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保險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我國體育產業市場化程序的加快,給我國的體育保險帶來了無限商機,而目前我國體育保險的發展遠遠落後於體育產業發展的步伐。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試論體育保險欺詐及其防範方法

  摘要:體育保險欺詐是保險消費者誠信缺失的一種表現形式。隨著國內體育保險業的發展,體育保險欺詐也隨之而來。文章在分析界定體育保險欺詐的定義、特徵及型別的基礎上,提出了具體的防範體育保險欺詐的三種途徑:即體育保險欺詐的測量分析法、識別技術分析法和防範法。

  關鍵詞:體育保險;欺詐;防範方法

  體育保險欺詐是保險消費者誠信缺失的一種表現形式。體育保險欺詐產生的歷史悠久,幾乎與體育保險產品同時誕生,但目前我國卻很少有人對體育保險欺詐及其防範對策進行專門性研究,對於體育保險欺詐犯罪問題及其防範對策展開深入研究,無疑將對我國體育保險業的建設和發展有所幫助。籌備和舉辦2008年北京奧運會會帶來近3000億元人民幣的保險需求,由此產生的保險費將達3億元人民幣,其中奧運會舉辦期間,將有近2億元人民幣的保費支出,當然,巨大的體育保險市場需求也必將伴有體育保險欺詐行為的出現。時至今日,積極面對“奧運”帶來的保險商機,科學的化解體育保險欺詐犯罪問題,已經成為國內外體育保險業非常關注的重要問題,因為體育保險欺詐不僅侵犯了保險人的權益,而且也是對社會財產和社會安全穩定的侵害,體育保險欺詐更使得體育保險作為社會“穩定器”和經濟“助推器”的效用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體育保險欺詐所帶來的逆選擇將慢慢摧毀整個體育保險業。

  1 體育保險欺詐的定義

  體育保險欺詐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騙取體育保險金為目的,以虛構保險標的,編造體育保險事故或體育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誇大損失程度,故意製造體育保險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險人陷於錯誤認識而向其支付體育保險金的行為。嚴格意義上講,體育保險業的欺詐行為有兩種,因為保險當事人雙方都可能構成欺詐:或者使承保人承保不應該承保的風險,或者使保險人付出不應付的賠償。本文研究的體育保險欺詐僅限於後者,即投保方***投保人、被保險人和收益人***的索賠欺詐。在體育保險保費收入比例較大且索賠頻率較高的險種中更容易發生欺詐。

  2 體育保險欺詐的特徵

  2.1 體育保險欺詐具有合法隱蔽性

  體育保險欺詐打著合法保險合同的幌子而製造假象,從中騙取賠償金;保險人的經營物件遍及整個社會,難以對每個投保人都十分注意,體育保險***在製造違法事件的時間上有選擇性,只要在合同有效期內,隨時都可以進行,所以它有極強的合法隱蔽性。由於體育保險欺詐者往往是保險契約一方當事人或關係人,與保險人之間存

  在著合法的契約關係,體育保險欺詐行為往往被合法的保險合同所掩蓋,難以引起社會公眾和保險人的懷疑。從理論上講,[JP+2]保險公司對騙賠應採取拒賠方式,但實際中,由於保險公司的核賠工作成本較高、障礙較多,所以大量查處騙賠案件存在一定困難,保險人不可能對每一個投保人進行詳細調查;體育保險合同一般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由於期限較長,這為實施體育保險欺詐行為提供了比較充裕的準備時間;其次,體育保險欺詐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體育保險合同一般是以人的健康、生命或者物品價值為承保物件,保險理賠的根據是承保物件發生了保險事故。因此,為騙取體育保險金,不僅可能要侵犯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對整個社會財產的嚴重侵害,更主要的是對他人的人身安全構成了極大威脅。

  2.2 體育保險欺詐主體多元化

  體育保險欺詐以圖謀***為手段,以從保險公司的賠償中得到錢財或其他利益為目的。因此,體育保險欺詐不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單位***。從當前的司法實踐看,一些特大體育保險欺詐案往往由法人***單位***實施或參與實施。

