文所採取的劃分方式將不同以上兩種,其劃分之依據,是上文中舉出的關於企業社會責任不同利益相關者在利益型別以及獲益方式等內容上的不同的結論。具體來說,是指將企業社會責任劃分為如下兩個層次,即:與市場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和與公共生活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首先,與市場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是指與員工、消費者等關聯緊密的一系列企業社會責任,例如員工的工資福利、工作環境,消費者接受的服務和產品、享受的售後服務等。其次,與公共生活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是指與社會的公共利益等關聯緊密的一系列企業社會責任。具體來說,主要是指與政府進行良好溝通、社會捐助、慈善事業、公共產品捐助、植樹造林、開發使用新型節能環保裝置等。之所以將企業社會責任劃分為如此兩個層次,具體原因主要如下。

  ***1***與企業經濟利益的聯絡程度不同。與市場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中,主要是對員工和消費者的有關責任,其中與員工有關的責任,直接關係到員工待遇的優劣,也勢必會通過影響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進而直接影響企業的贏利,甚至會影響到企業需要承擔的因員工罷工而造成經濟損失風險的大小;與消費者有關的責任中,由於消費者是企業最主要的消費市場承載者,對消費者的滿足程度,將直接影響到企業銷售鏈的存在與否,進而決定著企業的營利狀況。而反觀與公共生活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無論是與政府的良好溝通從而獲得較好的投資經營環境,通過社會捐助、慈善事業獲得較好的社會評價,還是有效進行環境保護等,都無法將這些效益較為直接迅速地轉化為企業的經濟利益。

  ***2***企業社會責任投資的收益方式不同。在這兩類企業社會責任中,企業因其投入而獲取利益的方式和途徑存在差別。與市場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需要企業投入以改善員工的待遇、增加消費者福利,這些投入,將直接影響到員工的工作態度、工作效率以及企業消費群體的規模及企業的市場佔有率,可以說,這一類投入將會直接影響企業經濟利益的增減。而對於與公共生活相關的企業社會責任則不同,這方面的投入,其直接目的並不是實現企業的利潤,而是為了改善企業生存的大環境,以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服務。雖然這一類投入的直接受益人也包含企業員工、消費者等,但更多的受益人可能是與企業並無直接經濟聯絡的社會大眾。因而從淺層面來看,企業並不能較好地從這類投入中直接獲取經濟利益,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一類投入能夠帶來良好的企業外部環境,為企業長遠發展提供便利。

  ***3***認識態度不同。正是由於企業社會責任兩層劃分內容具有以上的兩個特點,使得一個企業在現實的投入中對於與市場有關和與公共生活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會出現較為明顯的偏差,對於能夠帶來直接經濟利益的那一部分自然會比較主動地投入,而對於營造良好外部環境的那一部分則不同,不僅僅是因為看不到較為直接的經濟利益,更因為搭便車原理,使得企業對於與公共生活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的投入量較少,從而影響企業外部環境,造成惡性迴圈。因此如何激勵企業對於這一部分企業社會責任的投入,也是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

  3分層激勵機制探析

  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落實問題,各國普遍採取將那些企業必須承擔的最低限度的社會責任,通過立法確定下來以便強制企業履行;而就人們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高標準、嚴要求”,則通過政策號召、輿論、企業自律等方式來促使企業履行。但無論是何種方式,這種“義務上的附加”只會對企業形成壓力,且過度的義務附加還可能使企業產生對抗。因此,如何通過有效的方式來激勵企業而非一味地強制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就是尤其需要重視的問題。

  3.1企業社會責任激勵機制的認識轉變

  長久以來,一些學者在“激勵”企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問題上存在著一個認識上的誤區,他們一方面認同企業績效與企業社會責任的正相關關係,另一方面則直接以輿論引導或者影響立法來“強制”要求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他們在這些認識上的“連貫性”卻往往造成理論與實踐之間的脫節,特別是在企業自身看來,通過立法方式強制要求其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同時,又標榜承擔這些責任有助於其盈利,這使得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終極目標的企業陷入了一個邏輯怪圈:強制要求其必須履行的義務,緣何又會為其自身帶來利益?為什麼不是給擁有強制力的一方帶來利益呢?固然,通過義務附加,可以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也容易引發對抗。由此一來,這些學者的“激勵”行為反而不能達到應有的效果。因此,如何尋找到一條既能滿足各方利益,又能讓企業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道路,是當下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重心。

  3.1.1對於“激勵”的分析

  激勵有激發和鼓勵的意思,它意味著能夠較為有效地激發出主體的自覺性和能動性。借鑑管理學上關於激勵的相關理論,我們可以對本文中“激勵”的含義做如下理解:

  ***1***激勵應當是雙方目標的結合。這指在企業社會責任的設定上,不僅要包含有員工、消費者、其他方面的公共利益的需求,而且也應當包含有企業獲利的可能性。這也就是激勵之於義務附加的優勢所在,即能夠使企業自身較為主動地去履行社會責任。

  ***2***激勵需具有引導性。無論激勵措施如何施行,只有當這些激勵轉化為被激勵物件的自覺願望,激勵的效果才能有效發揮。基於激勵的第一個特性,企業自身在瞭解到利益存在的可能性之後,才會由此來自覺地履行社會責任,這也是激勵作用於企業,區別於其他方式的一個重要特點。

  ***3***正激勵與負激勵相結合。在具體的實踐中,除了對被激勵物件符合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獎勵之外,還應當對違背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一定的懲罰。例如,我國《產品質量法》中不僅規定了企業可以自願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獲得特定產品的質量認證證書;同時,對於質量不合格的產品,則會對其生產經營者給予責令限期改正、停業整頓等處罰。這樣的類似行為,就能夠從雙向克服主體間“搭便車”的心理,激發企業自身的主觀積極性,較好地實現企業社會責任的績效。

  3.1.2對企業社會責任之激勵的兩種具體形式

  基於上文中對激勵內涵的分析,筆者認為,激勵產生實效,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1***直接激勵行為。這種行為區別於單純的強制和呼籲等,其本身含有對企業實施特定行為的鼓勵,也正因為如此,企業能夠較為主動地實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迴圈經濟促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對促進迴圈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並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裝置和產品,……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國家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裝置或者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這一法律條文內容本身含有對於某些特定企業行為的鼓勵,將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與企業利益直接聯絡,即主動實施節能措施的企業能夠獲得稅收優惠。間接激勵行為。所謂間接激勵即是一種含蓄的、非直接的形式,即間接激勵行為往往以企業踐行了一定程度的企業社會責任為前提,更是一種事後的肯定與鼓勵,以形成榜樣效應使其他企業效仿。例如《京華時報》舉辦的“2011年度京華公益獎評選”中就設有“優秀企業公民獎”①,專門用於嘉獎熱心於社會公益事業的企業。這些類似評獎活動,對積極踐行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是一種肯定的評價,並且能讓其收穫一定的企業影響力、外部良好評價等,獲獎企業之行為必為其他企業所效仿,從而推動整個社會之企業社會責任實踐。

  3.2企業社會責任分層激勵方式

  通常而言,企業社會責任的激勵方法主要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公眾輿論、道德、市場機制、政府調控、行業自律等。依據上文所述的企業社會責任層次劃分以及激勵的兩種形式的理論,結合中國當前的立法和社會實際情況,筆者在具體的企業社會責任分層激勵當中,提出了以下建議。

  ***1***與市場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的激勵方式當以間接激勵為主。在與市場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中,其主要的責任物件包含有員工、消費者等,這些責任物件是企業在執行乃至與企業有關的社會生活中最為重要的相關者。企業對員工的待遇決定著員工自身與家庭的存續,同時員工的工作狀況決定著企業自身的存續;企業為消費者提供產品、售後服務的質量高低,則會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利益產生影響,同時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則保證了企業營利與再生產的進行。由此觀之,當前的現狀是那些涉及最低層次的法律與道德之人權要求,例如員工基本待遇、產品最低質量保證等,已然被社會所共知而無需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唯需對那些敢於超越此最低標準,不斷提升員工、消費者待遇的企業給予鼓勵以示激勵。因此,對與市場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之激勵,應當以間接激勵為主,即無論是公眾的輿論行為、市場機制的作用還是行業的自律,都應當探索一種利益指向明確的方法來促使企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讓企業形成一種這樣的思維,即自我對該類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可以更好地獲取經濟利益。例如,行業協會對於本協會成員的評比、頒發證書的行為,不僅是對注重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加以肯定,更可以起到較為有效的榜樣作用,使其他企業也積極效仿,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2***與公共生活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的激勵方式當以直接激勵為主。與公共生活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主要包括與政府進行良好溝通、社會福利捐助、慈善事業、公共產品捐助以及植樹造林,開發使用新型節能環保裝置等環境保護行為。由於這些行為與企業自身營利間的聯絡不夠緊密,因此大多數企業怠於履行;同時,考慮到法律、行政手段雖然可以在短時間能起到強制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作用,但由於這些行為與企業經濟利益的聯絡不緊密,企業在強制力的壓力下,難以反思其自身行為,反而可能會埋怨國家、政府,不利於其長期有效地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基於以上兩點的考慮,對於與公共生活有關的企業社會責任激勵,應當以直接激勵為最主要手段。這就要求國家、政府在立法的過程中首先要考慮到企業營利,通過對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主體的獎勵,來激勵其他企業主動承擔企業社會責任。例如,我國各地為了合理充分利用電能以及保證碳排放量達標,相繼出臺了關於企業在夜間用電的優惠政策,這樣就不僅保證了環境保護的有效性,同時也給予了遵循其要求的企業一定的利益。此外,對於公眾輿論、市場機制作用、行業自律等缺乏強制力的激勵方式,則更加應當注意到其激勵效果。最後,公眾、行業自身則應當積極配合政府的導向工作,在保證最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之中謀求自我利益的滿足,這樣才能較好地實現企業滿足公共利益的激勵。