  2.3 社會危害的多重性

  體育保險欺詐是一種故意而自願的行為,是與法律相違背的。主要表現在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等進行體育保險欺詐時走“捷徑”發橫財。例如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企圖通過參加體育保險,以支付體育保險費的較小代價,達到“一本萬利”。還有的運動員利用購買高額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與相關人員串通,騙取醫療。還有一些投保人在投保前或出保後,都不按照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有的為了謀取鉅額償賞金甚至還製造人為事故,直接影響體育保險業的發展。體育保險欺詐不僅侵犯了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和整個社會的財產,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秩序,而且對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又如,隨著投連、萬能、分紅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上市,一些心術不正的人也找到了“生財之道”,各種體育保險欺詐、騙賠案件日益增多,其手段和方式更加技術化和隱蔽化。最令人擔憂的是在人身保險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為了謀取鉅額保險金而不惜鋌而走險,故意殺害被保險人,出現了一些欺詐體育保險公司的害群之馬,而最終損害了體育保險業的信譽,影響了體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給社會帶來相當大的危害性。

  2.4 ***數額巨大

  與其他民事欺詐不同,體育保險領域內的***往往以鉅額保險金為行為指向。這在團伙作案、集團作案、跨國作案、法人***單位***作案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因而其危害性更為嚴重。

  3 體育保險欺詐的型別

  由於我國保險起步比較晚, 體育保險品種較少,體育保險欺詐型別主要以人身保險型別為主。

  3.1 誇大損失

  誇大損失是指體育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或者醫務人員試圖通過故意誇大人身傷害的程度,以得到更大的補償。主要是通過被保險人制造偽證,虛報損失。被保險人制造的偽證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通過關係,由有關單位為其出具假證明。如申請住院醫療險賠付時,申請人往往通過各種關係,在醫院通過醫生開虛假證明及虛假醫療費用單據,利用保險索賠搞醫療費“搭便車”行為;二是由被保險人自己擅自塗改有關單證,提高損失金額。

  3.2 機會性欺詐

  機會性欺詐是指在發生意外事故後,投保人才意識到通過偽造受傷或者將以前的事故編入此次事故索賠中等欺騙手段從保險公司獲取利益。

  3.3 計劃性欺詐

  計劃性欺詐是指一種故意的犯罪行為,企圖通過虛構的不存在的體育保險事故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機會性欺詐與誇大損失不同之處在於:前者事故發生是真,但有部分索賠所對應的損失要麼是偽造的,要麼與此次事故無關,而在誇大損失欺詐中事故所導致的損失是真沒有虛假成分,但是在進行索賠時損失程度或者醫治成本被誇大。機會性欺詐是一種後驗意識,而計劃性欺詐是一種先驗意識。犯罪欺詐和不正當使用的區別在於前者是一種犯罪行為要涉及到法律上訴最終由法院宣告有罪,而後者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但沒有構成犯罪,一般由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協商解決。

  3.4 張冠李戴式騙賠

  主要採取移花接木,易名頂替方式。體育保險標的應該是唯一的、特定的,實踐中有的欺詐者為了騙取保險賠償金,虛報冒領,將損失“轉化”為保險損失。例如有些運動員沒有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當其發生體育保險事故時,冒充參保人員進行索賠,以騙取體育保險金。

  3.5 偽造投保和出險時間

  保險人只對保險期限內,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體育保險標的損失,負賠償責任,保險合同期限生效一般是合同簽定後次日零時計算。因此,投保的時間和體育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十分重要,有的投保人或保險人為騙取體育保險金,往往偽造投保和出險時間。

  4 體育保險欺詐的防範方法

  目前我國對體育保險欺詐的防範方法主要採取體育保險欺詐的測量分析法、體育保險欺詐的識別技術分析法和體育保險欺詐的防範法。體育保險欺詐的測量分析法是要衡量和分析體育保險市場上的欺詐情況,而體育保險欺詐的識別技術分析法和防範法則是體育保險公司對待索賠欺詐的兩種對策研究,前者主要是基於對索賠資料的統計分析產生能夠有效識別欺詐索賠的應用策略;相應後者主要是體育保險契約的防範理論或者是體育保險公司資源重新配置問題,以及對最優稽核策略的性質進行預測以制止體育保險索賠欺詐的發生。

  4.1 體育保險欺詐的測量分析法

  體育保險欺詐的測量分析法主要是計算體育保險市場上存在體育保險欺詐索賠的百分比,以此來反映體育保險市場上欺詐情況是否惡劣。測量分析體育保險欺詐的一個主要問題是缺乏關於欺詐方式和範圍領域的系統性資訊。索賠人不會向保險人說出他們是如何向保險公司成功騙保的,而保險人也不願意在反欺詐這方面示弱,甚至也不想和同行分享更多的反欺詐資訊,因為這樣可以顯示他們自己的資訊優勢。這樣的狀態給測量分析體育保險欺詐索賠的發生頻率和評估欺詐損失額帶來很多困難。因此這方面的研究還有待進一步發展,以便能夠更好地評估各種反欺詐技術方法的效用。

  4.2 體育保險欺詐的識別技術分析法

  體育保險欺詐的識別問題事實上即是索賠分類問題,因為可以將體育保險的索賠進行最簡單的分類。體育保險欺詐索賠和合法索賠,尋找一種有效的體育保險索賠分類機制對保險人員來說,是識別體育保險欺詐最根本的方法。

  ***1***資料的蒐集。在用統計分析技術之前,體育保險公司的首要問題是蒐集欺詐資料,資料的資訊包括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涉及到車輛、時間、地點、證人、警察報告等資訊***、索賠人***性別、年齡、失業情況和索賠的歷史記錄等***、索賠資訊、運動員受傷情況和醫療情況。

  ***2***選擇體育保險欺詐指示因子。體育保險欺詐指示因子是指能夠刻畫體育保險欺詐特徵的一些可測資訊點,在分類模型中充當解釋變數。不同的體育保險環境和不同的險種會有不同的欺詐指示因子,要將統計降維技術***如逐步迴歸、PRIDIT等方法***和專家意見相結合確定有效的體育保險欺詐指示因子,另外還要注意成本和資訊得到的時差性。

  ***3***利用統計方法建立模型。①將索賠資料進行聚類,以保證同質性,需要使用五指導性分類工具,當所給的樣本沒有分類時這一步很適合;②專家的評估。有經驗的專家對索賠資料分為欺詐和合法兩種。這裡存在的問題是主觀性比較大而且專家之間的觀點還可能相悖,但優點是建模過程吸取了專家意見和歷史經驗;③對結果的監測。模型的穩定性檢驗:要檢驗模型預測的結果與①和②的結果在一個或多個樣本上是否一致;模型的動態性檢驗:模型的實時調整以使模型的識別能力實時達到最優。事實上,所有能夠識別奇異點的統計方法都可用來識別體育保險欺詐資料用到上述建模中。

  如資料探勘、模糊集聚類、簡單的迴歸模型。迴歸模型、probit模型、PRIDIT主成分分析、多元神經網路方法以及電子欺詐識別技術等。由體育保險欺詐識別系統而挽回的索賠額和發現的欺詐索賠數目是度量該系統的基本測度,而對觀測到的體育保險欺詐索賠進一步的統計分析可以提供體育保險市場欺詐的比例和存在的欺詐型別。但是完全自動的體育保險欺詐識別模型是不存在的,我們需要不斷更新體育保險欺詐指示變數、隨機稽核和連續性的跟蹤監測來保持體育保險欺詐識別系統的持續有效性。

  4.3 體育保險欺詐的防範方法

  追究體育保險欺詐的法律責任是一種對體育保險違法行為的事後處理,而體育保險欺詐的對策研究,則是一種事前的防範,兩者的相輔相成,不可偏廢。體育保險欺詐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社會原因,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因,也有保險人自己的原因。因此,體育保險作騙犯罪的預防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社會的有關方面提高認識,密切配合,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消除各種誘發犯罪因素,抑制***案件的發生,把發案率降到最低點。