  4結語

  當前的中國,正經歷著繼改革開放以來的又一次社會轉型,企業社會責任對於緩解企業與社會成員矛盾,促進經濟與社會和諧發展有著較為重要的意義。如何激勵企業踐行企業社會責任,而非要求企業負擔更多之義務,當是研究企業社會責任並期望其能夠實現的專家、學者的共同目標。筆者通過前文分析,力圖構建一套初步的企業社會責任激勵機制,但困於學識與實踐經驗上的不足,僅求能以此文拋磚引玉,期待學術界和實務領域的深入探索,借鑑而超越他國,確定出企業社會責任分層激勵機制的最優體系構架,建立一套較為完整的企業社會責任激勵系統,以促進企業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範文二:企業社會責任會計思考

  一、社會責任會計審計的概念

  所謂社會責任會計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相關財務資料,以監督其是否真實、認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行為。在這裡,必須強調的是,社會責任會計審計應該由國家審計部門來進行,應該屬於依靠國家力量強制進行的審計,這是確保社會責任會計審計能夠真正實現的前提。

  二、社會責任會計審計產生的原因

  社會責任會計的泛化是現代社會的重要特徵之一,它具體體現了企業在一個完整的、和諧的社會系統中的位置及其在系統狀態中的同構性,同時也體現了企業與社會大系統的互動性。也正是由於這種相互關係,決定了社會責任會計審計產生的客觀基礎。企業作為一種經濟組織,與政府、社會、環境、消費者等的利益目標不可能完全一致。同時在它們之間存在著資訊不對稱的特點,導致政府、社會、環境、消費者等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難以全面瞭解,因此,對企業進行社會責任會計審計及企業及時向社會報告社會責任履行情況應該成為企業和政府審計部門的責任和義務。而資訊不對稱就成為社會對社會責任會計審計需求的根本原因。資訊不對稱導致企業與其他方面之間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的資訊的知悉度不一樣,因此而導致社會公眾對今天企業的信任度下降,特別是中國不少上市公司在會計資訊方面出現問題之後,公眾普遍對企業的信用存在疑慮,並因此而導致市場和社會發展的阻滯。社會責任會計審計能夠有效解決或減少各方對社會責任資訊的需求或不對稱。這種功能仍然是通過監督、鑑證和評價形式體現出來。

  三、社會責任會計審計的目標

  同樣,社會責任會計審計必須達到一定的審計目標。所謂審計目標就是人們進行審計活動所期望達到的結果。社會責任會計審計的目標是對被審計單位通過財務形式報告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表達意見,通過這些意見,使政府、社會、公眾能夠知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從而作出正確判斷和評價。

  四、社會責任會計審計的內容

  社會責任會計審計的內容與社會責任會計核算的內容存在依存關係。社會責任會計核算的內容決定了社會責任會計審計的內容。社會責任會計包含的內容,是具體反映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專案。法國要求年度社會平衡表必須披露如下內容:職工人數;工資成本;健康和安全防護;職工培訓;行業關係;職工住房、交通等其他社會條件;其他工作條件等七類。美國會計學會下屬的社會成本委員會要求企業披露的社會績效有:淨收益;人力資源貢獻;公共貢獻;環境貢獻;產品和勞務貢獻等五類。歐共體要求披露職工平均人數、各類職工年度人事成本、經濟與財務狀況、投資和生產計劃、合理化方案等任何對職工利益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聯合國國際會計與報告準則專家組1982年的最後報告要求,在報告附件“應予揭示的財務和非財務專案的最低限度專案表”要求應該披露的內容有:勞工與就業;生產;投資計劃;組織結構;環保措施。雖然不同國家對社會責任會計要求披露的內容各不相同,但是都明視訊記憶體在對社會責任,特別是對人的責任的要求。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社會責任會計必須反映的內容包括:①企業收益的社會責任。企業存在的社會貢獻和價值就是創造財富,而創造財富首先就必須能夠贏利。任何一個企業組織首先要可持續地生存下去,才有可能進一步履行社會責任收益目標是對企業效率和素質的全面檢驗,是企業為社會承擔責任的基礎。它既是一個財務目標,又是一個社會目標,必須在社會責任會計報表中加以反映:②人力資源的社會責任。招募錄用、技術培訓、改善勞動保護和職工福利等人力資源投資不僅對於提高企業經營能力、穩定企業結構有重要的意義,對整個社會的發展也是非常重要的,是企業主動承擔的社會責任的具體表現;③對所在地區的社會貢獻。由於企業享受著所在地區的基礎設施,它也應該對本地區作出應有的貢獻,包括依法納稅,提供就業機會,對本地區公益事業提供財力、人力支援等;④改善生態環境的社會責任。現代企業在創造財富的同時也創造了大量的垃圾,汙染了環境。企業有責任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環境的汙染。企業對環境的保護,在財務上反映出來就是對生態環境和資源的保護支出及實際取得的成效,這也是社會責任會計報表中的重要內容;⑤反映提供產品和維修服務的責任。在社會責任會計報表中,除去前述四項內容,還需要反映企業產品質量方面的問題。如產品的使用效能、耐用期限、安全性等,顧客的滿意度、廣告的真實程度也應在報表中加以反映。

  綜上所述,社會責任會計審計的範圍依據社會責任會計核算的內容可以分為:1、企業勞動用工的社會責任審計,包括工作條件與工作環境改善情況,勞動保護措施的制訂、實施和財力、物力投入情況,職工工資的發放是否到位和是否及時等情況,社會統籌、保險的辦理和交納情況,職工教育和培訓的情況以及職工福利落實情況;2、企業對環境影響的社會責任審計,包括產品的綠色指標、資源的迴圈利用、企業防止環境汙染和保持環境的投入情況;3、企業對公眾的社會責任審計,如創造和安置就業情況,對社會公益,教育事業的支援,對公共基礎建設的支援:4、企業對政府的社會責任審計,如能否有效盈利,稅金交納情況;5、企業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審計,如產品質量,效能情況,售後服務情況,廣告的忠實程度等。社會責任會計審計著重於企業在多方利益均衡方面的關係。由於社會責任會計實質是在政府、社會、股東等多方利益方面進行均衡,而這種均衡實質是與企業存在關係的各方對企業利益要求的反映。在企業發展過程中,這些利益相關方或明顯、或潛在地影響著企業的發展,但是一直沒有被人們所認識到,但正是這些關係的存在保持了企業的持續發展。一旦均衡被打破,實際上是企業首先受損。因此,社會責任會計是藉助於會計的資訊披露形式對企業進行強制性的制衡。社會責任會計審計就充分體現了強制性。社會責任會計的提出,實際上是將企業從片面追求利潤最大化、股東利益最大化,轉移到重視社會效益方面。因此說,社會責任會計的不斷推廣,是整個社會進步的標誌。因此,社會責任會計審計代表了一種方向。

  五、社會責任會計審計的法律保障及法律空白點

  西方國家企業社會責任會計的推廣,其相關的立法工作可以說是功不可沒的。如美國在企業社會責任會計的推行過程中,一直集中力量為其提供法律依據,不斷制訂出更利於促進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新司法標準。美國的許多州對成文法進行了修改,明確賦予企業實施社會責任行為的權力;英國雖然在原則上奉行企業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的傳統,但在司法上也為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提供了更多的法制諮詢。我國目前尚無涉及企業責任會計相關內容的法律,與其相應的審計相關法律法規更是一片空白。這種空白已經成為社會責任會計工作推廣的阻礙,應該引起政府部門和立法部門的高度重視。從審計立法方面來看,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是一切審計工作的法律依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則規範了獨立審計組織、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行為。但是,由於社會責任會計審計屬於國家審計範疇,而企業的社會責任義務履行情況需要由政府審計部門強制性進行,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對此尚無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現有法律雖然存在一些涉及社會責任的條款,但是不成系統,用於指導社會責任會計審計幾乎沒有實際意義。因此,要開展社會責任會計審計,必須先對該審計行為進行規範。規範的具體內容包括對審計組織、審計業務的法律規定,也包括審計組織本身執行審計業務應該遵守的準則和規則,同時對社會責任會計審計的強制性也必須明確下來,作為企業配合國家審計部門進行社會責任會計審計的指導、指令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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