  4.3.1 巨集觀防範法

  巨集觀防範是覆蓋面廣,針對體育保險欺詐現象的全面性防範。其主體相當廣泛,包括國家和各類社會權威性機關,主要舉措有減少和抑制犯罪誘發因素,落實罪犯改造及迴歸社會工作等。具體而言,這些巨集觀層面的工作主要有:***1***體育保險欺詐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不能再將欺詐作為一種微小的失常而忽視。社會對體育保險欺詐者的正確看法,即正確的社會輿論導向對遏制欺詐是很有效的。應把工作重點放在改變人們的觀念上,以使保單持有者在頭腦中形成一個固定的思維方式,即體育保險欺詐是一種非常錯誤的行為。

  然而,這樣一項教育工作是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無法單獨承擔的,需要保險公司之間更多的交流與合作。此外,無論是體育保險界還是司法界,對體育保險欺詐的嚴重性、危害性都應給予充分的重視;***2***體育保險界、司法界、新聞界等要加強彼此之間的相互協作,協助體育保險界搞好預防。首先,國家的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應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認真查處各類體育保險***案件,嚴格執法,堅決打擊犯罪分子。在辦理各類體育保險***案件中,應及時將體育保險欺詐的狀況、動態以及預防體育保險欺詐的經驗教訓以各類司法建議書的形式通知保險機構,以便其及時調整和改進防範措施。各類出險的損失證明機關***包括公證機關***在證明過程中,應認真調查研究,嚴格審查,力求證明事項客觀、真實、準確、合法,避免因證明失實而導致保險機構被騙。其次,新聞界可以有選擇地把一些典型的體育保險欺詐案的破獲及其判決結果予以報道。這不僅是一種有說服力的教育,而且還會對一些潛在的犯罪人產生震懾作用。

  4.3.2 微觀防範法

  微觀防範是人們針對體育保險欺詐犯罪行為的具體防範,其主體是體育保險單位和從業人員。體育保險欺詐的微觀防範主要採取以下幾種措施:

  ***1***嚴格貫徹執行《保險法》及其他法律中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的保險立法中,對體育保險欺詐已有不少具體規定,它們是預防體育保險欺詐的重要武器。體育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首先必須認真學習《保險法》及有關法律,領會其精神實質,正確掌握各項法律規定,並積極向社會各界,尤其是要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宣傳,使他們自覺地防止各種體育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

  ***2***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實施體育保險欺詐行為,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利益時,保險公司應該理直氣壯地依據有關保險法律的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積極向有關部門揭發、檢舉,要求對欺詐者予以行政或刑事處罰,使做假、欺詐的企業和個人無利可得,而且受到應有的懲罰,使巧詐不如拙誠;***3***加強風險評估,提高承保質量。從許多體育保險欺詐案件中都可以看出,承保過程中的失誤和疏漏往往為體育保險欺詐者打開了方便之門,甚至會成為導致欺詐行為發生的誘因之一。加強承保環節可以杜絕一部分欺詐行為的發生,使一些有欺詐企圖的人望而卻步,打消不法念頭,從而消除一部分欺詐隱患。

  所以,保險人承保時的危險勘查及風險評估是絕對必要的。保險人在風險勘查及評估過程中獲得的資料對保單的具體設計及釐訂保險費率具有重要意義。保險人在制定保險條款時,必須用詞準確、規範,對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必須明確具體。目前我國的許多體育保險條款均沒有明確列明體育保險欺詐是除外責任,僅僅是在除外責任中籠統地規定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顯然這樣的規定並沒有包含體育保險欺詐的全部內容。為了更好地防止體育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在體育保險條款的除外責任中應列明欺詐責任;***4***成立全國性的專門反體育保險欺詐機構、加強反體育保險欺詐的法制建設和執法力度,而對企業內部需要轉變經營模式重視體育保險風險的防範、加強同業合作全面打擊體育保險欺詐、健全保險企業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內部監控管理機制、完善體育保險條款剔除欺詐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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